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后50多年来,
我国在立法上一直采取婚姻登记制度,但由
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现
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屡禁不止。
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是否予以
保护,在多大程度上给予保护一直是困扰司
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受到了从业人员和立法
者的高度关注。本文根据我国事实婚姻现实
情况、中外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和发展趋势,
结合我国的实际如何从法律上对事实婚姻
进行保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婚姻关系、
法律效力。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及在我国的现状
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其
概念在我国一直就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有的
学者认为:“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
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
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①也有
的学者认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
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
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众
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②
比较上述两种不同的见解,都认为事实婚姻
当事人的夫妻关系须为公众所认同,其根本
的区别在于事实婚姻是否要符合结婚的实
质要件。根据第一种观点要求事实婚姻的男
女双方不但相互没有配偶,还应当符合规定
的条件(实质要件),仅没有进行登记这样的
一种婚姻状态;而第二种观点则不问其实质
要件是否符合,只要未进行登记,就构成事
实婚姻。按此说,事实婚姻无非有这么二种
情况:一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缺形式要件
的事实婚姻,二是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均不符合的事实婚姻。“婚姻作为一种社会
现象,历来就是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
性的辩证统一,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③婚姻的自
然属性决定了婚姻的基本特征:男女双方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
男女两性的结合应符合一定社会制度所承
认的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建立
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要
求的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规定。一般情况
下婚姻的这两种属性是统一的,但在有些时
候,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是分离的。例如一对
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结婚登记,
领取了结婚证,即使他们根本不符合结婚实
质要件,从此以后行同路人,也不管其是否
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有没有同居,其仍是夫
妻具有婚姻关系。就是我们常说的:有夫妻
之名,无夫妻之实。再如一对男女以夫妻关
系同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互尽夫妻之权利
义务,在事实上形成了婚姻关系,只是没有
履行法定结婚程序,对这样的婚姻,在习惯
上我们称其为事实婚姻或实际上的婚姻。
注:
①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修订第2版,第
134页。
②马俊驹、余延满着:《民法原论》,法律
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851页。
“认定事实婚姻的成立的目的并不在于肯
定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是为了区别事实婚
与法律婚的界限。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程序的
称为法律婚,而欠缺形式要件的即为事实婚。
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可以构成事实婚,
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男女也可以形成
事实婚”④“男女公民以事实行为结成
‘婚姻’,即事实婚,是一种独立于法律和
人们的评价之外的客观存在,其客观属性不
可抹杀。但是,承认其客观存在的事实,绝
非承认其存在的价值和效力。《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申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此
主张不应被理解为事实婚在客观上已不存
在,而应理解为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⑤
可见是否为众认可或是否符合结婚的实
质要件不应成为事实婚姻成立的要件,而应
是认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评价标
准。就象一对要结婚的男女,婚姻登记机关
给不给登记并不能影响他们之间的夫妻生
活,他们照样可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
这是由婚姻自然属性所决定的,登记只不过
是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干预的手段,是法律
指导功能和评价功能的体现。所以只要婚姻
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之间是以夫妻关系同居
生活,即使众不知也应当认为其具有婚姻
关系。因此我认为事实婚姻应当是指男女双
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
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根据事实婚姻当
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可分为具备
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和不具备实质要件的
事实婚姻两种。
注:
③蓝承烈着:《民法专题研究与应用》,
众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460页。
④王洪着:《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
2003年1月第1版,第97页。
⑤贾凌、曾粤兴作:《重婚罪解读》,中国
法律刑事网实务专题,
有人认为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不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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