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2018年修订)
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2014〕42号)精神,
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兰州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奖助对象
参评对象为艺术学院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
划,不含延期毕业、定向委培、休学或保留学籍研究生),具体界定
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
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3.积极参加教学、实践、实习活动,参与各类科研活动和竞赛。
4.爱校荣校,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
①违反学术规范,经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②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者;
③受到院内通报批评处分3次及以上者;
④参评学年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总数1/3或该学年课程总数1/3者;
⑤在教学、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⑥参评学年学业成绩有不及格者;
⑦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
⑧恶意拖欠学费者(不包括已获批助学贷款且贷款未发放到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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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级和标准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见表1。
表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类别与等级申请范围比例
标准
(万元/年)
备注
一等
学业
奖学金
二等
三等
全日制非在职
全日制非在职
全日制非在职
20%
20%
30%
1.2
1.0
0.8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见表2。
表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类别与等级申请范围比例
标准
(万元/年)
备注
一等
学业
奖学金
二等
三等
全日制非在职
全日制非在职
全日制非在职
20%
25%
30%
全额学费+0.2
全额学费
半额学费
3.各专业各等级名额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分配名额执行。
四、评定办法
1.硕士一年级研究生
(1)研究生一年级新生按照入学初试、复试成绩及各项综合考核结
果和录取类别为主要依据确定奖学金参评资格及等级。
(2)各类经推免、招考、调剂的优秀生源研究生,其学业奖学金评
定按照录取当年学校政策执行。
2.硕士其他年级研究生
2
综合考量学业成绩(30%)、科研能力及成果(50%)、综合表现(20%)
三个方面,按照测评结果确定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及等级。
五、评定程序
1.学院按照学校要求,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
代表、研究生工作组成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奖助工作委员会,研究、
审定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相关事宜。
2.评定工作由学院学工组负责实施,严格按学校要求和学院安排开展
工作,过程和结果及时向师生公布。
各班成立测评小组参与和监督评定工作。班级测评小组中班长和团支
书为当然人选,其它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在学院学工组的统一协调下完
成有关测评任务。
3.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学工组提交申请材料。
4.所有评定结果经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定、公示后上报学校。
六、评定内容
1.学业成绩(30分)
(1)学业成绩为研究生参评学年所修全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
学业成绩=∑课程成绩×学分÷∑学分
(2)在正常学制内出国境交流和学习的研究生,至少应修与学院评
定学年相同课程门数或学分总数,方可参与当年的奖助学金评定。成绩按
在外交流所修全部课程成绩加权平均计入。如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分数,则
按实计入;如是其他方式,则按如下标准转换:A+(90分)、A(85分)、
B+(80分)、B+(75分)、C+(70分)、C(65分)、D+(63分)、D
(60分);优秀(85分)、良好(75分)、合格(65分)。如无法进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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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转换的,提交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
2.科研能力及成果(50分)
(1)科研参与情况(10分)
个人申报成功且主持科研项目者,该项满分10分;参与导师或他人
科研项目者,经本人导师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加5分(只加一项)。
各类项目以正式立项文件或资料为准,项目来源均为兰州大学。
(2)科研成果(40分)
①论文成果分类标准以《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分类标准
(试行)》及当年学校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为
参考依据。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成果署名中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
第二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加分;第三作者之后不予计分),A类成果20
分/篇、B类成果15分/篇、C类成果10分/篇;以第二、第三作者发表
的论文,A类成果15分/篇、B类成果10分/篇、C类成果5分/篇。
在非《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期刊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成果署名中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加分,
第二作者之后不予计分)2分/篇,第二作者1分/篇,该类成果累计加分不
超过5分。
论文成果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②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奖项,国家级(国际)奖项一等(特等)15分/
项、二等奖12分/项、三等奖10分/项;省部级奖项一等(特等)奖8分/
项、二等奖6分/项、三等奖4分/项。不能明确奖项级别的报学院奖助工
作委员会研究确定。此项加分累计不超过15分。
③参编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作品,按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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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并参考贡献值,经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分值,此项加分累计
不超过5分。
3.综合表现(20分)
(1)思想品德(3分)
各班测评小组按照思想素质、集体意识、创新能力、日常表现四个方
面,对班级所有同学进行评分,满分3分。
(2)文体活动(5分)
参加各类文体活动获奖者,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
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社团协会)
一等奖
5
3
2
1
二等奖
4
2
1
0.5
三等奖
3
1
0.5
0.3
优秀奖
2
0.5
0.3
0.2
代表学校、学院参加比赛获得团体荣誉,参与者按照相应等级加分;
如所获荣誉无等级则按相应级别优秀奖加分;积极代表学院参加文体活动
未获奖者,每人每次加0.1分。
个人经学校、学院推荐获得优秀党员、三好研究生、优秀团干部、优
秀团员、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校
级加1分,院级加0.5分。
文体活动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3)出勤情况(5分)
参加学校和学院安排的各类报告、讲座、会议、展演、集体活动不少
于10次/学年,满分5分,每少1次扣0.5分。参与情况以签到记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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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派出记录、现场学习记录及照片等证明材料为准。
(4)艺术实践(5分)
参与非取酬的演出、社会服务、公益活动等,举办个人音乐会、作品
展等(学位音乐会和作品展除外),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实践经历需有相关单位或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且注明是否取酬。如有虚报
瞒报,一经发现,实践类项目记零分。
(5)学生干部(2分)
在学院研究生会担任主席加1分,副主席加0.8分,部长加0.5分,
干事加0.3分;在党支部担任支部书记加1分,支委加0.5分;在班级担
任班长、团支书加1分,其他班团干部加0.5分;担任学院思政助理加0.5
分;在学校研究生会担任主席加1分,常委加0.8分,部长加0.5分,干
事加0.3分;在学校职能部门担任学生干部,主要负责人加1分,干事加
0.3分。
担任以上学生干部职务必须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满一学期不满一
年且考核合格者,折半加分;辞职、解聘、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考核不合
格等情况一律不加分;在院外担任职务者由主管部门出具工作认定材料;
担任多项职务者,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6)扣分项目
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处分者,每次扣5分;违反请销假制度,擅自离校、
逾期未归者,一经发现每次扣5分;违反宿舍安全卫生文明标准,学校宿
舍检查中被通报,宿舍全体成员每次扣5分,学院宿舍检查中被通报,宿
舍全体成员每次扣3分;使用违禁用电器造成宿舍断电2次及以上者扣5
分;各类组织签到的集体活动允许请假2次/学期,超过2次者视为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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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勤每次扣3分。其他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分,各类扣分项目累计
不超过20分。
七、其他说明
1.参评成果的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1日。
2.当年参评材料,不得在下一学年重复使用。
3.参评材料不得弄虚,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4.所有的论文和作品以正式出版、公开发布为准。
5.所有科研成果第一作者的署名单位必须为兰州大学。
6.国家奖学金按照《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7.除奖学金以外的助学金、助学贷款、助研津贴、社会类奖助学金、
新生绿通道、特殊困难研究生应急基金、研究生“三助”、评优表彰等,按
照学校相应规定执行。
8.如有其他无法参照执行的事项,由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
八、本细则由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兰州大学艺术学院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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