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则重点罪名

更新时间:2024-11-07 10:52: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018法律硕士刑法学分则重点罪名记忆

故意杀人罪

【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行为对象为“他人”,故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

(2)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

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斧劈、

拳击、杀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

式,如刺杀、毒杀,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冲击方法致人休克死亡。

(3)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依法执行命令决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当

防卫杀人等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

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岁周岁的人即可构成本罪;

3、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定罪

【补充犯罪认定】

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

条、第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

人罪论处。

2、2、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只能认定为

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对与自杀有关的案件应具体分析,区别处理。自杀是自愿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本身不

构成犯罪,但引起、促成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有的人对他人的自杀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

【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1)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

(2)实施了伤害行为。

伤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方式致人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求

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保护他人身体健康的作为义务;其义务来源应当根据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

的一般原理予以确定。伤害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前者如使用暴力殴打、

行凶等方法致人伤害;后者如故意以性行为等方式使他人染上严重性病,欺骗被害人服用毒

药而造成生理机能损伤,以胁迫等方法致使被害人精神严重失常等等。伤害行为的结果也是

多种多样的,如内伤、外伤、肉体伤害、精神伤害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伤害结果的程度

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这三种情况对量刑起重要影响作用。

(3)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因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因上的需要为

病人截肢,体育运动项目中规则所允许的伤害等,都不构成犯罪。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己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伤

害致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3.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

【犯罪认定】

1.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

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液造

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2.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如犯、抢劫、放火等罪致人伤害的,应分别依照各相应条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伤害罪

论处

【犯罪构成】

1、客观上必须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根据

刑法的规定,作为普通对象的“妇女”只能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

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以违背妇

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发生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

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这里的暴

力,不包括故意杀人,故意杀死妇女后又的,不应认定为罪。此外,暴力是征服妇

女意志的手段,必须直接针对被的妇女实施。如果行为人为了妇女,不仅对被害妇

女实施暴力,而且对阻止其实施行为的第三者实施暴力,则不仅构成罪,而且构成

另一独立的犯罪(故意伤害罪等)。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胁迫的

实质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实现对被害妇女的精神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胁迫的手段多种多样,既可以直接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

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

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

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关键在于行为

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换

言之,特定关系只是认定是否胁迫的线索,而不是认定胁迫的根据。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

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

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利用妇女

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岁周岁的人即可构成本罪。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妇女可

以成为罪的共犯,如教唆、帮助等。教唆、帮助他人妻子的,应当以

罪论处。

3.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具有奸淫的目的,还具有强行的决意,即

决意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达到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目的。

【犯罪认定】

1、正确处理奸精神病患者的案件。患有精神病或先天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认识

能力与意志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所以,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

(程度严重的),而非法与之发生性交的,不管使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妇女是否“同意”,均

应以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也未采用暴力、胁迫等

手段,经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交的,则不构成罪。此外,在间歇性的精神病妇女精神正

常期间,经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交的,也不成立罪。

2、正确区分与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

愿发生性交的,不以犯罪论处。对在恋爱过程中,男方采取不明显的强制手段与女方发生性

交,但后来感情破裂,女方告发男方的案件,一般也不宜认定为罪。

3、严格区分与通奸的界限。通奸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交

行为。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败露后担心名誉受到损害、夫妻

关系恶化或者恋爱关系破裂,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便将通奸说成的,不能

定为。

区分与通奸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求奸未成与未遂的界限。求奸者主观上意欲与妇女通奸,不具有强行奸淫的决意;

客观上往往表现为口头提出要求,或者以行为进行挑逗,甚至拥抱猥亵,拉衣扯裤;一旦妇

女表示拒绝,便停止自己的行为,而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在区分

求奸未成与未遂的界限时,要看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看行为人是

否适时停止自己的行为;看行为人为什么停止行为;看妇女的态度。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能

把求奸过程中的拉扯行为认定为中的暴力手段。

(2)与通奸的转化问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

告发,而后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交的,对该男子一般不宜以罪论处。第一次性交

违背妇女意志,事后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

奸罪论处。行为人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行为人纠缠不休,并以暴力、胁迫

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也应以罪论处。

(3)利用职权的与基于相互利用的通奸的界限。利用职权进行胁迫,违背妇女意志与

妇女发生性交的,构成罪。男女双方相互利用,各有所图,女方以肉体作为换取私利的

条件,从而发生性交的,属于通奸行为,不能按处理。区分的关键在于男方是否利用职

权进行胁迫。

(4)“半推半就”的问题。“半推半就”是就妇女的意志而言,即妇女对男方要求性交的行

为,既有不同意的表示——推,也有同意的表示——就,这是一种犹豫不决的心理;也可能

表现为违心的允诺、委屈的许可、无奈的顺从、被迫的同意等矛盾心理。在妇女犹豫不决或

者心理矛盾时,男子实施了奸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仍应正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

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把妇女“推”

的表示视为妇女羞愧的表现,又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就不能认定为罪。

反之,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实际上也违背妇女意志,又使用暴力、胁

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则构成罪。

法硕刑法学历年已考简答题、论述题汇总

1.广义刑法(2000-1名词解释)

2.犯罪的基本特征(2000-1)

3.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2001-1)

4.过于自信的过失(2001-1名词解释)

5.间接故意(2000-2名词解释)

6.试根据刑法规定,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犯罪即遂的关键区别。(2002论述题)

7.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2004-26)

8.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2001-2)

9.试论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2010-法-18)

10.教唆犯(2001-2名词解释)

11.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2010-法-16)

12.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2010-非法-26)

13.简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2003-41)

14.紧急避险(2000-4名词解释)

15.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2008-26)

16.简述我国刑法总则中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2007-26)

17.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2006-26)

18.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累犯的法律后果。(2005-26)

19.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点。(2003-42)

20.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2000-简答2)

2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2000-简答3)

22.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010-法-17)

23.简述罪(未遂)与强制狠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2008-27)

24.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2007-27)

25.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犯的区别。(2006-27)

26.抢劫罪与罪的界限。(2005-27)

27.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2004-27)

28.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2010-非法-27)

2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2001-简答3)

30.简述行贿罪的成立条件。(2009-27)

31.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2011-51)

32.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011-52)

33.简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2011-31法学)

34.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2011-32法学)

35.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2012-51)

36.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2012-52)

37.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类型。(2012-31法学)

38.简述逃税罪的构成要件。(2012-32法学)

39.试论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2012-35法学)

40.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2013-51)

41.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2013-52)

42.简述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2013-31法学)

43.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2013-32法学)

44.试论累犯的构成要件。(2013-35法学)

45.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2014-51)

46.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2014-52)

47.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2014-31法学)

48.简述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2014-32法学)

49.试论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2014-35法学)

50.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2015-51、2015-31法学)

51.简述组织、领导、参加罪的构成要件。(2015-52)

52.简述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2015-32法学)

53.试论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及其刑事责任。(2015-35法学论述)

54.简述结合犯的特征。(2016-51)

55.简述赌博罪的构成要件。(2016-52)

56.简述刑法的概念和特征。(2016-31法学)

57.简述渎职罪的共同特征。(2016-32法学)

58.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2016-35法学论述)

59.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2017-51)

60.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2017-52)

61.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及要件。(2017-31法学)

62.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共同特征。(2017-32法学)

63.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2017-35法学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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