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 面放眩£ 学报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Law
Feb.,2015
Vol。17 No.1 第17卷第1期
文章编号:1008—4355(2015)O1—0128—08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
2014年年会综述
陈 苇,王巍,杨 云
401120)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5.01.16
2014年10月18日至19日,“中国法学会婚姻 (一)涉及婚姻家庭人身关系之立法的完善
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婚姻
家庭法律制度完善研讨会”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
出席此次会议的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法
官和律师共计170余人。
此次年会共收到交流论文82篇。本次会议主
要围绕以下三个专题进行研讨:“婚姻家庭法的完
善”、“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
1.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程序与效力问题
对于结婚登记瑕疵问题的处理,司法实践中的
做法不一。从程序上看,既有采取行政诉讼处理
的,也有采取民事诉讼处理的;在处理结果上,既有
认定婚姻有效的,也有认定婚姻无效的,还有撤销
结婚登记的。有学者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症结在
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建议对结婚登
“公共政策对婚姻家庭法的影响”。现根据本次年
会的交流论文和小组发言讨论情况,将与会代表研
讨的主要问题与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记瑕疵的处理进行利益考量,根据个案的情形,审
慎裁判,不能轻易裁判撤销结婚登记。另外,要把
“受欺诈结婚的”慎重纳入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并将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方式由民事诉讼、行政诉
一
、婚姻家庭法的完善
讼的“双轨制”,改为统一纳入民事诉讼“单轨制”
处理。
针对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领域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法的完善”专
对于离婚登记程序,有学者认为,现行的法律
规范存在着自由有余,限制不足的缺失,亟需明确
登记离婚的民法属性和行政登记行为的公示功能,
建议设立离婚无效、考虑期等制度及相应的处理措
施、明确过错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和过错行政行为的
行政责任。
2.青年人非婚同居的应对机制问题
题的发言研讨中,与会学者们围绕这两个方面立法
与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为我国婚姻
家庭法的完善,积极建言献策。
收稿日期:2014—11—08
有学者认为,我国青年人非婚同居的现象日益
增多,青年人同居具有“试婚同居盛行”、“性别差异
明显”、“经济限制多、财产积累少”与“非婚生育率
低、但却相对高发”的特点,因此,构建相应的法律
作者简介:陈苇(1954一),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巍(1983一),男,四川绵阳人,西南政法
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生;杨云(1991一),女,安徽马鞍山人,西南
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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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苇,等: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应对机制势在必行。应对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是加强婚姻普法宣传,推行便捷的结婚登记公共服
务;防范非婚生子,保障子女利益;疏通权益救济渠
道,完善法律应对机制等。
3.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问题
对于夫妻忠实协议,有学者认为,夫妻忠实协
则”确定为基本原则,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儿
童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纲领性原则,是人们处理儿
童事务的最高行为准则,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将儿童
最大利益作为行使监护权的首要考虑因素,建议我
国应当确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还有学者提出,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中应当以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强化父母监护人职 议是婚姻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相互
忠实”之规定而签订的要求双方恪守夫妻忠实义务 责、完善委托监护制度、加强国家干预等措施,构建
的协议。《婚姻法》对于婚姻当事人签订夫妻忠实
协议的行为,必须予以规制:一是婚姻当事人为督
促配偶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可通过自由平等的协商
方式签订夫妻忠实协议;二是夫妻忠实协议不能涉
及婚姻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仅以承担违反夫妻忠实
义务之责任及其责任形式为内容;三是该责任应当
以《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民事责任形式为限。《婚姻
法》应赋予夫妻忠实协议以应有的法律效力。
4.妇女权益的家庭法保障
第一,独身女性生育权的问题。有学者认为,
独身女性生育权就是有关独身女性享有“生育”或
“不生育”的权利。宪法的平等精神是要维护实质
平等,保障弱势女性的权益符合宪法的立法原则。
独身女I生享有生育权是合法的。随着社会的发展,
保障独身 I生生育权,不会与社会公共道德或社会
法律体系相冲突,且符合未来法律发展的趋势。
第二,离婚妇女权益法律保护不足的问题。有
学者提出,经过对部分地区的实证调研,发现我国
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立法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家庭暴
力的规制力度较弱;二是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的保护
力度不够;三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漏洞;四是
经济帮助制度尚不完善;五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尚
不完善。因此建议:一是重新定义家庭暴力主体的
范围;二是保护离婚妇女的财产权;三是完善离婚
经济补偿制度;四是修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五是
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扩大离婚过错的范
围等。
5.儿童权益的家庭法保障
第一,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有学者认
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将“儿童最大利益原
父母、近亲属、国家三位一体的监护制度,为农村留
守儿童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第二,儿童抚养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对于离
婚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有学者根据对某基层法院
司法实践情况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该基层法院在司
法实践中处理儿童抚养案件的经验,主要包括:一
是注重调解,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确定直接抚养
人;二是在确定儿童抚养费时,增强抚养费给付的
前瞻性和灵活性。该学者也指出,调查结果显示在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足,主要包括:一是缺乏“儿童
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二是对于离婚父母的子女
抚养协议,欠缺法院的公力监督与干预;三是确定
儿童直接抚养人时“父母本位”思想影响较大,征求
十周岁以上儿童本人意见的极少;四是不给付儿童
抚养费的比例较大,且给付抚养费的数额相对较
低;五是离婚时确定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极少。
对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导性原则;二是对于离婚父母双
方达成的儿童抚养协议,加强法院的公力监督与干
预;三是增设“儿童诉讼代表人”制度,以期在离婚
诉讼中维护儿童利益;四是离婚时确定儿童的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