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考试大纲细化内00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之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
注册四类
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
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
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
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工程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必须是本专
业一级建造师
7、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根本情况、业绩、良
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8、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
处分等。
9、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0、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
主管部门。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法律体系和法的根本形式
1、法律部门
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
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2、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
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
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3、法律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标准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
式。
4、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
和无国籍人。
5、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6、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7、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识别为无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识别为限制行为能力
8、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
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
意;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9、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0、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当民事
责任
11、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
资源部、财务部。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
14、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1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
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6、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
终止
17、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
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
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18、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19、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20、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1、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2、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
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
2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承当;不追
认时行为人承当〔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
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24、表见代理的构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
25、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
代理人承当
26、转代理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情况紧急,为了被代
理人利益时除外
27、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
人
28、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被代理人死
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
终止
29、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
管理
30、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
根据。
31、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
的财产返还
32、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
物
33、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淆;
免除;当事人死亡
34、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
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
35、知识产权根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
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36、著作权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发行权〞〕、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7、职务创造专利权主体:创造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38、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9、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创造20年;其他10年。
4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
不消灭
4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4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
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
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存放财物被丧失或损毁的。
43、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
日〕。
45、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46、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
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物权法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
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确实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
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
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
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
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
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那么: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
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
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
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当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
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权利;排除阻碍;恢复原状;
返复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建筑法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工程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
企由住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
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
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
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缺乏一年的,落
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
的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
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
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
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
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
理开工报告〕。
7、建设工程企业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
工程监理单位
8、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
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9、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
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注意无“注册
资产评估师〞!〕。
10、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
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11、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2、禁止的承包〔违反那么合同无效〕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
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3、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当修
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4、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
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
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
不予支持。
15、联合承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
16、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
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
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7、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当:对因该项承揽工程
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
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18、分包规定
〔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
〔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
〔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
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19、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
20、分包中的责任承当
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
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2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22、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有额度限制:
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没有额度限制: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工程
23、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4、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
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
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
求设计单位改正。
25、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招标投标法
1、根本原那么:公开、公平〔主体确定〕、公正〔程
序〕和老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范围
〔1〕大型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平安的工程;
〔2〕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工程;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
程。
3、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
〔1〕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
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
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
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承当招标工程的能力〔包括
法定要求和招标人要求〕
6、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
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
同协议。
7、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
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8、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
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
期三十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
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11、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前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
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局部。
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
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4、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唯一性:联合体
本身虽是多个法人实体,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
同投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分别
签订合同
15、资质确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
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6、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
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当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
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
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理〕
17、再投标限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
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
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投标;
18、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
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
得招标人的同意;
19、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
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
办、协调工作
20、投标保证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
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1、连带责任承当: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
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工程向招标人承当连带责
任。
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工程中分别以高、
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
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
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
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
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4、不得以低于本钱〔指企业的个别本钱〕的报价竞标
25、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2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7、招标的主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
可以不参加投标。
29、不予受理情形: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1、评标专家的选取
〔1〕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
〔2〕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
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当个人责
任。
33、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
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
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
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拟;设有标底的,应当参
考标底
35、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
标吗?〕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
无法识别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
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
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
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不一致就必然废标吗?〕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
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
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投标文件的修正原那么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
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
价为准。假设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38、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
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
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9、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说明排列顺序
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
要求投标人澄清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4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
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
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4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
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5、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
投标人
46、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47、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书面合同。
48、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其他协议〔“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
49、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
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0、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工程建设资
金。
垫资及利息处理:
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
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51、招标条件:已履行审批手续;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3、邀请招标情形
〔1〕工程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
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
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4、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55、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
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
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
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6、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
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7、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
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
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58、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9、招标文件的出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0、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给者以及
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
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
文件收受人。
62、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自招标
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3、标底: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
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
算
65、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拒绝延长时不
能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
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
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
的除外。
66、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6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
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68、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社会中介组织。
69、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0、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平安生产法
1、平安生产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
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
2、组织保障措施:保障体系;岗位责任
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
经济保障措施:资金保障〔平安生产、平安设施、劳动
防护用品和平安生产培训、社会保险四个方面〕
技术保障措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
设备的管理
对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的管理
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对平安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管理
3、必须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
管理人员情形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4、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人力资源管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
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
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前
方可任职
〔2〕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平安生产“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的平
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人生产和使用
7、对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工程
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应当分别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
8、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
宿舍保持平安距离。
〔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
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
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
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平安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
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9、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
所。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0、生产平安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
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1、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
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
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
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
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12、生产平安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
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报告
当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
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3、事故报告时间
平安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
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
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4、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15、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重大:省级政府;
较大:市级政府;
一般:县级政府。
16、事故调查的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
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17、平安事故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
交事故调查报告。
18、平安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
日。
19、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平
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
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0、平安监督不得收取费用。
质量监督可以收取费用
受托的平安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都不能以自己名义
进行行政处分
二级考试考点解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1〕平安生产责任制度〔最根本、核心〕
〔2〕防治制度
〔3〕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平安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表达〕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平安责任追究制度等。
2、建设单位的平安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2〕依法履行合同
〔3〕提供平安生产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5〕提供平安施工措施资料
〔6〕撤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平安责任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平
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
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报
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事后监督〕
没有平安施工措施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事前监督〕
5、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
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
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
故隐患时
〔1〕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
产管理人员的平安责任
〔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当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
平安检查记录。
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
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2〕工程负责人
对建设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
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
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3〕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
产管理人员
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平安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
查。
发现平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工程负责人和平安生产
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平安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
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承
当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分包单位
承当主要责任。
11、平安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
〔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
〔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
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平安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
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撤除、爆破工程;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
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
施,由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
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3、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管
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
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4、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
分开设置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
舍。
15、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6、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
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
格止
17、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平安施工
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平安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1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的使用到达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
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
不得继续使用。
19、平安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与施工许可证取得条
件比拟〕
20、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
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
〔2〕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
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
办理变更;
〔4〕遗失平安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后补办。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
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或经同意后由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
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当责任。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
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局部质量
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应对地基根
底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当民事责
任。
4、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
对建设单位承当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
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
为。
5、隐蔽工程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
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
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
位进行检测。
7、保修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
行返修义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
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标准的要求,采取旁
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9、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
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
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0、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1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12、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根底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
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
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样
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
但可以延长。
13、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02:23: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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