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模板】

更新时间:2024-11-08 01:35: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如何开家政公司)

马克思主义学院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激励研究生努力

学习和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

革的实施意见》(中矿大[2009]7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中矿大研字[2009]2号)和《关于调整我校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相关要求的通知》(中

矿大研字[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档案转入我院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国家专项计划

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按各学科分别评定。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研究生的学费和生活

费。

第二章奖学金设置及其额度

第五条2013级与2014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有所不同,2013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覆盖面为100%,2014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80%,各等级奖学金比例和额度如下:

2013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类别

优秀创新硕士

硕士

(学术型)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等级比例

全校100人

20%

50%

30%

10%

40%

50%

30%

70%

标准

学费+1万元

学费+0.45万元

学费+0.25万元

学费

学费+0.45万元

学费+0.25万元

学费

学费+1.2万元

学费+0.8万元

备注

自主申报

学院按照20%的比例确定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专业学位硕士

(专业型)

一等奖学金一般不低于

10%

博士

注:1.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优秀硕士奖学金”与一等奖学金的合计比例为:学术型20%,专业型10%;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一等奖学金的合计比例为30%。

2014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等级

创新硕士奖

一等

二等

比例

30%

50%

额度(万元)

1

0.8

0.5

备注

自主申报

2014级研究生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应获得良好及以上导师评价,并在评审年度应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核心或以上刊物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

(2)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3)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4)获得国家级学术科技竞赛一等奖。

第三章奖学金评定

第六条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复试录取时进行。评定时重点考察研究生

在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表现、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及潜在的科研素质等。

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随录取通知书一同寄给考生。

第七条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

(一)学院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各等次学业奖学金指标,按比例并采取四舍五入的方

法取整分配给各招生学科。

(二)各招生学科结合研究生初试、复试成绩以及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表现,在分配

的指标范围内,确定本学科各等次学业奖学金的考生名单并上报学院。

参加统考学生分学科按研究生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排名;免试推荐研究

生分学科按最终成绩(专业综合成绩×70%+复试成绩×30%)排名。

(三)学院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学业奖学金的总比例和额度,核准各学科获得各等次

学业奖学金的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八条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在研究生思想品德

合格的前提下,着重对研究生上一学年度的课程学习、科研实践和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评

定。

各项考核内容所占比例如下:

1

2

3

3

4

学术论文

5

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各部

分所占权重

50%

5%

/

C刊

核心

全日制本科学报

社会工作

合计

20%

15%

5%

5%

100%

第三学年学业奖

学金评定各部分

所占权重

/

5%

15%

20%

25%

20%

10%

5%

100%

项目

课程学习学位课平均成绩

学术讲座、会议和学院活动会议

中期考核

开题评价

说明:研究生第二、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依据上一学年研究生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评

定。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受到国家和学校行政处分的;

(2)经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3)课程考试有作弊或严重抄袭行为的;

(4)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课程学习包括学位课

(1)学位课成绩以平均成绩进行计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M=

其中:M——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

——学位课学分数

Si——第i门学位课加权成绩

说明:所选课程须为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列明的课程

(三)开题评价:论文选题成绩依据研究生第一次开题报告会专家评价的平均分。

(四)创新能力包括发表科研论文。

研究生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

本学科科研论文的,其计分标准及相关说明如下:

类别

发表于SSCI、A&HCI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论文,被《新

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发表于CSSCI、EI源期刊的学术论文

发表于CSSCI扩展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人民日报》、《光明

日报》和《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的学术论文,被《新

华文摘》摘录、《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

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说明:

①发表于国家级报纸理论版的学术论文,字数须在2000字以上,且内容限于本学科。

②上述期刊不包括增刊、专辑、摘要文集等。

3

论文为合著发表的,仅对第一作者计分,其他人不计分。○

说明:

1.学术论文综合得分=个人学术论文总分÷本学科该年度论文得分排名第一同学的分值

×100(即设最高得分者为100分)

2.同一期刊既是CSSCI、EI源期刊,也是核心期刊、高校学报,按最高级别计分;论

文发表后被多次转载或摘录的,以最高分记入,不重复计分。

3.所有论文均指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正文字数在4000

字(报纸理论版发表文章出外)以上属于本学科领域的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

第二作者的,该研究生视为第一作者。

4.对个别论文的计分认定存在争议的,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个案认定。

50

每篇计分标准

200

100

(五)研究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承担社会工作任务的,给予适当加分,具体标准为:

研究生积极承担社会工作任务的,经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院研究生教学工作办公室考

核合格的,按以下标准加分:

研究生干部类别

1、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团

2、研究生学术交流中心主任、副主任、杂志

主编、学报主编

1、校、院研究生会部长、副部长

2、学术论坛部部长、杂志副主编、学报副主

支部委员

说明:

1.班级、学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由学院和班级共同考核。在学

期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各学生组织和社团主

管部门可根据工作绩效酌情增减优秀比例。

2.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学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

×1.2计算,其他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

3.学校有关部门带薪金的助管、助理、兼职辅导员等不参与测评加分。

第九条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

(一)学院根据评分标准,核算每位研究生综合得分,并进行公示。

(二)学院根据研究生院每年下达的各等次学业奖学金指标,按比例并采取四舍五入

的方法取整分配给学科。

(三)研究生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自己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四)各学科根据研究生综合得分排名和个人申请进行审核,在学院分配的指标范围

内,确定获得各等次学业奖学金的名单,报学院公示并审批。

(五)学院将对各研究所上报的名单进行集中公示,对有异议的研究生奖学金等次进

行调查复核。

(六)学院根据学业奖学金的总比例和额度,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名单批准后报研

究生院审核。

第十条特等学业奖学金主要奖励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由学院从一等学业奖学金

申请者中择优推荐,学校统一评选。

第四章组织领导

320.5

431

542

优秀良好合格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工作。

委员会的职责为制定学院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

作,处理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诉、调整等问题。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院相关领导、教授委员会、

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专职管理干部等人员组成。

第五章学业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中矿研字[2009]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中矿研字[2009]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学院提

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若研究生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起申

诉。研究生院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研究生专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的其他未尽事宜,由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5年7月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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