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模块四工程量清单计量与计价
单元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基础知识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常用术语
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
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
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
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
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
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
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6。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7.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8。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9。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
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10.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
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
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11.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
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3.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
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4.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15.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
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
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16.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
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
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
量的增减变化。
17.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
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
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18.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
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
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
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9.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
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
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
用。
22.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
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
用。
23.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
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4.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
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5.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
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6.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
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7.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8.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9.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30.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
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31.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32.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33.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
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
34.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
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篷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5.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6.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37.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38.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9.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
人员。
40.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
动的专业人员.
41.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
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42.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
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43.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
认.
44.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
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45.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
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
投标限价。
46.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
的总价.
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
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48.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
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49.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
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50.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
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51.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
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
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52.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
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
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规定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
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
阶段的计价活动。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
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
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承担工程
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
负责。
1.计价方式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
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2)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
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
为竞争性费用。
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
照表4—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
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表4—1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材料(工程设备)
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数量
单价
交货方式送达地点
(元)
备注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供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确定总承包服务费时参考.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
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
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
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
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
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
和保管。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
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
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
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计价风险
(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
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
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单元五有关规定执行。
(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表4
—2或表4—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
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单元五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
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5)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单元五规定执行。
表4—2承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单
名称、规格、型号
号位
发承包人
数风险系数基准单价投标单价
确认单价备注
量(%)(元)(元)
(元)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除“投标单价"栏的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确定投标单价.
2.招标人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作为基准单价,未发布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准
单价.
表4-3承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变值权重B基本价格指数F0现行价格指数Ft备注
注:1。“名称、规格、型号"、“基本价格指数”栏由招标人填写,基本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没有时,可采用发布的价格代替。如人工、机械费也采用本法调整,由招标人在“名
称”栏填写。
2.“变值权重”栏由投标人根据该项人工、机械费和材料、工程设备价值在投标总价中所占的比例填
写,1减去其比例为定值权重。
3.“现行价格指数”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项价格指数填写,该指数应首
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没有时,可采用发布的价格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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