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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变革与局限
□熊金才
汕头
(
汕头大学
,
广东515063)
摘要
:
我国2001年颁布的
《
婚姻法
》
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需要
,
修改并发展了1980年颁布的
《
婚姻法
》,
构建了多元化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
,
建立了离婚救济制度
,
强化了对妇女权益
、
无过错配偶方和未成年子
女利益的保护
,
形成了家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雏形
。
但新
《
婚姻法
》
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立
、
变更与效力等规定
不够明确
,
现行离婚救济制度未达到预期的调整效果
,
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体现不够充分
,
家庭暴力的调查
、
预
防与救助机制以及家事纠纷调解制度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
,
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
关键词
:
婚姻家庭法
;
社会变迁
;
制度回应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8207(2010)03-0106-04中图分类号
:D923.9
收稿日期
:2009-12-10
作者简介
:
熊金才
(1964—),
男
,
河南信阳人
,
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民商法学博士
,
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法
、
社
会保障法
。
改革开放的30年是我国婚姻观念剧变
、
家庭传承
创新的30年
,
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逐步发展和
完善的30年
。
回顾30年前
,
国人的婚姻家庭理念从未出
现过现在如此多元的变化
:
不婚不育
、
未婚同居
、
经济
独立
、
离婚自由
、
未成年人利益优先
、
配偶知情权
、
配偶
隐私权
、
性自主权
、
生育权
、
人生计划权
、[1]婚内
、
家庭暴力
、
夫妻分别财产制
、
离婚损害赔偿等等新思
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