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
具体表现形式,简单讲,即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由什么机关创
立”。因为教育法的创立机关的地位不同,教育法的效力也不同。
渊源
国家的根本大
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地位和法律
效力,是制定一
宪法中有关教切法的法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育的条款1982年12月4
日公布施行;规
定了教育法的基
本指导思想和立
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教育的宪法”
和国教育法》或教育法规体系
中的“母法”;
全国人民代1995年9月1日
教育基本法律
表大会起施行;规定和
调整教育社会关
系的根本性、普
遍性问题。
7部:①《学位
条例》1981年1
月1日施行②
《义务教育法》
1986.4.12通
过,2006年6
月29日修订,
教育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2006年9月1调整教育方面社
以外的法律表大会常务日实行③《教师会关系的内容比
(单行法律)委员会法》1994年1较具体的问题。
月1日施行
④《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教育
法》1996年9
月1日施行⑤
《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
制定主体表现形式
宪法
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
法》1996年9
月1日
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法》
2001年1月1
日施行⑦《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
育促进法》2003
年9月1日施行
《教师资格条
例》(1995年)、
《<义务教育
法>实施细则》
(1992年)、
《学校卫生工
作条例》(1990
年)、《幼儿园管
理条例》(1989
年)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
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
地方性教育法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
规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
自治条例与单
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
行条例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
委、中国人
民银行、审
部门规章计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职
能的直属机
教育规章
构
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较
政府规章
大的市的人
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只在
本地区有效
某省义务教育
实施条例等
某自治州民族
教育条例等
《学生伤害事
故处理办法》等
某省政府教育
规章
规章是我国数量
最大的教育法表
现形式,规范的
范围和内容也最
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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