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比较研究
【摘要】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同为我国法律方面研究生教育的两
个学位,但由于培养目的不同,二者的培养模式也大有不同。文章对
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比较研究,最终对两者未来的培
养模式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比较
一、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比较
(一)培养目标的比较
1.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事实上并不难理解,攻读法学硕士学位的学
生中很大一部分都会投身到法学理论研究中来,也就是法学硕士的培
养注重的是专业知识。法学硕士通过对其专业知识的深入理解使其对
其所在领域深入透彻的了解。在其对其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的基础上,
再通过其对社会生活的了解,使其不断创新在法学理论研究上有新的
造诣,使法律能够不断地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更好地服务社会。
2.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
与法学硕士不同的是,法律硕士教育将职业能力的培养作为其首
要的目的,这一部分的人才的执业能力的要求要高于法学硕士。法律
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一种专业学位中,它注重培养立法、司法、行政
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等法律方面人才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
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对于法律硕士我们要求
的是有较为广泛的法律知识,并能够在社会实践中熟练地应用,相对
于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教育目标则更倾向于务实性、应用型人才。通
过其对法律的社会实践,更好地在法律应用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
而贯彻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
(二)培养必要性的比较
1.法学硕士的培养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针,但依法治国要有法可依。完善我国
的法制是背负在我国所有法律研究者肩上的重担。为了推进我国法制
建设,为了完善我国法制,推行法学硕士教育,培养法学理论的专门
人才是不可或缺的。法学硕士是培养高层次研究和教学人才为主的研
究生项目。它所预期的是学术型、专业型法律人。虽然在现实中,从
事基础研究和高校教学工作的学术性人才标准越来越体现在博士层
面,但是作为从法学本科到法学博士的过渡,法学硕士教育是不能缺
少的。
2.法律硕士的培养必要性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上来看,除了要有高层次研究和教学的人才
外,还要有以高等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由于法
律遍及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因此无论在哪个领域内都需要专业的
法律人才,而往往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对其他行业又没有足够的了
解,因此,建设法学硕士教育是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培养复合型的
法律人才也变得势在必行。
二、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比较
(一)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
我国由于改革开放之初特殊的社会经济形态,法学硕士学位的独
立性和学术性定位都是与之相匹配的。特殊的历史时期使得我国的文
化、生产和经济一度陷入了荒废的局面。因此,特殊时期过后各个领
域对学术型人才需求量增加也就成为了必然现象。当停滞了10年的
高考再次到来,硕上学位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目的也就成为了题中之
义了,法学也不曾例外二而且由于来自法学本科生与法律硕士生的双
重挤压,人才市场的饱和与法学博士教育的兴起,使得我国法学硕士
的教育逐渐转变为过渡型教育,成为了为法学博士铺路的学位教育。
虽然如此,法学硕士还是要求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
的专门知识,并且可以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
独立担负专门业务的能力。因此,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在我国还
是归于传统的研究生学位的教育模式,即导师指导的学分制。学生在
进行法学硕士学位攻读期间,根据对专业知识的进一步了解进行学术
论文的撰写,并由导师进行指导。最终以学术论文答辩来检验学生对
其硕士专业的学习成果。
(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
相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我围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还有待完
善。我国于1995年引入法律硕士专业教育,作为新生事物法律硕士
的教育模式相对来说是并不稳定的。虽然有欧美等国家的教育模式可
以进行借鉴,但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所能吸取的经验也是有限
的。我国现行的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是法律通才式教育,与法学硕士
相似。但与法学硕士培养模式不同的是,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中添加了
更多的实践环节。通过对法律实务的实践,加强法律硕士学生对法律
的应用能力,最大可能地避免高学位低能力的现象。
但由于教育资源的有限,对于国家呼吁的加强实践的政策并未能
在各个高校中很好地贯彻,尤其是师资力量相对较弱的高校,一些成
本较高的实践环节都是“走形式、走过场”。不仅成本高的实践,很
多实践活动都流于表面。事实上,这并不是各个高校在政策执行上存
在过多的问题,而是培养模式的规定上出现了问题,让各个高校在实
施政策的时候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抑或真正实践了之后成效甚微。
这样一来就令各个该校在实施政策的时候采取“消极怠工”的情绪。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及时调整政策策略,使得从高校到在读的
法律硕士都能积极地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三、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未来培养模式的改革建议
(一)对法学硕士培养模式的改革建议
正如上文所述,我国法学硕士培养目的的形成是始于我国改革开
放时期,而对于我国法学硕士的定位,也停留在这一基础上。虽然,
多次的教育改革要求我国进行素质教育,但由于定位不准,所以培养
模式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
首先,我们要准确地对法学硕士学位进行定位——过渡性学位。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一如从前是培养理论型人才,但与以前不同的是
现在的理论型人才是指为法学博士输送良好生源地理论型人才而并
非直接担任科研任务的理论型人才。无论国家发展到任何阶段,法律
科研方面的理论型的人才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我们现在对这类人才
的需求已经不只停留在硕士水平人才的阶段。因为我国总体人才素质
的上升,使得对理论型人才的要求也在不断增高。而且,随着我国硕
士博士的扩招,使得法学硕士在与法学本科考生和法律硕士进行就业
竞争时处于劣势。因此,将法学硕士的目光从就业方面及时转移回继
续深造上面是很重要的,因此,在进行指定培养策略之前就应该明确
法学硕士继续学业的发展方向是很重要的。
其次,在指定培养模式时可以加强法学硕士的创新性的培养。法
学硕士在学位攻读完毕之后所需具备的素质是有独立思考现行立法
的不足,并以科学的手段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在培养过程中应
当注意培养该类型人才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独立
的创新性对于此方面的人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可以将对创新能力
的考察作为法学硕士考取法学博士的标准之一。
(二)对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改革建议
我国1995年批准设置法律硕士,1996年开始试行,历经10年
试行,终于在2006年年底由有关国家机构负责人宣布结束试点,法
律硕士教育转入正式实施阶段。相对于法学硕士历史原因导致的培养
目标有问题,法律硕士在设置之初,便存在培养目标不清晰的问题。
虽然经历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修订,但
是对于法律硕士的定位仍然不明确。只有明确了培养目标才能定向的
制定有针对性的培养计划,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人才。但对于培养目标
的明确有一部分人错误地认定为对于某一具体职业的培养目标。这种
认识是错误的。笔者认为明确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并不是为了直接地
解决其就业问题,而是为制定培养计划奠定坚实的基础。如果对这一
观点不进行正确认识就会使法律硕士的培养陷入“计划经济”的僵局,
失去“市场经济”的灵活性和对这一学位教育的促进功能。
有了明确的培养目标,那么就应该根据这一教育的特点制定更加
合理的培养模式。由于我国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分为法学专业法律硕士
和非法学专业法律硕士,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制定不同的培养方式。
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是法学本科毕业,有良好的法学功底,但其对于
所就读专业的其他方面知识可能并没有全面的了解,譬如公司法、证
券法等,抑或对于其以后可能就职的职位缺乏必要的了解,譬如检查
官,法官等。针对这一现象,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应当强调对这一缺陷
的解决办法。前一种情况中,可以跨专业的又与所就读的学科有联系
的学科作为必修课,但并不由该专业的导师进行相关教育,而是跟随
该专业本科班进行教育,一方面节省教育成本,另一方面教师做基础
教学正符合法律硕士在该方面零起点的情况。至于后一种情况,可以
将法律硕士的实习作为必修,而且应与理论教育平分秋。这类研究
生不应将毕业论文做为能否毕业的考察标准,而应以对其实践能力的
测试作为重要标准。针对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由于其在法律方面
的起点并没有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的起点高,应当将法学本科的相关
专业作为其就读期间的培养重点,并且将其法学与原本专业的结合作
为主要考察标准。这样一来才能确保法律硕士人才的实践能力。
我国现行法学硕士教育可以说是双轨教育,通过这样的双轨教育
来完成对我国法律高等人才的全面培养,以此来为我国的依法治国储
备大量合格的人才。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不断改革,可以
为我国双轨教育模式下培养多层次的优秀法律人才,同时,大量的高
等法律人才可以加速我国社会的法制化。
参考文献:
[1]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中国法本法硕士培养反思[J].西
部法学评论,2010,(4).
本文发布于:2022-08-06 06:37: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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