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大纲细化内00

更新时间:2024-11-07 16:40: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猥亵罪)

202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考试大纲细化内00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之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

注册四类

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

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

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

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工程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必须是本专

业一级建造师

7、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根本情况、业绩、良

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8、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

处分等。

9、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0、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

主管部门。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法律体系和法的根本形式

1、法律部门

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

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2、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

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

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3、法律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标准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

式。

4、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

和无国籍人。

5、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6、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7、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识别为无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识别为限制行为能力

8、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

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

意;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9、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0、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当民事

责任

11、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

资源部、财务部。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

14、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1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

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6、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

终止

17、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

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

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18、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19、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20、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1、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2、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

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

2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承当;不追

认时行为人承当〔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

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24、表见代理的构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25、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

代理人承当

26、转代理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情况紧急,为了被代

理人利益时除外

27、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

28、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被代理人死

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

终止

29、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

管理

30、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

根据。

31、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

的财产返还

32、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

33、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淆;

免除;当事人死亡

34、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

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

35、知识产权根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

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36、著作权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发行权〞〕、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7、职务创造专利权主体:创造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38、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9、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创造20年;其他10年。

4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

不消灭

4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4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

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

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存放财物被丧失或损毁的。

43、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

日〕。

45、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46、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

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物权法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

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确实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

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

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

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

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

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那么: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

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

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

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当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

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权利;排除阻碍;恢复原状;

返复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建筑法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工程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

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

企由住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

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

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

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缺乏一年的,落

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

的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

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

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

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

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

理开工报告〕。

7、建设工程企业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

工程监理单位

8、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

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9、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

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注意无“注册

资产评估师〞!〕。

10、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

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11、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2、禁止的承包〔违反那么合同无效〕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

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3、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当修

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4、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

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

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

不予支持。

15、联合承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

16、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

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

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7、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当:对因该项承揽工程

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

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18、分包规定

〔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

〔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

〔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

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19、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

20、分包中的责任承当

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

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2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22、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有额度限制:

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没有额度限制: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工程

23、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4、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

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

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

求设计单位改正。

25、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招标投标法

1、根本原那么:公开、公平〔主体确定〕、公正〔程

序〕和老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范围

〔1〕大型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平安的工程;

〔2〕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工程;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

程。

3、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

〔1〕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

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

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

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承当招标工程的能力〔包括

法定要求和招标人要求〕

6、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

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

同协议。

7、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

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8、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

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

期三十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

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11、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前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

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局部。

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

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4、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唯一性:联合体

本身虽是多个法人实体,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

同投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分别

签订合同

15、资质确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

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6、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

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当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

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

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理〕

17、再投标限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

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

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投标;

18、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

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

得招标人的同意;

19、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

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

办、协调工作

20、投标保证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

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1、连带责任承当: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

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工程向招标人承当连带责

任。

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工程中分别以高、

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

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

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

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

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4、不得以低于本钱〔指企业的个别本钱〕的报价竞标

25、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2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7、招标的主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

可以不参加投标。

29、不予受理情形: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1、评标专家的选取

〔1〕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

〔2〕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

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当个人责

任。

33、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

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

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

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拟;设有标底的,应当参

考标底

35、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

标吗?〕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

无法识别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

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

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

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不一致就必然废标吗?〕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

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

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投标文件的修正原那么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

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

价为准。假设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38、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

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

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9、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说明排列顺序

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

要求投标人澄清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4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

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

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4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

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5、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

投标人

46、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47、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书面合同。

48、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其他协议〔“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

49、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

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0、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工程建设资

金。

垫资及利息处理:

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

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51、招标条件:已履行审批手续;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3、邀请招标情形

〔1〕工程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

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

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4、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55、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

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

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

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6、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

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7、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

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

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58、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9、招标文件的出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0、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给者以及

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

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

文件收受人。

62、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自招标

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3、标底: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

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

65、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拒绝延长时不

能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

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

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

的除外。

66、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6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

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68、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社会中介组织。

69、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0、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平安生产法

1、平安生产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

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

2、组织保障措施:保障体系;岗位责任

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

经济保障措施:资金保障〔平安生产、平安设施、劳动

防护用品和平安生产培训、社会保险四个方面〕

技术保障措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

设备的管理

对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的管理

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对平安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管理

3、必须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

管理人员情形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4、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人力资源管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

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

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前

方可任职

〔2〕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平安生产“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的平

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人生产和使用

7、对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工程

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应当分别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

8、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

宿舍保持平安距离。

〔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

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

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

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平安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

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9、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

所。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0、生产平安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

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1、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

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

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

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

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12、生产平安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

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报告

当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

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3、事故报告时间

平安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

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

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4、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15、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重大:省级政府;

较大:市级政府;

一般:县级政府。

16、事故调查的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

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17、平安事故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

交事故调查报告。

18、平安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

日。

19、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平

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

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0、平安监督不得收取费用。

质量监督可以收取费用

受托的平安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都不能以自己名义

进行行政处分

二级考试考点解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1〕平安生产责任制度〔最根本、核心〕

〔2〕防治制度

〔3〕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平安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表达〕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平安责任追究制度等。

2、建设单位的平安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2〕依法履行合同

〔3〕提供平安生产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5〕提供平安施工措施资料

〔6〕撤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平安责任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平

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

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报

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事后监督〕

没有平安施工措施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事前监督〕

5、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

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

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

故隐患时

〔1〕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

产管理人员的平安责任

〔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当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

平安检查记录。

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

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2〕工程负责人

对建设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

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

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3〕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

产管理人员

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平安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

查。

发现平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工程负责人和平安生产

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平安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

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承

当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分包单位

承当主要责任。

11、平安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

〔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

〔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

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平安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

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撤除、爆破工程;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

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

施,由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

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3、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管

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

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4、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

分开设置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

舍。

15、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6、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

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

格止

17、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平安施工

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平安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1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的使用到达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

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

不得继续使用。

19、平安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与施工许可证取得条

件比拟〕

20、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

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

〔2〕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

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

办理变更;

〔4〕遗失平安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后补办。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

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或经同意后由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

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当责任。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

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局部质量

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应对地基根

底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当民事责

任。

4、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

对建设单位承当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

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

为。

5、隐蔽工程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

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

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

位进行检测。

7、保修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

行返修义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

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标准的要求,采取旁

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9、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

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

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0、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1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12、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根底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

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

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样

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

但可以延长。

13、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02:23: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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