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卷第9期
教育与教学研究 Vl01.23No.9
2009年9月 Education and Teaching Research
Sep.2009
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郭 洁
闫 海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沈阳1 10136)
[摘要】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已经走过三十多年的发展道路,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经济社会生活的巨
大变化以及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都要求我们重新检讨旧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并采取若干改革与创新的措
施。重新定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构建司法考试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良性互动,优化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专
业机构及课程体系,通过方法论训练、课题参与和研讨课等方式提升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能力,等等,都是值得尝试的
策略。
【关键词】研究生培养模式;培养目标;司法考试;课程体系;学术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120(2009)09—0047—04
从1978年我国恢复招收培养研究生至今,我国法学硕 进行调整,即坚持宽口径、厚基础的通才教育,来自培养目
士研究生教育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2008年有权授予法 标的变化动摇原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基础,旧的培养
学硕士学位的院校已达339所,1999—2003年授予的硕士
目标变得难以企及。其次,市场的不断拓展,法治的逐步
学位中,法学硕士占硕士总数的6.86%,但是法学硕士研 推行,一方面使得实务部门对于人才层次需求的重心发生
究生教育的发展与依法治国、科教兴国等基本要求还有较 上移,教育科研机构的准人标准也水涨船高;另一方面是
大距离,改革和创新是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永恒主题。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扩张程度相对低于硕士研究生,总之,
辽宁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开始于1998年,起步较晚但 反映为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去向,实务部门的比例逐年提
是发展较快,200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法学硕士一级 高,教育科研以及继续深造比例逐年减少,旧的培养目标
学科和经济法学博士授权单位资格,就是对辽宁大学法学 已经脱离现实。最后,法学硕士点数量的急剧增加,一方
硕士研究生培养成果的充分肯定。在这个法学教育突飞 面壮大法学研究和教学的队伍,另一方面也破坏旧的培养
猛进的关键时期,在辽宁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迈上新 目标所隐含的质量上均一,不同实力的院校在法学硕士研
台阶的重要阶段,必须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汲取教训,探
究生培养上体现为不同层次,法律人才市场上的表现就
索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方向和发展道路。 是,既挑学历,又挑毕业院校。因此,在不同院校的法学硕
一
、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新定位 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上应该有所区别,对于研究实力强、
我国的学位体制长期沿袭着苏联的部分做法,例如学 研究条件优越的研究型大学和科研院所,致力为研究单
士和硕士的培养目标设定较高的标准,本科阶段担负培养 位、高校和博士教育培养人才;研究条件相对薄弱的院校
专业人才的任务,硕士研究生阶段担负培养高级研究型人 则应致力为社会提供高级专业人才。
才的任务。“法学硕士教育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9届会议批准的《国
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
际教育标准分类法》中,将硕士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教育划
律人,而非实务法律人。”…因此,各院校的法学硕士培养
归为“高等教育第一阶段”,博士研究生教育则划归为“高
目标千篇一律地定位为“以法学二级学科为基础,培养法
等教育第二阶段”。_2 因此,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既是本科
学高级人才,使之能够从事较前沿的理论研究,为高校提 教育的继续,又是博士教育的前提性环节,起承上启下的
供合格的师资”。我们认为这种培养目标的定位已经不适 作用,同时还承担为社会培养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的任
应教育环境的变化,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求,必须进行 务。培养目标应强调法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
重新调整和定位。 习与法律实务问题能力有机结合,确定“注重应用性而兼
首先,高等教育本身的迅猛发展,本科已经由精英教 顾学术性”的培养目标,与现存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保持
育步人大众教育阶段。各个学校对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区别,不能完全倒向应用性,同时学术性的兼顾程度应具体
【收稿日期]2009—04—24
【作者简介】郭 洁(1963一),女,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管理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
闫 海(1976一),男,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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