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情景再现

更新时间:2024-11-07 23:51: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下岗职工提前退休)

法学案例情景再现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

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

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一、案情概要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

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

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

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

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

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

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

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

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

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

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

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

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

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二、案例分析本案中的争议

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

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

于意外事件《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

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

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

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

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

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

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

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

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

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

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

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

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

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

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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