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纺织品服装技术法规
(2013年3月更新)
澳大利亚纺织品服装技术法规(2013年3月更新)
(本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本文不承担任何法律
责任。)
相关技术法规
一、纤维成分标签
主要内容
衣服或纺织品的商品说明(要用英文表达)。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超过
95%,则可将其标识为“纯羊毛”(“purewool”或“allwool)”,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不低于80%,且纺织产品
中含有95%以上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下的纤维:羊毛、山羊绒(cashmere)、马海毛(mohair)或羊驼(alpaca)、骆驼(camel)、美洲驼(llama)或小羊
95%,则不能将其标识为“纯羊毛”。1.澳大利亚联邦(The驼(vicuna)的毛发,则也可以将之称为“纯羊毛”,除此之外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的质量含量低于
CommonwealthofAustralia):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低于95%,但不低于5%,则应指明纺织产品中羊毛的质量百分含量,同时根据各个纤维质量含量的高低,对各种纤维
商务(贸易解释)法案(
The进行说明。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的百分含量高于其它纤维,那么应先描述羊毛的百分含量;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的百分含量低于其它纤维,那么
Commerce(Trade
Descriptions)Act1905)
商务(进口)条例(The
Commerce(Imports)
Regulations1940)
应后描述羊毛的百分含量。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低于
5%,则应根据其它纤维质量百分含量的高低,对各种纤维进行说明,紧跟其后应指出“羊毛含量低于5%(lessthan
5percentwool)”。如果纺织产品中不含羊毛,应说明其中包含的纤维的名称和含量。如果含有不止一种纤维,应根据含量的高低分别说明。
含有填充物和增重物的纺织产品标签中需含有
“填充(loaded)”或“增重(weighted)”字样。
如果含有纸张,要求商品说明中指出产品含有纸张。
除了羊毛和纸张外,如果衣服和纺织品中含有低于
5%的其它纤维,可认为其不含有这种纤维。
纺织产品的商品说明一般是以主要标签和商标的形式给出。商品说明尽可能永久地标识在纺织品上。如果商品说明不能标识在纺织产品上,则商
品说明可标识在纺织品的外包装上。所有商品说明必须用英文标识。
2.西澳大利亚州(Western
Australia)
公平贸易法案1987(Fair
TradingAct1987)
《公平贸易法案
1987》的第59条规定,具体产品的实施条例可以通过指定某个标准来对产品的加贴规则进行规定。
条例2005》的第二部分“纺织产品的纤维含量标签”中,规定纺织产品的纤维含量标签须符合澳大利亚
纤维成分标签》和
加工成的产品。
在《公平贸易(产品信息标准)
/新西兰标准AS/ZS2622:1996《纺织产品——
AS/ZS2392:1999纺织品——服装、家用纺织品和装饰品的标签》,其中前者适用于纺织品,后者适用于由一种或多种纺织品
公平贸易(产品信息标准)
条例
2005(FairTrading(Product
InformationStandard)
Regulations2005)
AS/ZS2622规定了标示纺织产品纤维成分标签的两种方法,
也可以标识“纯(pure)”、“全(all)”或类似的术语。
混合纤维制成的纺织产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来标识:
还规定了检验方法和允许的误差。标准规定,只有用100%单一纤维制成的纺织产品,
方法A:应按照各个纤维质量高低对各种纤维名称和含量进行说明,如图1所示。
对于一种或多种纤维含量小于5%的纺织产品,可用这样来标识:
只列出含量大于5%的纤维,如图2所示;
含量小于5%的一种或多种纤维统一用“其他纤维”来标识,如图3所示;
如果含量较小的纤维总含量小于5%,那么可以不标识。
图1图2
4所示。
图3
方法B:应按照各个纤维质量高低对各种纤维名称进行说明,如图
对于一种或多种纤维含量小于
5%的纺织产品,可用这样来标识:
对于含量小于5%的纤维用“小于5%”来说明,如图5所示;
用“其他纤维”来标识,如图6所示;
如果含量较小的纤维总含量小于5%,那么可以不标识,如图7所示。
图4图5图6图7
罚则:违反法案将处以不高于1万澳元的。
3.塔斯马尼亚州(Tasmania)纤维成分标签的规定与西澳大利亚州一致。
货物(商品说明)法案1971
(Goods(TradeDescriptions)
Act1971)
货物(商品说明)条例1999
(Goods(TradeDescriptions)
Regulations1999)
4.新南威尔士州(ewSouth
Wales)
纤维成分标签的规定与西澳大利亚州一致。
公正贸易法案(FairTradingAct
1987)
公平贸易条例2007(Fair
TradingRegulation2007)
5.南澳大利亚州(South
Australia-SA)
纤维成分标签的规定与澳大利亚联邦一致。
贸易标准法案1979(TheTrade
StandardsActs1979from
SouthAustralian
)
贸易标准化条例
2000(The
TradeStandardsRegulations
2000fromsouthAustralian)
二、护理标签
1.西澳大利亚州(Western
Australia)
纺织产品的护理标签必须满足
AS/ZS1957:1998(纺织品——护理标签)中的要求。为更好理解AS/ZS1957:1998(纺织品——护理标签)标准
的内容,制造商和进口商还可查看标准
AS/ZS2621:1998(纺织品——选择正确护理标签说明的指南)。
公平贸易法案1987(Fair
TradingAct1987)
公平贸易(产品信息标准)条例
2005(FairTrading(Product
InformationStandard)
Regulations2005)
2.新南威尔士州(ewSouth
Wales)
公正贸易法案(FairTradingAct
1987)
公平贸易条例2007(Fair
TradingRegulation2007)
纺织品的护理标签须符合澳大利亚
/新西兰标准AS/ZS1957:1998(纺织品——护理标签)。同样,为符合本条例的要求,
2007》第95条。
AS/ZS1957标准条款
须做相应的修改,具体修改条款可参见《公平贸易条例
此外,为更好理解
AS/ZS1957标准的内容,制造商和进口商还可查看标准AS/ZS2621:1998(纺织品——选择正确护理标签说明的指南)。
三、易燃性
1.西澳大利亚州(Western
Australia)
公平贸易法案1987(Fair
TradingAct1987)
《公平贸易法案
1987》的第59条规定,具体产品的实施条例可以通过指定某个标准来对产品的加贴规则进行规定。
条例2001》的第11部分(part11)及其实施方案9(schedule9)“已降低易燃危险的儿童睡衣及部份普通服装的标准
在《公平贸易(产品安全标准)
”中,规定儿童睡衣及部份
普通服装须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ZS1249:1999《已降低易燃危险的儿童睡衣及部份普通服装的标准》,此安全标准旨在确保所有规定的
服装在设计或选材的过程中必须已经降低了服装的易燃性。
公平贸易(产品安全标准)条例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条例中指定的是标准版本是
2001(FairTrading(Product
SafetyStandard)Regulations
2001)
2.塔斯马尼亚州(Tasmania)
可燃性衣服法案
AS/ZS1249:1999,但此份标准目前已经作废,现行版本是AS/ZS1249:2003。
《易燃性服装条例
性也须符合标准
2002》适用于澳大利亚标准AS1182《婴儿和儿童服装的尺寸号码
——内衣和外衣》定义的尺寸在
00-14之间的儿童晚装,易燃
AS/ZS1249的要求。
2002》中引用的标准并未指定年代号,因此,应使用最新的标准版本。
1973(FlammableClothingAct
1973)
可燃性衣服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易燃性服装条例
2002(FlammableClothing
Regulations2002)
3.新南威尔士州(ewSouth
Wales)
公正贸易法案(FairTradingAct
1987)
公平贸易条例2007(Fair
TradingRegulation2007)4、
西澳大利亚州(Western
《公平贸易条例2007》规定,纺织品的易燃性须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ZS1249:1999或AS/ZS1249:2003《已降低易燃危险的儿童睡衣
2008年3月1日开始,只能符合AS/ZS及部份普通服装的标准》。按照规定,
1249:2003的要求。
2008年2月29日及其之前的产品,满足任一标准的要求即可;从
在条例的第38条中,还列出了AS/ZS1249:1999和AS/ZS1249:2003的标准差异。
将穿过或用过的衣服进行交易、出售、出租、重新制作或修补之前必须经过洗涤和除菌。且在出售、出租或提供给出售或出租之前必须给出下列
说明:
Australia)
健康(衣服材料)条例
1985(Health(ClothMaterials)
Regulations1985)
(1)衣服已经过洗涤和除菌
(2)洗涤或除菌的个人或公司的名字和地址
(3)洗涤或除菌的日期
说明必须包含已经经洗涤过的字样,这些字母要能够容易辨别,高度不低于50mm,长度不低于25mm。
)时,这些家具必须已二手货物经销商出售或出租使用过的家具(包括:用过的床上用品、家具、地毯、窗帘、软的地板覆盖物、垫子等类似的物品
被洗涤和除菌过,并且没有遭虫害。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私人或其代理商的销售或出租行为。
使用过的填充材料必须经过洗涤和除菌过程才可以用来重新制作、重新填充或修复床垫、枕垫、床上用品、填充和包装材料、地毯垫或室内装饰。
四、进口洗净羊毛及羊
毛制品、羽毛及羽绒产
品检验检疫要求
要求凡是出口到澳大利亚的羽毛及羽绒产品、羊毛制品等(无论是否属于法定检验目录的商品)必须出具官方提供的符合其要求的兽医卫生证书,
否则不予通关。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近日出台童装绳带的相关规范,规定生产及销售有绳带的童装必须符合美国的《儿童上衣的绳带安全规范》
(E14682:2007:Safetyof五、童装绳带的安全规
范
(ASTMF1816-97:StandardSafetySpecificationforDrawstringsonChildren’sUpperOuterwear)以及欧盟童装安全指令
Children’sClothing–CordsandDrawstringsonChildren
此规范遵循自愿原则,但企业应按此规范生产及出口至澳大利亚。
’sClothing-Specifications)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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