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更新时间:2024-11-15 17:47: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上海劳动保障)

2015年2月 面放眩£ 学报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Law 

Feb.,2015 

Vol。17 No.1 第17卷第1期 

文章编号:1008—4355(2015)O1—0128—08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 

2014年年会综述 

陈 苇,王巍,杨 云 

401120)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5.01.16 

2014年10月18日至19日,“中国法学会婚姻 (一)涉及婚姻家庭人身关系之立法的完善 

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婚姻 

家庭法律制度完善研讨会”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 

出席此次会议的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法 

官和律师共计170余人。 

此次年会共收到交流论文82篇。本次会议主 

要围绕以下三个专题进行研讨:“婚姻家庭法的完 

善”、“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 

1.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程序与效力问题 

对于结婚登记瑕疵问题的处理,司法实践中的 

做法不一。从程序上看,既有采取行政诉讼处理 

的,也有采取民事诉讼处理的;在处理结果上,既有 

认定婚姻有效的,也有认定婚姻无效的,还有撤销 

结婚登记的。有学者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症结在 

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建议对结婚登 

“公共政策对婚姻家庭法的影响”。现根据本次年 

会的交流论文和小组发言讨论情况,将与会代表研 

讨的主要问题与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记瑕疵的处理进行利益考量,根据个案的情形,审 

慎裁判,不能轻易裁判撤销结婚登记。另外,要把 

“受欺诈结婚的”慎重纳入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并将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方式由民事诉讼、行政诉 

、婚姻家庭法的完善 

讼的“双轨制”,改为统一纳入民事诉讼“单轨制” 

处理。 

针对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领域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法的完善”专 

对于离婚登记程序,有学者认为,现行的法律 

规范存在着自由有余,限制不足的缺失,亟需明确 

登记离婚的民法属性和行政登记行为的公示功能, 

建议设立离婚无效、考虑期等制度及相应的处理措 

施、明确过错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和过错行政行为的 

行政责任。 

2.青年人非婚同居的应对机制问题 

题的发言研讨中,与会学者们围绕这两个方面立法 

与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为我国婚姻 

家庭法的完善,积极建言献策。 

收稿日期:2014—11—08 

有学者认为,我国青年人非婚同居的现象日益 

增多,青年人同居具有“试婚同居盛行”、“性别差异 

明显”、“经济限制多、财产积累少”与“非婚生育率 

低、但却相对高发”的特点,因此,构建相应的法律 

作者简介:陈苇(1954一),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巍(1983一),男,四川绵阳人,西南政法 

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生;杨云(1991一),女,安徽马鞍山人,西南 

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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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苇,等: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应对机制势在必行。应对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是加强婚姻普法宣传,推行便捷的结婚登记公共服 

务;防范非婚生子,保障子女利益;疏通权益救济渠 

道,完善法律应对机制等。 

3.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问题 

对于夫妻忠实协议,有学者认为,夫妻忠实协 

则”确定为基本原则,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儿 

童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纲领性原则,是人们处理儿 

童事务的最高行为准则,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将儿童 

最大利益作为行使监护权的首要考虑因素,建议我 

国应当确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还有学者提出,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中应当以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强化父母监护人职 议是婚姻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相互 

忠实”之规定而签订的要求双方恪守夫妻忠实义务 责、完善委托监护制度、加强国家干预等措施,构建 

的协议。《婚姻法》对于婚姻当事人签订夫妻忠实 

协议的行为,必须予以规制:一是婚姻当事人为督 

促配偶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可通过自由平等的协商 

方式签订夫妻忠实协议;二是夫妻忠实协议不能涉 

及婚姻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仅以承担违反夫妻忠实 

义务之责任及其责任形式为内容;三是该责任应当 

以《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民事责任形式为限。《婚姻 

法》应赋予夫妻忠实协议以应有的法律效力。 

4.妇女权益的家庭法保障 

第一,独身女性生育权的问题。有学者认为, 

独身女性生育权就是有关独身女性享有“生育”或 

“不生育”的权利。宪法的平等精神是要维护实质 

平等,保障弱势女性的权益符合宪法的立法原则。 

独身女I生享有生育权是合法的。随着社会的发展, 

保障独身 I生生育权,不会与社会公共道德或社会 

法律体系相冲突,且符合未来法律发展的趋势。 

第二,离婚妇女权益法律保护不足的问题。有 

学者提出,经过对部分地区的实证调研,发现我国 

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立法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家庭暴 

力的规制力度较弱;二是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的保护 

力度不够;三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漏洞;四是 

经济帮助制度尚不完善;五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尚 

不完善。因此建议:一是重新定义家庭暴力主体的 

范围;二是保护离婚妇女的财产权;三是完善离婚 

经济补偿制度;四是修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五是 

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扩大离婚过错的范 

围等。 

5.儿童权益的家庭法保障 

第一,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有学者认 

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将“儿童最大利益原 

父母、近亲属、国家三位一体的监护制度,为农村留 

守儿童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第二,儿童抚养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对于离 

婚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有学者根据对某基层法院 

司法实践情况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该基层法院在司 

法实践中处理儿童抚养案件的经验,主要包括:一 

是注重调解,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确定直接抚养 

人;二是在确定儿童抚养费时,增强抚养费给付的 

前瞻性和灵活性。该学者也指出,调查结果显示在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足,主要包括:一是缺乏“儿童 

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二是对于离婚父母的子女 

抚养协议,欠缺法院的公力监督与干预;三是确定 

儿童直接抚养人时“父母本位”思想影响较大,征求 

十周岁以上儿童本人意见的极少;四是不给付儿童 

抚养费的比例较大,且给付抚养费的数额相对较 

低;五是离婚时确定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极少。 

对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导性原则;二是对于离婚父母双 

方达成的儿童抚养协议,加强法院的公力监督与干 

预;三是增设“儿童诉讼代表人”制度,以期在离婚 

诉讼中维护儿童利益;四是离婚时确定儿童的直接 

抚养人,应当依法征求十岁以上儿童的意愿;五是 

提高儿童抚养费的给付额度;六是保障离婚父母对 

儿童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对于是否设立国家亲权制度,有学者认 

为,当未成年人父母没有适当履行其义务时,国家 

应当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行使监护权,即建立 

国家亲权制度。该学者建议:一是明确父母监护资 

格的种类,细化父母监护资格的具体事由;二是完 

善父母监护资格撤销制度,由国家代为履行监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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