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7期
总第533期TheScienceEducationArticleCollects
o.17,2021
Sumo.533
论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
刘传华
(湖南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湖南·长沙410138)
DOI:10.16871/.2021.06.025
摘要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联合工作的意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
值班律师的职责、权利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但没有明确
如何保障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值班律师的权利直接关系
到值班律师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和长久施行。在对值班
律师制度进行本土化建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
完善我国的值班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颁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关于适
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和细化了值班律师
的职责和管理,但没有涉及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问题。研
究和探讨值班律师权利的保障,对于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
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值班律师;权利;保障
OntheProtectionoftheRightsofLawyersonDuty//LIU
Chuanhua
AbstractThe“CriminalProcedureLaw”revisedin2018,and
the“OpinionsonCarryingouttheWorkofLegalAidLawyers
onDuty”andthe“GuidingOpinionsontheApplicationofthe
SystemofPleadingGuilty,AdmittingPunishmentandLenien‐
cy”jointlyissuedbythetwosupremeorganizationsandthe
threeministriesclarifiedandrefinedthedutiesandmanagement
r,theabovelegislationdidnotdeal
ore,itis
ofgreatpracticalsignificancetostudyandexploretheprotection
oftherightsofthelawyersondutyforgivingfullplaytotherole
ofthelegalaidlawyersondutyinthetrialcenteredreformofthe
criminalproceduresystemandthepilotreformofthesystemof
pleadingguiltyandpunishmentwithleniency.
Keywordslayersonduty;rights;protection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试行始于2006年,其借鉴了西
方发达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些重要经验,对于推动认罪认罚
制度的实行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
要的现实意义。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
下简称两高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1我国现行立法在值班律师权利保障上存在的问题
值班律师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
要意义。现行立法虽然对值班律师的权利进行了制度化规
范,但对于如何确保值班律师行使其应有权利、确保他们的
权利不被剥夺以及如何进行司法救济,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司法现状来看,现行立法主要存在
以下欠缺:
1.1值班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不明确
现行立法规定,应当由侦查机关承担通知值班律师为
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
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常常为了节省时间或是出于其他缘由,
忽略了告知值班律师的义务或是在值班律师未到现场时就
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1]。虽然我国现行立法中明确
规定了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但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履
行告知义务的具体时间以及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这势必会导致值班律师无法及时介入案件办理过程,其职
责的履行与权利的保障也无从谈起。
1.2值班律师办案经费保障不足
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必须要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在值
班律师办案经费保障上,我国不同地域采用的方式不同,能
够将值班律师办案经费以规范的方式确定下来的地区少之
又少,因而很难激发值班律师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的积极性[2]。如果值班律师办案后获得的经费远低于其从
事委托或者其他工作,也会导致值班律师对于自己的工作
缺乏热情。[3]
作者简介:刘传华(1972—),男,湖南常德人,法律硕士,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课程教学和研究。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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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改教法
1.3值班律师人数少
相对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我国的注册律师数量偏
少,且存在分布不均匀的情况,不能满足当下的法律需求。
截至2018年年底,在我国近43万名执业律师中,仅有6000
多名法援律师,每个法援律师的法律服务对象非常多,工作
量极大。以杭州市西湖区为例,2017年报名担任值班律师
的律师人数不到40人,这使得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供
给能力严重不足。[4]
为了确保值班律师的会见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益,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明确规定,值班律师除了可以当
面会谈,还可以提供电话咨询。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
步与发展,网络咨询也越来越普遍。
2.1.4立法督促办案机关履行告知义务
英国的立法明确规定:“警察局不得在当事人知晓自身
享有无偿值班律师帮助的权利之前开展讯问工作。在当事
人选择申请值班律师服务后,警察有联系值班律师呼叫中
心的义务,令其根据案件情况和律师值班表安排值班律师
提供服务[6]。”
2.2日本
日本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源自于日本律师协会的实
践和努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各地律师协会为充分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立法支持和政府经费
支持的情况下,主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此后,该
做法逐渐演变为值班律师制度,并于1992年由日本律师联
合会和全国各地的地方律师协会联合确立。日本值班律师
制度有以下特点:
2.2.1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
根据日本司法实务及部分律师协会制定的规则,值班
律师应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初次
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值班律师要向犯罪嫌疑人说明诉讼的
程序,告知其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和沉默权,并向犯罪嫌
疑人提供必要的建议和咨询。
2.2.2值班律师的相关费用由律师会承担
日本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并不是由政府推动的,因此,
值班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也主要由律师
会负担。根据相关规定,日本的值班律师初次会见犯罪嫌
疑人时实行的是免费制度,律师因履职产生的日津贴、交通
费、翻译费均由律师会支付。
2.2.3值班律师人数占比高
日本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是基于日本律师协会自身的
努力,因此,日本律师从事值班律师活动的积极性比较高,
人数也相对较多。根据日本律师联合会刑事辩护中心1996
年的统计,从事值班律师工作的律师人数占全日本律师总
数的41%,这一比重近年来仍在不断提高。
2.3加拿大
加拿大的值班律师制度虽然起步晚于英国,但发展十
分迅速,其相关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2.3.1明确了值班律师接触当事人的时间
加拿大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了全年24小时运作的值班热
线,一旦接到求助,值班律师需要在45分钟内进行回复和提
供咨询。这样可以确保值班律师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