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
件,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禁止的条件。
必备条件:(一)须具有结婚的和合意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2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解除关系的法律后果
(1)对于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子女间
的姻亲关系也随之解除。
(2)对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
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双方已形成的
拟制血亲关系也随之消除。
(3)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母或继父仍应继续抚养教育继子
女,除了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要求领回的以外,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自然解除。
3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付赡养义务的条件
(1)被赡养人的子女死亡或者无赡养能力。
(2)被赡养人确实有困难需要被赡养
(3)承担赡养义务的4人有一定的赡养能力
4亲属在我国法律上的分类
配偶。配偶即夫妻,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是血亲关系的源泉和姻亲关系的
中介。在亲属关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血亲。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1)自然血亲。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不论父系、母系,婚生或非婚生,全血缘或半血缘都属自然血亲的范围(2)拟制血亲,本
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现行婚姻法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
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1)血亲的配偶。即己身血亲的配偶,己
身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应该是血亲。(2)配偶的血亲。己身配偶的血亲。己身配偶的晚
辈直系血亲,同样是己身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论述题
(一)离婚补偿权行使的要件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
得共同制,自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照顾,无适用补偿的
必要。
2.夫妻一方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灯付出了较多义务。较多的义务是指
一方从事的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务劳动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所花费的时间上都比对方
多,或协助另一方工作工作比自己在工作方面从对方得到的协助多。也包括专门从事家务
劳动或协助对方工作的
3.补偿请求权的行使。(1)行使的时间是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2)在离婚诉讼中向对
1
方一并提出。
4.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该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时可以在调解过程或其他时间地点,调
解不成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哪些规定与以前规定不一样,有何看法?
1.身份关系。确认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的身份确认问题。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婚姻登记瑕疵的救
济途径是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2.财产分割。第一,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分割问题,首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
问题。此条款的立法宗旨是意在保护婚姻弱势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关于夫妻婚后财产增值
情况的分割规定。第五条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父母出资
购房的房屋归属分割问题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个人财产。
第四,关于婚前按揭房的分割归属问题。规定婚前按揭买房,房屋分割属首付一方
3.其他亮点第一,关于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一方擅自出售的问题。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法
院不支持不知情的夫妻一方收回已向善意第三人出售的房屋,但可在事后请求赔偿。第二,
关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协定反悔认定问题。第十四条的规定允许事前财产分割协议诉讼中可
反悔,只要不动产登记未变更的前提下
4.我的看法:最多最大的焦点莫过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焦
点都在于房产的归属分割问题。可见,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在即便是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处
理上也是占据着重要地位,甚至可以这么说在许多婚姻关系案件中是占据主导地位的第一,
女性处于婚姻法律中得弱势地位看法应有所纠正第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不应
掺杂太多的私人感情与所谓的自由裁量“正义”。
1、简述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1)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
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2)宣告婚姻无效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即认定为自
始不存在。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当事人单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所谓单方解除,就是非协议解除,即诉讼解除,也称法定解除
(2)诉讼解除的条件:
2
A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我
国《收养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
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成
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养
父母必须承担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养子女有虐待、
遗弃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
B养父母与成年的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我国《收养法》第
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
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子女成年后,由于某种原
因导致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恶化,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的,养父母或子女
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3)收养关系的解除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当事人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更。
1)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
义务终止;
②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
定。
2)财产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
行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继承、、赠与等所得的
财产,有权带走。
②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
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的,养父母不得要求
补偿。
③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抚养长大
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④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
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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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6 21:05: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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