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

更新时间:2024-11-08 13:59: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充值卡代理)

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后50多年来,

我国在立法上一直采取婚姻登记制度,但由

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现

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屡禁不止。

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是否予以

保护,在多大程度上给予保护一直是困扰司

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受到了从业人员和立法

者的高度关注。本文根据我国事实婚姻现实

情况、中外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和发展趋势,

结合我国的实际如何从法律上对事实婚姻

进行保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婚姻关系、

法律效力。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及在我国的现状

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其

概念在我国一直就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有的

学者认为:“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

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

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①也有

的学者认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

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

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众

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②

比较上述两种不同的见解,都认为事实婚姻

当事人的夫妻关系须为公众所认同,其根本

的区别在于事实婚姻是否要符合结婚的实

质要件。根据第一种观点要求事实婚姻的男

女双方不但相互没有配偶,还应当符合规定

的条件(实质要件),仅没有进行登记这样的

一种婚姻状态;而第二种观点则不问其实质

要件是否符合,只要未进行登记,就构成事

实婚姻。按此说,事实婚姻无非有这么二种

情况:一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缺形式要件

的事实婚姻,二是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均不符合的事实婚姻。“婚姻作为一种社会

现象,历来就是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

性的辩证统一,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③婚姻的自

然属性决定了婚姻的基本特征:男女双方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

男女两性的结合应符合一定社会制度所承

认的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建立

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要

求的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规定。一般情况

下婚姻的这两种属性是统一的,但在有些时

候,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是分离的。例如一对

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结婚登记,

领取了结婚证,即使他们根本不符合结婚实

质要件,从此以后行同路人,也不管其是否

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有没有同居,其仍是夫

妻具有婚姻关系。就是我们常说的:有夫妻

之名,无夫妻之实。再如一对男女以夫妻关

系同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互尽夫妻之权利

义务,在事实上形成了婚姻关系,只是没有

履行法定结婚程序,对这样的婚姻,在习惯

上我们称其为事实婚姻或实际上的婚姻。

注:

①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修订第2版,第

134页。

②马俊驹、余延满着:《民法原论》,法律

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851页。

“认定事实婚姻的成立的目的并不在于肯

定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是为了区别事实婚

与法律婚的界限。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程序的

称为法律婚,而欠缺形式要件的即为事实婚。

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可以构成事实婚,

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男女也可以形成

事实婚”④“男女公民以事实行为结成

‘婚姻’,即事实婚,是一种独立于法律和

人们的评价之外的客观存在,其客观属性不

可抹杀。但是,承认其客观存在的事实,绝

非承认其存在的价值和效力。《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申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此

主张不应被理解为事实婚在客观上已不存

在,而应理解为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⑤

可见是否为众认可或是否符合结婚的实

质要件不应成为事实婚姻成立的要件,而应

是认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评价标

准。就象一对要结婚的男女,婚姻登记机关

给不给登记并不能影响他们之间的夫妻生

活,他们照样可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

这是由婚姻自然属性所决定的,登记只不过

是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干预的手段,是法律

指导功能和评价功能的体现。所以只要婚姻

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之间是以夫妻关系同居

生活,即使众不知也应当认为其具有婚姻

关系。因此我认为事实婚姻应当是指男女双

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

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根据事实婚姻当

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可分为具备

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和不具备实质要件的

事实婚姻两种。

注:

③蓝承烈着:《民法专题研究与应用》,

众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460页。

④王洪着:《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

2003年1月第1版,第97页。

⑤贾凌、曾粤兴作:《重婚罪解读》,中国

法律刑事网实务专题,

有人认为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不再存


本文发布于:2022-08-06 23:09: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6038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婚姻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