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表
一、国家法律
序
号
法律法规及
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
1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中华人民
2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
3共和国消防
法》
《中华人民
4共和国劳动
法》
《中华人民
5共和国工会
法》
二、国家法规
6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2009年5月1
日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
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生效日/
最新修订日
相关条款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第二十
2002年11
月1日
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八十
条-第九十一条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4--7条、第13-16条、第21-23条、第30-42
条、第45条、第57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符合性
不符合的纠正措
施
纠正是否有效
2011年12
月31日
2009年5
月1日
1995年1
月1日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
第一条、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2001年10
月27日
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
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1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
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7《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1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
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四十五、第
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8
《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
1988年9月1
日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第十三条
9
《危险化学品登
记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5
日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
2
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
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
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
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
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
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
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
理方法,应急咨询等。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
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
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
10
《劳动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
日
3
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
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
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
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11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3月1
日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
12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4年5月17
日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
13
《安全生产行政
复议暂行办法》
2003年5月1
日
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
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
起10日内,按照复议机构要求的份数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
5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情况;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文号、具体条款和内容;
(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五)答复的年月日。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九项)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
《安全生产违法
14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
2008年1月1
日
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
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八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
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
《生产安全事故
15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
2009年5月1
日
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
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
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
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
6
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
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
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
确有效。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
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
16
《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
2005年2月1
日
7
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
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
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
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作业场所职业
17健康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
2009年9月1
日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
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8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
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
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
18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
2010年7月1
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
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项)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
(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
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
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特种设备作业
19人员监督管理办
法》
2005年7月1
日
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六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
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
训。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
9
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六项)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项)
第二十二条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
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
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六项)
20
《仓库防火安全
管理规则》
1990年4月10
日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
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
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
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特种设备质量
21监督与安全监察
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
目申报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1
日
2002年5月1
日
第三节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22
《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四项)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
10
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
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
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
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23
《职业病危害事
故调查处理办法》
2002年5月1
日
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
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
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二条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
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4
《职业健康监护
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
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
的作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
期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11
《建设工程消防
25
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5月1
日
第十条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
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26
《火灾事故调查
规定》
2009年5月1
日
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1。开展安全
《国务院关于进
27一步加强安全生
产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
强危险化学品企
28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工作的指导意
见》
2004年1月9
日
质量标准化活动.)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2009年6月24
日
所有条款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八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
《生产安全事故
29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
2009年5月1
日
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
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
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
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
12
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
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
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
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
确有效。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
30
《劳动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
日
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
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
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
进行监督.
《关于印发〈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目录(试
31
行)〉和〈危险化
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专篇
编制导则(试行)〉
的通知
32《石油化工企业2009年7月1部分条款
2007年11月30
日
所有条款
13
设计防火规范》
33
34
35
《生产设备安全
卫生设计总则》
《厂矿道路设计
规范》
《安全标志及其
使用导则》
《防雷装置设计
36审核和竣工验收
规定》
《工作场所有害
37
38
39
因素职业接触限
值物理因素》
《工业企业总平
面设计规范》
《企业职工伤亡
事故分类》
《石油化工可燃
40
气体和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设计规
范》
41
42
43
《安全》
《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
《石油化工静电
接地设计规范》
日
1999年12月1
日
1988年8月1
日
2009年10月1
日
2005年4月1
日
2008年3月1
日
1994年5月1
日
1987年2月1
日
2009年10月1
日
2009年10月1
日
1996年3月1
日
2000年10月1
日
部分条款
第三节厂内道路
所有条款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
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
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1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14
44《噪声作业分级》
《生产经营单位
1996年6月1
日
2006年11月1
日
2009年1月1
日
2009年1月1
日
2009年1月1
日
2010年5月1
日
2009年12月1
日
2002年6月1
日
1996年2月1
日
1993年7月1
日
2005年7月1
日
1996年6月1
部分条款
所有条款45安全生产事故应
急预案编制导则》
《危险化学品从
46
47
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
位断路作业安全
规范》
所有条款
部分条款
48《化学品生产单
位动火作业安全
规程》
所有条款
部分条款
所有条款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所有条款
部分条款
所有条款
49
50
51
化学品安全标志
编写规定
重大危险源辨识
工业卫生设计标
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贮存通则
常用化学品分类
及标志
储罐区防火堤设
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
52
53
54
55
15
范
56
防止静电事故通
用导则
爆炸和火灾危险
57环境电力装置设
计规范
《使用有毒物品
58作业场所劳动保
护条例》
59
《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试行)》
《关于督促化工
60
企业切实做好几
项安全环保重点
工作的紧急要求》
61
62
63
64
65
山西安全生产条
例
山西安全管理办
法
山西安全管理制
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
《生产过程安全卫
日
1990年1月1
日
1992年10月1
日
2002年4月30
日
2000年3月6
日
所有条款
部分条款
所有条款
相关标准
一、立即完善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开展在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对已经开工建设的化工
2006年1月24
日
项目,要对设计方案中安全与环保措施进行专项再审查.审查的重点之一
是项目设计方案是否有事故池或缓冲池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
集、处置措施.没有收集、处置措施的,都要补充设计予以完善,与工程
主体设施一并建设和验收。
2008年1月1
日
2006年2月1
日
2010年7月1
日
2009年10月1
所有条款
所有条款
所有条款
所有条款
所有条款
16
生要求总则》日
2009年10月1
日
2007年9月10
日
2006年11月1
日
1991年6月1
日
2009年2月1
日
2007年4月1
日
所有条款
部分条款
所有条款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所有条款
66
67
68
《安全标志及其使
用导则》
《危险货物品名表》
《电气装置安装工
和电缆线路施工及
验收规范》
《危险货物运输包
装通用技术条件〉
《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内容和项目
顺序》
69
70
71
72
《安全评价通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安全评价导则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
73所有条款
74
75
76
2011年12月1
日
2004年1月13
日
所有条款
所有条款
所有条款
17
77
安全生产事帮隐患
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存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办法
2012年8月7
日
2006年1月1
日
2006年12月1
日
2009年7月1
所有条款
78所有条款
79
80
81
82
83
8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
所有条款
所有条款
藏养护技术条件日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2009。1。1所有条款
装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2009。1.1所有条款
土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2009。1。1所有条款
处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
备检修作业安全规2009。1。1所有条款
范
编制:审核:批准:
日期:日期:日期:
18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00:20: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6044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