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婚姻法
第20章(1)婚姻法
王炳棣
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
二校门
考试大纲
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
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1、婚姻家庭法
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
(1)从范围上将,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
形成的婚姻关系和在婚姻基础上形成的家体关
系。
(2)从性质上讲,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
特征
(1)从适用范围讲,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2)从内容上讲,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3)从效力讲,具有鲜明的强制性
与民法的关系
(1)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民事法律
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在
(2)基本法《民法通则》中的某些原则和规则
同样适用于婚姻法中
(3)婚姻法也有自己的特有的原则和规则,某
些基本法中的原则和规则不能适用于婚姻法
中,如:等价有偿原则就不能适用于婚姻法中。
(4)婚姻法与某些民事单行法之间存在紧密
的联系,如:婚姻家庭法确定亲属身份是继承
法规定和调整继承关系的基本依据。
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在我国,亲系有直系亲与旁系亲之分。直系
亲包括直系血
亲与直系姻亲,旁系亲包括旁系血亲与旁系姻
亲。
(1)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
下各代亲属。上溯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下至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
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
一共同祖先所生育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
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同源于外祖
父母的驹、姨等,皆为旁系血亲。旁系血亲除自
然旁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旁系血亲。
(2)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姻亲以配偶为媒介,与配偶的直系血亲为直
系姻亲,但二者共同生育的后代除外。如公婆与
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继父母与继子女等。与配
偶的旁系血亲为旁系姻亲,如妻与夫的兄弟、夫
与妻的妹等之间的关系。
亲等是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
位。亲等数量越小,亲属关系越近;亲等数量越
大,亲属关系越远。具体计算规则为
(1)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是:
计算自己与长辈直系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
时,以自己作为计算起点即一代,向上数至父母
时为二代,再数至祖父母、外祖父母时为三代,
依此类推。计算自己与晚辈直系血亲之间的亲属
关系时,仍以自己为一代,向下数至子女时为二
代,再数至孙子女、外孙子女时为三代,依次类
推。
(2)旁系血亲的计算规则是:
第一、确定要计算的两个旁系血亲的同源直系血
亲。
第二、按照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出每
一方与同源直系血亲之间的代数。
如果以前述方法计算出的代数相同,则取该
相同的代数作为此两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如果代
数不同,则取代数多者作为此两旁系血亲的亲等
数。依据此方法计算,亲兄弟妹之间为两代旁
系血亲,自己与父亲或母亲的兄弟妹之间为三
代旁系血亲。
第三节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效力
一、婚姻的成立
结婚的概念;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形式要件。
(一)结婚的条件【主观题】
1、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积极条件)包括
A、当事人必须有结婚的合意。
B、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在我国,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禁止条件包括
A、当事人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我国婚姻
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
婚。
B、当事人未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我国婚
姻法规定,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的人禁止结婚。
C、有配偶者
2、结婚的形式要件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
的法定手续。(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
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
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据此,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婚姻有效成立的唯一形式要
件。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后,无论是否同居生活,
也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都具有了法律上的夫
妻身份。
(二)事实婚姻问题
我国学者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的现象称为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问
题,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规定,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
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
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但是,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婚
姻法解释(一)》第5条作出了规定,即应当区别
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
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承认其为有效
婚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
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
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
系处理。
二、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概念、情形、法律效力【主观题】)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履行
法定结婚程序的男女两性结合。无效婚姻不具有
婚姻的法律效力。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或原因,婚姻法-10条
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对于无效婚姻,我国采宣告无效制度,即无
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而是须经裁判宣告,才能
认定无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
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单位
都无权宣告无效。
只有人民法院
3.请求权人与请求权的行使。
人民法院启动宣告婚姻无效程序的途径有
两个:一个是请求权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
宣告婚姻无效;另一个是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
依职权主动审查婚姻的效力。
申请主体
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是:婚姻当
事人和存在无效原因方的近亲属;重婚的,再加
上基层组织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有权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
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
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在婚姻当事人双方
生存期间,只要无效婚姻的原因没有消除,请求
权人便可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如果当事人
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须在其死亡以后一年内提
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4、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12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
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
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
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
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
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参考:
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
妻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
定;
(2)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
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适用法律有关共同共有的规
定;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适用法律
有关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的规定;在无效婚姻中
出生的子女未婚生子女,但其与父母之间的权利
义务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
三、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概念、原因、效力、除斥期间)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
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
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结婚
合意,故可以由当事人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
姻。
(1)撤销权人:受胁迫人本人;
(2)撤销原因:受胁迫,即胁迫人以对另一方
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
成损害为要挟。只有这一个原因。
(3)撤销机关:法院,婚姻登记机关;
(4)除斥期间:1年,自婚姻登记之日或恢复
自由之日起算
(5)法律效力:依法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之间仅为同居关系,不具有夫妻权利义
务。
婚姻法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
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
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
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
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四节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在夫妻
之间当然产生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
关系。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
定,夫妻双方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改变或消灭。《婚
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是我国处理夫妻人身关系的基本依据。此外,
《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人身关系的具体内容,
包括:
1‘夫妻的姓名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巧条规
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
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
涉。”
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第16条
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
以财产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继承权及夫妻财产制度三方面的内
容。
1、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在经济上夫妻相
互扶助和相互供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
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
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
费的权利。’
2、夫妻之间的继承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指夫妻一方基于配偶身
份而享有的承受另一方遗产的权利。《婚姻法》
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亦称婚姻财产制度,是规范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
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以及夫妻
债务的清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两种,
一种是法定财产制,另一种是约定财产制,并且
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对婚前或婚后所得
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律规定
的夫妻财产制度,一法定财产制包括夫妻共同财
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
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制
度。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
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里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是指遗嘱或赠
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妇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
等的处理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
解为: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
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
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
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
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
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
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
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
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
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
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
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
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
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
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
的差额。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
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
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
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
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总结: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收益③实际取
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④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
⑥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⑦
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
费⑧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所购房屋,虽登
记在一人名下,仍为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在实行夫妻共同
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依法各自保留一定茫围的
财产为个人所有的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
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不因婚姻关系
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
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
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
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
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
费属于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
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
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
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
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总结:(《婚姻法》第18条、《婚解(一)》
第19条)①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
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
定只归一方的④一方专用品⑤军人的伤亡保险
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⑥其他应当归
一方的财产
考点:准确区分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军人的复
员费、自主择业费视婚龄而定(《婚解(二)》
第14条)、父母资助购房《婚解(二)》第22
条》)
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协议方式对婚前和
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从而排除适用法
定财产制的制度。约定财产制主要包括下列内
容:
①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及形式
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
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的,适用法定财产制。
②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
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
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
财产清偿。
参考:
(1)内容:夫妻得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内所得财
产归夫妻各自所有,或一律共同所有,或部分共
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形式:书面形式,否则不成立;
(3)效力:对内有效,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夫妻之间即使有约定,当一方向债权人举债
的,仍为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表明第三人知道
的,可对抗第三人;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
3: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处理:【后面离婚相
关】(《婚解(二)》第14—18、20、21条)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视婚龄而定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财产: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同
意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一致同意;优先购买权;同
意退伙;视为同意
独资企业中的财产:归一方而给另一方补偿;竞
价
房屋:竞价;拍卖
约定优先与对抗第三人: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
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
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
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婚姻法第十九
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
负有举证责任。
总结:
可以约定归个人所有;该约定对抗第三人的前提
是“第三人事前知道该约定”
考点:
关于继承、受赠的财产
——婚前的法定、遗嘱继承、受赠,均属于个人
——婚内的法定继承,属于共同财产
——婚内的遗嘱继承、受赠一般原则,属于共同
财产
——婚内的遗嘱继承、受赠的特别声明,方属于
个人财产
总结: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不同:继承与赠与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发生一定的
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其原因主要有(1)配偶
死亡(2)离婚
第五节婚姻的终止
婚姻终止概述
登记离婚
诉讼离婚
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在当事人身份方面的后果;离婚在当事人财
产方面的后果;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
果;离婚时的救济方式。
婚姻终止是指有效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
事实而归于消灭。
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有二个,一是配偶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离婚。从
离婚的法定程序角度,可将离婚分为登记离婚与
诉讼离婚。在离婚程序上,我国实行登记离婚与
诉讼离婚双轨制,这是我国离婚制度的一大特
。
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
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协议离婚
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也就是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
有关部门认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我国
协议离婚又分为诉讼外的协议离婚和诉讼内的
协议离婚。诉讼外的协议离婚是指依行政程序办
理的登记离婚。诉讼内协议离婚是指经人民法院
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离婚。
无过错方也可提出赔偿;一年内(《婚解二》第
27条)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不能达成协议
时,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涉及的几个特殊问题
(1)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事由)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
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需要有两个前提条
件,即“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
其中,“调解无效”是程序性条件,要求人
民法院在判决离婚之前必须先行调解,调解是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不经调解,
一般不得直接作出离婚判决。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
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因此,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
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抽象的概括性标准,
为加强该标准的可操作性,(婚姻法)规定了认定
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j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
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诉讼离婚的两项限制【对军人(同意,但
重大过错除外)和妇女的特殊保护】
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
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的除外。
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
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
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
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解释一》第23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
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
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婚姻法-32条前3项规定: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
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情形予以判断。
(3)诉讼离婚程序:
(1)一审程序:先行调解;6个月不受理(被
告提出例外)
(2)二审程序:①对离婚与否的判决及财产分
配、子女抚养不服,均可上诉②一审判不离,二
审认为应判离,可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
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3)再审程序:①对离婚生效判决,不得再审
②对财产分割,可再审,如涉及判决未处理的财
产,应另行起诉。
(4)离婚的法律后果
是指离婚在当事人的身份方面、财产方面和亲子
方面所引发的一系列变化
之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第47条第1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
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
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
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
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
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
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1)诉讼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
A、诉讼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
产。协议不成的,原则应当均分,法院亦可根据
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
则判决。
B、对毁损或者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予
以适当的惩罚。①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
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
一财产的,对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不分
或者少分”。②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发
现之次日”起算(起算点不包括“应当发现之次
日”)。
(2)协议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
协议离婚后,一方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受到欺
诈、胁迫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起诉。不具有欺诈、
胁迫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特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第17条、
第18条的规定,对于下列三种特殊的夫妻共同
共有财产,采用较为特殊的分割规则:
A、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规则。①夫妻双方
协议将该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
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的,该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②夫妻双方就
出资额转让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a)过半
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
资额的,可对转让出资的财产进行分割;(b)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
买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成为
该公司的股东。
B、分割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
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规则。夫妻双方协议
将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
转让给对方的: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
偶取得合伙人地位。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
的,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对转让所得予以分
割。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
买权的,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
份额的,则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④其他合伙
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
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的,“视为”同
意转让,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C、分割夫妻一方在独资企业中投资的规则。①
仅一方主张经营的,经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
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②双方均主张经营的,由
竞价优胜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都不愿意
经营的,清算后,分割剩余财产。
离婚的法律后果
之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
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
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
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
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
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
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
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
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
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
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
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需
要所
负的债务。
某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两个方
面去考量。
一是时间性,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形成
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负的债务,又并非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
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
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
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
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
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
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
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是目的性,通常情况下,该类债务是为了用
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婚姻
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
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
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凡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夫妻双方
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
的规
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
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
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
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原则: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
务以个人财产清偿;
(2)以下为共同债务:
其一、家庭生活;
其二、家庭生产经营
其三、子女扶养;
其四、履行共同义务;
其五、为一方疾病;
(3)以下为个人债务:
A、其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债
权人知道的,可对抗之;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
但为逃避债务的除外。
B、其二、擅自资助无扶养关系的亲友;
C、其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
营,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
D、其四、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E、其五、其它个人债务;如侵权行为
(4)彩礼的返还问题:《婚姻法解释(二)》
10条
①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②已办理登记的,必须离
婚且A、确未共同生活的B、婚前给付并导致给
付人生活困难
之三子女抚养:
需要抚养的子女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
的。
《婚解(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
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的成年子女。
(5)离婚时的救济方式
包括:经济补偿请求权、经济帮助请求权和离婚
损害赔偿请求权
之一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
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或事由,婚姻法
-46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
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
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
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
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
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
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
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请
求权的行使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可概括为以
下几个万面: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
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
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
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
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如果
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
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一审
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
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
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
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己经明确
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
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离婚损害
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总结:
(1)法定情形:《婚姻法》46条(重婚或与他
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的。注意不包括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主体:无过错方
(3)行使方式:《婚解(一)》第29、30条
①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不得提出损害赔偿
②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同时提出
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二审提出损害赔偿,应调
解。调解不成,告知一年内另行起诉。
(4)赔偿范围: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之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请求权(扶助义务)(★★)
《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
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
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
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
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
的所有权。
之三(约定财产制下的)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婚姻法》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
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六节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一、父母与子女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
子女关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兄弟妹
兄弟妹的权利和义务。
三、祖孙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和
义务。
1、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
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
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另一
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
关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生存
一方再婚而形成,或者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
再婚而形成的。《婚姻法》以继父母子女之间是
否形成抚养关系为依据,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
两种类型:一类是受到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
女,与继父母之间是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另一类
是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
是直系姻亲关系。
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主要包括: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
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
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
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
和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父母死亡时,子
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当子女死亡时,父母
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父母与婚生子女,也适
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养父母子女以及有抚养
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2、养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
即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能否成立,取
决于收养当事人是否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来建立收养关系。这就是说,收养关系的成
立需要符
合法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收养关系有一般收养关系与特殊收养关系之
分。所谓特殊收养关系,主要是指收养当事人之
间是近亲属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身份具有
特殊性;一般收养关系,则是指当事人身份不具
有特殊性的收养关系。这两类收养关系成立的实
质条件不尽相同。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通常情况下,收养关系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
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收养法》对这三
方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分别作出了规定:
被收养人。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
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
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此
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
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
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送养人。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①孤儿的监护
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
女的生父母。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有特殊困难无
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
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不到的才可以单方
送养。此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
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
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
见。
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
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合意。
收养人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应
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因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特殊,所以这类收
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相对一般收养而言更为宽松。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此类收养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①被收
养人不满14周岁;②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
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③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
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无配偶的男性收养
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
岁以上。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
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①被
收养人不满14周岁;②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③送养人应为有特殊
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收养人须无子
女、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⑤收
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
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这类收养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
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2.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
收养关系的成立,除具备上述实质条件外,
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进行行政登记。(收养
法)第I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
成立。”
参考
父母子女关系
1: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2:继父母子女:
(1)因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
女;有血亲子女的权利义务;
(2)无共同生活关系的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
无血亲子女的权利义务。
3:养父母子女:
(1)由收养人与送养人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
记;
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能力、无不应当收养的
疾病、年满30周岁
被收养人:未满14周岁的:孤儿、不到父母
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
男性(无配偶)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以
上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受父母无力抚养、相
差40周岁以上、未满14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再加上不受无子女
限制
一般只能收养一名,但收养孤儿、不到父母的
弃婴和儿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拟制血亲的关系,
与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相同;
(3)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解除。
4:养父母死亡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区别
5: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双方继承)、养子女
(单方继承)在继承上的区别。
历年真题汇编
2012
38.没有配偶且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的男女同居生
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
系,人民法院
A.接离婚处理B.不受处理
C.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D.对于子女的按离婚处
理
【参考答案】B
39.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
人之间的年龄差应当为
A.30周岁以上B.35周岁以上C.40周岁以上
D.45周岁以上
【参考答案】C
40.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
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B.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恢复
C.经父母同意后恢复D.经生父母与养父母协商
同意后恢复
【参考答案】A
56.有人认为“男女双方一经登记确立婚姻关
系,双方一切财物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运
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对此观点加以分析
【参考答案】有人认为男女双方一经登记确立婚
姻关系,双方一切财物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
运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对此观点加以分
析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并非一切财物均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制度
只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方所有的财
产,均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
产,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在遗嘱或赠
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共同
财产,只归该方所有;3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
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4一方
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如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
费。
2011非法学
34.根据婚姻法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
离婚的情形是
A.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B.婚姻关系确已破裂
C.一方有过错
D.双方已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
35.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
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
偿的,其处理办法是
A.双方不再负清偿责任
B.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判决
C.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依法由双方
各清偿一半
D.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依法由经济
条件较好的一方清偿
36.在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
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
C.婚姻登记机关D.基层组织
37.下列情形中,收养关系有效的是
本文发布于:2022-08-06 20:54: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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