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卷第1期
2004年2月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JournalofHulunbeirCollege
o.1 Vol.12
PublishedinFebruary.2004
澳门与内地婚姻法比较与互补
①
孙钰明
(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1
)
法律摘 要:本文针对澳门回归以来内地居民与澳门同胞通婚数量不断增加的状况,通过从法律渊源、
体系、条文内容等方面,对澳门和内地婚姻法进行比较研究,从中剖析两地婚姻法律制度的差异,并提出互补
的建议,以此增进澳门内地居民对两地婚姻法的进一步了解,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婚姻法;比较;差异;互补;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601
(
2004
)
01-0021-04
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
门行使主权,澳门作为又一块回归的热土,带着历
史的沧桑正向我们走来。我们也正通过对澳门的
关注、研讨向它逐渐走近。对澳门的政治、经济、文
化、法律等方面的研究已悄然催生了一股“澳门
热”,在这种热潮中,人们对澳门法律,特别是澳门
婚姻法的关注尤为突出。对澳门婚姻法加以研究,
既有利于我们拓宽研究澳门的视野,又更有利于我
们比较全面地走近澳门。为此,笔者以澳门婚姻法
与内地婚姻法进行比较,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澳门和内地婚姻法法律渊源、立法、法律原
则和法律体系之比较
澳门和内地婚姻法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渊源。
澳门婚姻法的法律渊源包括葡萄牙宪法,澳门民法
典,澳门民事登记法,澳门政府颁布的法令,葡萄牙
签订的在澳门适用生效的双边、多边国际条约以及
澳门新刑法典等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内地
婚姻法的法律渊源是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
法,继承法,国务院颁布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行政
法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婚姻方面的各种条例
以及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司法解释。
澳门和内地婚姻法立法有明显的差异。澳门
的婚姻法由于隶属澳门民法典,因此它的立法缺乏
独立性,归属于澳门民法典的立法。内地的婚姻法
则以独立的法律形式而存在,立法不受其他法律的
限制,是单独立法。
澳门和内地婚姻法法律体系差异也较大。澳
①收稿日期:2003-06-07
门婚姻法隶属澳门民法典,列在澳门民法典第四
卷,共分一般规定、结婚、亲子关系、收养和抚养等
五编。内地婚姻法则分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
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六章。此外,
有关监护方面的法律写在民法通则中。
在基本原则上,澳门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三个基
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夫妻地位
(澳门民法典》平等原则《第1587条,1588条,1671
条)。内地婚姻法除了以上之外还增加了保护妇
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两个基本点
基本原则,但都只是将类似内容笼统地渗透在法律
条文中而没有具体规定出来。婚姻法第二条:实行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
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二、澳门和内地婚姻法具体内容之比较
就澳门与内地婚姻法的具体内容而言,从婚姻
类型、婚前法律行为、婚姻实质要件、婚姻程序要
件、无效婚姻、夫妻义务和权利、离婚和监护制度八
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两地关于婚姻类型的规定。澳门婚姻法
的婚姻类型分两种:民事婚和宗教婚。民事婚也称
“世俗婚”,是指依据民法与民事登记法的规定所缔
结的婚姻,宗教婚是指天主教教徒依据宗教仪式缔
结的婚姻。内地婚姻法的婚姻类型只有一种,即法
定婚,它相当于澳门婚姻法中的民事婚。
(二)两地关于婚前法律行为的规定。澳门婚
姻法明文规定了婚前法律行为:①婚约;②婚前赠
)
,男,吉林省人,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作者简介:孙钰明(
1975—
・21・
©://
与;③婚姻财产协议。内地婚姻法对婚前法律行为
没有作出规定。
(三)两地关于婚姻实质要件的规定。澳门和
内地婚姻法的实质要件相同之处:婚姻当事人双方
合意,双方达到适婚年龄,禁止具有某些疾病和具
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双方结婚;不同之处:第一,澳门
婚姻法规定婚龄,分充分婚龄(
18周岁)和最低婚龄
(
16周岁)两种,男女相同;而内地婚姻法规定婚龄
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第二,澳门婚姻法规定
有直系姻亲的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结婚,例如澳门婚
姻法禁止公公与儿媳或岳母与女婿间结婚;内地婚
姻法则无此方面的规定。第三,澳门婚姻法规定的
禁止结婚的某些疾病中不包括诸如淋病、梅毒、肝
炎等传染病;内地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这其中
当然也包括传染病。此外,澳门婚姻法还作出了一
些特殊规定,如禁婚期间即在前婚消亡后与后婚缔
结前必须存在的其间,在此期间,前婚姻关系的双
方均不得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但双方后婚则不受
此期间的限制。禁婚期为,男180天、女300天。
(四)两地关于婚姻成立之程序要件的规定。
澳门婚姻法详细规定了婚姻成立的程序要件。具
体内容为:1.公布程序,包括①结婚申请;②公布
《民事登记法典》第八个五年计划12条;③障碍宣
告;④调查;⑤批示;⑥签发《结婚能力证明书》。2.
婚礼的举行,包括①缔婚人必须提交的文件;②婚
礼出席人;③婚礼仪式;④婚姻委托的失效。3.登
记,包括①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②登记时间,登记
的内容。内地婚姻法仅在第八条简单规定:要求结
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
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
的,应当补办登记。
(五)两地关于无效性婚姻的规定。澳门婚姻
法对无效性婚姻依无效性的程度不同分为法律上
不存在婚(简称不存在婚)与可撤消婚两种,对不存
在婚姻的原因规定为:①主婚人无法律上的权利,
即不是登记官员。②没有获得认可的紧急婚。③
在举行婚礼时,一方或双方缔婚人或一方的委托人
没有作明确的当面宣告,即没有当众表明结婚是基
于双方的完全自愿。④婚姻委托失效后或委托人
无委托权或委托中没有指明授予代为出席婚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