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修改前修改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
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
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
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
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
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
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
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
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
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
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
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
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
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
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
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
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
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
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
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
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
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
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
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
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
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
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
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
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
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
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
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
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
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
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
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
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
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
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
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
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
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
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
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
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
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
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
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
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
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
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
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
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
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
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
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
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
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
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
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
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
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
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
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
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
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
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
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
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
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
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
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
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
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
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
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
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
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
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
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
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
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
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
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
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
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
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
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
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
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
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
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
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
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
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
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
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
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
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
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
的同意。
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
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
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
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
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
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
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
的同意。
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
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
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
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
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
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
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
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
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
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
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
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第十七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
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
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
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
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
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
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
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
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
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
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
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
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
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
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
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
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
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
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
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
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
的,不授予专利权。
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
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
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
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
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
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
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
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
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
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
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
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
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垄断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
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
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
申请和请求。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
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
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
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
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
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
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
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
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
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
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
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
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
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
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
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
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
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
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
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
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
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
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
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
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
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
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
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
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
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
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
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
内容的。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
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
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
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
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
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
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
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彩或
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
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
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彩或
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
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
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
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
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
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
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
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
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
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
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
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
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
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
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
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
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
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
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
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
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
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
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
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
计。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
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
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
计。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
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
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
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
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
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
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
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
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
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
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
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
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
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
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
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
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
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
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
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
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
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
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
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
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
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
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
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
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
权。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
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
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
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
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
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
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
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
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
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
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
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
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
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
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
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
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
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
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
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
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
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
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
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
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
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
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
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
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
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
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
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
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
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
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
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
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
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
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
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
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
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
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
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
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
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
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
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
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
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
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
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
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
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
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
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
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
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
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
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
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
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
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
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
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
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
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
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
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
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
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
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
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
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
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
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
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
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
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
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
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
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
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
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
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
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
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
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
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
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
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
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
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
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
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
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
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
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
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
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
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
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
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
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
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
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
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
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
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
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
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
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
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
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
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
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
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
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
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
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
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
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
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
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
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
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
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
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
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
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
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
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
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六章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
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
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
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
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
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
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
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四十九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
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
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
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
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
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
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
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
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
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
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
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
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
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
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
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
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
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
可。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
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
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
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
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
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
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
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
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
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
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
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
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五十四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
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
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
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
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
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
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
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
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
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
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
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
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
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六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
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
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
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
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
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
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
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
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
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
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
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七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
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
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
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
国内市场。
第五十九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
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
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
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
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
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
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
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
定。
第五十六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
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
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
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
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
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
第六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
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
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
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
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
定。
第六十一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
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
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六十二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
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
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
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
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八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
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
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
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
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
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
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
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
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
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
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
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
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
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
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
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
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
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
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
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
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
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
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
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
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
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
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
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
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
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
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
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
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
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
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
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
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
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
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
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
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
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
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
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
犯专利权。
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
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
法所得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
五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
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
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
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
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
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
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
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
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
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
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
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
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
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
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
挠。
第七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
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
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
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
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
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
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
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
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
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
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
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
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
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
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
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
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
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
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
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
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
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
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
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
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
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
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
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
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
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
第七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
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
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
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
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
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
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
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
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
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
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
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
回申请。
第七十三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
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
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
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
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
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
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
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
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
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
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
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
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
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
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
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
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
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
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
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
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
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
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
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
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
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
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
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
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
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
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
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
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
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
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
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
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
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
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
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
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
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
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
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
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
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
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
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
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
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
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
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
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
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
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
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
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
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
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
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
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
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
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第七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
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
缴纳费用。
第七十六条本法自1985年4月1日
起施行。
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
缴纳费用。
第八十二条本法自1985年4月1日
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06 17:29: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5976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