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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有哪些特征
篇一: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法是指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
规范的总和.
1、狭义婚姻法
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
项。
2、广义婚姻法
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
庭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
1、普遍性。婚姻是适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
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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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伦理性。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
亲关系。它不仅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
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
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3、强制性。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
规范是强制性的。
篇二: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
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
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
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
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
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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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
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
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
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并对父母
子女关系、兄弟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
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
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对离婚后子女的
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在离婚后的财
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
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
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
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
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
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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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
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
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
居于从属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
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
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4.简述监护的法律特征。
答:(1)明确的目的性: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主体的特定性: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
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
(3)监护内容的法定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保
护的权利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
结婚条件。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
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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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结婚登记。
(5)禁止重婚。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渊源。
答:我国婚姻法的主要渊源有:
第一,宪法和法律。
第二,国务院和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
第四,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第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六,在特定情况下,某些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
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习惯,也可以作为婚姻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祖孙、兄弟妹间的权利和义务。
答:(1)祖孙间的权利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
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
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
母有赡养义务。
(2)兄弟妹间的权利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
的义务。由兄、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
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有扶养的义务。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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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既包括婚姻
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从性质上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
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
主要、起决定作用的。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婚姻家庭
方面的人身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其本身不具有经济内容。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是人生关系引起的后果,其不能脱
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答: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
养扶助的义务。
(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
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
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
赡养费的权利。
(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
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
事责任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简述婚姻自由原则。
答: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
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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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
婚自由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
全自愿,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
非法干涉;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
婚自由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
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
况下,夫
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
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其法定情形。
答: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
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的违法结合。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
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达到
法定婚龄的。
简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答: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
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
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
的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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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不
是处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
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
篇三:婚姻法的特点是普遍性
1.婚姻法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2、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又具有社会性和自然性。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夫妻
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5.婚姻法的法规规范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
范和授权性规范三类。
6、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
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三类。
7.封建社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有包办强迫,毫
无婚姻自由;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家长专制,漠
视子女利益。
8.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婚制、
对偶婚、一夫一妻制婚。.
9.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是婚制和对偶婚制。
10.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11.婚制可分为血缘制婚制和亚血缘婚制两种。
1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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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6 23:19: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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