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
与对策
作者:包万平李金波
来源:《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年第6期
包万平1李金波2
(1.华北电力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北京102206;2.唐山师范学院玉田分校,河北唐山
064100)
作者简介:包万平(1982—),男,青海乐都人,华北电力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李金波(1981—),女,河北唐山人,唐山师范学院玉田分校讲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规划基金项目)“省域学
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研究�基于教育监测的视角”(编号:11YJA880143)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为了解决社会对法律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我国在借鉴美国J.D制度
的基础上,创立了法律硕士教育。经过多年发展,法律硕士(非法学)取得了长足进步。2009
年我国建立了全新的法律硕士(法学)教育类型,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开始走向法律硕士(非法
学)、法律硕士(法学)并列的时代。但是由于法律硕士(法学)出现时间晚,人们对它的认
识有限,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而需要从课程设置、师资结构、育人模式等多方
面予以完善,从而保障法律硕士(法学)的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应用型
中图分类号:G643.2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硕士(法学)由来、目标与要求
1.法律硕士(法学)的由来
随着社会变迁及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落后的法律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逐
渐露出水面。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提出要培养研究生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
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迅速增加,但当时由于研究生招生实行计划配额制,高等院校的研究
生培养数量远远无法满足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解决法学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
的瓶颈问题,我国开始探索法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在探索改革的过程中,大家认为仿照英美法系国家JurisDocter(简称J.D.)的做法,
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比较理想的选择。于是政府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对在中国开展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教育的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了长时间的论证和研究,1994年初开展法律硕士教育的
制度设计等初步完成,随后经过国务院学位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
法部等国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专家学者的反复论证,最后形成共识,形成了国务院学位办
《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JURISDOCTOR)的几点原则意见(草稿)》。
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
确定了中国人民大学等8所院校为首批试点单位,并成立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专家指导
小组。8月初,国务院学位办与司法部在北京共同召开了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会议,这
次会议专门就有关试点实施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紧接着国务院学位办转发了这次会议
的纪要,“会议纪要”中提到:“在我国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
的重大举措,是我国法学教育史上的一个创举。”10月27日,《光明日报》发布了“全国8
所高等院校1996年首期招收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公告”。此公告的发布标志我国法律硕士专
业学位教育前期准备工作就绪,中国法律硕士教育正式启动。
在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初级,属于处于探索和试办阶段,培养规模非常小。经过一段时
间的摸索之后,法律硕士教育开始走向正规,办学规模也逐渐扩大,法律硕士的培养单位也经
过十余次扩充,截至到2011年经国家批准的培养单位已达116所,这一百余所院校不管是从地
域分布还是从办学特上来讲,都是我国最高水平的法律院校。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法律
硕士教育的规模已基本稳定下来。应该说,在法律硕士试办阶段,招生人数非常有限,但是从
1998年开始面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开展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后,法律硕士才开始受到社会广泛
关注。从2000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以后,法律硕士的社会影响持续走高,
并成为最有影响力的专业学位之一。
从招生对象上来说,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
《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都要求“法律专业硕士的招收对象主要是具有
大学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鼓励具有不同学科、专业背景(主要是财经、外
语、理工类本科毕业生)的生源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对法律本科毕业和非法律本科毕业的学生,
要分类制定培养方案,分班招生和培养。”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报
考法律硕士的人必须是“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这些年来
法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一直被排除在法律硕士报考资格之外。2009年国家开始优化研究生教
育类型结构,推动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的模式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
模式转变,“为积极配合政法专业人才培养改革,……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部面向法学专业背
景的考生招生”,在这样的背景下,才允许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被人们称为“法法
硕”的法律硕士(法学)就这样诞生了。这标志着,我国培养法律高级事务人才的研究生教育,
从法律硕士(非法学)独揽天下的时代,开始走向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并列前行
的时代。
2.法律硕士(法学)培养目标与要求
1995年在开展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之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
学位的报告》中首次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
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
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强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
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
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
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随后,国务院学位办分别于1999年、2006年对“培养方案”进行了修订,在这两次修订
时,我国还没有法律硕士(法学)学位类别,修订的内容集中在非法学专业学生攻读法律硕士
的情况上,修订后的方案对培养目标的描述变化不大。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目标确定为“为法
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同
时要求法律硕士需达到法律职业的基本资质,“包括六个方面,即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
知识、职业方法、职业信仰和职业伦理。经过JM教育的人在这六个方面应当是初步合格的,是
基本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或者说尽可能接近法律职业基本资质的要求。”
为了做好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的教育与培养工作,2009年国务院学位办推出了专门适
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攻读法律硕士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
于法学专业毕业生)》,这个方案提出的培养目标与2006年培养方案中的内容完全相同,没有
变化。同时,这个方案对法律硕士(法学)的职业能力培养也进行了明确,要求“采用多种途
径和方式开展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
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法律职业从业技能,培养内容主要表现为:第一、面对社会现象(包括各种
事案),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第二、较熟练地运用法律
术语;第三、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第四、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
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第五、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
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第六、较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
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第七、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应该说,培养方案进一步细化了法律事务型人才的内涵和标准,对规范和指导法律硕士(法学)
人才培养有较强现实意义。
二、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现象
自2009年第一届法律硕士(法学)招生算起,今年已是我国开展法律硕士(法学)教育的
第三个年头。与传统的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认知相比,到今天人们对法律硕士(法学)
这一新课题的认识还很肤浅,以至于人们对法律硕士(法学)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太深入,从而导
致实践中从法律院校到教师、学生,从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到制度设计、内在要求等出现一系
列的问题,形成了现实运作与培养目标之间的巨大割裂。
1.教学方法传统
由于传统模式的影响,笔者调查发现目前国内法律硕士(法学)教育仍然沿袭着本科生似
的教学方法,保持着“填鸭”式、“说教”式的上课方式,不少教师在台上讲业已发黄的教案,
学生在台下看本科时学习过的课本。另外,大多数教师受学术思维定势的影响,课堂上习惯于
讲授如何注释现有法律条文以及论述课程基本理论,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法硕课堂教学的价
值荡然无存。同时,由于招生人数众多,一般都施行大班授课,老师与学生“讨论式”学习、
“平等式”对话根本无法实现,自然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等训练的机会就少,这样学生学习的质
量也就大打折扣。[1]通常的情况是,老师读,学生记笔记,考试时背笔记或者写小论文。显
然,在这种落后的教学方式下,法律硕士很难练就独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也无法掌握法律事
务所需要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
2.教育与实践脱节
国务院学位办在“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强调法律硕士(法学)教育要“重视和加强实践形
式的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但笔者收集到的国内各高校的实际操作方
案显示,绝大部分高校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还有个别学校基本上全为理论教学,
根本不到实践教学的痕迹,有些学校虽在课程名称上冠以“事务”之名,但在操作中走的仍
是理论教育的路子。虽然每个学校都在自己的培养方案里写明了学生要“在法院、检察院、律
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司法实际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
实习不少于6个月”,但现实中的公、检、法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因业务的压力和学生工作能力
的缺乏,再加上没有相应的激励和考核机制,事务部门对学生的实习缺乏热情,疏于督导,学
生很难受到系统的法律事务能力训练。
3.事务型师资缺乏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
位要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应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
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
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这就要求一方面校内的专家学者需具有丰富
的法律事务经验,另一方面校外事务部门的专家也要深入参与培养过程。而在具体法律硕士
(法学)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我们知道校内的导师都是从校门到校门选拔而来,不少教师没有
参与过具体法律问题解决,也没有养成相关的法律实践能力和个性品格,对发现、解决现实问
题存在先天性不足。同时,我们也发现校外的专家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加上工作业务比较繁忙,
对人才培养缺乏积极性,因此在不少院校我们很难或者很少看到事务部门专家参与学校人才培
养过程,一些院校也只有在论文答辩等需要事务部门专家“必须”到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
4.课程设置不合理
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的最大区别就是,接受法律硕士(法
学)教育的学生都是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生,他们在大学四年受过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教育,
而法律硕士(非法学)学生则是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因此两者在研究生培养期间就应该有明显
的区别,但是笔者比较发现,第一是各高校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课程设置
极为雷同,而且在部分学校把两种类别的研究生放在一起合班授课,没有有意识的区分;第二
是各大学也忽略了法律硕士(法学)接受过系统法律本科教育的前提,法律硕士(法学)课程
的设置与法学本科的课程也并无多大差别,无非也是研究生阶段把本科期间学习的内容再重复
一遍,有媒体指出这样的课程设置就是“穿新鞋走老路”,极大地造成人力物力等资源浪费;
第三是绝大多数开展法律硕士教育的高校,开设的理论课程占据主导位置,笔者粗略统计了一
下,发现一般高校的法律硕士(法学)课程的理论课学分要占到40分左右,而实践性学分只有
15分左右,这与法律硕士(法学)强调的事务性、职业性相差甚远。
三、完善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对策与建议
1.调整课程设置,拓展学生素质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硕士是以美国法学院培养法律事务人才的J.D制度为蓝本设计的,美
国为了强化J.D的职业属性,没有法律本科专业的设置,也不允许高中毕业就进法学院学习。
换句话说,J.D学位在法律教育领域内是最基础的学位,只有在其他大学或其他学院接受完本
科教育,获得文学士(B.A)学位或理学士(B.S)学位后才能到法学院J.D学习。我国在法律
硕士开展之初,也要求只有其他专业的学生才可以报考法律硕士,这是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
使然,千姿百态的社会中交织着五花八门的知识,法学不是自给自足的学科,若从一个法科生
变成出的法律人,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储备和体验,像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的那样,“法律
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所以法律事务人才培养绝对不能从纯粹的法律理论再到法律理
论。基于法律硕士(法学)体现高层次、宽基础等特点和培养目标的要求,笔者认为法律硕士
(法学)已不再适合学习法学本身的理论性问题,如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课程
的学习,而应开设专门的法律事务性课程及协助法律事务的法学外课程,这些课程应该包括四
个方面的课程模块:第一模块是法律事务型课程,如法庭辩论、律师与公证实务、法律文书等;
第二模块是法律事务交叉课程,也属法务拓展性课程,如侦查实验与技术、法医学基础、知识
产权管理等;第三模块为法律事务协助性课程,如高等数学、基础化学、基础物理、会计、审
计等;第四模块的课程主要是法务综合分析与诊断课程,如经典案例分析等。这四个模块的内
容是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缺少任何一个模块都有可能阻碍法律硕士(法学)学生朝着事务人才
方向成长。
2.完善教师结构,推进事务教学
法学是实用之学,法律硕士(法学)需要实用之教育,教师除了要掌握高深的法学理论知
识外,还需精通法律实践。所以,法科教师的实践经历是决定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成败的关
键之一。我们知道,工程院校为了改变教师从校门到校门,缺乏工程实践经验的问题,不少院
校推出了工程教师“工程化”举措,要求教师必须完全脱产在企业全日制工作一段时间,并把
教师在工程企业的表现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这种做法给法科教师事务能力的培养提
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思路,虽然说一般院校的法律教师也热衷于律师等事务工作,但是由于机制
的缺失,致使教师的事务能力并没有得到良好的锻炼。因此,近几年法律界开始有意识的将教
师队伍进行事务化转型,其中西北政法大学的改革比较迅速,他们从2008年开始要求35岁以
下的法学专业青年教师全部轮流在司法机关兼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1年,择优推荐副教授
以上职称的法学教师到司法机关挂职领导岗位1年。[2]笔者认为,这个经验应该推广致全国
各高校法学院,在推广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这么几点:一是通过输送教师到法律机关等挂职研
习的同时,也要完善人事制度和措施,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到学校担
任授课老师,为法律硕士(法学)开设事务性课程,而不是几次简单的讲座,以推进法律“双
师型”教师队伍的实质性建设;二是教师在法律事务机关研习期满后,事务单位要组织专家对
教师的法律事务研习成效做出鉴定;第三学校要完善教师评价体系,把教师到法律事务机关研
习的情况作为职务晋升的基本条件加以规定,以推动教师队伍法律职业化转型的长效发展。若
学校条件允许,可以通过考评机制和岗位设置的调控,专门培养一批专职的法律事务型教师团
队;四是为了保障教师队伍的水平,要求法律硕士(法学)的导师队伍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获
得法律职业资格,这包括在校的教师也包括外聘的法律事务型导师。惟有如此,教师才有可能
在这种灵活的互动机制中感知司法实践,另外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也才会把司法实践的前沿
问题、事务经验带给学生,并且成为学生们的职业榜样,让学生从他们的言传身教中感受法律
人的责任、能力和素养等。只有这样,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才有可能朝着事务型方向发展,
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3.转变教学思想,创新育人模式
世界法律教育的经验启迪我们,法律硕士(法学)教育必须摆脱传统的知识教育与智力教
育的桎梏,那种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台下听的模式已经不适合法律硕士(法学)教育的需求了。
因此,让学生独立承担起法律学习的责任,培养和锻炼其法律职业发展的能力,为未来工作发
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就显得尤为必要。从目前来看有两种比较理想的现实选择,一是安排学生到
法律事务机关学习,二是校内法律诊所教育。第一种在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到校外单位学习以积
累实践经验方面,高校的工科、理科、师范、体育等诸学科已经形成了完善的机制,也取得了
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法科人才培养方面,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制约,学生到法律事务部门实训研
习的情况并不乐观,为此,近两年西北政法大学首创了法科研究生在司法机关实训半年担任见
习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的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为期6个月的实务训练。
[3]国内其他法律院校也看到了传统人才培养的弊端,在2011年筹备“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
养计划”的过程中,各高校就积极讨论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让学生到司法
机关以助理身份“真刀真”的学习,预计伴随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展开,法
律硕士(法学)到法律事务机关学习将成为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必须环节。现在各学校需要提
前准备,完善配套机制,积极与当地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合作,搭建法律硕士(法学)学习的
研究生工作站等平台,为后续的学生实务能力培养等扫清障碍。
.第二种的校内法律诊所教育,受到了世界法律教育大国的普遍欢迎,这主要是因为它是一
种事务性强、互动性好的教学模式,学生们对这种教学方法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与参与度。法
律诊所教育要求将学生置于律师境遇,要求学生做出无数个决定。学生们必须学会权衡法律,
当事人利益及伦理道德等各种因素。法律诊所课程好比将学生置于驾席,而非传统的法律院校
置学生于乘客席上,使学生有机会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3]这样学生便会负责任地去学,教
师负责任地去指导。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的让法律硕士(法学)学生体现真实的实践环
境,有利于学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的分析和判断的思维能力。虽然目前我国一些高
校的法律诊所教育,如让学生独立代理案件等,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存在着不少问题,
现在我们需要完善的就是:第一、完善法律诊所的经费筹措机制,确保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转;
第二、完善教师、学生在法律诊所内的评价机制,确保教师在诊所内的积极性;第三、尚未建
立法律诊所的院校需要加快筹建步伐,以免耽误学生培养;第四、扩大法律诊所的学生参与面,
尽量让更多的学生接触实际法律案例的解决;第五、转换教学思想,让学生成为主导者,主导
整个案件的进程、分析、判断等,教师要当好学生“下手”,听从学生的指导和安排,对学生
在法律事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帮助。
参考文献:
[1]包万平、张建伟.法学教育的反思及矛盾的消解[J].中国大学教学,2004,(9).
[2]台建林.五大法学名校“掌门人”纵论锻造“卓越法律人才”[].法制日报,
2011�7�13.
[3]王晨光.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J].中外法学,1998,(6).
本文发布于:2022-08-06 09:04: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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