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
一、国家法律
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生效日/最新修订
日
颁布部门
法规/标准编号
相关条款说明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
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
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
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
2014年12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适用部门
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
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各部门
健康安全环
保部各车间
财务资产部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
人力
资源部
1
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
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
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
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
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
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
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
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
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四条
第十五条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加工会
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武保部
健康安全环
保部
销售公司
武保部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
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
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
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2
第四十八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
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
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
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全国人大
个体经济
各部门
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适用本法。
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第一条
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
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
2008年1月1日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人力资源部
令第六十五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
本法。
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
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
全国人大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六十二号
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各部门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
3
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
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
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
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
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健康安全环
第六十九号
保部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
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
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健康安全环
第二十二号
保部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
十四条)
4
二、国家法规
1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1991年4月14
日化学工业部
化学工业部
化学工业部[91]
化
全部条款各部门
各部门2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1998年10月8
日
劳字第247号
化学工业部令
全部条款
第10号
3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
法》
2012年8月1日国家经贸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健康安全环
管理总局令第53号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保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
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
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
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
“特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549号
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
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人力资源部
5
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
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
国务院
健康安全环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
学品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7日
国务院令
第190号
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
保部生产技
术部
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监控化学品应当在专用的化工仓库中储
存,并设专人管理。监控化学品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
物资供应部
各车间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
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
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令
第36号
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
健康安全环
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方法》
2002年11月15日
保部武保部
规定;(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物资供应部
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销售公司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有本单
第七条、第九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344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
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
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7《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3年3月15日
各部门
6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
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
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
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8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
定》
1995年1月22日
劳动部
劳部发(1995)
健康安全环
保部
生产技术部
56号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
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
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二章
健康安全环
保部
各车间
9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
品规定》
1997年1月1日
劳动部
劳部发[1996]
423号
生产单位的职责
使用单位的职责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
第三章
第五章
第二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
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
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10
《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1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375号
人力资源部
工会
各部门权利。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
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
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
四条
7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
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
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
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
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六项)
公安部
公安部令
第6号
1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
则》
1990年4月10日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
生产技术部
武保部
物质供应部
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
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
储存管理
装卸管理
电器管理
火源管理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
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1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09年5月1
日公安部
公安部令
第108号
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
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
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第七条
武保部
健康安全环
保部
1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
日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397号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健康安全环
保部
8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条
第二章
不再审查,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安全生产条件
1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4年5月17日
国家安监管理
局
国家安监管理局令
第10号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
(共9
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项)。
健康安全环
保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
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
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30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
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
录规定。
从业人员。
健康安全环
1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7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保部
人力资源部
各车间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项)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
9
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电子工业部(87)电
生字8号文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三章
第四章
第十章
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一般规定
变电站值班工作
变电站交接工作
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事故的处理和管理
16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987年1月2日
电子工业部
生产技术部
动力车间
四、安全评价内容:(一)危险、有害因素;(二)生
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三)生产装置、设施
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四)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
安监管危化字
[2004]127号
度;(五)安全生产条件
共同收集、整理被评价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
(二)收集、整理生产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
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等物质的物理性质,化
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
第三条
收女职工。
第四条
国务院令
(第9号)第五条
1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评价导则》(试行)
2004年9月8日
国家安监管理
局
健康安全环
七、安全评价所需资料:(一)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
数据;
保部生产技
术部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
18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9月1日
国务院
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
劳动。
第六条
工会
人力资源部
各车间
10
第十三条
第二条、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
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
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二)
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
作;(三)
关规定;
第九条
贯彻执行
应
生产技术部
健康安全环
保部
19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
察规定》
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
1996年7月1日
劳动部
劳部发[1996]140
号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
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
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三条
各车间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
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
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
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
20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
理办法》
2002年5月1日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
25号
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
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
人力资源部
健康安全环
保部
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己采
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二条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21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国家安监
2002年12月18日
总局
国家煤矿企业
安监管人字
[2002]123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
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
人力资源部
健康安全环
保部各车间
号
11
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监察局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
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
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
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少于8学时。
八~十一、十七、十九
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
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安监管人字
[2002]124号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国家安监
22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2002年12月
总局
国家煤矿企业
(四项)
人力资源部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
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
健康安全环
保部生产技
监察局术部各车间
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
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八、十一、十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
学品生产、贮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
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国家安监管总局令
第8号
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其安全
保部
2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10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健康安全环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
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
12
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
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
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令第49号
2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
行办法》
2003年5月1日
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制定本办法。
健康安全环
保部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
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安全验收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提供科学依据
,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
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
安监管技装字
[2003]79号
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安全验收评价基本原则是具
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
25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2003年5月23日
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健康安全环
展安全验收评价。保部
3定义: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
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
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
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及建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18号
第三条
26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
属范围规定》
2004年1月1日
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
第二条财务资产部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人力资源部
13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
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七项)
第四条、第五条
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
2002年5月1日
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
卫法监发〔2002〕
108号
的通知。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
种。新的《职业病目录》出台后,
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
健康安全环
产部
27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
的通知》
2002年4月18日
卫生部、劳动
保障部
10类115
保部财务资
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
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
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
第92号
9类99种同时废
28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
定》
2007年6月1
日
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
总局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健康安全环
保部生产技
术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
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令
第20号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
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
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
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29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
法》
2005年2月1
日
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局、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
健康安全环
保部
人力资源部
各车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
国务院令
(第493号)
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
3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6月1
日国务院
健康安全环
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项)保部
14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人力资源部
各车间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第九条
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
告。
第三条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
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
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
金。
第九条
财企[2006]
478号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
31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月1日
安监总局
财政部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一)全
健康安全环
4%提取;(二)
年实际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元及以下的,按照
保部
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
财务资产部
按照2%提取;(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
万元(含)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全年实际销售收
0.2%提取。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以下规定范围使用:(六项)
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四条
3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2008年2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健康安全环
15
治理暂行规定》第l6号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保部
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
安监总危化字〔20
05)155号
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
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33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
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健康安全环
2005年10月20日
国家安监总局保部
登记单位范围: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
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3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2004年4月8日
国家安监管理
局
安监管危化字
[2004]43号
健康安全环
所有条款保部
各车间
保部
健康安全环
35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4月24日
国家质监检验
检疫总局
国家质监总局令
第46号
第四章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保部
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令
第352号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公安部令
第107号
第十条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劳动过程的防护
职业健康监护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健康安全环
36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
国务院
各车间
工会
武保部
(十项)
37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9年5月1日
公安部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
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第二十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
国务院令
第406号
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
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
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妥善包装,设
置明显标志。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
2004年7月1日
国务院
物资供应部
运输公司
16
第二条
第五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
生产许可证制度:(六项)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
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
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九条
国务院令
第440号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
2005年9月1日
国务院
(七项)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
健康安全环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
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保部
生产技术部
5年,但是,食
3年。生产许可证有
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条
第四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易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
易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
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
和成分。
第十三条
健康安全环
保部
40《易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445号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化学品的,
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
生产技术部
物质供应部
应当自生产之日起
氯碱厂
精细化工
化工公司
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化学品的,
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
17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
的,无须备案。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化学品销售台
2年备查。
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
第三十六条
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
的职业健康。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
健康安全环
保部
41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9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
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财务资产部
各车间
4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的决定》
2004年1月9日
国务院
国发[2004]2
号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
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
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
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
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
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
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健康安全环
保部
健康安全环
保部
武保部
各车间
4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消防工作的意见》
2006年5月10日
国务院
国发[2006]15
号
44《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令
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
健康安全环
保部
18
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
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
第二十四条
各车间
工会检举、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
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45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
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2004年4月27
日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管协调字
[2004]56
安监总危化
健康安全环
保部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号
一、立即完善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
建设的化工项目,要对设计方案中安全与环保措施进行专项
号
再审查。审查的重点之一是项目设计方案是否有事故池或缓
冲池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没有收
集、处置措施的,都要补充设计予以完善,与工程主体设施
一并建设和验收。
第五条
项)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
46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
作的紧急要求》
国家安监
总局
国家环保
总局
二、开展在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对已经开工
健康安全环
保部2006年1月24
日
[2006]1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九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4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办法》
2008年1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
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第七条
健康安全环
保部
财务资产部
(二)
第15号
(三)国家规定
48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安监总局
人民银行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四项)健康安全环
保部
财务资产部
2006年7月26
日
财建[2006]369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一)为处理
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19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
用支出。
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
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
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
续。
49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
全监察规定》
2000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
国家质监局令
第13
号
第三节使用和管理
健康安全环
保部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以下统称使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
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
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
式见附件一
第六条
(证书格
6年。)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
50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
规则》
2003年10月1日
质检总局
国质检锅
[2003]213
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
号登记。
第二章
第三章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
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5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
2000年1月1日
国家技术质量
监督局
质技监局锅发
(1999)154号
第2条、第116条~第123条、第125条、第127条
第130
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
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
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20
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131条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
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139条
第五条
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
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
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
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
5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
管理办法》
2005年7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第
符合下列条件:(六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
健康安全环
保部
人力资源部
70号
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
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
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
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六项)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六项)
第二十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六条
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号
各车间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
健康安全环
保部
5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日
卫生部
卫生部23
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各车间
21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
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
第九条
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
病危害项目。
第三条
项)
21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四
5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
理办法》
2002年5月1日
卫生部卫生部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
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五条
健康安全环
保部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
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
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
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
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55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
工验收规定》
5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2005年4月1日
国家气象局气象局
11号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
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
健康安全环
保部
2006年3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人力资源部
22
规定》第3号作。
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健康安全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保部
各车间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
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第九条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的生产、
国家安监总局
5号令
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的生产、
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化学品
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第三章生产、经营备案
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
安监总职安
[2007]20号
报。
二、申报内容,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产
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
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安监管理总局令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
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
经营
健康安全环
保部57
《非药品类易化学
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4月15日
国家安监总局
一、申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
58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
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7年2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健康安全环
保部
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
5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9年5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八健康安全环
23
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总局
第17号
项)保部各车间
法规和《生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
(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
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
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
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
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
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
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
60
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
知》
健康安全环
保部生产技
术部
各车间
各部门
2009年6月12日
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三〔
2009〕
116号
所有条款
61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
2009年6月24日
国家安全生产安监总管三〔
2009〕
所有条款
24
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工作的指导意见》
监督管理总局
1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
62
意见》
健康安全环
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2008年9月14日
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
(安委办〔2008〕26
号)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保部生产技
术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保部生产技
术部
各车间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
63
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2007年11月30日
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危化〔
2007〕
225号
所有条款
导则(试行)>的通知》
64
《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0年3月6日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安全
[2000]189
号
健康安全环
保部
各车间
相关标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
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局。
第十条
项)
1小时内报
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
65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和处置办法》
2009年7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健康安全环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保部
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
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确定消防安全
落实动火、用电、
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66
规定》
2009年5月1日
(公安部第
106号
令)
第十条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
保卫办
易燃。
67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
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
77号
第五条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
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
物资供应部
25
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
第六、七、八条
(一、二、三)
三、标准规范
序号
1
规范/标准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实施日期
1988年8月1日
批准/颁布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编号
GBJ22-1987
相关条款说明
第三节
适用部门
厂内道路
健康安全环
保部
保部
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
规范》
健康安全环
1986年7月1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
GBJ22-1987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
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02年6月1日
国家卫生部
GBZ1-2002
部分条款
保部
生产技术部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
4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2008年3月1日
健康安全环
保部
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国家卫生部
GBZ2.1-2007
各车间
保部
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
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2008年3月1日
国家卫生部
GBZ2.2-2007
11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健康安全环
26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保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
保部物质供
应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保部各车间
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
示标识》
2003年12月1
日国家卫生部
GBZ158-2003
7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1991年7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90-1990
8
《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
毒面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2009年12月1
日
GB2890-2009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
所有条款保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保部各车间
9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2009年10月1
日
GB2894-2008
10
《高处作业分级》
2009年6月1日
GB/T3608-2008
部分条款
11
《职业眼面部防护焊接防
护第1部分:焊接防护具》
2009年10月1
日
GB/T3609.1-2008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
保部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
12
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
规程》
2006年1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T3787-2006
部分条款
保部生产技
术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13
《安全》
2009年10月1
日国家质监总局
GB2893-2008
部分条款保部生产技
术部各车间
2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1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008年10月1
日
GB/T191-2008
部分条款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保部
15
《安全帽》
2007年12月1
日国家质监总局
GB2811-2007
部分条款物质供应部
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健康安全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16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2009年10月1
日
GB4962-2008
部分条款保部农六、
氯碱厂、空
分
健康安全环
17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
度分级》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
总则》
1985年12月1
日国家标准局
GB5044-1985
部分条款保部
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18
1999年12月1
日国家标准局
GB5083-99
部分条款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保部
19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
度分级》
1986年6月1日
国家标准局
GB5817-1986
部分条款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保部生产技
术部各车间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
保部各车间
2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1986年4月1日
国家准标局
GB6067-1985
21
《安全带》
2009年12月1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GB6095-2009
28
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健康安全环
22
《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
2009年12月1
日
GB6220-2009
部分条款
保部
各车间
物质供应部
健康安全环
2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1987年2月1日
国家准标局
GB/T6441-1986
部分条款保部
人力资源部
2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
损失统计标准》
健康安全环
1987年5月1日
国家准标局
GB/T6721-1986
部分条款保部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2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
号》
2005年11月1
日
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
生产技术部
GB6944--2005
部分条款物质供应部
销售公司
各车间
部分条款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26
与制造一般要求》
27
《工业管道基本识别、
固定
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
识
2003年9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GB/T8196-2003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别符号和安全标示》
2003年10月1
日
GB7231-2003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2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2009年10月1
日
GB/T11651-2008
部分条款保部
各车间
29
《足部防护电绝缘鞋》
2009年12月1
日
GB12011-2009
部分条款各车间
29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
保部销售公
司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
保部
物资供应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保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保部
3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
技术条件》
1991年6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2463-1990
31
《危险货物品名表》
2007年9月10
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2268-2005/XG1-2007
32
《有毒作业分级》
1991年1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2331-1990
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
2008年10月1
日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GB12348—2008
34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
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保部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保部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保部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保部
2006年12月1
日
GB12358-2006
35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总则》
2009年10月1
日
GB/T12801-2008
36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
示通则》
2010年5月1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3690-2009
37
《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
规范》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
1993年6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3733-1992
38
2009年12月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GB/T13861-2009
部分条款健康安全环
30
素分类与代码》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2008年12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保部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39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部分条款保部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40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
定》
健康安全环
2010年5月1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5258-2009部分条款保部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健康安全环
41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
则》
1996年2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5603-1995部分条款
保部生产技
术部各车间
4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1997年1月1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GB16297-1996
表1
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健康安全环
保部各车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2009年2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2009年12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2002年7月1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安监处
部分条款
各车间
43GB/T16483-2008生产技术部
4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辨识》
GB18218-2009所有条款
健康安全环
保部各车间
4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
保部各车间
46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
用与维护》
健康安全环
2002年10月1日
GB/T18664-2002部分条款保部
各车间
47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2003年6月1日
国家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GB50029-2003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空分车间
31
总局
1996年5月1日
国家建设部
4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1995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保部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4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2000年10月1日
国家建设部
GB50057-2000
GB50059-199250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
范》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
范》
1993年5月1日
国家建设部
国家电力公司
部分条款
51
2003年8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国家建设部
GB50102-2003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
保部
武保部
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部分条款
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保部生产技
部分条款
术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保部生产技
术部
5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
2005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GB50140-200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
53
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
2006年11月1日
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
范》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建设部
GB50169-2006
54
1994年5月1日
GB50187-1993
部分条款
国家建设部、国家技术监
1999年6月1日
55
督局
GB50236-1998部分条款
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
56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2005年7月1日
督检验检疫总局
GB50351-2005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
57
卫生设计规范》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1993年6月1日
动部
劳
SH3047-1993
32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58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
距离》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
规范》
1999年9月1日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SH3093-1999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保部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保部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59
2000年10月1日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SH3097-2000
60
《噪声作业分级》
1996年6月1日
劳动部
LD80-1995
部分条款保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61
《有毒作业分级检测规程》
1996年6月1日
劳动部
LD81-1995
部分条款保部
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
规定》
《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
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
规定》
1993年1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0546-1992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63
1999年1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0549-1998
64
1996年3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20571-1995
部分条款保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6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
规程》
1990年4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0675-1990
部分条款
保部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保部
66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标准》
1992年7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3001-92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67
《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
规程》
1992年7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3003-1992
部分条款
保部
33
各车间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所有条款保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所有条款保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所有条款保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所有条款保部
各车间
所有条款
安监处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所有条款保部基建办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所有条款
保部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68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
术条件及检测方法》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
业安全规程》
1992年7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3006-92
69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O3022-2008
70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
业安全规程》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O3021-2008
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
堵作业安全规程》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
业安全规程》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O3027-2008
72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Q3025-2008
73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
间作业安全规程》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
业安全规程》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Q3028-2008
74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Q3023-2008
75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
规程》
2000年3月1日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HG23018-1999
76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
通则》
《防止静电、闪电和杂散电
2001年3月1日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SH3012-2000
77
2008年12月1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SY/T6319-2008
部分条款
34
流引燃的措施》保部
各车间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
保部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保部
各车间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
保部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保部各车间
各部门
78
《安全评价通则》
2007年4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Q8001-2007
79
《安全预评价导则》
2007年4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Q8002-2007
80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2007年4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Q8003-2007
8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
准》
2006年11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Q9002-2006
所有条款
所有条款
82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Q3013-2008
83
2001年1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保部
氯碱厂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
保部
氯碱厂
生产技术部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
保部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保部
生产技术部
GB18071-200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2009年12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84
《安全规程》
GB11984-2008
85
《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Q3014-2008
8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规范》
2009年7月1日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B50160-2008
35
各车间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87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
规范》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
护技术条件》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
术条件》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
术条件》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
力装置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规范》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
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2009年10月1
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B50489-2009
88
2000年4月1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GB17914-1999
部分条款
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89
2000年4月1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GB17915-1999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基建办
健康安全环
保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90
2000年4月1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GB17916-1999
GB50058-199291
1992年10月1
日国家建设部
建设部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92
1994年11月1
日
GB50053-94
GB50034-200493
2004年12月1
日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94
2009年12月1
日
GB4053.1-2009
95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
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
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
栏杆及钢平台》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
业安全规范》
2009年12月1
日
GB4053.2-2009
部分条款保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96
2009年12月1
日
GB4053.3-2009
部分条款保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97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Q3024-2008
部分条款保部
保卫办
36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所有条款保部
氯碱厂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
保部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1厂房(仓库)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
与可燃材料堆场
6消防车道
8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1电气
98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
化实施指南》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O3016-2008
9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
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2009年10月1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B50493-2009
健康安全环
保部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武保部
健康安全环
10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年12月1
日
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
GB50016-2006
101
《危险化学品目录》
2003年3月3日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2002年版
相关目录保部
各车间
公
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卫
生部、国家质监检验检疫
总局、铁道部、交通部、
中国民航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员会
健康安全环
相关目录保部
各车间
102
《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3年6月24
日
2002年版
GB20577-2006
GB20587-2006
GB20592-2006
GB20593-2006
GB13495-1992
103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
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保部
各车间
2008年1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104
《消防安全标志》
1993年3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部分条款健康安全环
37
保部
武保部
各车间
部分条款
武保部
各车间
10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
求》
《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
知牌编制导则》
1996年2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5630-1995
健康安全环
106
1997年10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23010-1997
部分条款保部
各车间
健康安全环
1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2007年10月1日
卫生部
GBZ188-2007
部分条款保部
各车间
108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005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TSGR5001-2005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109
《化工企业气体防护站工
作和装备标准》
健康安全环
1992年7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3004-92
部分条款保部
各车间
保部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
110
安全规程》
2003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GB19041-2003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神农一厂
保部
《GBZ65-2002职业性急性
112
CL2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
原》则
200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65-2002
健康安全环
部分条款
各车间
部分条款保部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
113
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200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29-2002
健康安全环
38
神农一厂
GBZ65-2002
部分条款
《职业性急性中毒诊
断标准》
114
200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健康安全环
保部
各分厂
GBZ68-2002
部分条款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
准》
115
200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健康安全环
保部
各分厂
GBZ16-2002
部分条款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
断标准》
117
200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健康安全环
保部
各分厂
GBZ14-2002
部分条款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
标准》
118
200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健康安全环
保部
各分厂
AQ/T9006—2010
2010-06-0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
本规范》
11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
部分条款各部门
39
四、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
第四条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通过
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
对安全生产工
安徽省人民
2006年6月1日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1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保障措施
监督管理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各部门
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
安徽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
2006年10月25日
务委员会
护设施。
/2
《安徽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职
业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
者身体健康的有关资料。
人力资源部
健康安全环保
部
40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作
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认证具备检测能力的,
机构进行检测。
能力的,应当委托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
应当自行检测;不具备检测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
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
用防火间距;不得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
/
道。
并
有效。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
安徽省人大
1998年11月21日
常委会
保卫办
健康安全环保
3
《安徽省消防条例》
第十八条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
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
部
各车间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使用明火或者爆破作业。
消防安全制度。动火作业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
/
第四条
合同。
第二章
安徽省政府第令(第141
号)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输配燃气,必须按照规定建立
并在作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
安徽省人民
2002年1月1日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4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人力资源部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八、九条
5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规定》
2002年9月1日
安徽省
人民政府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第十四条
健康安全环保
部
生产技术部第四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41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二十三项)
的,为特大事故隐患:(五项)
第九条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安徽省井工开采非煤矿
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
6
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
行)》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皖安监发[2006]84号
各级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经营单
2006年6月12日
安徽省安监
局
健康安全环保
部
各车间
位在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办法确认的重特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安徽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安徽省消防条例:
1、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
警和自动灭火装置,落实值班操作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6号
设施维修保养条件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进行一次功能检验,确保其正常使用。”
《关于修改《安徽省水路交
7
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
保卫办
健康安全环保
部
2004年7月30日
安徽省人大
并每年至少
2、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储存、销售或者使用、
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
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
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
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177号)
第七条
健康安全环保
部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8
《安徽省重特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005年4月1日
安徽省人民
政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
患进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
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
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
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八条
并采取有
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
42
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
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并编制
第九条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
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
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
第十二条
发生。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三条
(市、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
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
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章
健康安全环保
部
人力资源部
生产技术部
9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2007年8月16日
安徽省人民
政府
皖政办发〔
2007〕54号
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五章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
第八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七章
财务资产部
各车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第七条
任:(二项)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健康安全环保
部
人力资源部
10
《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试行)》
2007年10月7日
滁州市人民
政府
滁政发〔
2007〕62号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公生产技术部
43
开预警制度,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等向本单
位全体职工公开警示。
第二十四条
财务资产部
各车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培训不得少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时。
第二十五条
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资金投入。
第四十条
建立实行教育培
训制度,新上岗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落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省规定的比
例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充足的应
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良好有效。
第四十一条
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安监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
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
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
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
安徽省财政
厅
40万元;(二)
11
《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风
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6月19日皖财企〔2007〕46号
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30
万元;(三)大型企业存
190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
储金额为人民币
健康安全环保
部
财务资产部
人民币250万元。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
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
(
一)为处理本
(二)
44
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
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
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
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报经安全生产
由企业到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08年11月27日
安徽省政府
办公厅
皖政办发【
2008】68号
二、4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建立并严格落实企业各个岗位安全责任制
四、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健康安全环保
部
生产技术部
财务资产部
健康安全环保
部
生产技术部
农一、农六、
神一
健康安全环保
部
生产技术部
13
《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
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
造工作的意见》
2008年11月28日
安徽省安监
局
皖安监发【
号
2008】149
相关条款
14
《安徽省氯碱安全生产技
术规范(试行)》
2008年8月1日
安徽省安监
局
皖安监发[2008]103
号所有条款
氯碱厂
健康安全环保
部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工装
15
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
行)>及<安徽省化工装置安
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
的通知》
2009年6月4日
安徽省安监
局
皖安监发[2009]63
号所有条款
>
16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
安徽省安监
局
健康安全环保
部
各车间
皖安监发[2003]1
号相关标准
45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
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三章
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7
《安徽省工业生产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8月1日
安徽省人民
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13号
健康安全环保
部
用人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
并监督、健康安全环保
部
各车间
物质供应部
18
《安徽省劳动防护用品监
督管理办法》
2010年3月31日
安徽省安监
局
皖安监发[2010]37
号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严禁以货币或其
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十一条
能完好。
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
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内防护性
规格:编制部门:健康安全环保部保存期限:2年
46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01:12: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6052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