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服务项目评标的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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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评标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原则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
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内容:原则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
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内容: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
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
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
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
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
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4]19号,
2014年3月14日。
内容: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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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04
年8月11日。
内容: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
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
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
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
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
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
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
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
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
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
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1+F2/2+……4Fn"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
=1)。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8月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
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
内容: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
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
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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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
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
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
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
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
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
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
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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