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婚姻家庭的定义

更新时间:2024-11-09 02:20: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金交所)

2019年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婚姻家庭的定义

核心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

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决该不

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涉及的重点内容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

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有瑕疵为由主

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有瑕疵为由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

他人身份证明实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

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有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

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能够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

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

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

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

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

告为无效,不但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

的立法本意。

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观点主张理应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

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据此,

经研究认为,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

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

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能够向民政部门

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

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有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

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

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

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

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

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

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

家和地区采用D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处理相关亲子关系纠

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

可能存有或不存有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

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能

够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而不配合法院实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

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

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

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

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

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

值收益有贡献的,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

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

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

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

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

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

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

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

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

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

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

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

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

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

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

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能够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

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

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

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

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

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

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

得房产的物权仅仅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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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婚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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