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律素质是指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所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
依法执教能力的综合反映。主要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律行为
以及运用法律的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本编内容主要是在法学、教育学、社会学
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以教育法制的研究对象为线索,从宏观上对教育法及其实施
的基本涵义和一般原理进行阐述,然后具体从教师如何认识自身、教师如何依法
对待学生、教师如何在学校工作三个维度对法律知识进行了讲解和分析,介绍了
各层面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学校与其他主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从教育
法的运行和维护教育关系主体权益的角度分析了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和学校管理
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教材内容注重理论和实际并重,融入了大量的教育教学中实
践典型案例,力求使教材内容具有严谨性、针对性、系统性、趣味性、实践性;
对现实案例的分析和解答,旨在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施教的水平,使
学习者得到理论上的提升,为自己处理好有关法律问题提供一把钥匙。为教师能
够准确理解教育法律规范、科学分析教育法律现象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支持。
第一章教师如何认识自身
第一节教师的界定
“教师”最初指年老资深的学者,如《史记·孟子荀卿列传》:“齐
襄王时,而荀卿最为老师。”后来把教学生的人也称为“老师”,如金
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一诗:“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儿,属句有
夙性,说字惊老师。”中国有悠久的尊师重道的传统,古代就有“人
有三尊,君、父、师”的说法。《吕氏春秋·尊师》云:“生则谨养,死
则敬祭,此尊师之道也。”古人席地而坐,以西边为尊,故尊称家庭
教师为“西席”和“西宾”。
《师说》中“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即:老师是用来传
播道理、教授课业和解答疑惑的。在中国几千年的灿烂历史中,“师”,
总是受人尊敬,被人爱戴的。老师,是人类文化得以传承的功臣。他
们做的贡献是极其巨大的。
随着教育的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已成为国际教师教育发展的趋
势。早在1966年,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在《关于教
师的地位和工作建议》这一官方文件中提出,要把教育工作视为专门
的职业。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第45届国际教育
大会通过了9项建议,其中第7项建议就是“专业化:作为一种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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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地位和工作条件的策略”。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同样取得很大进
展:著名学者孙喜亭先生提出“教师是向受教育者传授知识、传递人类
文明和传播思想的专业人员”;顾明远先生主编的《教育大辞典》认为
“教师是学校中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
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
为进一步提升教师地位,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我国还以法律形
式明文规定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教育是专业教育。1993年10月
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教师
法》,其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
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此条款明确了教师的法律地位,即“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专业人员”。理解这一内容,可从以下方面思考:
第一,教师是专业人员。我国著名学者厉以贤教授在其主编的《现
代教育原理》中认为,衡量一种职业是否为专业的标准为:(1)必须
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2)必须经过长期的专门训练;(3)必须具
有重服务、轻报酬的观念;(4)必须享有相当的独立自主权;(5)必
须有自己的专业团体与明确的职业道德;(6)必须不断地在职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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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教育人员专业化标准”中提到七条标准:(1)受过长期专
业教育而能运用专业知识;(2)强调服务重于谋利;(3)应属永久性
的职业;(4)享有相当独立的自主性;(5)建立自律的专业团体;(6)
能制定并遵守专业伦理或公约;(7)不断从事在职进修教育。
对照两个标准,审视教师工作,从教师接受入职教育,到教师职
业实践,从社会对教师的要求,到教师的职业操守……我们都能感受
到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必然性,教师专业化是职业专业化的一种类型,
是现代教师职业由经验化向专业化提升发展的必然趋势。教师的专业
化就是要求教师应成为更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普通人所不具备
的那种专业素质的过程,即“个人成为教学专业的成员并且在教学中
具有越来越成熟的作用这样一个转变过程”;是使教师“从普通职业
型转化成专业职业并获得相应专业地位的过程”。其不是以个人意志
为转移的,绝不是孤立的现象,它受到整个社会职业的专业化浪潮的
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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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教师必须“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这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随着教师资格制度、职称制度、人事制度等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一特
征会愈来愈加凸显。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
师的最基本的条件。对于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
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
就不能认为是教师,而分属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
列。
如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下面材料应该对我们有所启发:
美国卡内基财团组织的“全美教师专业标准委员会”所倡导的《教
师专业化标准大纲》,就明确地界定了教师“专业化”标准,它明示了如
下制定专业化量表的基本准则:
(1)教师接受社会的委托负责教育学生,照料他们的学习——
认识学生的个别差异并作出相应的措施;理解学生的发展与学习的方
法;公平对待学生;教师的使命不停留于学生认知能力的发展。
(2)教师了解学科内容与学科的教学方法——理解学科的知识
是如何创造的、如何组织、如何同其他领域的知识整合的;能够运用
专业知识把学科内容传递给学生;形成得到知识的多种途径。
(3)教师负有管理学生的学习并作出建议的责任——探讨适于
目标的多种方法;注意集体化情境中的个别化学习;鼓励学生的学习
作业;定期评价学生的进步;重视第一目标。
(4)教师系统地反思自身的实践并从自身的经验中学到知识—
—验证自身的判断,不断作出困难的选择;征求他人的建议以改进自
身的实践;参与教育研究,丰富学识。
(5)教师是学习共同体的成员——同其他专家合作提高学校的
教育效果;同家长合作推进教育工作;运用社区的资源与人才。
从以上条目中可以看出:教师必须致力于学生和他们的学习,必
须自觉反思与合作以更好地服务于学生。这对我们理解教师的法律地
位很有帮助。当然我们还应该进一步丰富其内涵,在该条文第1条标
准中,也谈到“教师的使命不停留于学生认知能力的发展”。教书育
人是教师天职,我们究竟“教什么书”、“怎样教书”,“育怎样的人”、
“怎样育人”,这是我们每一位老师值得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晚清
实业家、政治家、教育家张謇提到“首重道德,次则学术”,“学术不
可不精,而道德尤不可不讲”,其把做一个怎样的人放在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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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成才成人兼重,欲成才先成人,这是每一个教育工作者,在履
职过程中必须要坚守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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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1:教师的其他称谓:
老师、园丁——流行最广泛的尊称;
夫子、先生——历史最悠久的尊称;
慈母——最能体现“爱是教育的基础”教育原则的称谓;
春雨——最能体现“潜移默化熏陶感染”教育原则的称谓;
人梯、蜡烛、春蚕、孺子牛——最能体现教师奉献精神的称谓;
人类灵魂工程师——最富有哲理的称谓。
资料2:1966年,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发表了《关于教
师地位的建议》,该文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一种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
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而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
技能的公共业务,它要求对所辖学生的教育与福利拥有个人的及共同的责任感。”
资料3.1986年,我国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职业分类
与代码》中,教师被列入了“专业、技术人员”这一类别。
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是加速教师专业化的一个过程的两个层面。教
师资格制度保持专业队伍的纯洁性、专业性;教师职务制度从法律的高度确立了
教师地位及其职业的不可替代性,向广大教师提供了职务正常晋升的保障,为教
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构筑了法律制度保障。
资料4.我国以法律形式规范的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①教师的法
律地位(见《教师法》第三条),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教师地位的专业性和神圣
性。②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作了明确而详
细的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分类和适用、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认定、罚则等诸多方面。③教师职务制度。《教育法》和《中小学教师
职务试行条例》对教师职务的划分、任职条件、教师职务的管理和评审机构进行
了规定。这是学校人事管理的重要制度。④教师聘任制度。《教育法》和《教师
法》都规定,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聘任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任用
教师应以双方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不得随便解除合同。⑤教师考核
制度。这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见《教师法》第二十三条)。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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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奖惩制度。《教师法》第七章明确规定了对教师的奖励制度,对唤起公众和
政府的尊师重教意识,具有重大意义。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对教师的惩罚也
作了相关规定。⑦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都从提高
民族整体素质的高度,要求把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战略措
施来抓(见《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和《教师法》第十八条)。⑧教师工资和福利
制度(见《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教委关于〈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
见》中的有关条款)。《教师法》和其它法规还对教师公费医疗制度、离退休制度、
病假制度、女教职工产假制度、探亲假制度、教职工福利补助制度等作出了具体
规定。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相互依赖,是一种对应关系。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依法治教所要
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我们从法律角度探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目的
在于帮助教师明确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利,有效抵
制各种侵害教师权益的行为。同时,作为教师必须明确:权利可以放
弃,义务决不能放弃,要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必须履行的义务,增强从
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一、教师的权利
(一)法律条文
法律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
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
保障。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
和实验。
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
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一基本权利。在教育教学
活动中,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具体要求及自身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
教学;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
学内容;针对课程设置、学生发展、自身业务提升等进行改革、实验。
2.科学研究权——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
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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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
限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
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活动等权利。
3.管理学生权——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
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教
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
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
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
作出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
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4.获取报酬待遇权——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
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
具体化,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
根据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2)
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意见(京工改办[2006]3号),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
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5.民主管理权——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
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
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该权利对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
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有着重要意义。它主要
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
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
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
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
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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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
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
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
育教学质量;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
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
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
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校教师刘某,工作以来,表现突出,为了提高自己
的学历层次,屡次申请进修,属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
修。刘某进修结束后,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只相当于最低生
活保障金,并被告知:教师进修期间,未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基本工资发放标准等同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刘某不服,向主管部门
提出申诉。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
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
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据此,刘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
行政部门申诉,学校无权扣除刘某工资。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
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
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刘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既是其权利也是其
义务,且其进修行为已经得到过属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刘某参加进修、
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以“教师进修期间,
未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为由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
向杨某支付学费和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行为,刘某可向学校、
属地教委逐级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校语文教师李某参加了市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
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致使他所任教班语文课没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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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依据本校相关规定,按旷职论处。教师李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
定不服,认为校方侵害了其“科学研究权”,遂向主管部门提出了申
诉。
案例分析:
李某申诉理由不成立,学校处理并无不妥之处。
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
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故意不完成
教育教学任务而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学校有权依据相关规
定作出处理。李某“事先未向学校请假,致使他所任教班语文课没有
上”属擅离岗位,未履行教学义务,造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得不到完成,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学校的规定是否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通过会议、
书面、网络等适当方式广为宣传,以做到教职员工应知尽知,若非则
学校应改进。
【案例三】教师王某,英语专业毕业,从事英语教学。两年后,
学校实施人事改革,王某未竞聘上英语岗位,学校根据岗位实际情况,
调其担任语文教学工作。任教后,王某不适应新的岗位,学生意见也
很大,强烈要求更换老师。学校调查后发现,他备课及其简单,不符
合学校要求,教学效果不佳。领导其谈话,但他非但不采取积极的
态度,而是认为学校故意跟其过不去,依然我行我素。于是学校经研
究,认为其不再适宜担任该学科的教学工作,因目前又没有适合的科
目让其担任,故将其调离教师岗,负责学校后勤工作。王某不服,认
为学校侵犯了他教育教学权。遂向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
案例分析:
王某申诉理由不成立,学校并未侵犯其教育教学权。
本案中,王某虽然具备教师资格,但其因能力、态度等问题,未
能尽合格教师之义务,不能履行教师基本职责。因此,不存在侵犯其
教育教学权。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实施正当管理行为,不存在
侵权行为。
我们一定要明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相互依赖,是一种对应
关系。作为教师必须明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决不能放弃,要更加
清晰地认识到必须履行的义务,增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责任感和自
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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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他山之石
香港教育专业守则(节录自《香港教育专业守则》文件/1995年
10月)
1.一般权利
作为公民,专业教育工作者应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及基本人
权。
2.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
作为专业人员,教育工作者有以下权利:
(1)根据专业所建立、保持及执行的专业及道德准则,注册或领取
执照。
(2)在教、学自由的环境中工作。
(3)在教育决策、教学工作、社区关系各方面,参与及影响涉及专
业服务的决策。
(4)对各种资料和观点,包括有争论性问题,运用专业判断加以陈
述、演绎和批判。
(5)通过学习、进修、考察等,维持及提高专业水准。
(6)在教学过程中根据专业判断,因地制宜,因材施教。
(7)拒绝透露在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资料。
(8)争取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
(9)对教育问题公开发表意见。
(10)当其专业服务受服务机构的措施影响时,要求出席有关会议
及发言,并索阅会议文件。
(11)在不损害其专业职责的前提下,兼任公职并得为兼任公职而
享有合理的公假。
(12)拒绝与专业无关的非专业工作。
3.作为雇员的权利
作为雇员,专业教育工作者有以下权利:
(1)谋求与其资历相符的职位,并获公平考虑。
(2)继续受聘,除非通过公正的程序,确立解雇或终止聘任的理由。
(3)在签订聘约前,获得聘任条件及规则的详细书面通知。
(4)享有充分保障个人身心健康、安全及财务的服务环境。
(5)获悉对其本人的评核程序并提出意见。
(6)要求如实获悉对本人优缺点的评核在需要时提出申诉。
(7)不因性别、种族、肤、国籍、信仰、宗教或政见影响其受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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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续聘条件,及其升职机会。
(8)在有任何措施影响其受聘情况时,迅速接获对有关措施的书面
解释。
(9)获得对其投诉的公正处理,并以包括仲裁在内的正当方法解决
纠纷。
(10)参加职工会,参与保障雇员权益的活动。
(11)对不合理的合约条文遵循各种正当途径提出异议。
(12)在申请其他职位时,获原雇主发给确实材料的离职证明材
料。
二、教师的义务
(一)法律条文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
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
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我国现行教师法规定教师应
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此项义务也是教师所担负的“育人”职责和教师的劳动“示范性”
特点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教师的一言一行无不给学生留下深刻的
印象,有的甚至影响学生一辈子。因此教师要时时、处处、事事严格
要求自己,言行一致,表里一致,堪为学生和社会一切人的表率和楷
模。
一定要在思想政治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全面以身作则,
自觉率先垂范,真正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
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
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
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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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
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
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
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
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
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
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
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
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
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
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教师
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
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
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
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
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
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
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当
代知识发展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数量上“暴增”,二是“老化”周期日益
缩短。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
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二)案例分析
【案例】现年11岁的田某在学校学习。2009年9月下旬的一天,
上科学课时,科学教师赵某让学生完成课堂作业,快下课时教师赵某
发现学生田某因贪玩没有做完作业,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撕碎,并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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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回推搡,致使其摔倒,头磕在地上。当时,范感到头晕眼黑,接着
出现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案例分析:
教师赵某未尽到教师应尽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
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
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中教师应尽义务第2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
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任务;第4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
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本案中,学生贪玩、未按时完成作业,属教师教育职责范围,教
师应针对学生实际施以适合教育,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以使其养成
良好习惯,提升学习能力。而教师赵某缺乏法制观念,其行为既侵犯
了学生的财产权,同时又侮辱、体罚学生,且后果比较严重。学生及
其家长有权付诸法律以解决此事。学校应对教师赵某进行教育并给予
相应处理,并积极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三)他山之石
香港教育专业守则(节录自《香港教育专业守则》文件/1995年
10月)
1.教师对专业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应对自己有严格的要求,凡是可以促进学生身心成长的活动,
都应努力不懈地改进,以满足社会对专业的期望。
(2)应坚持专业自主是教育专业履行其社会职责的必要条件,并致
力于创造有利于专业自主的工作环境。
(3)应努力保持教育专业的荣誉、尊严与情操,努力维护专业的团
结,和舟共济。
(4)应通过各种学习途径不断提高专业才能,充实对教育及世界发
展的认识。
(5)应不断促进公众对专业的认识,以维持崇高的专业形象及有效
地专业关系。
(6)应尽其所能提供专业服务,努力提高专业水准,执行专业判断。
(7)应努力把教育建成富理想、具成果的专业,以吸引更多贤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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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应努力增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了解与尊重,促进不同种族之间的
和睦相处。
(9)应致力维持及开拓专业内的沟通渠道,以保障专业的健康发
展。
(10)不应从事有损专业形象的工作。
(11)不应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作宣传。
(12)不应接受可导致影响专业判断的酬金、礼物或其他利益。
(13)以专业工作者身份发言时,应首先声明发言的资格、发言的
身份和发言的实质代表性,若发言涉及某方面的利益,须澄清发言者
与受益者的关系。
2.教师对学生的义务
专业教育工作者应努力让学生认识到,他们是未来社会的栋梁。
因此引导学生发掘自己的潜能,激励学生的探究精神,鼓励学生确立
有意义的人生目标。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应以教育学生为首要职责。
(2)应以学生的德、智、体、、美五育发展为己任。
(3)应对自己的教学质量负责。
(4)应尽力分担改善学习环境的责任。
(5)应根据学生的个别情况及学习能力,尽量因材施教。
(6)对学生的期望,应以学生的兴趣、需要及能力为依据。
(7)在教学过程中,应关心学生的安全。
(8)应给予学生公平的学习机会。
(9)应与学生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关系。
(10)任何时候都以公平、体谅的态度对待学生。
(11)不应因种族、肤、信仰、宗教、政见、性别、家庭背景或
身心缺陷等原因而歧视学生。
(12)应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价值,建立自尊。
(13)与学生讨论问题时,应尽量保持客观。
(14)应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做出理性的判断。
(15)评论学生时应具建设性。
(16)应避免使学生难堪或受到羞辱。
(17)应致力培养学生精益求精的精神。
(18)应培养学生民主精神,教育学生尊重他人。
13
(19)应鼓励学生尊重老师,不作恶意批评。
(20)应确保有关学生表现的报告具真实性和客观性。
(21)非因专业或法律上的需要,不应泄露学生的资料。
(22)不应利用与学生的专业关系以谋私利。
(23)不应将专业性的教学工作交付非专业人士执行,有需要时应
寻求其他专业的协助。
(24)在执行专业职务时若发现有儿童被虐待,应向当局举报。
第三节教师的管理制度
教师什么人都可以当吗?如果一般地来回答这个问题,大多数人都会说“不是”,
因为至少大多数人都知道教师首先必须是一个有知识的人,必须是先接受过教育的
人。有知识的人,就可以当教师吗?先接受过教育的人就可以当教师吗?对这样的问
题,很多人也许会给予肯定的回答。在很长的时间里,人们就是这样看待教师职业的,
教师职业实际上也就是这样。直到现在,很多人仍然持有这样的看法。不管在大学里
接受的是何种专业教育,就可以尝试去一份教师的职业,似乎教师职业真的是只要
自己有一些知识,接受过高等教育就可以从事的职业。在我国建立教师资格制度之前,
的确是这样一种情况,然而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要当教师,首先必须获得教师
资格。
一、教师资格制度
教育是如此的重要,关联到人类的重大利益。在属于教育资源的领域
中,教师是最重要的资源。这种资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福祉,
国家民族的福祉,因此,国家必须通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保证教师的专
业水平,确保教育资源的质量,满足公众对教育的需求。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
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
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教师法》、《教师资格
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
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者,才能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
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没有取得教师资
格的人员,不允许从事教师职业,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教师资格一经取得,
就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依法律的规
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我国教师资格制度重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4
(一)教师资格的分类
《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将我国教师资格分为7类:(1)幼儿园教
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
师资格;(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条件
我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
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
考试合格,有教师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这一
句话包含了教师资格的四个要件:一是中国公民;二是思想品德要求;三
是教育教学能力;四是学历要求。
(三)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的合格与不合格,必须通过严格的考核来体现。根据《教师
法》的规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
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教师资格分类
及其业务水平、知识结构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立。考核的对象包括三类:一
是师范专业毕业的入职者,二是非师范专业毕业的入职者,三是没有学历
的在职教师。
(四)教师资格的认定
具备了《教师法》规定的四项基本要求的中国公民,并不意味着当然
地取得教师资格,其还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法定机构的认可才能取得教
师资格。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教师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
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
定。”
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是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资格审查。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
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
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日起30日内将认
定结论通知本人。
15
三是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
教师必须按照规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我国《教育行政处
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
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认
定教师资格。”第十九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但人员作弊行为的,其
考试成绩作废,并在3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
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
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
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
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
师资格。”
二、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资格只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备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具有
教师资格,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只有被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聘任后,才能成为教师。因此,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双
方平等自愿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
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教师
职务的一项制度。
《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
任制。”《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
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育体制改革与发展纲要》也指出:“积极推进以人事制度和分配改革
为重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对教职工实行岗位
责任制和聘任制。”由校长实施的教师岗位职务聘任制这样一项重要人事
管理制度,已经在各中小学实施开来。
(一)教师聘任的形式
1.招聘。即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所需教育教学
人员。招聘具有公开、公正、直接、自愿、透明度高等优点,有利于发现
和合理使用人才。
2.续聘。一般是指在聘任合同期满后,学校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
续聘合同双方有关的规定和协议既可以与前一合同相同,也可以根据实际
16
情况作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
3.解聘。主要是学校因某种原因不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聘任合同
关系。解聘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是学校在聘任后发现受聘者不符合原定
的聘用条件,有些是受聘者在工作中不称职或违反纪律、法规等。由于聘
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在解除教师的聘任合同同时应有正当理由,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辞聘。主要是教师主动请求学校解除其与学校聘任合同关系的一种
法定行为。由于聘任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教师在聘期间
不能随意撕毁聘任合同,如确实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应通过协商的
方式,双方平等自愿地解除聘任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当程度的对等性。在教师
任命制下,教师的义务多于权利,教师是学校的管理对象,并非管理的主
体。而在聘任制下,教师的权利应当更加广泛,如建议权、报酬权、进修
权、学术自主权、申诉权、专业自主权、拒绝权及其他依法应享有之权。
但聘任制条件下教师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系列义务,诸如遵守
聘约的义务、依法辅导学生的义务、维护学生隐私权的义务等。
(二)教师聘任的程序
实施教师聘任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责任重的系统工
程。《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规定。”当前,教师的聘任受到我国教师人事管理体制的制约,
目前在实践中是这样进行的:各学校教师编制、岗位的数目和基本标准由
上级教育行政机关依据学校规模给出;各岗位的具体人员配置由各个学校
依据实际情况操作,学校一般的操作流程如下: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
3.学校教师聘任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学校教师聘任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核对,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
聘人员名单。
5.学校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学校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三)聘任合同的订立
教师聘任合同是规范聘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是教师聘任
制的基石和载体。订立聘任合同是教师聘任的核心环节。
1.教师聘任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
17
第一、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和共同协
商的基础上签订。
第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学校校长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者本
人订立。
第三、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违反法律和采取欺骗手段
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学校与教师订立聘任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
物或者其他财产。
2.教师聘任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
(1)受聘岗位、工作目标及职责要求;
(2)聘任合同期限;
(3)工作的基本条件和规则;
(4)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待遇;
(5)聘任合同的变更、续订或解除的程序和条件;
(6)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
(7)合同生效日期。
教师聘任合同签订双方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
(1)科研、学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2)项目信息和技术的保密要求;
(3)培训和服务期限;
(4)兼职要求;
(5)学校福利和补充社会保险待遇;
(6)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以及提前通知时限;
(7)其他有关聘任的事项。
三、教师培养、培训制度
教师作为以传授知识和技能,引导年轻一代德、智、体全面发展为主
要工作的专业人员,其自身的知识、能力结构以及思想、道德素质必须不
断改革。学校所培养的人才要能跟上时代的发展,首先取决于教师的思想
观念、知识、能力能否跟得上时代的发展。这也是教师的职业权利恰当行
使的基础。
教师的培养、培训包括对新教师的培养和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两个方
面。《教师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
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
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据此,教师的培养、培训主要通过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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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师范学校的教师进修学校进修。由各级政府在管辖范围内按照教师队
伍建设的质、量及结构比例需要制定教师的培养、培训计划。新教师的培
养计划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预测每年需补充的各科类新教师数量来
制定。在职教师的培训计划,包括脱产进修计划、短训计划和自学指导计
划。在职教师的脱产进修既要考虑地方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需要,又需根
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一)教师培训的责任
教师培训的责任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会相
关部门以及教师本人。《教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
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这一规定要求各级政府把组织教师培训当作一
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创造有利条件,促进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进
行。同时,接受教育培训也是教师应享有“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
的权利,并应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师素质的提升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因此,《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部门应支持教师的科研实践活动、社会调查活
动,为教师培训工作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二)教师培训的内容
《教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
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
务培训。”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国特社会主义理
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以及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等。对教师的
业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提升和教育理念的更新。教
育教学能力是教师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教育理念则是支配教师教育行
为的灵魂,先进的教育理念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
(三)教育培训的途径
教师培训的途径主要有入职培训、学历补偿培训以及提高培训。
入职培训(或称职前培训)帮助刚刚入职的教师掌握所教科目的教材
内容和体系,了解教育教学规划和学生状况,使新任教师能够正确传授学
科知识。
学历补偿性培训通过离职或函授等培训方式,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学历
的教师进行补偿学历的教育。提高培训对已达学历要求的教师进行提升教
育教学素养的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层次,提升其反思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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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和改革的能力。
提高培训的形式主要有骨干教师培训、知识更新与新技术应用培训、
教育科研能力培训等。教师培训主要由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学院、其他综
合性或师范性大学按照国家规定来承担。学校本身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
织校内教师培训。
四、教师考核制度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推进教育创新、全
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主导力量,是学生增长知识及思想进步的指导者和引路
人,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社
会发展的浪潮给传统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课堂已经不是封闭的圣殿,
而成为开放的复杂的社会课堂。这些变化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我是一个
称职的教师吗?
(一)教师考核制度的含义
教师考核是指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和教育法
规授予的管理权限,以及根据本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的具体情况,按照考核
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教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查,评价教师
的教育教学水平的管理活动。这是对教师行使职业权力的实际状况及其所
体现的能力水平进行考查的制度。
(二)教师考核制度的作用
目前,对教师进行考核已经成为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
师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影响到教师的
切身利益,也涉及学校的长远发展。在考核中,通过对教师的德、能、勤、
绩的全面了解和评价,使教师履行职业义务的业绩得到适当的肯定,并明
确今后努力的方向。同时,考核的结果还可以作为教师提职、普薪、奖惩
的依据,使考核的结果与教师的切身利益密切联系,形成激励、竞争机制,
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教师综合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教
师人尽其才。
(三)教师考核的原则
教师的考核应当充分尊重教师教育教学自主权,体现教师是教育事业
发展的依靠力量。因此,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客观,就是要求实事求是、全面地反映教师的实际情况,作出客观、
合理的评价,不能凭主观印象评价、考核教师,防止考核工作的主观性、
片面性。
公正,就是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工作,要一视同仁,不
20
偏不倚,不能宽严不一,有亲有疏。
准确,就是对教师的工作评价要恰如其分,不要过分夸大或缩小教师
某一方面的优、缺点。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包括被
考核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这样才能使考核结果准确无误。
教师考核工作只有实事求是,按照一定标准公平开展,是考核的结果
能够准确地反映教师的事实水准和工作业绩,考核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
用。
(四)教师考核的内容
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四个
方面。
政治思想主要包括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两方面。政治态度主要指教师
要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主张,努力学习
党的思想理论。职业道德主要强调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
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等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水平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两个方面。专业知识水平
包括教师的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科学知识、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等。业务
能力主要包括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讲解
能力、组织辅导能力、科学研究能力等。
工作态度主要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所具有的工作积极性、责
任感和事业心。工作态度主要通过教师履行教育教学义务情况、责任心以
及创新精神等方面来表现。
工作业绩是指教师在本职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中所取得的
成果和贡献。对工作成绩的考核可以用工作量、学生的成绩情况、学生全
面发展的情况以及在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中所取得的学术论著等具体指
标来反映。
(五)教师考核的实施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通常包括课堂观察、学生测试、学生评价、同行评
价、教师自我评价、综合评价等内容。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
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教师考核的执行机构和
监督机构。教师考核的主要机构为聘任教师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同
时,为了保证考核的公正、客观、顺利,教育行政部门要执行监督和指导
职能。
21
《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
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这些原则要求实事求是,对教
师成绩作出合理评价。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徇私情。同时要
用发展和辩证的眼光看教师,作出与其实际表现相符合的评价。
《教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的依据。”这是对教师考核结果效力的规定。考核结果一般分为
优秀、称职、不称职等层次。考核优秀是优先晋级、晋职的依据,考核称
职是续聘和正常晋升的依据,考核不称职是低聘或者解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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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学生对教师尊敬的惟一源泉在于教师的德和才。——爱因斯坦
教育,当所有的教师都尊重它,都把它当作生命一样神圣的时候,别人就不能不
对它肃然起敬。——管建刚
谁肯认真地工作,谁就能做出许多成绩,就能超出众。——恩格斯
2.教师资格认定条件(选自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下列义
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能够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
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
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
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其他大学专科毕
业或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科毕
22
业或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
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
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
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者应具有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
学工作的需要。使用专用体检表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
格。
第二章教师怎样对待学生
教师怎样对待学生,这是一个教师怎样塑造世界的问题。诗人海涅写道:每一个
人就是一个世界,这个世界是随他而生,随他而灭的。反复诵读这诗句,促使我们思
索每一个生命都是一个大千世界。
老师,你是否想过:你面对的每个孩子,都是一个独特的存在,以与众不同的面
貌呈现在你的面前?你的教育方式在每一个孩子的灵魂里都会深深地烙刻着一个世
界的痕迹?
老师应竭尽所能,让每一个世界变得生动、快乐,富有尊严;
如果是这样,即使他们的世界在漆黑的夜晚也能有有闪烁的星,即使身处人生
的十字路口也能很快地走出茫然。
第一节学生的权利就是教师的责任
作为教师,教育的对象就是学生,教师应该如何对待学生?是教师首
要回答的问题。有人说教师对学生要“视生如徒”、“视生如子”、“视生
如友”等,这些都是从职业伦理的层面赞美良好师生关系。从法律角度,
教师要依法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相对于教师来讲就是教师的责任。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哪
些权利,首先要了解学生都有什么权利,了解哪些行为会侵犯学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3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都规定了学校教师
应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重要内容。现实中存在诸多侵犯学生法律权利的
现象,需要引以为戒。
一、关于停课的问题
受教育权是学生非常重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对义务教育对象入学条件是这样规定的: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
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
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现实中,虽然儿童的入学权基本得到
了保障,但是仍然存在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现象,需要引以为戒。
在某些情形下,停课是对学生上课学习权的侵犯。我们教师对于停课
并不陌生,它在我们教育教学实践中仍然比较普遍存在。
1.“停课”是适当的教育手段吗?
现实中教师因为学生未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回家做作业,或让违反纪律
的学生回家“闭门思过”,或禁止差生上观摩课等做法,非常不妥。学生
犯了错误,教师进行批评、教育乃至处分都是正常的事情。但停课的做法
容易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要慎将“停课”作为惩戒学生的一种手段。
否则很可能因为由于停课导致学生跟不上教学进度,给学生造成学业影
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些规定,
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剥夺、限制公民的受教育权。因此教师不
宜动不动就用停课的手段。
2.有个别学生扰乱课堂教学秩序应该怎么办?
有时候,教师迫于无奈,将严重扰乱课堂秩序、不听劝阻的学生暂时
逐出课堂。此时教师认为:受教育权也是这样的,违纪的学生享有受教育
权,但其他的同学也享有受教育权;如果不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受教育权进
行必要的限制,必然会影响到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所以,如果不将严重
扰乱课堂纪律,不服管教的学生逐出课堂,其他学生听课权就无法得到保
证。
在一定的情况下,教师对违纪的学生采取必要的措施,实施必要的惩
戒,进行必要的管理是恰当的。只要这些措施、惩戒和管理等是在法律的
框架中进行的,就是可行的。
但是,教师切记:停课只能针对那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
24
致使教师无法进行正常教学的学生。假如学生的违纪情况比较轻微,或者
没有影响到同学的听讲和教师的授课,不宜对其实行隔离出教室的惩戒。
因为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教育权包括许多方面,如参
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使用教学设备、图书和利用
教学设施的权利,在学习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的权利,完成规定的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教育证书的权利等等。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听课的权
利。只要学生没有扰乱课堂秩序,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那么,
他就有权利听课,教师不能剥夺该生的受教育权。
实践中教师采用将学生隔离到教室之外的措施的时候,应当考虑以下
这些问题:
第一,教师对学生采取将其隔离出教室的措施前,应当先用一些例如
警告之类的措施对其加以制止。
第二,对学生采取隔离出教室的惩戒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措施,所以教
师在实施时一定要考虑到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使之符合教育教学的规
律,尽量使其能够对学生起到好的教育效果。
第三,对学生隔离出教室的措施实施时,任课教师应当与学校有关部
门,如学校的德育处联系,由德育处或班主任等其他人员对其加以监督、
训诫。而不能简单地将学生赶出教室了事。这样一方面不利于加强对学生
的教育,另一方面学生假如发生一些意外情况的话,学校、教师就会因为
失去对学生必要的监管而承担责任。
第四,任课教师下课后,一方面要配合德育处和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后
续的教育,另一方面,当学生情绪稳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时,教师应当
及时给他补课,使其不至于落下功课,最终导致破罐子破摔的现象出现。
二、关于体罚、教育惩戒的问题
现实中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屡屡不断,其原因之一是教师对人身权缺乏
基本的法律认知。
1.人身权的含义是什么?
人身权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
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人身权利的基本内容,是指自然人和
法人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
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身份权主要包括:监护权、
配偶权、荣誉权、亲权、亲属权等。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三方面。第一,肖像制作专有权,即肖像权主体可
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以任何合法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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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是专有权,就意味着他人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制作其肖像。第二,专有使
用权,即自然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合法的方式利用自己的肖像,并获
得财产利益。第三,利益维护权。笔者得知,个别教师在进行学校的招生
工作中,将学生集体照片中某学生的个人肖像放大,未经本人同意单独制
作成广告,导致纠纷。即便是正面宣传,而且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但是随
着人权日益被重视的法律形势,这样做法并不提倡。
从近些年发生的侵权案件来看,中小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
姓名权、隐私权等是“重灾区”。健全的人格的形成是一个从小到大的长
期过程,每个人都可能面临着怎样让自己的人格更加健康协调发展的问
题。校园是学生人格形成和健全的重要场所,在校园中倡导人格权的尊重
和保护非常重要。学生的人格权是不受任何人侵犯的,侵犯了学生的人格
权,会使他们得不到他人的信赖和尊重,会造成他们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
的创伤。
人格权本身也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随着人类社会、经济、文
化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人格权的重要意义日益凸现,人们越来越意识
到作为社会中的人,依法享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名誉、
肖像等等人格权利。由于我国对于公民的人权保护的扩大,有了许多新
的人格利益,其类型与具体内容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新的人格权将受
到重视和保护。校园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应受到高度的重视,杜绝在教
育管理中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发生。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
成部分。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身份权与人格权一起共同构成了人身权法律体系。
2.法律关于体罚是如何界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
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
歧视。”该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
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
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体罚学生,
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何谓体罚?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我国教育法规尚无明确具体的界定,
26
这也为实践中判断体罚行为和辨别正常的教育行为与体罚的区别带来了
一定的困难。不少教师反映,由于严格禁止体罚学生,而对体罚与非体罚
的界限又无明确规定,在教育中感到十分为难。例如,对于不遵守纪律的
学生或上课打瞌睡的学生,教师让学生站立以示警示的通常做法算不算体
罚?让学生站多久是体罚性的罚站呢?
从字面意义看,体罚就是身体惩罚。因此我们可以将体罚解释为学校
教学人员或其他人员对学生实施身体惩罚的行为。对于体罚而言,使学生
的身体受到损伤是一个主要特征,因此无论教师是否亲自(亲手)实施惩
罚行为,只要学生身体受到损害或产生不适,都可以归为体罚,如打耳光、
打手心、扯耳朵、罚跪、罚晒、罚冻等。变相体罚是一种具有隐蔽性、欺
骗性的体罚行为,如罚抄作业等。
3.如何辨析体罚和教育惩戒
为了教师能够更好地依法执教,我们尽量对“体罚”和“教育惩戒”
做出辨析。
例如,2002年4月5日,某小学教师齐某在上课时,逐个检查学生家庭
作业的完成情况。当检查到未完成作业的学生时便让其站起来。当时共有
包括学生王某在内的12名学生未完成作业。王某站了约20分钟,突然晕
倒在地,牙齿碰掉两颗,住院共花医疗费583元。为此,王某家长到学
校,要求学校赔偿。理由是教师齐某的行为是体罚行为,是违法的,由此造成
的损失应当由学校赔偿。而教师齐某则认为其行为是为了将完成作业的学
生和未完成作业的学生加以区分,是教师享有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是一种教
育管理手段,不是体罚。
例如,某小学生上课期间3次捣乱喧哗,影响其他同学上课,教师罚其
在教室外站了10分钟。家长认为教师的行为剥夺了其子女的受教育权,
请求赔偿。
上述两个案例涉及到的罚站,究竟是体罚还是教育惩戒?对学生的惩
戒,主要适用于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侵犯其他学生权利的情形。教师对未
完成家庭作业的学生采用科学的方式进行教育管理应是必要的,一般只应
采取督促方式。第一例中,教师未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身体状况而对学
生进行长时间罚站,不符合惩戒措施的必要性原则,已不是合理的惩戒(管
教)行为,而是一种变相体罚的侵权行为。第二例中,学生在上课时多次捣乱
喧哗,影响到教师上课及其他同学听课,教师基于全班学生共同学习之目的,
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在合理而必要的范围内,在符合惩戒目的正当性、惩
戒措施相当性等原则下,让该学生到教室外短时间罚站,与全班学生依法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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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之权利被剥夺的情形相比,不可相提并论。故学生家长请求赔偿没有
依据。
有关专家认为,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须遵循以
下原则:
(1)目的正当性原则
目的正当性原则,是指学校和教师所采取的惩戒处分,要有明确而正当
的理由,应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教育目的。而不能单纯为惩戒而惩戒,强
制被惩戒学生顺从教师和学校意志。如,一天熄灯后某男生宿舍有两人说
话被扣班级德育积分。第二天早自习时,班主任拿到扣分单,很是生气,便将
该宿舍的8名男生叫到教室外面,想查出是谁在熄灯后说话。结果8人都
说不知道。班主任一气之下,让8人都在教室外面站着。有错才有罚,此乃
正义之基本原则。案例中的情形缺乏正当理由,使无辜的学生被惩戒,因个
别学生而累及全体学生。这样就削弱了惩戒的威慑力,非但达不到应有的
教育目的,而且会加重学生的逆反心理,造成师生间的隔阂。
不正当性的情形有:学生的过失轻微(如仅仅因为学生的一句话就大打
出手),教师存在过分冲动等人格缺陷,教师心理压力大、自我调适能力差、
实施情绪性惩戒如拿学生出气等。
(2)惩戒措施的必要性和程序性原则
对学生进行惩戒须依据正当程序、采取适当措施为之,而惩戒事由与
惩戒措施须保持均衡,即不超出合理而必要的范围。
惩戒措施的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是指应选择对学生的学习
生活影响最小、对他们权利限制最少的手段。打个比喻说,就是“不可用
大炮打麻雀”(用鸟即可)。惩戒措施是否适当,应就个案来考量,不应一
概而论。除了考虑学生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外,还应充分考虑学生有无承受
能力、学生的体质、年龄、性别、生理、情绪状况、过去的行为记录等。
惩戒措施要让学生及家长知道。措施必须明确,让学生了解哪些行为被禁
止,哪些行为被期待。在实施惩戒时应前后一致,不能实行差别待遇。惩戒
措施主要适用于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侵犯其他学生权利的情形。至于学生
在学习上达不到要求,一般应采取教育性措施。例如,学生未完成作业,一般
应通过督促方式,不能因学生做错了作业而“打耳光”、不准吃饭等。
惩戒措施的程序性原则是指长时间的停学、开除等,则需具备正当程
序要件。虽然正当程序无固定的内容,需根据时间、地点和环境而定。但
是,一般而言,惩戒学生应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实施惩戒前,由学校学生管理
部门(如教导处、政教处)书面告知当事学生及监护人,并告知惩戒事由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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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受到的惩戒形式。如果学生留校会对他人、学校财产、教育秩序构成即
时危害,也可立即加以惩戒而事后尽快通知。②允许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
辩权。③学生受到严重的惩戒,可要求举行听证会。参加听证人员应当包
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
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④对学生作出严重的惩戒,要经校务会
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备案。⑤通知被处分学生,并告知
学生申诉权。
总之,惩戒权的行使应以教育目的为准则,并考量受惩戒学生身心成
长的特点,尊重学生的人身权。ii
三、关于如何对待学生服饰的问题
学生是一个特殊的体,其主要任务是在学校中学习,在学校里,学
校为了达到一定的教育教学目的,可以对学生的服饰提出一定的要求。因
此,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学生的服饰、穿戴、发型提出了一些要求和建议。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规定的小学生行为规范之一就是“穿戴整洁”。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规定“穿戴整洁,朴素大方。提倡穿校服,头
发干净整齐,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配戴首饰,不穿高
跟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为学生统一制作校服。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学
生的组织纪律性,表现学生的朝气蓬勃,减少贫富差别对学生的心理影响。
在我国,学校和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服饰均提出一定的要求。很多
学校也制定了一些学生统一着装的具体标准,例如夏天男生不准穿无领无
袖的背心,女生不准穿超短裙等等,还有很多的学校根据《中学生日常行
为规范》的建议,统一为学生订制了校服,这还是有很多好处的。但其中
也有很多的问题。
案例:学生被撵出课堂而含恨自尽
陕西省铜川市省煤炭基建公司第二中学高一(2)班学生王文生,某
年6月2日到学校上课时,内套一件被青年们称为“一把火”的红衬衫。
他的显露的红衣领子被班主任孙刚发现。孙老师当即责令王文生脱掉红衬
衣。平日少言寡语的王文生不愿当着男女同学的面脱衣服,要求去教室外
面脱。孙刚不准,强令王文生在教室里脱。自尊心很强的王文生坚持不脱,
并回到自己的座位坐下。孙刚走过去揪住衣领把王文生拖出座位,把他的
语文书和本子从后窗扔下楼去,大声喊道:“出去!我这个班不要你,以
后别来了。”此后,班主任和学校一直未同家长通报情况。直到6月14
日晚入睡前,王文生对奶奶说:“老师欺负我,我他说理去。”次日早7
时半左右,王文生在铜川市公园湖投湖身亡。iii
29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教师孙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孙某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王文生身体表达权自由。表达的方式多
种多样,其中不仅包括语言,而且包括手势、表情、发型、书画等。这些
方式可以在各种活动中运用,如演讲、演戏、音乐、电影、广播等。人的
穿着打扮也是表达思想和见解的一种方式。在喜庆节日里,人们穿着鲜艳
漂亮的服装,表达兴奋快乐的心情;在丧葬场合,人们穿着庄重,佩带黑
纱白花,表达沉痛和哀伤的心情。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服饰爱好不同,
俗语说“穿衣戴帽,各有所好”。有的愿意穿得雍容华贵,有的愿意穿得
朴实无华。一般来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公德,他人无权
干涉。案例中,学生王文生只是穿了一件红衬衫,并且是穿在里面,仅露
出红衣领。无论从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角度看,王文生穿红衬衣都是无可非
议的,对个人和他人都没有任何损害,是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人无
权干涉。但是孙某却横加干涉,让王文生当众脱掉,这显然是侵犯了王文
生的权利。
第二,孙某的行为损害了学生王文生的人格尊严。本案中,教师孙某
让学生王文生当着全班男女同学的面脱掉衬衣,这是损害王文生人格尊严
的行为。王文生为了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拒绝当着男女同学的面脱下衬
衣,要求到外面去脱,应当说是合理合法的,而教师孙某却强令他在教室
里脱,这显然是损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孙某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王文生的受教育权。在本案中,王文生
穿了一件红衬衣,这一行为并不影响课堂秩序,教师不能以次为理由将其
赶出课堂,剥夺他的受教育权。然而,教师孙某却以学生王文生穿红衬衣
为由,强行把其逐出教师,孙某的做法无疑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王文
生的受教育权。
学校和教师对学生服饰提出要求时,必须把握合理要求和不合理要求
的区别,不能侵犯学生的个人自由和权利。
四、关于对学生进行搜身的问题
【案例】哈中学生遭搜身屈辱校园搜身风波暴露师德盲区
哈尔滨东方红中学高一·二班学生许枫(化名)返校不久,正和同学们
上晚自习。这时,班里一名男生到班主任老师反映说,他的500元钱
不见了。班主任老师听后,立即来校长和教导主任,趁着晚自习仍未结
束,老师们留下了当时班里所有的男同学。
30
在校长和老师的监督下,4名班干走上讲台。4人中的3名班干先对
组织委员进行搜身。接下来,再由组织委员搜这3名班干。随后,再由4
名已经证明清白的班干搜其他男生。iv
有的教师认为,没有做亏心事,就不怕别人搜查,只要能证明自己的
清白,让别人搜查一下又怎么了?这种传统的思维实际上是与现代的法律
规定相违背的。因为每个公民都享有自己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公民的一
种基本的权利,如果对搜查这种限制人身权的强制手段不加以一定的限
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便很难保障。
搜查只能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除公安、检察、国家安
全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无权对他
人进行人身搜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学生在学校应当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但学生仍然享有其人身自由不
受非法剥夺,身体和个人物品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学校和学校教师没有
权利对学生的人身或学生宿舍中的私人物品进行搜查,包括被怀疑的学生
进行搜查,明确认识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班主任在接到学生举报指明某
个学生实施偷盗行为,教师需要对本人进行了解和教育时,应对学生进行
单独教育,为学生能够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创造一个好的成长环境是非常
重要的。我们不能为保护一个学生的财产权利就忽视另一个学生的人格尊
严。
值得注意和思考的是,即使是能够当场查出实施偷盗行为的学生并
回学生丢失的物品,让一个小学生在众目睽睽之下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
并不会产生好的教育效果,实际上的结果往往是,被公开揭露的学生受到
同学的歧视,不愿意再进入学校上学,为了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学生家
长不得不选择转学。有的学生则出现性格孤僻,或对他人采取暴力行为,
也有的学生承受不了同学的指责而轻生。
五、关于拆看学生信件、查阅学生日记的问题
1.拆看学生信件的问题
在我国,已经发生过多起因为教师拆看学生的信件导致学生自杀的事
件发生。尽管教师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了解学生的思想,防止学生早
恋或有其他不良行为才拆看或隐匿学生的信件,但这种违法的行为是不可
取的。从法律上,班主任不可以隐匿或拆看学生的信件。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
行通讯而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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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
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
《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
信秘密和邮政安全的责任。为此《刑法》还特别规定了侵犯通信自由罪,
即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
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私自拆阅学生的信笺,侵犯了学生的通信自由,
同时也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教师应当通过自己认真的工作和耐心的谈心
来解决学生的问题,否则,矛盾激化后反而难以处理。
2.查阅学生日记的问题
作为一种自由性的写作,日记给了学生一个独有的心灵空间,给了一
方宣泄个人情感的田地。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有的学生在日记本上加了
锁,还有的学生将不愿让别人看到的日记页张用粘胶纸粘起来。所以,无
条件地收阅学生的日记,这是不尊重学生隐私的表现。
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当中,许多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出于教育教学的
目的,经常会要求学生定期上交自己的“日记本”。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
两个:一是培养学生写作的能力和写作的习惯,使学生在日积月累中提高
自己的写作水平;二是使教师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如果教师在“日
记”中发现学生存在心理隐患、情绪波动、不良行为前兆等情况时,可以
及时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加以解决。
可是针对教师的这种做法,许多学生,尤其是高年级的学生,往往都
存在着逆反的心理,所以他们通常都有两本日记,一本是记录自己真实思
想感受的,是真正的日记;另一本是交给教师的,属于应付检查的“日记”,
实质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日记。
虽然教师明知学生交给自己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日记,但其依然将
其称为“日记”就有所不妥了。因此,我们建议可以将学生上交的作业称
为“习作本”、“谈心本”等,避免使用“日记本”的叫法,以免使学生产
生误解和逆反的抵触心理。另外,对于学生在“习作本”、“谈心本”上记
录的事情,如果确实属于学生的个人隐私,教师应当对这些属于个人隐私
32
的内容保密。因为一旦学生的隐私泄露,可能会使学生遭受巨大的心理压
力和打击,有损于他们的身心健康,使他们失去对教师的信任,有时甚至
会导致学生做出一些极端的行为,而教师也会因为泄露学生的隐私而要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关于对学生批评用语不当的问题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交流工具,而教师的语言则直接决定着
教育教学的效能,它不仅深刻地作用于学生的心灵,而且还通过学生作用
于家庭和社会,不仅影响学生学习期间的成长,也影响着他们一生。因此,
教师的语言应力求做到文明规范,以利于展示教师崇高的精神境界,催化
师生情感共鸣。
【案例】老师体罚侮辱致学生跳楼自杀案
2003年4月12日,按照学校的要求,丁婷(化名)应于上午8时
到校补课,未按时到校,其班主任汪宗惠询问了她迟到的原因,用木板打
了丁婷,并当着丁婷某同学的面对丁婷讲:“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
连坐台都没有资格。”谈话过程中,丁婷一直在教师办公室哭泣。10时
30分,丁婷回到教室上课,第三节课是汪宗惠的语文课,整节课丁婷都
趴在桌上小声哭泣,并写下遗书,丁婷在遗书中表达了对被告人汪宗惠及
家庭、社会的怨恨,然而汪宗惠对丁婷在课堂上的表现没有过问。下课后,
被告人汪宗惠也未注意丁婷的去向。12时29分左右,丁婷从该校中学
部教学楼八楼跳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中午12时50分死亡。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汪宗惠在教育学生时经常打骂学生。丁婷在初
二下学期后,学习成绩下降,经常迟到,并有早恋现象,丁婷的父母因感
情问题发生矛盾对她有一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宗惠作为一名从教多年的教师,应当明知体罚学
生和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贬损,仍实施
该行为,足见其主观故意。客观方面,被告人汪宗惠当着第三人的面,实
施侮辱行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公然”性,且引发的后果严重,属“情
节严重”。因此,被告人汪宗惠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纵
观全案,丁婷之所以跳楼自杀,除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各种压力外,被告人
汪宗惠的言行是引发丁婷跳楼自杀的直接诱因。被告人汪宗惠的行为不仅
贬损了丁婷的人格尊严和名誉,而且产生了严重的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
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制裁。鉴于被告人汪宗惠是
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不深,庭审中有一
33
定悔罪表现,且丁婷跳楼自杀确系多因一果,加之被告人汪宗惠又具备缓
刑的管教条件,可适用缓刑。v
七、关于没收、毁坏学生的物品及高价向学生索赔的问题
在教育生活里,发生侵犯学生财产权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教师在
侵权时,往往自己毫无意识。
1.没收学生物品的问题
为了保证学校秩序,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学校一般都会要求学生禁
止将与学习无关的物品带到学校。一旦教师发现学生违反规定,就有可能
将该物品收缴,这是合情合理的。
有的教师因学生不认真听课,拿走学生的玩物。如果教师将收缴学生
的物品保存在自己手里,就应当对该物品负责,如果一旦发生丢失、损毁
等情况,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教师没有没收学生财物的权利。
没收财产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没
收其财产的一种处罚措施。有权决定没收财产的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如
公安机关、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等;没收财产的处罚只能针对非法获得或持
有的财产;没收财产的处罚决定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学校不是国家机关,针对学生在上课时携带不应当携带的物品,学校
是没有法律理由予以没收的。
所以,在收缴学生物品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如果是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例如淫秽书刊、、支
等等,必要时应当将这些违禁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并非所有学生违反规定带到学校的物品都要没收,对于一些情
节轻微或者偶犯的学生,可以在批评教育后,责令他们今后不要将违规物
品带入学校就可以达到教育目的了。所以,在能不收缴又能达到教育目的
的前提下,尽量不要收缴学生的物品。
第三,教师收缴学生物品后,代替保管的时间不宜过长,因为这样一
方面有侵犯学生财产权的嫌疑,另一方面,时间过长也容易引起教师遗忘、
物品丢失等意外情况的发生。所以,教师收缴学生物品后,应当在短时间
内返还学生或者通知家长来领取。
第四,教师在收缴学生物品后,一定要进行妥善保管,以防丢失。
第五,对于贵重的物品,一般应通知家长亲自来取。
2.毁坏学生物品的问题
笔者得知,曾经有一位班主任上自习课时在教室里巡视,突然发现学
生杜某见自己走近后立即将一本书藏进书桌,班主任立即要求杜某将书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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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结果发现是一本武侠小说。素来以对学生严厉著称的班主任立即在
班中严厉批评了杜某,并当众将杜某的书撕烂。
班主任此时的行为是不当的,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具体说,书的所
有权属于学生杜某,杜某即对自己的书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班主任已经将杜某的书撕坏,已无修复的可能,此时杜某可以要求班
主任赔偿同样的小说或者赔偿等价的钱款。
实践中,教师收缴物品丢失或者学生多次携带玩具等非学习用品在课
堂上玩,教师气愤之下,当众将玩具摔坏等,从法律方面分析,教师的上
述做法,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所有人的财产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
致使财产损坏不能修复,或者原物已经灭失,不能返还的,所有人可以请
求不法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所以老师不能以毁坏学生财产的方式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3.向学生高价索赔的问题
笔者得知,某小学二年级的两名学生在课间嬉闹时,不慎将班中的电
视机遥控器摔坏。学校的总务处按照学校制订的《公物损害赔偿管理办法》
的规定,要求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价格,即损坏一个遥控器要赔偿100
元的价格进行赔偿。而两名学生的家长认为,这种遥控器的市场价格仅有
20元,所以拒绝按学校的要求进行赔偿。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两名学生
在闹中摔坏遥控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学生对遥控器的损
坏负有过错,对此损坏结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学生损害学校公物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两
种。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对财产损害程度较轻的情况,也就是财产的主要
部分没损坏,基本功能没有受到大的影响,经过修理可以发挥原有的功能。
折价赔偿是指被损坏的财产无法恢复原状时,将原财产的价值折合成相应
数量的人民币给付受害人,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学校因为遥控
器损坏严重,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的费用不合算而要求学生赔偿时,应当
将遥控器折合成相应的人民币,其价格应按该遥控器的现行市场价格,如
果年代较长的公物,还应减去折旧费。
各学校制订有关公物损害赔偿办法应当注意,赔偿的数额应当合理,
使其确实与被损坏的公物基本等值。学校一些消耗品或者在正常使用中也
很容易损坏的物品不宜对学生追偿,例如化学实验室使用的试管在学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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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加热时破碎,就不宜让学生赔偿。对于一些特殊的物品,可以制订一些
特殊的条款。例如学生丢失、污损学校图书馆的书籍时,赔偿的标准一般
要高于书籍本身的定价。这主要因为,年代久远的图书一般定价较低,与
目前的实际价值不符。有的图书不再印刷,给图书馆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所以一般情况下,图书馆可以要求丢书的学生按定价赔偿后自行重新购
置,也可以要求其购置同版本的书赔偿,对于已购置不到的图书,学校可
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加倍赔偿。因为此时给学校图书馆造成的损失已
经难以用书籍的定价来弥补。
相关链接
美国教育法律中的学生权利及其保障研究(摘录)
★言论和自由表达的权利
言论和自由表达的权利是指学生可以就政治的、社会的和经济的问题表达自己的
观点的权利。
1995年,15岁的约翰·廷克和他的妹妹玛丽·贝思以及他们16岁好朋友丹尼斯·艾
克哈德特参加一个计划戴着黑臂章,悄悄地去学校进行反越战活动的组织。行政官员
们听说了这一计划,再加之害怕问题,决定调整政策,禁止佩带臂章。如果不摘掉臂,
就将被停学。廷克和艾克哈德特按原计划佩戴臂并拒绝摘掉它们,结果被停学了。他
们的父母提起上诉。为了答复原告人,美国高级法院列举了学生的权利范围,因此这
一案例——廷克指控德·莫伊内斯独学区,就成为衡量学生是否有言论自由的标准。
法院规定,要证明一个人是否触犯了禁止发表特殊言论的禁令,校方必须证明,他们
的行为“不仅仅是为避免不受欢迎的观点而带来的不舒服和不愉快而造成的。”学生
的行为“影响班级工作、扰乱秩序,或者是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时,需要被禁止。如
果不存在加以限制的如此充足的理由,宪法所保障的学生言论自由权便得以实施。但
是,公立学校的言论自由是受限制的。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裁决的廷克诉德*
莫伊内斯独立学区这一案,可以成为学生言论自由权的分水岭。在廷克案例中,受保
护的言论自由隶属于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问题。但对学生罪犯不予保护,在课堂
里或在管理人员面前侮辱教师也不受保护。
★有关停学、开除和转学方面的权利
学生可能因为不遵守合法的规定被开除。学生也可以被勒令退学,被排斥在学校
之外达十天左右——这对于非严重违反校规者是常见的事。开除是指将学生排斥于学
校之外半学期、一学期、一学年;对于严重违反校规和出现犯罪行为者则永久性地排
斥出校门之外。美国法院一贯主张,学生既然十分珍惜求学的机会,就应该在被开除
前享受到适当的诉讼程序。当然,提供给学生正当手续的程度在开除时间长度的直接
36
比例方面有所不同。
学生应该享受适当的教育利益,而不能置本来在适当的程序条款中所要求的最低
限度的程序于不顾,任意剥夺他们的权利。再者,法官认为,遭到停学的学生“必须
被给予某种形式的警告通知和提供某种形式的听证会”,包括“给予(他们)解释事
情真相的机会”。同时“作为基本规章的警告通知和听证会应该制定一套责令学生退
学的相关程序”。在把这些规则应用于停学中时,最高法院补充道,更长时间的停学
或开除应该相应制定更精确的预定诉讼程序。
★避免体罚的权利
体罚可以定义为教育者所使用的诸如击打、鞭挞或拍打学生身体有关部位,并因
此造成学生肉体痛苦的行为。尽管体罚使用广泛,但是却一直是人们讨论和争议的内
容。从教育的角度来看,常常视其为一种必要的、合理的惩戒措施。反对者认为,就
其情况而论,它是一种陈腐的、残酷的和非人道的行为。
许多州立法机构禁止在公立学校使用各种形式体罚。哪里的州相关法律对这个问
题保持沉默,哪的地方学校董事会就会对此有更多选择权利,如果他们选择他们就会
禁止体罚学生。不过,在州的成法规明确允许进行体罚的地方,地方学校董事会则以
提出一些规定,但不能禁止体罚的使用。在这种况下,许多学校董事会制定了较为详
细的政策来限体罚手段的使用。违反这些政策规定的教师可能会解雇,对于过度的体
罚学生、基于对学生私怨的体及不合乎情理的体罚,有可能被提出法律指控。
★隐私权
对的保密。美国国会1974年制定的《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规定了
学生的隐私权。该法中也包括这样的规定,即学校要采纳和公布获得的程序,
还要解释信息是如何被删除的。《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规定,第三方要获得学生
的档案必须征得家长的书面同意。该法的一个修正案,巴克勒修正案规定,如果禁止
家长看孩子的完整档案,就要收回联邦基金。
就此,美国教育管理者认识到应该制定有关的规章,包括制定允许获得学生
档案的程序、记录获得的那些人的情况、允许家长和学生向档案提交外部的
材料、制定一些在把中的资料透露给第三方之前,获得学生或家长书面同意
的程序等。很明显,档案的保密问题是学生隐私权中一个重要问题,制定明确的规章
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还是一个道德问题。
对学生成绩的保密。1974年之前,大部分学生的考试成绩纪录只存在学校里而
不对学生及其父母公布,但是未来的雇主、政府机构及学分委员会成员却被允许查看
学生的成绩档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旦他们从成绩上判定某名学生很差的话,那
么他们可能对该名学生进行辱骂和嘲弄。1974年,国会通过的《家庭教育权利与隐
私法》控制了这种情况的发生。这项法令要求公立学校学区制定相关政策,允许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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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父母查看他们的孩子的官方学校成绩。同时,该法案禁止校方在没有获得学生父母
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泄露学生的成绩。如果学生父母对他们所获得的信息的精确性
或完整性质疑时,学区必须采取措施来修改学生的成绩纪录。处理有争议信息的听政
会和上诉机构也必须采取措施。家长在他们的孩子未满18岁之前或进入中学后的教
育机构之前,保留他们查看孩子纪录的权利。(孙晓莹梁宗华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第二节教师是学生伤害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2000年国家少年儿童“安康计划”公布的数字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
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
个教学班在“消失”!触目惊心的数字敲响了校园安全警钟。
前国家教育部部长周济曾经指出:确保青少年的生命安全,是教育工作第一位的
责任。人死了,还谈什么教书育人呢?生命不保,何谈教育!所以我们要牢固树立“珍
爱生命,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把强化学校安全责任摆到最重要的位置。
老师多一分责任,学生才会多一分安全;我们在工作中多一分细心,学生就会多一分
呵护。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事故发生在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未在校
学习的未成年人不属此范围);受害者为未成年受教育者(而不是教育者
或成年受教育者);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受伤、致残
或死亡);与学校活动有联系(与学校活动无关系的个人行为不属于此范
围);学校如果有过错,对此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
的是,它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既可能发生在校内,也
可能发生在校外;既可能发生在上学及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
课期间;既可能发生在学期、学年常规教学时间内,也可能发生在寒、暑
节假期间。不能把“学生事故”仅仅理解为一个地理概念或时间概念,而
应综合学生事故的内涵和外延来认识和理解。
教师要做学生生命的守护天使,要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一、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学生伤害事故,其原因和情形都比较复杂。教师要了解学校伤害事故
可能发生的原因,对其做到心中有数,增强职业的敏感性。哪些地方容易
发生伤害事故,具体的预防工作就应该从这些方面入手。下文仅从教师可
以关注到的最主要的层面列举部分原因,它们可以最大程度地警醒教师的
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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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的嬉闹和活动不慎
中小学生天性好动,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又弱,由此原因造成
的学校事故屡见不鲜。
【案例】学生相互打闹引起的伤害
2008年10月,湖南省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刘和小张午饭后到学校
礼堂玩耍。小张发现礼堂一角有一张破竹凉床,就从竹凉床上拆下了两条
一米多长的竹篾片,两人手持篾片,面对面的抽打起球桌来。小刘一时兴
起爬上球桌,尚未站稳脚跟,小张手持的竹篾片就在“飞舞”中刺中了小
刘的左眼。虽经抢救,小刘的左眼还是被摘除。
此案经过二审,终审法院判决:各项赔偿总额为72340元。学校疏
于管理,未将闲置于礼堂内已破损的竹凉床及时清理,承担30%的责任,
赔偿21702元;小张致小刘眼睛受伤,承担50%的责任,赔偿36170
元;小刘眼睛受伤自己也有过错,承担20%的责任,自负14468元。vi
学生的嬉闹和活动不慎是校园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最高的因素。主要有
课间追逐打闹时的碰撞、挤压、滑倒,以及在体育等游戏活动中跌倒、球
类击打、跳高、跳远、翻越等较剧烈运动动作不到位所致;还有一种是在
班级或学校开展公益性劳动时受伤,如修理桌凳门窗时自伤、擦玻璃时摔
落、生炉子烧伤等。这类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学生年龄小,缺乏劳动和活
动的技能。
建议:第一,教师尤其是班主任要经常教育学生不做危险游戏,在操
场活动面积狭小的情况下,教育学生在课间不要开展剧烈运动,如踢足球、
打篮球,以免发生意外。第二,教师要倡导开展一些相对轻松的活动,如
跳绳、踢毽子、拍手和原地跳等活动。要经常组织一些创造性的趣味活动,
充分挖掘学生中间蕴藏着的各种游戏资源,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第三,
教师要在课间等有学生活动的一切时间,进行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
警告、处理。
(二)校园设施不符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
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现实中校园设施不符合标准的情形很多,如教
学楼楼梯窄小,安全出口设计太少,遇到险情以及紧急集合,容易发生踩
踏事件;有的楼沿护栏太低,课间学生喜欢爬在栏杆上观望,如果后面有
人推搡,容易发生事故;也有的篮球架年久失修、围墙老化腐蚀、古树根
部腐烂,以及瓦片脱落、线路老化、水路不畅等,都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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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
建议:教师对学校设施存在的问题,发现之后,向学校领导汇报。
(三)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体育课、课间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常常因为保护措施不力
而引发事故。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
比例。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
点分不开的。因此有必要对体育课伤害事故作一些简要分析。
1.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预防
(1)体育课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第一,因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伤害。是指因学校的场地、设施、
器械等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学生伤
害事故。
第二,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是指因为体育课的教学内
容、难度、强度等明显超过了学生的正常身体承受能力而导致的学生伤害
事故。
第三,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是指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因为存
在某种过失,如未及时要求和提醒学生上体育课的注意事项,未充分进行
运动前的热身,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上课过程中放羊式教学以及擅离
职守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是指因为学生身体本身存在着
某种不适于体育锻炼的疾病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是指在体育课进行当中,由于
除体育教师和受伤害学生之外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意外事故导致的学生伤害。是指由于体育教师和学生不能预见、
不能抗拒的原因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例如,某校高二学生体育课上,体育教师带领学生做完准备活动之后,
组织学生练习跳绳,教师在一旁看护。学生徐某在跳绳时不慎被绳绊倒,
腹部着地,造成脾脏外伤性破裂。
(2)体育课教师注意事项
第一,体育教师应当严格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学,防止因
教学内容超纲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第二,体育教师应当增强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尽力避免因为自己
的教学失误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体育教师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应脱岗,不应让学生在失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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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监管的情况下运动。尤其是在分组训练时,教师不宜给自己未亲自辅导
的小组安排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如投掷铅球等。教师在辅导某一小组
的同时,应留心其他小组的情况,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时,应及时制止。
2.班主任等应全面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在寒暑假前,新学期开学初都应利用班会、
校会及板报等各种形式加强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教师应当提醒学生家长,如学生存在不适于剧烈运动的特异体质,应
当及时向教师反映,教师加以注意,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教师组织学生(课内外、校内外)活动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出书面
记录,活动过程中要细心,认真管理到位。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
在大量发生的学校事故中,有相当比例是由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所
致。体罚具体形式有罚站、罚跑、罚劳动、罚跪、捆绑以及关禁闭等等。
变相体罚表现很多,例如罚过量的抄写,以及对学生威胁、呵斥、讽刺、
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等行为。
建议:教师要以关爱的情感准则平等地对待学生,不得歧视有缺点的
学生。教师语言文明,不得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五)学生特殊体质或疾病
有些事故是由学生体质特殊或潜发的疾病引起。笔者得知,某中学组
织学生到山上去植树,一女生途中突然昏迷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检查,该生属特殊体质,周身无汗腺,中暑而亡。事后家长告到法院,
要求学校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裁决,该生及其家长从未将其特殊体质告之
学校,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所以学校对该生
的死不承担法律责任。
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师
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但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张某患有先天
性心脏病,但其为了顺利被该中学录取,故意隐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使
学校发觉,坚持参加了体育测验。这起事故属于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
体育课伤害事故。
值得教师注意的是:如果家长已经告之学校学生的身体存在不适于体
育锻炼的疾病时,学校应当对以下几种情况承担责任:学校仍旧安排其参
加不适于其进行的体育锻炼;学校发现其参加不适于自己身体状况的体育
锻炼时没有及时制止;如果体育教师在课上发现学生有一些异常表现,而
依然强迫其训练以致发生意外时,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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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在谁,孩子的生命是第一位的。我们要想尽办法尽量降低、减少伤害。
对教师的建议:教师要及时了解每位学生的健康情况,发现隐患要及
时上报并采取救助措施,时刻要有安全意识。学校卫生教师应经常与其他
教师保持信息沟通。新生一入校,为学生建立卫生档案卡,特别注明其体
质特征,是否有过先天性疾病史等。
(六)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有些学生由于自尊心过强,心理承受能力低,在家备受宠爱,在学校
违反有关纪律,受到教师指责,一时想不开,走向绝路。类似的事件也给
我们一些启示,现在的中小学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其自尊心较强,怕
当众出丑。
建议:教师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心理特点,顾及
学生情面,宜采用个别教育的方式,避免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
(七)不可抗力原因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
地震、火山爆发、雷电等。因不可抗力引起伤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的
有关规定,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未成年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建议:教师要对学生进行逃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二
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
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
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师在灾难
来临的时候,要注意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
二、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责任的认定和分析
教师虽然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对学校伤害事故仍需要从法律的角
度,作出基本判断,分清责任是非,明确责任主体。
(一)教师侵权行为的性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
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
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之构成,不以法人的过错为要件,即只要是职务行
为致人损害,法人就应承担责任;如果与职务行为无关,则由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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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可见,“职务行为”是法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在民法的理论中,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即当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教职工在执行职务时
致人损害,应当由作为法人的学校作为赔偿义务的主体,为其工作人员的
致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教师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使得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
的管理。
民法同时也规定,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
作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判断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综合考虑:第一,时间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上班时间;第二,
岗位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自己的岗位上;第三,职责因素,
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有关;第四,命令因素,看教职工
的行为是否是执行学校命令的行为。
教师不宜因此而存在侥幸心理。第一,学校的工作是依靠学校的领导
和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完成的,每一位教师在学校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学校
的形象。“校兴我荣、校衰我耻”,因此每一位教职工都应当在自己的岗位
上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二,在法律上,学校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
对于有过错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可以依法追偿。目前绝大多数学校考虑到
教师的实际情况,基本上多采用行政处分或扣发奖金、部分工资的方式对
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学校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2010年12月,公布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的第八条进行了修改。
将其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
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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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在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方
面,明显加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保护力度。
(三)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教师要熟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对于其
他法律、法规,它更具体地警醒和规范我们了教育管理行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
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
学习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
显不安全因素的。
由于教师是学校的一员,理应参与学校的管理,并对学校的疏漏给予
提醒、建议等。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
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据《深圳法制报》报道:2002年5月27日,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
某中学教学楼遭到雷电的袭击,致使28名学生不同程度地被雷电击伤,
其中有三、四名学生伤势较重。据该市气象局防雷中心主任高某讲,由于
教室的窗户是铁制的,又没有采取防雷措施,所以导致学生被雷击伤。以
上是一起由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作为
学校应积极防范并及时消除校园中存在的、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的隐患,以保障学生的安全。案例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
有关标准、要求的。
2001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
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
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
状。在这起事件中,豆奶是学校所提供的,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凡是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vii
44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
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教师“省略”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其实安全教育
是一项永远的工程,教师要不厌其烦地进行。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据悉,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富良,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被
班主任马老师用拳头猛捶前胸并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事后,只要一提起
学校和老师,他就大哭不止,捶头撞墙,双手抽搐,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
障碍。目前,马老师已被掉离班主任岗位,暂时不安排工作。经查马老师
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viii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
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面的要求,即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
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由此可见,学校知道教师或其
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
况下造成的伤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此,学校有责任查明其所管理的
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否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在上述案
例中,若学校明知该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仍然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
工作,对此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
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生到学校接受教育,是为了更好地成长,以便将来能够为国家、为
社会作贡献、为自己的未来更美好而打下很好的基础。这就需要学校以重
点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但是,在实际的生
活中,学校为了某种目的往往不合适宜地安排学生从事与其不相适应的活
动。对于学校违反规定,让学生从事不宜的劳动、体育的情况下,造成学
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
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济南某学校一患有心肌炎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
罚跑56圈。结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
为安。据女孩的同学讲,同学们都知道她有心脏病,女孩的家长也说,在
入学之初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都讲明了孩子的身体情况。学校在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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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考虑到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学生的特殊情况,
应给予适当照顾,不应组织其参加不适合的活动,否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例中,该女孩有心脏病是大家都知道
的事情,对此她的体育老师也是知道的,教师在明知其有心脏病的情况下
仍然罚其跑56圈,对此造成的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ix
8.学生在学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
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据《法制日报》报道:2002年4月24日,西宁市某中学一名13
岁学生马祥,在课间玩“跳山羊”游戏时,头着地摔在水泥地上,顿时昏
迷、抽搐。被老师发现后,只是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就不再过
问,结果导致马祥因颅内大面积出血延误最佳时机,不治身亡。马祥
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6月13日以昆仑中学失职为由,起诉
至西宁市成东区法院。
从本案来看,老师发现马祥昏迷、抽搐后,仅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
穴处理后,就不再过问,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也没有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学校显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没有尽到照顾职责。最终
延误马祥的最佳时间,造成其死亡,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16、17条规定,发生学生伤
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
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
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
时,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
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上述
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生病或受到伤害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
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2002年冬天,东北某省一中学的13岁的寄宿女生,在下晚自习后
离开学校,当晚宿舍管理老师发现她不在宿舍后,没有向学校报告也没有
通知该学生的家长,两天后一牧羊人发现了她已被冻僵后的尸体。x
在此案例中,宿舍管理老师没有将女孩离校的消息通知其监护人,没
有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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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
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不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的。
郭女系灵宝市某镇一中学初二年级学生,2002年12月18日上完晚
自习,郭女从商店买了60度“煤刀子”白酒两瓶,带回宿舍与几个同学
在一起喝。喝酒期间曾发生吵闹,大约晚上10点钟左右才入睡。第二天
早上起床时,同学叫郭女不醒,急忙喊人,医生来后,发现郭女已经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系酒精中毒。事故发生后,学校支付3000元丧葬费,因其
他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遂引起诉讼。郭女家长将学校推上法庭。
郭女作为在校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喝酒,致酒精中
毒身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
校应对住宿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在熄灯就寝之后学生在宿舍吵闹喝未加
以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部分民事责任。xi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
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
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建议广大教师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笔者得知,某住宿学校里开了两个小店之后,将其转给他人承包经营。
时间长了,两个小店争抢客源,造成恶性竞争,其中一个故意在另一个小
店出售的食物里投毒,致多名学生食物中毒。案情查明后,投毒者被刑事
拘留。随后,学生家长起诉学校,法院裁定学校没有刑事责任,但违反了
国家相关部门禁止在校内开商店,或者出租校舍的政策,因此,学校具有
一定的附带责任,判令给予受伤害学生适当经济补助。
此案例中,事故发生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
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况且学校将商店出租,违反了教育业内的相关规
定,因此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教育不是没有风险的,很多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于我们对教育风险的估
计不足或管理中的一个小小疏忽而引发的。有些主观的东西我们暂时无法
改变的,但眼下最容易改变的往往是我们的主观世界。让我们的老师多一
份爱心则少一份事故。
1.教师要加强法制学习,提高职业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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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4日《钱江晚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寒假作业写不完女
孩吞20颗泰诺自杀》的报道,老师布置作业的出发点显然是好的,但是
未曾想到孩子失去了生命。
学习法律本身就是提高教师职业素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
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以超大的作业量期望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显
然违背素质教育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
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
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提高中小学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要严格控制课外
作业量,小学1至2年级一般不布置书面作业;3至6年级语文和数学
可适量布置书面作业,总量不得超过1小时;其他学科一般不布置书面
作业。以超大的作业量期望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显然容易侵犯学生的休
息权利。
广大教师要认真、系统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以及有关地方文件和精神。明确法律赋予自己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以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
2.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预防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
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教师除对班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以及基本道德
规范等思想政治教育和基础文化科学知识教育外,还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
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教师不仅自己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如山、生命责任
大如天的意识,还要努力使学生树立安全第一观念。让学生掌握一些基本
的安全防范、安全自护和安全自救知识。如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
全、人身安全、财物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等教育。
如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师要做到以下几点:
(1)安全告知
第一,把学校或班级进行的各种活动中有关安全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对
学生告知。如实践活动中的行走、乘车、具体的操作注意事项;体育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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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某些项目的危险性,练习设备、器材的安全性能等内容都应在活动之前
告知学生。
第二,把校园及其周边的设施包括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告知学
生。如校园内外维修改造,施工场所或临时搭建的设施,校园内外处所、
场地、水电设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都应及时告知学生。
第三,把学生的有关情况对家长告知。如学生生病、学生请假离校或
缺课、学生间发生纠纷或矛盾、学生的不良习气以及学生发生伤害或意外
事故等,都要及时与家长联系、沟通。
第四,把发现的班级内部、校园内部及校园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
安全事故向学校领导告知。班主任履行告知义务,可积极有效地预防安全
事故的发生。
(2)安全告诫
教师要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增强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规范学
生的日常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等是班级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特别是对学生的危险行为或潜在的危险行为要及时地告诫、制止和纠正。
(3)安全防范
教师要对班级活动以及教育教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防
范。如对流行病、传染病的防范,对班级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学生之间的
矛盾纠纷、校园欺侮、包括隐性伤害在内的预防等。要防微杜渐,而不要
亡羊补牢。
(4)安全救护
安全救护的知识很重要。教师要努力把这些知识生动地传递给学生。
因为这些知识帮助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能够清楚、正当地进行
自护自救;帮助学生机智、勇敢地处置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帮助
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运用救护的技能。
3.教师正确应对“突发安全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
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
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般说来,在事
故发生现场要抓住以下环节。
(1)及时进行抢救
是否及时抢救,既关系到抢救的效果,也关系到日后的处理。在能否
及时抢救上常遇到的问题是,有的教师不当回事,有的教师担心日后抢救
的费用无人承担非要明确谁承担医药费才去筹款,结果延误了抢救的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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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诸如此类的延误抢救最佳时间的情况很多,人命关天的事千万不能
大意。不管伤得如何,先送医院再说。教师不是医生,不能随便判断伤情,
伤得如何要医生说了才算数。教师要守护,以便及时了解抢救情况。
(2)尽快通知家长
教师要尽快通知家长,但不应直截了当地把学生受伤害的情况全部通
报家长,要考虑家长的心理承受能力。通报家长之前要研究通报的方式、
通报的措辞,让家长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通报及时、措辞得当,容易
取得家长的理解。
(3)主动向上汇报
学生伤亡事故须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些教师觉得自
己有能力处理,不想惊动领导。当问题严重了,自己处理不了时才向领导
汇报。向领导汇报,领导实际上是在分担责任。学校也要主动向上级主管
部门报告,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
(4)注意保护现场
学校发生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教师、学生全都忙着抢救受伤害的学
生,可能顾不上考虑现场的保护问题。
学校领导要告诉教师、学生,在保证抢救的前提下尽可能完整地保护
好现场,最好请派出所或其他有关部门到场取证,以便日后处理的时候有
旁证材料。千万不能为了推卸责任,破坏现场,甚至伪造现场。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学校保护”内容摘要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
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
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
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
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
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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