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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
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
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
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
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
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
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
含义:第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
丈夫;第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
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除伊斯兰教国
家允许一夫多妻外,其他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
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
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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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
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是
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
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
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我国
《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
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
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
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还规定:“夫
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
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的法律地位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
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
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
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
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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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国的
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
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
法的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
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
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
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1950年和198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
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婚姻法的伦理审视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及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
其调整对象的特质,婚姻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至今,我国理论
界尚无关于婚姻法系统的伦理研究成果。本文坚持马克思主义婚
姻家庭伦理观,运用古今中外的相关理论,采用法学和伦理学、
社会学相结合,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等研究方法,试图从伦理的角
度,对婚姻法进行较为全面的反思,旨在通过对我国不同时期的
婚姻法的审视,理性把握婚姻法和伦理道德的关系,探究婚姻法
合理的道德定位,从而为科学构建我国的婚姻良法,最终为实现
家庭和谐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回溯历史,婚姻法经历了由礼法
不分到德法并立的发展过程。
新婚姻法主要内容
2011年8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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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施行。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
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
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
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
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
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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