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朝的婚姻制度
作者:魏雪飞郝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0期
摘要明朝婚姻制度有较好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婚姻制度和
继承制度两个方面。婚姻立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缔结前的定婚、婚姻缔结的条件、婚姻缔结的限
制和婚姻的解除等;继承制度表现为“兼祧继承”萌芽、奸生子继承权提高以及规定了赘婿继承
权。明朝的婚姻制度,在保障人性最基本的需求、保护女性权利的保护和非婚生子女利益以及
夫妻间忠诚义务等方面,对当代婚姻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明朝《大明律》婚姻法婚姻制度
作者简介:魏雪飞、郝敏,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31-02
婚姻制度,历来是一个社会基础性的问题。社会由家庭组成,家庭存在的基础是婚姻,婚
姻是社会伦理关系最主要的载体,其存在是一个社会存在与发展必然的需要。明朝作为封建中
央集权达到顶峰的朝代,其婚姻制度的相关内容比较完善。研究明朝的婚姻制度,对于我们今
天婚姻法律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
(一)政治基础
从《大明律》可以看出,名例律、仓库门、课程门、仪制门等十一门的条数多于婚姻门。
《大明律》一共三十门,比婚姻门条数多的篇门多为威胁封建皇权的犯罪,封建皇权的重心放
在打击威胁统治的犯罪上是毋庸置疑的。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讲,婚姻门在《大明律》中所占的
地位是非常高的,说明明朝初期时的统治者是非常重视对于婚姻的治理的。朱元璋严令子孙遵
守《大明律》,以此作为“酌中制以垂后世”的范本,因而整个明朝时期的婚姻都是很受重视
的。
(二)经济基础
自宋以来,商业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到了明朝时期,国家在立法上对商业
和商人由以前的打击、压制过渡到保护、鼓励。这一转变体现在婚姻制度领域主要是彩礼的大
幅提高,通婚人种的限制得到放宽,甚至出现了为数不少的经济性联姻,经济性因素成为人们
在择偶时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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