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版法律分公司、母子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问题解疑释惑

更新时间:2024-11-07 23:38: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51假期安排)

关于分公司、母子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问题解疑释惑

01

分公司可以投标吗?

请问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对于一个工程施工项目,是否

允许分公司投标?对于一般项目(例如不要求资质的项

目),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详见下表。

对于工程施工项目,不允许分公司投标,因为工程施工项目

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资质,分公司不

能取得施工资质证书。

对于一般项目,可以允许分公司投标,但最终的民事责任由

其总公司承担。

02

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

某电子智能化招标项目,有家投标单位是分公司,因为没有

资质,使用了总公司的资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评审时,评

标委员会认为总公司对分公司有资质授权,认定分公司投标

有效。请问:分公司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吗?

该项目分公司投标无效。

资质是一种行政许可,不得私相授受。总公司将自己的资质

授权给下属分公司,允诺其使用该资质参加投标的做法是不

合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项目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则

该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就是投标人(总公司)的授权代

表,而不是分公司自己在投标。这种情况下,投标有效。

03

母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评标时母公司主动放弃投标,

对子公司的投标应如何处理?

某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共有6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中有

两家是母子公司。该项目进入评标阶段以后,母公司出具书

面通知主动放弃投标。请问评标委员会是否应当对子公司的

投标文件继续评审,还是要否决该子公司的投标?

该子公司的投标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

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下列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

目的投标活动: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投标单位;

②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

③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

法律禁止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参与同一个项目竞

争,是为了维护投标公正而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在招标投标

实践中,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参加同一招标项

目投标,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现象,影响竞争的

公平,有必要加以禁止。本例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控制与

被控制的关系,属法律规定的禁止投标之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违反

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里的投标无效,是指

投标活动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情形,不论于何时发现,相关投标

均应作无效处理。

具体地说:如在评标环节发现这一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否

决其投标;如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现这一情况,招标人

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如在合同签订后发现这一情况,则该

中标合同无效,招标人应当撤销合同,重新依法确定其他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如该合同已经履行,无法

恢复原状,则该中标合同无效,中标人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

损失。

本例在评标环节发现母、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情

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母、子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作否决

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行为,应当依法自行做出,

而不受母公司是否作出放弃投标行为的影响。

此外,母公司投标截止后放弃投标,其法律性质属于撤销要

约。作为招标人,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不退还该公司的投标保证金。

04

如何理解“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

标?

请问如何理解“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

时投标?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能否同时投标?也就是说,

兄弟公司在货物招标中能否同时投标?

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即兄弟公司,如果其

法定代表人不为同一人,可以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

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

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因

此,母子公司不能同时在同一项目投标;但是同一母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即兄弟公司之间,如其法定代

表人不为同一人,可以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

同一项目投标。

05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无资格参加投标

的附属机构包括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

部门令第3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

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

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

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的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

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请问附属机

构包括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中所指的

“附属机构(单位)”具体范围包括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

等相关机构。

06

工程施工项目中,母公司是否可以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具

备施工资质的子公司?

某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人是A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A公司不具备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B公司具备该

施工项目所需的资质和能力,A公司是否可以将招标项目直

接发包给B公司?如果不能直接发包,B公司是否可以参加

A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

A公司不能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因为《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

或者提供的,可以不招标。A公司不具备招标项目所需的资

质,不能自行施工建设,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单位。

B公司虽然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A公司和B公司均为

独立法人单位,各自承担权利和义务,所以尽管B公司具备

该施工项目所需的资质和能力,A公司也不能将招标项目直

接发包给B公司。

在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前提下,B公司可以参加A公司的招

标项目。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

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

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禁止

投标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

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

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

不影响其公正性,就可以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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