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在职研究生法理学作业答案

更新时间:2024-11-07 09:30: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诫勉处理)

一、何为法系?法系的分类有哪些?

1、法系是指具有相同法文化传统的数个国家法律所组成的法律家族或法律族类。

2、西方学者的分类有法国纳内达维的三分法,美国埃尔曼的四分法,美国威格摩尔的十六

分法,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

前两个法系我国学者一般概括为资本主义两大法系。

二、西方两大法系的区别及各自的利弊。

(1)、大陆法系的形成。以古罗马法为历史渊源——12、16世纪罗马法的复兴——19

世纪形成——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2)、英美法系的形成。11世纪诺曼人入侵——建立王室法院——普通法——16世纪出

现衡平法——18、19世纪完成了向资本主义的转变——扩张——成为主要法系

(3)大陆法系的特征。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2、在法

律形式上,主要是成文性的法典。3、在法官的作用上,强调严格依法审判。4、大陆法系一

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4)英美法系的特征。1、以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为基础。2、判例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渊

源。3、法官造法。4、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5、归纳法是法律推理与运行的主要方法

(5)西方两大法系的区别及利弊。

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采用的

是大陆法系。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

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

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

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

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

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

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

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

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

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

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

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不同。

在司法组织方面,大陆法系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并存,而英美法系不存在。

在诉讼方面,大陆法系重实体而英美法系重程序。具体表现在陪审制的运用和诉讼模式方面。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

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

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

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

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五、职业教育传统有别。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

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

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

有许多不同之处。

三、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含义?

它是指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

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

四、联系实际谈谈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拾遗与补全并进——进一步使法律内容更完整。

2、清理与审查并用——进一步使法律体系更协调。

3、专业与民主并行——进一步使法律质量更科学。

4、借鉴与继承并取——进一步使法律文化更融合。

5、监督与宣传并重——进一步使法律运行更实效。

构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注意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1、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借鉴外国经验的关系

2、制定法律与其他立法的关系

3、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调节手段的关系

4、保持法律稳定与及时修改完善的关系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1、立法与改革的关系

2、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权力的关系

3、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4、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5、行政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关系

6、强制与教育的关系

适应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

个时期,中国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紧紧围绕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健全各项法律制度,推动中国特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1、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2、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

治的立法。3、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4、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5、高度重视生态

文明领域立法。。6、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7、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1.全面总结我国的立法经验。2.进一步加强立法基本理论研究。3.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的构建理论和划分方法。4.进一步明确法律体系完善的主要标准。5.制定科学的立法发展战

略和实施规划。6.进一步处理好立法涉及的主要关系。7.进一步完善立法方式,不断提高立

法技术水平。

五、联系实际谈谈法的价值冲突形成的原因

法的价值冲突形成的原因。

1、社会结构各领域中法需要的不平衡性。

2、社会主体法需要的不平衡性。

3、主体自身法需要的不平衡性:

自我价值实现;尊重;归属与爱的需要;安全需要;生理需要。

六、谈谈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和联系

(1)区别。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原则较宽,规则较窄。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而规则变化较快。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模糊,而规则较明确。

4、冲突时的选择方法不同。规则冲突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而原则则不一定。

(2)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联系: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性的综合性规则或

原理。

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普遍价值根据。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对法律规则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

法律规则是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应用。

七、结合法律实践,谈谈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在法律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法律规则的作用体现在1、明确的指引性2、可预测性3、直接适用

性;法律原则主要体现在:1、法律原则维护着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2、法律原则指导人们

正确的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3、法律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祢补法律的漏洞。

八、联系实际谈谈影响法律实效因素有哪些?怎么完善?

A、影响法律实效因素

(一)影响法律实效的直接因素

1、立法因素。2、司法因素。

3、执法因素。4、守法因素。

(二)影响法律实效的间接因素。

1、个体因素。2、体制因素。

3、法律监督因素。4、法律环境因素。

B、从以下多方面逐渐完善:

负有执法、司法职责的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水平及其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等

综合素质水平要进一步提高;

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要进一步健全、合理、有效;

有关法律实施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要进一步优化;

法律本身的因素,包括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和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

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法律是否在本质上反映社会大多数人

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

否合理,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实际发展水平。

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主要指立法质量,它在法律实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明确、完

整、和谐应当是立法质量的三个基本要求。(1)明确,指法律规范的语言清楚,概念明确,

法律规则指示清楚、公开,而且没有歧义。(2)完整,包括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完整和法律

程序完整。(3)和谐,要求法律部门之间、法律渊源之间、法律制度之间以及实体法与程序

法之间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统一、有序、和谐的整体。和谐包括两个具体要求:第一,

法律、法规之间应当协调、配合。第二,法律、法规之间没有互相矛盾、互相抵触,当两个

以上法律条款指向同一事项时,不会出现如果执行甲条款,就会构成对乙条款或饼条款“违

法”的两难局面。

总之,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些因素从不同的方面、在不同的程度上影

响着法律的实施,认真研究这些因素,并在实践中有的放矢地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就会改

善法律实效,提高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

九、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

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1种特殊的社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道德

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大家热议的话题,对二

者的关系说法很多,其实,它们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道德与法律的区别法律与道

德是两种不同行为规范,它们的产生原因、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表现形式、调整机制、评

价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与消亡各不相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

于国家与法的学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法律的产生以国家的形成为前

提条件,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性质。而道德则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有了

道德的存在。在1种社会形态之内通常只可能存在1种同1性质的法律,却可能存在几种不

同性质的道德。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以前,少数先进人物与革命导师就已经具备了社会主

义的道德理念和道德品质。法律既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然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在法律消亡之后,道德依然存在。第二,法律与道德调整的对象与范围有所不同。在现代国

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仅限于人们的外在行为,单纯的思想或动机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在

法官判断1种行为是否要受到法律制裁以及该行为如何受到法律的制裁时,行为人的心理动

机也是法官考虑的1个因素。)在古代社会曾经存在过“腹诽”、“莫须有”等以思想定罪的

荒谬案件,这种情形与现代国家的法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而道德所调整的不仅仅是人们的

外在行为,它还规范人们的心理动机。即使在调整人们外在行为的问题上,道德所调整的范

围也比法律要广泛。例如,婚姻关系是法律与道德所共同调整的对象,但是爱情关系、友谊

关系通常只受道德的调整而不受法律的调整。第三,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与调整机制各不

相同。许多道德规范表现为1种抽象的原则与信念,违反道德规范的后果是行为人要受到社

会舆论的谴责,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自责、内疚、忏悔。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

规范。在现代国家,法律规范则必须规定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与行为后果。违反法律规范

的后果,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第四,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各不相

同。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

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

德行为未必都违反法律,道德评价的标准比法律的评价标准更高。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它们都

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1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

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

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第一,法律

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1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

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

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2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

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1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

而第2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1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

“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1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

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1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

对什么,有1个统1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1

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

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

是1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

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

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

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第三,道

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1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

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

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

整。

十、政策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虽然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但是它们毕竟是两种社会规范,各自有

自己的特点和作用,二者不能相互代替。这是因为有下列五点区别:第一,法律是由国家

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第

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

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

力。第三,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

律规范之前,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的。第四,法律规定

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

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第五,法律比较稳定。政策

比较灵活,变化较快。

十一、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治应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

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第二,法治作为特定社会人类的一种基本追求和向往,构成了工

业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础。第三,法治的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

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

拉兹还提出了法治八项原则:(1)法不溯及既往,应公开明确;(2)法律应相对稳定;(3)

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4)保障司法独立;(5)遵守自然正

义原则:公开审理、不得以偏见司法;(6)法院应对于其它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即审查

议会和行政立法等;(7)法院应易于接近:省时省钱;(8)预防犯罪的机构在行使裁量权时

不得滥用法律。5富勒在论证法的道德基础时,也提出了法治的八项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

成立前后,法治原则一般集中体现在政治宣言或者宪法序言之中,另有少量的内容体现在宪

法正文里面。这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当时体现法治原则的内容

规定主要有:(1)法律目前人人平等;(2)未经审判不为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3)未经

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未列举的权利应为人民保留;(4)国家机关

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职权;(5)司法独立;(7)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

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8)国家机关之间应严格实行分权。

十二、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当代中国如何实现法治政府?

要做到以下六点1、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首要要求,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与合理行

政原则一起,共同构成法治政府的根基。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管理,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

行政合理原则,是与行政合法原则相并列的重要原则。行政合理必须以行政合法为前提,

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如果说合不合法是行政行为外在界限的话,那么,行政合理不合

理就是行政行为的内在界限。违反合法原则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违反合理原则将导致行政

行为不当。因此,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行政行为既要贯彻合法原则,又要体现合理原则。

任何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行为都是应当坚决避免的。

3、程序正当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限和顺序。在行政管理中,

行政机关不仅要遵守实体法,有良好的目的和动机,还要遵循正当程序。这是《纲要》对行

政机关提出的重大课题。一些行政机关的同志认为,行政管理实体是内容,程序是形式,只

要实体合法就行,程序怎样无关紧要。还有的甚至认为程序规定是障碍,遵循程序会导致官

僚主义、降低管理效率。因而,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多数案件因为程序违法而被判败诉。在

法治社会里,行政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问题,而行政

程序则主要是规定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达到管理目的的问题。如果程序上出现了问题,实体

上的要求就难以保证。因此,程序正当、合法和实体合法同等重要。

4、高效便民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的时候,用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

尽可能低的行政成本,为企业和众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这

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原则。近年来,随着依法行

政的推进,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益虽然不断提高,但高效行政的目标还远未实现。许多本该

自己做的事情,让相对人去做。不少行政管理部门办事环节多,手续复杂,期限过长,效率

低下。老百姓要办一件事,常常要去十几个、几十个部门,盖几十个公章。众对行政机关

的怨言,很多是在这些方面。解决这个问题,是行政机关的当务之急。

5、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就是要求人们忠诚老实,有信无欺,说老实话,把实事求是、襟怀坦白、言

行一致、表里如一作为自己的准则。它不仅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前提,也是现代社会的运行

基础。这一原先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因其内在的合理内涵而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以逐

渐援用于行政法领域。《纲要》中鲜明地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与时俱

进。

6、权责一致

权责一致,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

任的权力,也不应有无权力的责任。这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又一个重要原则,

体现了重在治权、治官的鲜明时代特征。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06:34: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6066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