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7 05:40: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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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例二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

案例三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

案例四假期排练:学生殴斗致残案

案例五教师的教育权能否自行放弃

案例六学生被老师殴打罚站回家后喝下农药案

案例七学校为啥拒收学生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答案要点】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

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

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

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

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

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

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

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

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

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的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此为参

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和泄题者)以一定的行政处分。

(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学校可

酌情对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

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学校的有关领导也应承担

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4.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1)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确保教学质量;

(2)学校、教师、及相关教育部门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考试工作规定,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和师德教育,严格考试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

或违纪行为,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提出批评意见或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5)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

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好本职工作。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

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责的。

案例二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

【答案要点】

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主要有学生、班干部及其监护人、班主任、学校。

2.本案是一起由班干部体罚违纪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生刘某的人身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对违纪学生,教师有批评帮助的义务,但没有体罚的权利。本案中,当教师不在时,其可以暂

时将维护班级纪律的职责交给班干部负责,但这不意味着班干部可以粗暴对待、甚至体罚违纪学生,这种

行为显然是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的。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

护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

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

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作为一名班干部,应

依法维护其他未成年同学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老师赋予自己的维护班级纪律的权利,对违纪学生应当耐

心批评教育,而不应采取体罚手段侵犯其人身权。

3.(1)《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

其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

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班干部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对刘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但因其尚未成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其本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应由其监护人

承担。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以赔礼道歉为主,其它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可以酌情处理。而学

校则可对这名班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其适当的纪律处分。

(2)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地方。对于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而言,学校应对其负有保护责任。由于事情发

生在上课过程中,学校的教师本应负有责任,但该教师不是外出办私事,而是因公外出(开会),这是由

于学校本身的管理失误造成的。因此,学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在此,我们应该分清的是,学校承担责

任的原因是失职,承担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应当说,当班主任不在时,班干部维持班级纪律的行为是正当的,但其必须依法进行。

(2)学校和班主任应加强对班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能正确行使教师赋予的管理班级纪律的权利,在

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们的人身权。

(3)刘某违反班级纪律,是本案的始因,学校也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使其加强组织纪律性。

案例三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

【答案要点】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学校管理疏忽而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而该校教学楼内却

没有备用灯,学生人数又严重超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

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而本案中,学校在接到镇政府的停电通知后,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

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当学生挤到一楼时,如能有人及时进行管理疏通,

也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事故,说明学校既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以应对突

发的安全事故。

(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

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

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

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

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案中,学校的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教学设施

也存在不安全隐患等,均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

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

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显然,该校未能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去做,安全管理不到位。

3.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1)《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

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

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学校组

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正是由于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和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为此,其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①学校负有行政责任。如上所述,学校的不作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

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学校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

法》的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②学校负有民事责任。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有保护未

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此恶性事故的

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③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负有刑事责任。这起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8人重伤,是一起由于学校过错

致使学生死伤的重大恶性事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了《刑法》,并构成渎职罪。

(2)喊“地震了”的学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这个学生不喊“地震了”,就不会造成其他学生的恐慌,这场恶性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根

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学生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设施的规范管理,应尤其注意到通道和楼道的路面是否平整、照明设施是否

齐备、正常。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校园安全,提前排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如:进行预防突发事故的演练等,提高学生

的自救能力。

(3)学生应自己遵守学校纪律,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

案例四假期排练:学生殴斗致残案

【答案要点】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李道、张海、王磊(及其他们监护人)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因学生在教室内发生欧斗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1)《教育法》规定,学生应“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而学校的规章制度中,

是禁止学生在校园内进行打架斗殴的。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和张海在学校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显然

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

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而上述3位学生在学校排练结

束后发生殴斗,不仅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也侵犯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

3.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张海,以及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

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

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违反

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和

张海在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三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为此,他们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学

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其违法和侵权行为的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学生张海殴打李道致残,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其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

(3)因本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内,且腰鼓排练为学校所安排,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民

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也存在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教育、监管不力的过错,也应适当承担一定的民事

赔偿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学生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相互礼让,团结互助,

不打架斗殴。

(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管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3)对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增

强法律意识,勇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4)当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有效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案例五教师的教育权能否自行放弃

【答案要点】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师薛明、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教师违约而导致的学生停课事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教

师法》在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等相关权利的同时,

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

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各项义务。

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作为一名教师,在享有教育教学权的同时,也应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而

其在与学校签订的教师聘任合同尚未到期,请调报告未获批准、所任课程还未结束的情况下,就拒不为学

生上课,致使他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其不仅违反了《教师法》,也违反

了《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本案中,薛明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上课并不犯法”,这种观点是

错误的,其将教师的教育权等同于一般的公民权。

我们知道,教师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基本权利,如:选择

职业、调换工作、依法签订或解除聘约等。但与此同时,其作为国家的一名教师所享有的教育权则是与教

师的职业密切相关的,它是国家赋予教师的特有的职务权利。而教师的公民权和职权是有本质区别的,公

民权的行使代表的只能是个人利益,而教师职权的行使其所代表的则是国家利益,是其作为一名国家教师

的职责。公民权可以放弃也可以不行使,因为放弃公民权并不侵犯他人的利益,而职权却必须履行而不能

放弃,如若放弃职权,不履行职责,则必然要侵犯他人的权益,因而放弃职权就等于失职,当事人必须为

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认为自己有权放弃自身的教育权,但实际上其所放弃的

是他作为一名国家教师所应尽的职责,其致使学生的语文课没人上,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种典型

的违法行为。

(3)根据《教师法》中的有关规定,学校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和教师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

的原则签订教师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学校与薛明已签订了聘任合同,

当合同尚未解除时,薛明单方提出解除聘约而不去上课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

责任。

(4)根据《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责成薛明及时纠正自身的违法行

为,自觉履行聘约,必要时应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教师在聘期间,应严格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按时完成教育教学

任务,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2)教师既享有普通公民的一般权利,也享有国家赋予教师特有的职务权利,其应弄清两者之间的

界限,不能随意放弃教师的职权。

(3)学校与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4)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思想、心理和法制教育,客观、耐心、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教师,使其认真

履行教师的职责,并应认真对待教师的合理要求,依法保证教师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案例六学生被老师殴打罚站回家后喝下农药

【答案要点】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张鹏及其家长、教师张思文、学校。

2.本案是一则由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生张鹏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

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

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

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

帮助,不得歧视,……”本案中,教师张思文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仅对张鹏进行体罚,还不让其继续上学,使其在绝望中喝下了农药,

严重侵犯了张鹏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3.(1)《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由此可知,学校应根

据实际情况,对教师张思文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

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本案中,学生张鹏不堪

忍受教师的殴打、歧视、体罚,直至喝下农药,为此,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可向教师

张思文追偿。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教师应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应正确行使教育权,关心、爱护每

一个学生,应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更不能体罚、殴打、谩骂学生。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管理力度,使其关心、爱互每一个学生,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

益友,避免类型事件的发生。

(3)学生应当努力学习,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按时完成作业,尊敬教师。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

侵犯时,因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而不应消极被动地挨打,更不能

轻生。

案例七学校为啥拒收学生

【答案要点】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王聪及其家长李女士。

2.本案是一起由学校拒收因车祸而休学学生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

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

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本案中,学生王聪已基本痊愈出院,只是眼睛还没好利索,但其已能在家靠请来

的家教维持学业了。而该校的做法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

生王聪的受教育权。

(2)《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本

案中,王聪因车祸住院而忘记办理休学手续,是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但其家长多次要求补办休学

手续,而学校却执意不肯,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

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据此,该校领导和相

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尽快让学生王聪返校上课。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学校应增加法制意识,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

学生,不能因为学生受伤休学养病而剥夺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2)当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应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如:可向学校所在的上

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等,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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