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重
大投资、重大建设、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防范和控
制法律风险,促进公司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根据《关于全面推
进省属企业法治国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xx集团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核,是指法律审核部门依照本办
法规定对公司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进行审核,对
法律风险进行审查、评估和防范。
第三条法律审核可以采取书面审核、委托外部法律服务机
构审核、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律审核意见主要
通过会签意见、书面意见、会议纪要、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出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法律审核部门或委托
的外部法律服务机构在从事法律审核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实施法
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公司审计法务部为法律审核牵头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管理公司法律审核工作,承办公司本级(含直属项目办,
下同)法律审核工作。
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承担法务职责部门负责本级公司法律审
核工作。
第二章法律审核范围、内容
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事先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一)重大投资决策;
(二)重大建设项目决策;
(三)重大经营决策;
(四)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
(五)对外担保、产权转让、重大项目招投标、重大资产处
置等重大经济活动;
(六)制(或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
(八)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
第七条无需法律审核事项包括:工作计划、报告;财务预
决算;工程建设、日常运营管理不涉及合同及纠纷的事项;人事
任免、薪酬、业绩考核等内部管理事项。
第八条实施法律审核,主要是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
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第三章法律审核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在审议会议议题或发布文件时,应审
查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事项以及是否履行了法律审核程
序。应当进行法律审核事项未经法律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
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
第十条法律审核部门及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
工作流程规定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依法依规履行法律审核
职责。
第十一条凡是应当进行法律审核事项,由业务主办部门提
出,法律审核部门办理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业务主办部门在提出法律审核需求时,一般应提
交下列材料:
(一)事项经公司相关领导初步同意的批示或开展重大事项
的请示、报告等;
(二)被审核事项的相关法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方案、
合同草案、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等;
(三)与被审核事项相关的背景情况说明、调研报告、可研
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
(四)事项涉及到目标企业或相对方的,应提供目标企业或
相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资质证明资料等资信材料;
(五)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职能的事项,应提供其他部门意见;
(六)法律审核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核过程中,发现资料不充分需要补充相关资料的,可以根
据需要要求送审部门补充。
第十三条根据送审事项具体情况,法律审核部门一般应在
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审核意见,其中法律审核通过委托外部法
律服务机构或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
具。
第十四条法律审核意见书应当一事一议,并有必要的法律
分析和明确的结论。通常包括标题、正文、附件、落款几个部分,
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审核事项基本情况说明;
(二)法律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
(三)法律论证,对重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相关论证;
(四)法律风险,可能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
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法律风险等;
(五)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通过会议形式落实法律审核要求的,在会议上发
表的法律意见,必须经过审核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纪要中。
第十六条承担法律审核部门及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进行法
律审核和发表法律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不得以回避或掩盖风险为目的,要求审核人员修改或重新出具法
律意见。
第十七条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按要求报送公司审核或批准
事项所附的法律意见书,如无不同意见,不再另行出具;认为该
法律意见书有疑问或不妥之处,可以要求补正或修改,也可以自
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法律审核部门起草法律意见书,可以查阅相关资
料、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积极配合、协助。
第十九条法律审核人员起草的法律意见书应经部门负责人
复核并加盖部门印章,由业务主办部门报送公司领导或提交相关
会议。
法律意见书原则上仅供内部决策使用,严禁擅自提供给外部
单位。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发布前应进行法律审核,可采用会议审
查、书面意见等形式。
项目单位在召开招标文件审查会时可邀请法律审核人员参加
会议审查,也可书面送审。法律审核人员参加会议审查应发表明
确审查意见,接受书面送审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法律审核部门应建
立法律审核台帐,登记审核事项、时间、人员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相关信息等。法律审核材料应立卷、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公司
法律审核管理实施细则。公司将不定期对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
法律审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应履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律审核职责造
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它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追
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各全资及控股公司,
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项目送审表
2.法律意见书
附件1
项目送审表
项目名称
送审部门
承办人
简要说明
研究解决
要点
项目背景
材料
送审部门
意见
签字:年月日
法律审核部门
意见
签字:年月日
附件2
法律意见书
()年第号
依据(部门)(经办人)就事项提供的
相关资料及事实,法律审核部门进行了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具体如下:
(一)依据及法律论证
(二)结论性意见
(三)相关事项说明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审核人:
复核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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