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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
1、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2、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3、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4、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
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5、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6、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
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
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7、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8、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
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9、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
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1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
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
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12、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13、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
分配方案。
14、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
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
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1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
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16、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17、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18、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
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
规划。
19、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
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
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
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
的使用原则。
20、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
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21、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
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22、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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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
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
地区。
2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24、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
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25、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6、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
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27、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
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
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28、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9、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
大小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
案。
30、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一切单位和
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3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
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
能力。
32、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
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
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
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
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33、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
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4、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
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
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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