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公司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门及所属单位认识和了解与其
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
人员和相关方,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
其他要求,综合管理部是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法律: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管理的规范,以正
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
(二)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
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
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
效力。
(三)标准: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评级规范》、《风电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范》,《光伏发电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
(一)每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
进行识别,评价其适用性,形成清单,并经公布。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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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部门、各单位按综合管理部要求按期收集本部门、本单位适用的法
律法规,经综合管理部发布后组织本部门和本单位员工学习。
(二)安全生产部对各部门、各单位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获取内容:
与公司活动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包括:
(一)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
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二)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三)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
(四)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五)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六)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
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
规范等。
第八条获取渠道:
(一)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
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
门;
(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四)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五)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第九条获取方式和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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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
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也可通过出版机
构、图书馆、书店、报刊、杂志、互联网进行补充,以确保公司在体系运行中能
获取最新的有效版本。
(二)安全生产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
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对收集的法律法
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
(三)安全生产部收集整理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公报等及时送
达各部门、项目。
(四)各部门、项目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
求,应及时报送安全生产部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第十条确认、分发和更新:
(一)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生产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
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二)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三)安全生产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确
认结果,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制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
单”,并发放到相关单位、部门。各单位每年结合所属地方区域识别评价相适用
的法规,形成清单。
(四)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
(五)安全生产部每年进行一次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现象要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分析原因,进行整
改。并负责建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
(六)当上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更新时,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
补发到相关单位、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
(七)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
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
第四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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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执行
(一)各部门、项目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
行。
(二)各部门、项目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标准
化运行中严格遵守,各部门、项目的培训学习情况应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起草和修订,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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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7 01:04: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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