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更新时间:2024-11-08 01:43: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北京工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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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滥用代理权之禁止。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

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

大家参考。

1、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A.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

使代理权。

B.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

a、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越权

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

b、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

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

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

接受该效果。

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代理关系

特征之一在于,它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对人的三方关系,必须有第三人的存

在。而在自己代理中,代理人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和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自己和被代

理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没有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

行为。

但自己代理在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允诺时,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法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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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代理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在双方

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意志与第三人的意志集中于代理人自己一人,不存在双方意

思表示。同自己代理一样,双方代理有违代理原则,因此双方代理属于滥用代理

权的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对于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在各国实践中,均将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作为效力

待定的合同对待,其合同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与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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