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考试题型分简答题、辨析或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三种题型。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权力的区别(p29)
1、来源不同。法律权利是法律对既有权利确认的结果,
法律权力往往根据法律来配置或由一定政治组织赋予而产
生。
2、要求不同。权力要求服从,权利要求义务的履行。
权利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权力关系则是服从与被服从、
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关系。
3、追求利益的重点不同。法律权利追求的可能是政治
利益,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法律权力追求的利益主要是政
治利益。
4、限制程度不同。法律权利没有严格的限制,既可以
依法行使,也可以转让和放弃;法律权力只能依法行使,既
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随意放弃;转让和放弃权利具有合法
性,而转让和放弃权力则属违法。
5、实现方式不同。法律权利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保障
作为后盾,法律权力的实现往往直接伴随着国家强制力的实
施。
6、范围不同。从内容来看,法律权利的范围非常广泛,
一般是根据法律的认定来确定;法律权力的范围有限,主要
根据权力主体的职责范围来确定。从主体来看,法律权利主
体具有普遍性,而法律权力只能由特定主体拥有。
二、法律权利的特征(p27)
1、法律性。表现在四个层面:第一,国家法律确认法
律权利。第二,国家法律保障法律权利。第三,国家法律为
法律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第四,国家法律为法
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法律依据。
2、自主性。权利主体可以按照其意愿自由决定是否行
使某项权利。
3、可为性。法律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可行的。
4、求利性。权利本身并不等于权益,权利活动结果也
不完全表现为利益。但是任何法律权利的行使都与一定利益
密切相关,都以追求和维护某种利益为目的。
三、法律义务的种类(p32)
书:从社会总体来看,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不作为两类。
作为的义务也称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
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也称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
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务。
百度: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公民的义务进行不同分类,
通百常分为:
①政治生活的义务和一般民事关系的义务。如交纳捐
税、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律义度务;抚养子女、履行债
务,是一般的民事法律义务。
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
的义务,如纳税、抚养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
的义务,如不得侵入他人住知宅的义务。
③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绝对义务,又称对世义务,指
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道何公
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
的义务,如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
④第一义务与第二义务。这一区别的标准与权利中的内
原权利与派生权利(又称救济权)的划分相当。第一义务对
应原权利而容存在,即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第二义务对
应派生权利而发生,即由于侵害他人权利而发生的义务。
四、法律的利益调控机制(p40)
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表达利益要求。法律恰是为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
产生的,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发展,
归根到底源于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利
益规律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
2、平衡利益冲突。诉讼的前提,乃是存在着利益要求
相对立的不同主体。社会并不是均衡化的。利益来源于对资
源的控制,利益的大小取决于对资源控制的多少。然而社会
中的现在资源总是处于匮乏的状态。法律利益平衡功能表现
为,对各种利益重要性作出估价或衡量,以及为协调利益冲
突提供标准。法律对利益关系的协调,对利益冲突的平衡一
般是通过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制度设计体现的。
3、重整利益格局。在人类历史上革命或改良其实都是
对利益格局的调整或重新安排。所谓“变法”无不是改变既
存利益格局,法律正是在利益格局的不断被打破和重整过程
中逐步地向前发展的。权力斗争的结果导致利益格局的重
整,此时,法律便担当着重整利益格局的功能。
五、法律的隐性功能(p56)
法律的显性功能,是指法律客观后果合乎立法者的本来
意图,或者说是由立法者有意安排出来的;法律的隐性功能
则是指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后果是看不见的或是出乎立法者
预料而产生的,即这种后果超出了立法者的本来意图。
六、人权的存在形态(p90)
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1、应有权利: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
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2、法律权利:人权就其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问题,
因此,人权又是一种法律权利。
3、实有权利: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
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理论可能性和制度可能性,人权还
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
七、法律的反功能(p58)
法律的正功能(或法百律的积极功能)指该法律能够激
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法度律的实现将有助于社会体系的良
性运作,促进社会关系的协调、稳定,从而适应社会的需求,
对社会的生存或个人的调知节作出了贡献;
法律的反功能(或法律的消极功能)指法律的实现将引
发社会道内部的关系紧张,分割社会体系内部的协调、稳定
局面,降低社专会系统的活力;
法律的非功能,即该法律的存在对社会既无积极影响,
又无消极后属果,处于一种“具文”状态,因而社会成员对
其无动于衷。
八、通过法律实现正义(p82)
1、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正义只有通过良好
的法律才能实现,立法使正义的要求规范化、明确化。
2、通过惩罚非正义行为以维护正义。正义是法律的价
值目标,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3、通过公正地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法律要切实地保
障正义,必须使因违法犯罪而蒙受的损失得以补偿,从而使
正义得到修复。
九、法律自由(p93)
所谓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
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
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首先,法律自由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其次,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的形式进行
的。
最后,法律自由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
十、法律推理特征(p182)
学理意义上的法律推理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法律推理以获取正当行为基本目的。
法律推理的基本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果寻求正当性依
据。这种正当性既包括法律层面的正当性,也包括道德和社
会层次的正当性。因此法律推理既要考虑适用结果的合法
性,又要考虑适用结果的合理性。
2、法律推理以法律规范为基本前提。
法律推理以既定法律规范作为基础,其前提是对规范体
系本身不加质疑。法律推理从既有规范推导出适用结果,而
不是从预定结果推导出理想法律规范。
3、法律推理以理性为基本形式。
法律推理是一种理性思维,而非一种任意性思维。它要
求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严格遵循逻辑思维顺序,禁止任意
联系,随意归因。法律推理必须首先以一种公开、明确的方
式展现于特定受众面前,向特定受众进行解释,接受众的检
验和论辩。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法律推理的结果与一般
人的正义直觉并不完全相同;另一方面,以纯粹的数理逻辑
不同,法律逻辑允许以价值判断为导向,允许按照社会生活
经验进行事实认定。
十一、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p290)
科学技术本身就有正负两个剖析层面。它既能带来无止
境的财富和利益,使人类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也会造成
惨痛的灾难和损失,构成人类文明的障碍。鉴于科技的这种
“载舟覆舟”的双重特性,法律对科技的影响作用,一言以
蔽之,在于“兴利”与“除弊”。
1.通过法律管理科技活动。
法律可以确认科技发展在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战略
地位。法律可以对科学技术的国际竞争进行促进和保障。法
律可以对科技活动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
2.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成果商品化的促进作
用。
国家可以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中
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法律可以有力的保护知识
产权,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法律规定技术交易规则,
可以使科技成果的商品性质和交换关系规范化。
3.法律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
意志和预防。
事实表明,为防止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和非道德使
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防治,并对受
害者给予法律救治。同时,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其应用有
可能危害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也应当以相应的
立法预先作出应用范围与性质的规定。
十二、法律的局限性(?2019)
1、法是社会发展的主观因素,法不能违背社会发展的
客观规律。
2、法自身的各种属性决定了并不是每一种社会关系都
适合于法律调整,并且法不能代替其他的社会调整形式,而
应当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相配合。
3、社会对法的利用程度影响着法的作用的发挥,一定
的社会关系要求有适当的法律调整,法律规定超过了由社会
制约的程度或达不到这个程度,都会对社会关系的发展带来
消极影响,使社会陷入过分的组织性(僵死、刻板)或无组
织性。
十三、生态法治的原则(p304,2019)
实行和实现生态法制是一项复杂而宏大的系统工程,需
建立和健全完整严密的规则及原则体系,而首先就应确立生
态法治的基本原则,当前则应重点确立种际公平、代际公平,
生态优先、污染者付费等基本原则。
1.种际公平原则
种际公平原则,是指生态圈内的不同物种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益分
配方面体现的公平和正义,人类应当尊重其他生物生存与存在的权
利,所以这实际上是在强调在生态社会中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公平
和正义关系。
2.代际公平原则
代际公平原则,是指人类的不同世代之间应公平地享有环境资源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资源义务。
3.生态优先原则
生态优先原则,是指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关系问题上,确立
生态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以作为指导调整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准
则。
4.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污染者有责任对其污染源以
及被其污染环境进行治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或从其生态效益中受
益者应当对自然资源所有人或为生态效益付出代价者给予相应的经
济补偿。
十四、法律责任的属性(2019)
1、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
性的评价;
2、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合乎逻辑的法律后果;
3、是社会为维护自身的存在而强制性分配给成员的一种负担。
十五、法律的直接作用对象(2019)
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
十六、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位阶区分(2019)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以“条
例”、“细则”、“办法”称之。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十七、地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2019)
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办法是由下级人民代表
大会开会选举上级人大代表。
十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p79)
实体正义通过对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安排,为社会提供一
种秩序,使人们都能发挥自己的才能,享有自由、平等安全。
而程序正义实际是一种以程序解决社会冲突的正义,他要求
坚持公正标准促进纠纷的解决。程序正义的实现可以使国家
权力与公民权利得以协调,并在两者的互动中使实体正义得
以实现。因此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没有程序正
义的保障,就没有实体正义的实现。但同时还有一种不依赖
实体正义的独立的程序正义。在此意义上,程序正义是独立
的价值标准,不以实体处理结果的好坏为转移。
十九、平等和区别对待(p99)
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可以从道德平等、机会平等和福利平
等三个方面予以理解。对待平等的理解要注意:平等不是平
均、平等和特权相对立、平等和歧视对立、平等不反对适当
的区别对待。
区别对待有时难免会导致特权或歧视的产生,但并不必
然如此。适当的区别对待甚至是维护或实现平等所必需的,
是平等的表现。法律也不绝对排斥区别对待,而更多的是为
区别对待提供标准和界限,以更好地确保平等。中国向少数
民族地区的政策倾斜和美国的反歧视行动都是区别对待的
典型。
二十、法意解释(p168,2019)
又称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沿革解释,是指解释者通过
对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价值追求和欲实现的目的的探求,
来探知立法意图,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法律文本含义的解释方
法。
二十一、地方立法权限的主体(百度,2019)
1、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
2、省会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
府
3、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人民政府
4、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5、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
6、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十二、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首先,法律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
其次,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必然反映到上层建筑,
要求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因此,经济基础的发
展变化必然引起法律的发展变化。
2、法律对经济的作用
第一,确认经济关系。
第二,规范经济行为。
第三,维护经济秩序。
第四,服务经济活动。
二十三、法律汇编与立法(2019)
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
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
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立法”,一般又称法律制定。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
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二十四、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p32,2019)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3、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
4、价值选择中的权利与义务
二十五、法的自由价值(p94,2019)
所谓法律的自由价值,也就是说,法律应当是“自由的
法”,是自由的准则、依据和保证,法律规范只能是为了确
认和保障自由而制定,法律权利和义务也是为了实现自由而
设定,法律实施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自由。简而言之,
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同时必须通过法律实现自由。
(一)通过法律实现自由
第一,法律将自由意志转换为自由权利。
第二,法律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
第三,法律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
第四,法律保障自由免受侵犯,并不被滥用。
(二)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原则一,法律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而限制自由。
原则二,法律为了社会及他人的利益而限制自由。
原则三,法律为了行为人的自身利益而限制自由。
原则四,法律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而限制自由。
二十六、法律解释方法(p166)
法律解释方法分为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和社会学解释三
类。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
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和比较法解释。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又称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字面解释和平义解释,是指
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该法律条文的内
容和意义的解释方法。
(二)论理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语境解释,是指从被解释的法律条文在
法律文本中所处的具体位置出发,联系相关上下文及其他相关条文对
该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
法意解释又称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沿革解释,是指解释者通过
对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价值追求和欲实现的目的的探求,来推知立
法意图,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法律文本含义的解释方法。
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扩大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含义过于狭
窄,不足以表示立法者原意,遂扩大其含义覆盖范围,以求正确的阐
明法律条文内容和意义的解释方法。
限缩解释又称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含义过于宽泛,不足以
表示立法者原意,遂缩小其含义覆盖范围,使其局限于文义核心,以
求正确阐明法律条文内容和意义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照法律规范目的的衡量、
事理上或情理上以及逻辑上的关联,某事项与法律规定的事项比较,
更具有适用的理由,故将该事项解释为该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一种解释
方法。
目的解释,是指解释者根据法律的目的,以确定法律文本的内容
和意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合宪性解释,是指以先发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位阶较低的
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是指援引、借鉴或参考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以阐
释本国法律规范的意义和内容的一种解释方法。
(三)社会学解释
所谓社会学解释,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通过社会
效果预测和社会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文义范围内,阐释法律条
文具体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二十七、法的人权价值(p102,2019)
(一)人权对法律的作用
首先,人权是法律的源泉。
其次,人权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总之,人权对法律的作用体现在: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
持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它可以诊断显示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
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它有利于实现法
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二)法律对人权的作用
人权的实现要依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对人权的法律保护可以分
为两个层次:
第一,对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1)立法保护(2)司法保护(3)个人保护
第二,对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二十八、法律与经济的关系(p240,2019)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首先,法律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其次,社会经
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必然反映到上层建筑,要求上层建筑与之
相适应并为其服务。因此,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必然引起法
律的发展变化。
2、法律对经济的作用
第一,确认经济关系。
第二,规范经济行为。
第三,维护经济秩序。
第四,服务经济活动。
二十九、道德和法律关系(p275)
法律和道德的一般关系:
道德所禁止或许可的,也为法律所禁止或许可。
道德上不许可,但法律上是许可的。
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是不可许可的。
三十、执政党政策与法律的差异(p260,2019)
(一)所体现的意志属性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机构所反映的人
民的意志,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执政党的政策本身仅
仅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二)表现的形式不同
党的政策作为党的文件,是以纲领、宣言、声明、指示、
建议等形式出现的,它的内容相对来说规定得比较原则,带
有号召性和指导性。法律则是以条纹的行使公开颁布施行,
有自己特定的表现形式。
(三)实施的方式不同
国家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党的政策是由党的
组织制定的,它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违反政策的
党的组织和或党员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四)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
由于党对国家、社会的领导作用主要依靠政策来实现,
因此,党的政策不断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发挥
积极作用。国家法律一般都是调整那些对社会整体状况有直
接和重大影响的社会关系。
三十一、执政党政策和法律的相互作用(p262,2019)
(一)执政党的政策对国家法律的作用
执政党对法律的指导作用,主要表现为:
(1)执政党的政策,特别是党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是
制定国家法律的依据。
(2)在实施法律中也不能脱离党的政策的指导,党的
政策特别是具体政策,有助于法的执行和适用与形势相适
应,醋精法律实施合乎社会实际。
(3)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执政党
政策办事。
(二)国家法律对执政党政策的作用
(1)国家法律以国家意志的属性保证执政党政策的实现。
(2)国家法律以国家强制的属性保证执政党政策的实现。
(3)国家法律以国家规范的属性保证执政党政策的实现。
(三)解决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矛盾的原则
第一,执政党领导人民制订了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
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坚持依法执政。
第二,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如果实践证
明,是执政党政策失误或者不当,就必须及时改变政策;如果是某项
法律或某个法律条文确实已经过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则
应及时地通过法定程序对法律加以修改补充或另立新法。
三十二、生态法治基本制度(p308,2019)
生态法治基本制度是国家生态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是
法律形式的生态制度。
(一)生态规划制度
生态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生态条件、自然资源状态
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城市及村镇建设、
工农业生产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在一定时期内所作的总体安排,
以便达到其预定的生态目标。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2)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
(3)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4)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制度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
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
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是环境法上的一项重要法
律制度。
(三)经济调控制度
经济调控制度,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刺激或者抑制生产活动或
消费活动,以支持生态保护行为、抑制生态破坏行为的法律制度。
(四)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指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制
度,即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
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构成的体系。
(1)自然资源所有权
(2)自然资源使用权
(五)自然资源恢复制度
自然资源恢复制度,是指生态法为保护自然资源而设立的,要
求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资源的破坏,必须采取恢复措施的法律制度。
(六)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就是弥补生态系统的消耗和损失,恢复生态和生态
功能。
生态补偿具有以下特点和属性:
1生态补偿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2生态补偿具有生态和法学双重目的性
3生态补偿具有工具性
4生态补偿在实质上是对物(生态)的补偿,但在法律形式上表
现为对人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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