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22:34: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工行卡挂失)

法律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重

大投资、重大建设、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防范和控

制法律风险,促进公司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根据《关于全面推

进省属企业法治国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xx集团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核,是指法律审核部门依照本办

法规定对公司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进行审核,对

法律风险进行审查、评估和防范。

第三条法律审核可以采取书面审核、委托外部法律服务机

构审核、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律审核意见主要

通过会签意见、书面意见、会议纪要、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出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法律审核部门或委托

的外部法律服务机构在从事法律审核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实施法

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公司审计法务部为法律审核牵头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管理公司法律审核工作,承办公司本级(含直属项目办,

下同)法律审核工作。

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承担法务职责部门负责本级公司法律审

核工作。

第二章法律审核范围、内容

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事先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一)重大投资决策;

(二)重大建设项目决策;

(三)重大经营决策;

(四)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

(五)对外担保、产权转让、重大项目招投标、重大资产处

置等重大经济活动;

(六)制(或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

(八)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

第七条无需法律审核事项包括:工作计划、报告;财务预

决算;工程建设、日常运营管理不涉及合同及纠纷的事项;人事

任免、薪酬、业绩考核等内部管理事项。

第八条实施法律审核,主要是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

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第三章法律审核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在审议会议议题或发布文件时,应审

查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事项以及是否履行了法律审核程

序。应当进行法律审核事项未经法律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

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

第十条法律审核部门及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

工作流程规定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依法依规履行法律审核

职责。

第十一条凡是应当进行法律审核事项,由业务主办部门提

出,法律审核部门办理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业务主办部门在提出法律审核需求时,一般应提

交下列材料:

(一)事项经公司相关领导初步同意的批示或开展重大事项

的请示、报告等;

(二)被审核事项的相关法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方案、

合同草案、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等;

(三)与被审核事项相关的背景情况说明、调研报告、可研

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

(四)事项涉及到目标企业或相对方的,应提供目标企业或

相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资质证明资料等资信材料;

(五)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职能的事项,应提供其他部门意见;

(六)法律审核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核过程中,发现资料不充分需要补充相关资料的,可以根

据需要要求送审部门补充。

第十三条根据送审事项具体情况,法律审核部门一般应在

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审核意见,其中法律审核通过委托外部法

律服务机构或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

具。

第十四条法律审核意见书应当一事一议,并有必要的法律

分析和明确的结论。通常包括标题、正文、附件、落款几个部分,

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审核事项基本情况说明;

(二)法律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

(三)法律论证,对重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相关论证;

(四)法律风险,可能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

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法律风险等;

(五)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通过会议形式落实法律审核要求的,在会议上发

表的法律意见,必须经过审核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纪要中。

第十六条承担法律审核部门及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进行法

律审核和发表法律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不得以回避或掩盖风险为目的,要求审核人员修改或重新出具法

律意见。

第十七条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按要求报送公司审核或批准

事项所附的法律意见书,如无不同意见,不再另行出具;认为该

法律意见书有疑问或不妥之处,可以要求补正或修改,也可以自

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法律审核部门起草法律意见书,可以查阅相关资

料、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积极配合、协助。

第十九条法律审核人员起草的法律意见书应经部门负责人

复核并加盖部门印章,由业务主办部门报送公司领导或提交相关

会议。

法律意见书原则上仅供内部决策使用,严禁擅自提供给外部

单位。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发布前应进行法律审核,可采用会议审

查、书面意见等形式。

项目单位在召开招标文件审查会时可邀请法律审核人员参加

会议审查,也可书面送审。法律审核人员参加会议审查应发表明

确审查意见,接受书面送审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法律审核部门应建

立法律审核台帐,登记审核事项、时间、人员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相关信息等。法律审核材料应立卷、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公司

法律审核管理实施细则。公司将不定期对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

法律审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应履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律审核职责造

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它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追

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各全资及控股公司,

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项目送审表

2.法律意见书

附件1

项目送审表

项目名称

送审部门

承办人

简要说明

研究解决

要点

项目背景

材料

送审部门

意见

签字:年月日

法律审核部门

意见

签字:年月日

附件2

法律意见书

()年第号

依据(部门)(经办人)就事项提供的

相关资料及事实,法律审核部门进行了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具体如下:

(一)依据及法律论证

(二)结论性意见

(三)相关事项说明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审核人:

复核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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