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7 01:35: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封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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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立法主体为实现并满足立法参与人的利益和需要,而为立

法活动设定的动机和目标。

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

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指导思想:是指主要反映既得利益集团(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和

根本利益,对立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想。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国立法活动中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

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

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它既包括同级的国家权力

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在横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包括中央和

地方的国家机关在纵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主体: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

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

个人。

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以立法为主要甚至是唯一

职能的,以议事形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

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以组织管理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家

机关的总称。(书)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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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构中以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的

总称。(赵谦)

行政机关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

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活动。

立法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等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权利。

授权立法: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将属于自己立法

权限范围内的立法事项授予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立法,被授权机关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立法活动。

国家立法权: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整个国家的名义所行使的,

用来调整最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在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

高地位的一种立法权。

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

本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立法权:是存在于中央和地方实行分权国家的,地位低于国家立

法权的,所立之法的形式和立法范围有别于国家立法权的,其本身往

往是具有多层次、多类别的一种立法权。

政府立法权:是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用以调整行政关系的一

种立法权。

全国人大立法:是指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

及于中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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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是指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依法

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全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程序:是有关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行使立法权的活动中,即

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

的法定的步骤和方法。

军事机关立法:是指国家军事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

改、补充和废止有关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的自治地方依法制定和变

动效力可及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的总称。

经济特区立法:是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有关地方出现的经济特

区的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专门授权而形成的,

制定效力不超过经济特区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地方立法。

特别行政区立法:“一国两制”思想,根据宪法,为合理解决香港、

澳门和台湾问题,所设置的直接管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殊行政区域,

制定效力不超过本特区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地方立法。

立法预测:是指在立法规律和立法发展规律的指引下,运用科学的方

法和手段,对立法的发展趋势、未来状况进行考察、推测的方法、过

程及相应的结果。

立法决策:是指立法主体依据其对立法的客观需要和其所代表的利益

得失的判断及对满足这种需要与利益所采取的策略与手段的权衡,而

作出的是否采取立法手段和选择何种立法方略与模式的对策性决定。

(名词)

4

是指立法主体根据其对立法的客观需要和其所代表的利益得失作出

判断,并权衡其采取的策略与手段,以便于对未来立法目标和立法方

案做出选择和决定的活动过程。(动词)

立法决策主体:是指依法决定立法的方法、方针、策略或办法的机构

或个人

立法规划:是指有权提出立法规划的主体,对经过立法决策通过的立

法项目进行通盘考虑和总体设计后所作的立法部署和安排。

法的草案:是指法律草案、法规草案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的

总称,是指提交给有关立法的主体审议和表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原

型。

立法议案:是指享有天泉的主体就有关立法事项,以一定形式、以一

定程序提交立法主体审议的有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

性文件的议事原型。

立法动议:市直有关立法权限的立法主体制定、修改或废止某项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立法申请。

表决通过法案:是指立法机关通过表决来决定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正式

的法律的活动。

公布法律: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方式和形式公之于众。

立法技术:立法活动中积累起来的并在立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立法经

验、知识和操作技巧的总和。

立法语言: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专门的语言文字,它按照一定的规

则表述立法意图、设定行为规范、形成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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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会:是指由法案的起草单位主持,由代表不同利益的双方或

多方参加,对立法草案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辩论,起草单位

根据辩论效果,确定草案内容。

立法民主化:是指国家立法体系中有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的民主化。

包括立法决策、立法起草、立法程序、立法内容的民主化。

立法价值:是指立法主体通过立法活动所要追求实现的道德准则,进

而在该准则的作用下通过立法活动的结果实现对立法主体的需要和

利益的满足。

立法原则:是指在一国立法活动中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

原理和准则。

公法:是以公权力的运用为核心,以规范、控制公权力为内容的法律

规范。

公法学:就是研究公权力运用的过程中如何对公权力进行规范、控制,

使公权力的运行高效,符合一定规则与目的的学科。

法的解释:有关主体根据立法原意、法律意识和有关需要对法的内容、

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说明、解答或阐述。

兜底条款:一项立法技术,将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难以包括的、或

目前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

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

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公法是以公权力的运用为核心,以规范、控制公权力为内容的法律规

范。

6

私法是以私权利的享有为核心,以保障、规范私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规

范。

立法的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立法法第4条

立法的民主性原则:立法法第5条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立法法第6条

利益体:是指基于某种共同价值、共同利益、共同态度或者共同职

业的利益个体所结合形成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利益集合体。形态一:相

对稳定的社会组织(如政府机关、事业、企业、社团、协会、地下组

织等)——利益集团【组织性】形态二:松散、无固定组织、变动性

大、流动性强的个体总和。

我国的利益体:党政干部体、农业生产者体、工业生产者体、

商业服务业劳动者体、新经济体等。

【三大利益集团】:

以贪腐官员为代表的权贵利益集团;

以垄断企业为代表的垄断利益集团;

以房地产业、资源行业为代表的地产和资源利益集团。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它既包括统计的国家权力

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在横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包括中央和

地方的国家机关在纵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等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权力。

授权立法: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将属于自己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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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范围内的立法事项授予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立法,被授权机关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立法的活动。

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基于

本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全国人大立法:是指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

及于中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法定立法权:即宪法、立法法和其他宪法性法律确定立法主体所能行

使的立法权;

应然立法权:即根据立法主体的性质、地位等情况可以推定的它应当

能行使的立法权;

实然立法权:即立法主体实际行使的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是指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依法

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全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在

国家机构中以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行政机关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

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军事机关立法:是指国家军事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

改、补充和废止有关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决策主体:是指依法决定立法的方法、方针、策略或办法的机构

或个人。

主要立法决策主体:是指依法具有立法决策权的机构或个人,他们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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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决策具有法定的或事实上的权威和效力。

辅助立法主体:是指可以参与立法决策,并对立法决策施加一定影响

的机构或个人。

立法规划:是指有权提出立法规划的主体,对经过立法决策确定的立

法项目进行通盘考虑和总体设计后所做的立法部署和安排。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行使立法权的活动中所

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步骤和方法。

法的草案——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原型

是法律草案、法规草案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指提交给

有权立法的主体审议和表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原型。

立法议案=法律案(立法法使用)=法案——议事原型

是指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就有关立法事项,以一定形式、依一定程序提

交立法主体审议的关于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

议事原型。

由主案和附案两部分组成,是立法程序中由提案主体向立法主体提交

的立法议案。

法的草案是立法议案的组成部分,是立法议案的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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