北京林业大学研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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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7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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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

养,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林业大学所有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

级)以上非在职研究生以及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博连读(博士一年

级)非在职研究生,不含延期毕业的各类研究生。

第四条评定依据时间为上一年度9月1日到当年8月31日。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30000元/人;硕

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20000元/人,可与其他奖学金

兼得。

第六条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参评条件之一者,均可申

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基本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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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2、参评条件

①学习成绩优异,研一学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积达到85分以上

或综合成绩在专业排名前30%者;

②科研能力强,符合上一学年“学术创新奖”申请条件者;

③综合素质高,在上一学年取得一定科研进展并具有较强创新

潜力者。

第七条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本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

评定:

1、学年中有一门以上(含)课程不及格者;

2、开题报告未能一次通过者;

3、中期考核被确定为“培养质量监控重点跟踪对象者”;

4、博士综合考试不及格者;

5、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

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纪委、科

技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研究生主管副院长为成

员,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三助”管理办公室。评审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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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统筹、

协调、监督学院评审工作;受理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九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

由学院院长或书记担任主任,学院研究生主管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主

任,成员包括学科负责人、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

等。学院评审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以及

相关组织等工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导师同意,研究生辅导员审核后提交学

院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组织成立不少于5

人的专家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确定

最终获奖名单后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公示结束后学院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1)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报送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

公示。

第十三条学校公示结束后,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填制《博士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4),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上级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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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备案。

第五章评审原则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所获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及学院可

参评人数,按比例下发到学院,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按学科和年

级进行分配,博士、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能打通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年的10月进

行。

第十七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

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

件1)装入研究生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相关资料要在学院留存一年备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起执行,解释权在党委研究生

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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