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指定与可以指定的理解

更新时间:2025-02-25 21:05: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农村土地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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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定与可以指定的理解

应当指定与可以指定的理解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

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

“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

规定的情形,即“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

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人。”

指定辩护是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比较爱出考题的地方。指定

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

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

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

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

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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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定辩护作了进一步的

规定。依据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

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

确定罪量刑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

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

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

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出3

种辩护方式中,委托辩护较之其他2种方式,作用较大,是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辩护权的主要和重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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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辩护与自行辩护相比。

首先,自行辩护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是依法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由于可能被判以刑罚,他们往往思想顾虑较重,不敢辩护或

者不敢充分辩护。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其神圣的、不可侵犯的职

责,其依法执行职责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应当并且能够

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受侵犯。

其次,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大多被采取了

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甚至被剥夺,无法收集

证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活动,不具备充分为辩护作准备的客观条

件。而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依法调查和取证权,

其他辩护人也有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优越的客观条件,可以为

辩护作充分的准备。

再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欠缺法律专业知识。不善于

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利而辩护律师具有良好的专业

业务素质和丰富的诉讼经验。经过长期的普法教育,其他辩护人

一般也有能力有效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相比。

首先,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有局限。法律规定指定辩护只适

用于特定的情形之下,而该等范围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有限。

因此,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较小。相比之下,委托辩护的适用范

围并无限制,极为广泛。

其次,指定辩护的适用阶段有局限。依据法律规定,指定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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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而委

托辩护自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即可进行,从对刑事诉讼的

介入程度上,委托辩护早于指定辩护。

再次,依法可以担任委托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大于可以担任指

定辩护人的人员范围。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才可以接受人民法院

的指定成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依法可以接受委托成为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人员除律师以外,还有人民团体或者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

护人、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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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范围的限制

中国刑事案件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比例相当低,潍坊市坊

子区法院2004年以来审结的396件案件中,涉案533人,只有261

名被告人获得了辩护人的帮助,占总数的48.9%。一半以上的。

指定辩护制度

被告人因为经济状况等原因而未聘请律师为其辩护。造成这

种现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指定辩护制度的适用普遍集中在强

制指定辩护这一相对狭小的范围。而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因

经济困难而无法聘请律师辩护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却被设计为“两

可”的裁定指定辩护,导致该类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无法得到切

实有效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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