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非全日制公共管理硕士(MPA)
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MPA非全日制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
研,提高研究生学术能力、实践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促进
研究生全面发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MPA研究生奖学金自2019年起面向我校MPA
非全日制研究生设立,分别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新生
边关人才培养激励奖学金”以及“学业激励奖学金”,由上
海海关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设置。
第三条MPA研究生奖学金未来可以通过我校MPA教
育中心预算、社会捐赠等形式进行命名和增加奖励标准。
第二章奖项类别
第四条新生入学奖学金。设立一等(4000元/人)、二
等(3000元/人)、三等(2000元/人)三个等级,评定比例
分别为新生在读人数的10%、20%、30%。
第五条新生边关人才培养激励奖学金。面向海关系统
在职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10000元/人。
第六条学业激励奖学金。在第二、第三学年开展评
选,设立一等(3000元/人)、二等(2000元/人)、三等(1000
元/人),评定比例分别为本年级在读人数的10%、20%、30%。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七条MPA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
范;及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如有
发现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者,可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新生入学奖学金等级评定,根据当年参加全国
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
第九条新生边关人才培养激励奖学金。所在海关单位列
入海关总署公布的关于艰苦地区边关支持保障措施适用范
围的边关海关单位机构名单中的海关系统在职研究生,可申
请获得该项奖学金。
第十条学业激励奖学金。评定总分以百分制计算,包
含以下两项内容:
(一)课程成绩:80%
根据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内上一学年的各科成绩,
计算每一位同学所有课程成绩的平均分,以80%的比例计入
评定总分。
(二)综合评定:20%
采取加分原则,上限20分,所获荣誉与科研成果等必
须在上一学年期间(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
可以加分的范围分为社会工作(最高10分)和科研情况(最
高10分)两部分:
社会工作:包括担任班委、获得单位先进工作者、荣获
校级及以上比赛或荣誉奖项等,每获得一项可加1分,其中
获得国家级奖项一次加5分。献血加1分。
科研情况:已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参与合著已公
开发行的书籍,每一项可加1分。参评所使用的科研成果,
须以上海海关学院为第一单位。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展。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
则,杜绝弄虚作假。评定程序严格遵循学生申请、MPA教育
中心评审、研究生处审核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MPA研究生根据本办法及评定标准在规定的时间
内向MPA教育中心递交奖学金申请;
(二)MPA教育中心受理奖学金申请并组织评定,成立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MPA教育中心教师1名、任
课教师代表1名、参评学生代表1名。由MPA教育中心将
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提出
实名书面异议说明,MPA教育中心评审委员会应及时认真复
核研究并给予答复,MPA教育中心所作出的答复抄送海关与
公共管理学院。对查实不符合评奖条件、违反评奖要求或者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学金荣誉的,学校将取消其年度参
评资格或者撤销已获得的荣誉证书、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直至取消该名学生在读期间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四)公示期结束后,MPA教育中心将评定结果及获奖
名单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正式公布。
奖学金获得者由上海海关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三条学校将在入学三个月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
对所有新生进行复查,在“复查”合格和学籍注册后,正式
发放奖学金。对于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各类新生奖学
金的评定资格。
第十四条在延长修业年限(简称延期)的MPA研究生
均不纳入本学年MPA奖学金评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08:35: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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