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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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罪多少年)

2021年第17期

总第533期TheScienceEducationArticleCollects

o.17,2021

Sumo.533

论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

刘传华

(湖南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湖南·长沙410138)

DOI:10.16871/.2021.06.025

摘要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联合工作的意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

值班律师的职责、权利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但没有明确

如何保障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值班律师的权利直接关系

到值班律师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和长久施行。在对值班

律师制度进行本土化建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

完善我国的值班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颁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关于适

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和细化了值班律师

的职责和管理,但没有涉及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问题。研

究和探讨值班律师权利的保障,对于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

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值班律师;权利;保障

OntheProtectionoftheRightsofLawyersonDuty//LIU

Chuanhua

AbstractThe“CriminalProcedureLaw”revisedin2018,and

the“OpinionsonCarryingouttheWorkofLegalAidLawyers

onDuty”andthe“GuidingOpinionsontheApplicationofthe

SystemofPleadingGuilty,AdmittingPunishmentandLenien‐

cy”jointlyissuedbythetwosupremeorganizationsandthe

threeministriesclarifiedandrefinedthedutiesandmanagement

r,theabovelegislationdidnotdeal

ore,itis

ofgreatpracticalsignificancetostudyandexploretheprotection

oftherightsofthelawyersondutyforgivingfullplaytotherole

ofthelegalaidlawyersondutyinthetrialcenteredreformofthe

criminalproceduresystemandthepilotreformofthesystemof

pleadingguiltyandpunishmentwithleniency.

Keywordslayersonduty;rights;protection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试行始于2006年,其借鉴了西

方发达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些重要经验,对于推动认罪认罚

制度的实行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

要的现实意义。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

下简称两高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1我国现行立法在值班律师权利保障上存在的问题

值班律师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

要意义。现行立法虽然对值班律师的权利进行了制度化规

范,但对于如何确保值班律师行使其应有权利、确保他们的

权利不被剥夺以及如何进行司法救济,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司法现状来看,现行立法主要存在

以下欠缺:

1.1值班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不明确

现行立法规定,应当由侦查机关承担通知值班律师为

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

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常常为了节省时间或是出于其他缘由,

忽略了告知值班律师的义务或是在值班律师未到现场时就

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1]。虽然我国现行立法中明确

规定了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但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履

行告知义务的具体时间以及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这势必会导致值班律师无法及时介入案件办理过程,其职

责的履行与权利的保障也无从谈起。

1.2值班律师办案经费保障不足

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必须要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在值

班律师办案经费保障上,我国不同地域采用的方式不同,能

够将值班律师办案经费以规范的方式确定下来的地区少之

又少,因而很难激发值班律师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的积极性[2]。如果值班律师办案后获得的经费远低于其从

事委托或者其他工作,也会导致值班律师对于自己的工作

缺乏热情。[3]

作者简介:刘传华(1972—),男,湖南常德人,法律硕士,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课程教学和研究。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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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改教法

1.3值班律师人数少

相对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我国的注册律师数量偏

少,且存在分布不均匀的情况,不能满足当下的法律需求。

截至2018年年底,在我国近43万名执业律师中,仅有6000

多名法援律师,每个法援律师的法律服务对象非常多,工作

量极大。以杭州市西湖区为例,2017年报名担任值班律师

的律师人数不到40人,这使得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供

给能力严重不足。[4]

为了确保值班律师的会见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益,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明确规定,值班律师除了可以当

面会谈,还可以提供电话咨询。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

步与发展,网络咨询也越来越普遍。

2.1.4立法督促办案机关履行告知义务

英国的立法明确规定:“警察局不得在当事人知晓自身

享有无偿值班律师帮助的权利之前开展讯问工作。在当事

人选择申请值班律师服务后,警察有联系值班律师呼叫中

心的义务,令其根据案件情况和律师值班表安排值班律师

提供服务[6]。”

2.2日本

日本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源自于日本律师协会的实

践和努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各地律师协会为充分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立法支持和政府经费

支持的情况下,主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此后,该

做法逐渐演变为值班律师制度,并于1992年由日本律师联

合会和全国各地的地方律师协会联合确立。日本值班律师

制度有以下特点:

2.2.1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

根据日本司法实务及部分律师协会制定的规则,值班

律师应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初次

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值班律师要向犯罪嫌疑人说明诉讼的

程序,告知其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和沉默权,并向犯罪嫌

疑人提供必要的建议和咨询。

2.2.2值班律师的相关费用由律师会承担

日本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并不是由政府推动的,因此,

值班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也主要由律师

会负担。根据相关规定,日本的值班律师初次会见犯罪嫌

疑人时实行的是免费制度,律师因履职产生的日津贴、交通

费、翻译费均由律师会支付。

2.2.3值班律师人数占比高

日本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是基于日本律师协会自身的

努力,因此,日本律师从事值班律师活动的积极性比较高,

人数也相对较多。根据日本律师联合会刑事辩护中心1996

年的统计,从事值班律师工作的律师人数占全日本律师总

数的41%,这一比重近年来仍在不断提高。

2.3加拿大

加拿大的值班律师制度虽然起步晚于英国,但发展十

分迅速,其相关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2.3.1明确了值班律师接触当事人的时间

加拿大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了全年24小时运作的值班热

线,一旦接到求助,值班律师需要在45分钟内进行回复和提

供咨询。这样可以确保值班律师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并

介入相关案件。

2.3.2由政府承担相关费用

在加拿大,值班律师从事相关工作的费用由联邦政府

或者各省政府负责。其司法系统普遍认可,当被告人符合

各省法律援助计划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时,可以获得免费

1.4值班律师制度缺乏良好的衔接机制

我国逐步出台了刑事诉讼辩护全覆盖、认罪认罚从宽

等制度,但目前来看,这些制度并没有和值班律师制度很好

地衔接起来。值班律师与当事人的委托律师或指定辩护律

师如何进行工作交接、什么时间内完成交接,各自的权利与

义务,不履行或者不积极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等,都需要相

关立法予以明确。

1.5值班律师权利被侵犯后缺乏救济

无论是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还是两高三

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都只是罗列了

值班律师在履职过程中享有的法律帮助权,但并未涉及如

何保障这几项权利。这导致值班律师在权利遭受侵犯时,

无法获得良好的救济,最终导致值班律师本人和受援助人

的权利均不能得到良好保障。

2域外国家对值班律师权利的保障以及可借鉴之处

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诞生于英国,后被发达国家普遍运

用于刑事司法制度中。学习和借鉴域外国家的值班律师制

度,能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提供借鉴。

2.1英国

值班律师制度在英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应用始于20世

纪,《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最早规定设立“法庭值班律

师”,后经《1988年法律援助法》《1999年接近正义法》的进一

步完善,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逐渐成熟。英国的相关立法

对于值班律师权利的保障有几个明确做法:

2.1.1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

英国的相关立法明确规定值班律师实行24小时不间断

值班制度,随时可以为受助人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服务。

并且明确规定警察局通过值班律师呼叫中心联系值班律

师,将值班律师到达警察局开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

助的时间控制在45分钟内,以切实保障值班律师能够及时

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

2.1.2明确由中央财政承担刑事法律援助的费用

英国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经费支持不

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经费完全由中央财政承担[5],这样

不仅能有效保障法律援助必需的费用,还可以防止因地域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的经费投入差异。英国的值班律师

制度属于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因此,刑事案件中的值班

律师经费同样由中央财政承担。

2.1.3灵活多样的会见形式确保了值班律师的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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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改教法

的法律服务,以及立即获得临时性的值班律师服务,并且无

须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

2.3.3建立了多元化的值班律师体系

根据联邦和各省的实际情况,目前加拿大有三种类型的

值班律师,分别是24小时电话咨询值班律师、法院值班律师

和其他类型值班律师,以适应不同案件及当事人的需求。

2.4域外国家相关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4.1明确值班律师介入诉讼或接触当事人的时间

为了确保值班律师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目前已经

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的国家,都明确了值班律师介入诉讼的时

间或是接触当事人的相关时间。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发

达的今天,值班律师对诉讼活动的介入不应限于当面会见,可

借助电话或互联网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2.4.2经费保障制度明确

不管是英国、加拿大的政府支持模式,还是日本的律师

协会支持模式,都充分保障了值班律师履职活动的必需经

费,并与本国的法律援助体系相适应,进而保障值班律师在

法律援助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4.3多元化值班律师体系确保值班律师作用的发挥

英国和加拿大都在相关立法中明确了多元化的值班律

师援助形式,除了当面会见这一传统模式外,还可以充分利

用现代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确保当事人能够在第一时间

获得法律帮助,保障值班律师能够及时介入相关案件。

班律师作用的发挥,也是对侦查机关的一种制约和监督。

3.3建立完备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

法律援助的经费如果全部由地方财政提供,受不同地区

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

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因

此,应拓宽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渠道,允许社会捐赠参与法

律援助,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

3.4明确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职责的衔接程序

两高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

的意见》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

务。因此,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必须做好衔接工作。在同一

个案件中,如果前期值班律师已经介入,后期受委托或者受

指定从事出庭辩护服务的律师应与值班律师做好工作上的

交接与沟通。如果沟通衔接不到位,不仅会加大辩护律师的

工作量,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也体现不了值班律师工作的

价值。因此,立法中必须明确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工作衔

接制度,明确工作衔接的时限和交接材料的具体明细。

3.5建立规范的诉讼救济机制

律师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是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

点。在现实中,主管全国律师协会的司法部,难以对有关机

关的行为予以更多的监督和制约。因此,要最终解决律师尤

其是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问题,必须在刑事诉讼立法中明确

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救济制度,将有关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不

正确作为纳入可诉讼范畴,并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

3完善我国值班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

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在完善我国

值班律师权利保障制度上,我们既要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

家的经验,更要立足本国实际提出完善有效的建议。笔者认

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

3.1加速法律援助立法工作

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单独立法并

不合适。而从整个法律援助制度的层面统一立法,不仅对于

保障和规范法律援助活动具有重要意义,还可以为有效解决

包括值班律师在内的诸多法律援助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

支撑,同时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律师与公、检、法机关工

作衔接存在的诸多问题。

3.2建立多元化的值班律师援助形式,明确值班律师介入

诉讼的时间

值班律师设立的本意是保障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应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技术

和网络信息技术成果,建立多元化的值班律师援助形式,将

电话咨询、网络咨询作为当面会见的重要补充。在目前我国

值班律师人数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应借鉴国外值班律师24

小时电话(网络)值班提供咨询的形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

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提供值班律师的当面会见。

同时,应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

施后45分钟内,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权

利,并提供电话咨询或网络咨询的便利,这不仅能够保障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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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前锋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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