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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滥用代理权之禁止。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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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参考。
1、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A.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
使代理权。
B.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
a、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越权
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
b、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
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
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
接受该效果。
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代理关系
特征之一在于,它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对人的三方关系,必须有第三人的存
在。而在自己代理中,代理人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和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自己和被代
理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没有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
行为。
但自己代理在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允诺时,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法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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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代理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在双方
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意志与第三人的意志集中于代理人自己一人,不存在双方意
思表示。同自己代理一样,双方代理有违代理原则,因此双方代理属于滥用代理
权的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对于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在各国实践中,均将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作为效力
待定的合同对待,其合同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与拒绝。
本文发布于:2022-08-06 20:01: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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