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座稿

更新时间:2024-11-07 12:36: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一般纳税人)

婚姻法讲座稿

各位学员:大家好。

一个人成年以后就面临恋爱、结婚生子、抚养子女成人、赡养老

人这一系列的程序,随后自己的子女长大又会重复这一程序,每个人

就这样历经辛苦、同时享受与子女、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今天我

们一起从婚姻法概述、婚姻法应用实务,婚姻登记必须的条件三个部

分学习一下婚姻法。

第一部分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有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法之分。狭义婚姻法,是指调

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是指除调整

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

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广义

的婚姻法。另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了专门的婚姻法外,还包括

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

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

律中对婚姻家庭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史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

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

之日起废止。

二、现行2001年修订后《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

修订后共分六章,共51条,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

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

修订后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51条,

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

(一)提出了婚姻家庭建设的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

成员应当敬老、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

系”。

(二)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3条作了两项补充:第一项补充规定了“禁止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第二项补充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

款。

(三)增设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立法空白

1、婚姻无效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违反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

情况时有发生。《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用第10条、第11条、第

12条三个条款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内容。其一、无效婚姻的原因。如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二、可撤销婚姻,这是

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要请求撤销,

须在一年内提出。其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被宣布

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双方协议

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一方权益处理,子女问题

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第46条,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即:因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赔偿。这项制度其作

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方面:填补无过失方的损害。损害赔偿作

为侵权行为的救济手段,最基本功能就是填补无过失方的损害。通过

损害赔偿,使无过失方在经济上得到补偿,在精神上得到慰藉。使

无过失方缓解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所受之痛苦,从而化解矛盾,有利

于社会。第二方面:制裁、预防违法行为。规定无过失方有权请

求赔偿,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体现了“谁侵权、谁负

责”的精神。也就是说,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就一定要付出一定的代

价,这是法律的正义性的要求。同时,对其他可能发生类似的侵权行

为的人而言,也具有警示和预防作用。

(四)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充实薄弱环节

1、夫妻财产制度。第一、从法律上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分别规定了不同

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二、规定了夫妻的个人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8条规定结婚以后,夫妻双方仍有个人所有的财产。

如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

嘱、赠与合同中指明只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以及专用的生活

用品等。第三、充实了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对约定财产

制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效力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2、亲子制度。父母、子女是家庭中的主要成员,依据总则第4

条的精神,《婚姻法》作了补充和修改。第一、强调了父母对子女的

责任感。如第21条、23条、25条都做了补充性的规定,要求父母加

强责任心,更好地履行教育、扶养和保护子女的义务,体现了“儿童

优先”的思想。第二、健全了祖孙间、兄弟妹间的关系。第28条

规定了祖孙间的扶养、赡养关系形成的原因,把“祖之子女、孙之父

母无力扶养或赡养”也补充祖孙间形成扶养、赡养关系的原因之一。

第29条在规定兄和弟妹的扶养关系的同时增加规定,“由兄妹扶

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的兄、妹有扶养的义务”这两条规定就更加体现了敬老、养老抚

幼的精神。

3、离婚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离婚制度的完善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离婚条件的具体化,加

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五种具体情形,加强了可

操作性,但这些情形仅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并不是离婚的必备

条件。第二方面:规定了离婚后的探望权,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探望子女时往往遭到对方的拒绝,

或者设臵种种障碍不让探望。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但割断不了父

母子女间的亲情。《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探望权而且还规定

对方应给予协助,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依法

中止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予恢复。

(五)加大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力度

1、补偿制度。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限间

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

作等作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主应当从

个人财产中予以补偿,这一规定不仅保护了弱者,而且体现了对家务

劳动价值的肯定。

2、经济帮助制度。第42条规定,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

一主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3、保护老人的婚姻。第30条指出:子女不得干涉老人再婚以及

再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此外,在保护军婚、财产分割、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等方面,也

做了保护弱者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婚姻法应用实务

一、婚前的若干法律问题

1、结婚的法律意义。(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结婚之

后不能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

的义务一方由于客观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

持。(3)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使

男方月收入2万元,女方月收入5元,婚后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双方

有平等的支配权。(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婚后夫妻一

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一方生前的财产。

2、彩礼和嫁妆的争议,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

为。针对广大农村现在存在的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凡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符合

下列三种情况的可以返还:①接受彩礼之后,没有结婚的;②接受了

彩礼,也结了婚,但是没有同居的,总之就是并没有象夫妻一样生活

的就可以返还;③给付彩礼的一方因为给付行为而导致自己生活困难

的,也可以要求返不彩礼。生活困难并不是说你给了彩礼之后,生活

就比以前困难了,而是说因为你给付了彩礼,你的生活标准就达不到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这才叫生活困难,这一块法律是有明确规

定的。

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在结婚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

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所有。举例:一男一女

是先办酒,后领结婚证。婚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对

于女方父母在结婚仪式上陪送的大约值6万块钱的嫁妆该归谁所有

发生争议。男方认为是送给双方的,应该两个人平分;而女方认为是

送给自己一个人的,应该归自己一个人所有。正确的应该是归女方个

人所有。结婚登记之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

若有财产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还是前面的例子,如果双方是

先领证,后办酒。在办酒时女方父母陪送了6万块钱嫁妆。如果没

有指明是送给女方个人,那么就是送给两个人的。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分居。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

“自动离婚”了。这是不对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分居情形

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

和。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感情还不错。这就不符合。如何

证明分居。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

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

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

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

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至补偿费;⑥由一方婚

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

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⑦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下列

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

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一方婚后以其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也归夫妻共同所有。举例:男方有婚前财产30万。结婚之后,用这

30万做了生意,结果赚了10万块。那么,虽然这30万不是夫妻共

同财产,但是赚的10万却是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

至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

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臵房屋出资的,该出

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

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句话应该这样来理解:夫或妻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

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

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

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

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举几个例子:

例一:王某在春节期间独自一人逛商场,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了一

台电视机。丈夫张某不同意该买卖,向商场主张无效,这样做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例二:李某决定去旅游两个月,预计花费10万元,

将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则李某应当与丈夫协商,互相尊重、共同决

定。例三:离婚前,王某用伪造的单身证明将与丈夫共有的房产出售

给他人。得知情况的丈夫将王某和买房人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

驳回丈夫的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丈夫只能向王某请求赔

偿。

(3)婚内财产约定(含忠诚协议)

正如买保险不是为了想发生事故,婚内财产约定也不是为了日后

离婚方便,而是为了婚姻更美满幸福。婚内财产约定的人主要有:

涉外婚姻者;再婚者;老年结婚者;新潮的年轻人。婚内财产约定的

内容: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

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

务。婚内财产约定一经签订,不能轻易反悔。

举一个例子:贾某和刘某原系夫妻。2016年底,两人就离婚问

题进行协商。刘某书写字条一份,内容为:我与贾某由于买房和装修

共花费10万元。离婚后,我愿意给对方10万元,两年内还清。双

方离婚后,刘某没有按字条内容给贾某补偿款,贾某起诉要求刘某给

付。刘某辩称,该字条是在贾某胁迫下写的,没有法律效力。法院审

理认为,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

约束力。刘某所写字条是经双方协商后,为解决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刘某称该字条是在贾某胁

迫下书写,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后法院判决刘某支付贾某该款项。

“忠诚协议”的问题:当事人特别是女性要求明确约定一方出

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

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举一个例子:

2016年某月,40岁的高某经人介绍与26岁的李某相识。同年10

月,他们共同购置了一套120平米的新房,并结婚。因高某离过两

次婚,初婚的李某就多长了一个心眼,便与高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

协议,约定婚后任何一方有外遇或不忠诚对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

则归无过错方所有。2016年某月,高某在外做生意时认识一女子,

不久两人同居。李某知道后,苦心规劝无果。2016年3月,李某想

到了那份婚姻忠诚协议,当即诉至法院,请求与高某离婚,房子归自

己所有。庭审中,高某见感情已经不可挽回,同意离婚,但不愿意履

行忠诚协议,认为那是当时叫李某高兴的一种轻易举动。法院认为,

李某与高某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违反协议的不利后果都有能力去预见和面

对,故该婚姻忠诚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协

议离婚的缺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可能会隐藏

有后患;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只财产、子女抚养)。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

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

性。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扶养;财产已分

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这样的约定,在财产问题上漏洞较大。

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是,既然财产分割已经完毕,说明财产已

没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

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最后只能诉诸法院。(2)银行存款的约

定和处理。建议在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

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

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

便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分割。(3)前后有几分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

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4)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的条款效力问题。举例:某男和某女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某男离婚

后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中自己的份额赠与儿子,但是没有办理过户

手续。离婚后,某男反悔,主张房子产权没有发生变更。法院认为,

某男在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

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

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某男所属份额的房屋所

有权仍归某男所有。(5)抚养费的问题。一般判决不直接扶养孩子

一方收入的20-30%作为抚养费,如果对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一次性给付。监护权双方都有,抚养关系可变更。

(6)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建议约定的详细一些,如每周六下午五

点女方在孩子学校门口接走,当天晚上在女方住处住宿,周日晚上5

点钟之前由女方送回男方住处。

(7)户口迁移的问题。户口拒不迁出造成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

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女方自离婚手

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之内不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

支付100元的不便补偿;如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未迁出

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其他还有随意更改

子女姓名权问题,容易造成男方拒绝按时支付抚养费。

2、诉讼离婚。法定离婚情形(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

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注解:

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或者明知他

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

同居注生活,构成重婚。(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的;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居委会调解笔录、验伤单、伤

残鉴定数等。(3)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注意收集相关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4)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

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其他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1)一

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艾滋并淋并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

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

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

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

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

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榷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

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

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如)严

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3、离婚中的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

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的对

象除夫或妻外,还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员。暴力的形式可以是身体暴力,

如踢打、扇耳光等;也可以使精神暴力,如威胁、恐吓;还可以是性

暴力,如经常以暴力行为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严重的。

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举一个例子:周某与妻子李某

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李某耳聋。李某起诉周某赔偿医疗费

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但是没有提出离婚请求。那么,

法院是否受理?答案是法院应当不予受理。(4)虐待、遗弃家庭成

员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

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

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

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具体情节不同,数

额一般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

4、离婚中的经济帮助。《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

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

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

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

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

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4)其

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5、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子女归属争议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

原因有两点:真心爱孩子,希望和孩子一起生活;为了得到房产或能

分到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离婚后,哺乳期内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

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

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1)双方的基本

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身体条件等;(2)双方

父母的基本条件;(3)孩子的生活环境;(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

意见;(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6、离婚中财产的分割。总的财产分割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

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

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

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7、离婚中债务的清偿。(1)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

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2)婚后一方借债,

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

决。注意:实践中可能存在一方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时候与他人串通

虚假出具借据,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时需要考虑债权人的情况、

借款的性质等因素进行抗辩。例如是借给自己的亲属或朋友,或者说

借钱是为了偿还赌债等,则可以向法院主张借款行为无效。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1、婚前购房(1)婚前购房,一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该方的

名字,另一方未出资。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

能进行分割。(2)婚前购房,双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

字。结论:房子是写名字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另一方的出资应当返

还。举一个例子:某男某女婚前各出资20万元购买了一套40万的

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子是女方的,但是女

方应当返还男方的20万元出资。当然,需要男方提供出相应的有效

的证据来证明曾经出资。(3)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

字,双方出资或者一方出资。结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

应当进行分割。(4)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双方

婚前出资完毕。结论: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另

一方的出资,离婚时则应当返还。举一个例子:一套房子60万,房

产证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男方支付了45万,女方支付了15万,

都是在婚前支付完毕。则离婚时房子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应当

返还女方支付的15万元。(5))婚前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

字,该方只在结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结论:房子是

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

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举一个例子:某男婚前买了一套40万的

房子,登记了自己的名字,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还

贷30万元。后感情不和而离婚。则房子是男方的,婚后共同还贷的

30万元是共同财产,应当分割。这样,女方可以拿回15万元。(6)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结论:一般认定为是以结婚

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如果没能结婚,应当返还出资;如果已经结婚,

则一般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无需返还。举一个例子:某男为了表

示结婚的诚意,买了一套50万的房子送给女方,房产证上写的是女

方的名字。后来双方感情恶化,没能结婚。则房子是女方的,但是女

方应当返还男方的购房款。如果双方后来顺利结婚,但是婚后感情不

和而离婚,则离婚时该房子应当认定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的购

房款也无需返还。

2、婚后购房。(1)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结

论:不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并且,在分割房

产时,要按市场现价计算,而不是按照买房子时的价格。举例:某夫

妻结婚后购买了一套30万的房子,但是离婚的时候房子价钱升到了

60万,那么在离婚时应当按照60万进行分割。(2)结婚登记之后,

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结论:房

子是一方和其父母的。但是一方名下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

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分割房

产。(不能在起诉离婚时分割这套房子)举一个例子:结婚之后,某

女和其父母购买了一套30万的房子,每人出资10万元,房产证上

写了三个人的名字。那么,离婚时某女的三分之一份额是夫妻共同财

产。如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在离婚之后另案起诉分割这套

房子。男方可以得到六分之一的份额或者是房子市场价的六分之一。

3、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后来增加为两个人的名字的,无论

购买房子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还是增加名字的时间是在婚前或

者婚后,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举一个例子:

某男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前将未婚妻的名字添加到了房产证上。

两人后来离婚。则离婚时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某男

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将妻子的名字添加到了房产证上。两人后

来离婚。则离婚时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4、房产证原来是一方父母名下的,后来变更为一方名下或者是

双方名下:(1)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

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

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

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

共同财产分割。

5、还没有取得产权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对

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

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

当事人使用。当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父母的出资。(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

女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

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7、经济适用房的问题。房产证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

谁的。如果另一方曾经出资,则应当返还。

五、离婚后的若干问题

1、孩子的探视。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每周1天行

使探望权,也可能会有2至3天的探望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

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10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

一方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

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2、抚养权的变更。如果一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现另一方

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子女再随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有

权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一般有下列情况出现

时,法院支持变更的诉求可能性较大:(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

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

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

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子女姓氏的变更。离婚后如要更改子女的姓氏,必须双方协

商一致。

4、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有下列情形的,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加:(1)

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

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

增加的。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

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

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婚姻登记必须的条件

一、结婚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

机关提出申请;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当事

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均不患

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6、双方自愿结婚;7、当事人

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8、当事人持有效证件为:

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应与当事人现有婚姻状况相符即“未

婚、离婚、丧偶”);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部队

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二、申请离婚登记手续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

记机关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

离婚协议书(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

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

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6、当事人各提

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7、当事人持有效证件为:本人

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为“已婚”或“有配偶”)、结婚证、双方

同意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

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现役

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需持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部队团以上政

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结婚证及双方同意的离婚协议

书;

三、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手续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

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3、当事人持有本人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4、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婚姻档案保管部门出具

的查档证明。5、当事人提交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补领结婚证提交3

张2寸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时提交2张2寸单人照片)6、当事人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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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婚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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