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分居六个月[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无效
婚姻的规定]
摘要: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
法律效力。本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无效婚姻的规定进行简要的分
析。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无效婚姻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的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这条司法解释规定
的意旨是,确认《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法定的婚姻无效事
由,超出这个范围的情形都不得认定为婚姻无效。《婚姻法》第10条规
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都是无效婚姻,不发生婚姻的
效力。除此之外,以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都不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
请。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并不是一种单独的婚姻种类,而是
在民法理论中用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概念,属于无效的民事行
为。结婚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只
有具备法定实质要件和通过法定程序确立的男女结合,方为合法婚姻,发
生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不符合这样的要件,因此属于无效的婚姻关
系。各国亲属法在明文规定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同时,大多设有无效婚姻
制度,以此作为避免和处理违法婚姻的对策,确保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
付诸实施。无效婚姻制度与有关结婚条件、结婚程序的规定一道,从正反
两方面构成了结婚制度的完整内容,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二、无
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
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
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这
四种情形是法定的无效婚姻事由。对这一规定,需要明确两个问题:第
一,这里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是全面列举,因此仅限于列举的情形
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至于其他如无婚姻关系的虚假结婚、弄虚作假骗
取结婚证等,都不能作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得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第二,这里规定的无效婚姻法定事由是相对原因,而不是绝对原因。在婚
姻关系成立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而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不
具备该事由的,其婚姻已经由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有利于
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1.重婚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法》的
基本原则,《婚姻法》第2条第1款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任何人不
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终止之前不得结婚,否则
即构成重婚,后婚无效。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
无论哪一种,都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2.当事人为禁婚亲《婚姻
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凡属
上述范围内的亲属,无论是全血缘还是半血缘、无论是自然血亲还是拟制
血亲,都不得结婚。3.当事人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7条
第2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例如,患
麻风病未经治愈等。这项规定比较抽象,应当由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禁止结
婚疾病的明细表,根据这些规定确定是否应当宣告婚姻无效。4.未达法
定婚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未达
法定婚龄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当依法获准。三、婚姻无效的
法律后果(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对于当事
人的法律后果就是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
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所以,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效力溯及既往,从婚姻关系开始的时候起,就不具
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相互不享有配偶权,并且
自始不享有配偶权。(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其
婚姻关系为自始无效,而对无效婚姻关系或者可撤销婚姻关系中父母所生
育的子女却不认为是非婚生子女。依法理,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两性
行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为了保护子女利益,法律应当规
定子女的婚生地位并不因父母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被改变。正
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我国《婚姻法》的12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
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者
被撤销,该婚姻关系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此改变,子女仍然是婚生
子女,发生父母子女的亲权或者亲属权。同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
撤销后,当事人必须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当事人不能就子女
的抚养和教育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对财产的法律后
果由于无效婚姻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而原则上不能适用夫妻
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已经形成共有的,应当按照共有的一
般规则处理;没有形成共有的,则按照各自的财产归个人的原则处理;无
法确认财产所有的性质的,按照共有处理。结语尽管双方当事人的结
婚合意是婚姻的本质,但是,结婚的合意必须经过国家的确认才能够发生
法律效力,因此,合法性是婚姻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婚姻不具有合法性
的要件,就不能发生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发生婚姻的法律后果。欠
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应当依法予以宣告无效。所以,无效婚姻制
度就是维护婚姻合法性的必要制度。
本文发布于:2022-08-06 22:57: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6035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