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是一门理论法学吗

更新时间:2024-11-07 01:37: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2021春节放假安排通知)

宪法学是理论法学吗?

王振民

不知从何时开始,也不知基于何种原因,宪法学在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中被

视为所谓的“理论法学”而受到特别的“重视”。也许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1999年6月14日发布的学位办

(1999)41号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宪法学被从

必修课中“除名”,沦落为“推荐选修课”,而且只有2学分。看到这个规

定,着实令人大吃一惊。

据我所知,在世界各国法律第一学位的教育中,不论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

系,宪法学都是必修课。我国新试点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虽然叫做硕士,但是

也是法律的第一学位教育,它本来是模仿北美的J.D.法学教育模式而设立的,

其目的是培养“应用型”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因为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法学

院就是以培养“应用型”的律师为目的的。但是,我们看看“法律硕士专业学

位”发源地国家──美国,尽管其200多家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千差万别,必修

课、选修课的设置非常不同,但是就我所接触到的范围,宪法学都是必修课。

有的法学院为了给学生更多的选择,把必修课压到最低的限度,一般只有5、6

门必修课,但宪法学肯定是其中之一。以美国排名第一的耶鲁大学法学院为

例,该法学院共开设有140门课程之多,根据规定,读J.D.的学生(J.D.是美国

法学院的第一学位,相当于我们的法学本科,因为北美法学院不从高中生招

生,没有我们所谓的本科),学制三年,一年级新生必修课有4门,即宪法学、

合同法、程序法(即诉讼法)和侵权法,一年级之后,就只有一门必修课,即刑

法学,以后就都是选修课(有些学校还有一门必修课──财产法)。那些我们觉

得十分重要的课程反倒不是必修课,包括那些在我们看来十分吃香、很容易赚

钱的经济、商贸类法律,但是美国的律师实际要比我们的律师要更加赚钱。还

有,美国不管全国的或者各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宪法都是独立的一门课。

在美国,事事都喜欢往宪法上扯,人人都想成为宪事律师(constitutional

lawyer),那些在我们看来似乎与宪法完全无关的事情,例如堕胎,都被视为宪

法诉讼。美国政府起诉微软公司一案在美国也被视为宪法诉讼,对此许多学生

不理解。美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自由经济,政府不干预社会

的经济活动。所以政府的许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会被视为政府干

预经济、破坏宪法基本原则的行为而被法院宣布为违宪。律师们不能从一般法

律中到根据的时候,最喜欢往宪法上靠,在宪法上根据。尽管美国宪法文

字不多,但是它确实规定了美国的基本立国精神和原则,而且一直被忠实地遵

守着,这是美国资本主义长期发达的重要保障。美国宪法及其发达的宪法学对

美国长期繁荣稳定发挥的作用值得我们深思。当然对这种“泛宪法”作法,笔

者不敢苟同。但是,像我们这么一种“重视”宪法的作法,笔者也不敢苟同。

在我国,也许正因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培养“应用型”高级法律人

才的,作为“理论学科”的宪法学才被开除出必修课了。可以预见,既然已经

被列为选修课,尽管是“推荐”的,人们完全可以不接受,这样用不了多久,

宪法学教学也许也就不存在了。可见,在有关决策者心目中,宪法学不是“应

用型”的,是纯理论的,甚至是根本没用的。如果宪法真的没用,没有生命

力,它消失了倒也不可惜。关键是要看看宪法学和宪法在我国到底有用没有

用。我们当然不能事事学习美国,尽管她是发达国家,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在

课程设置上更是如此。那么,宪法在我国到底有用没用,是纯“理论型”或者

“应用型”的?这个题目也是宪法课考试经常出的题目,看来现在真的变成一

个现实问题了。这个题目很大,我只想说,宪法和宪法学有用,真的很有用!

要把宪法当成“法”来看待,在法律家族中给予同等的“国民待遇”,我们就

不奢想“最高法”、“根本法”待遇了;应该把宪法学作为必修课去认真对

待。

把宪法视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心目中宪法是

空的,没有实际内容,而形成这种印象的原因又是因为宪法在我国不能进入诉

讼。既然我们承认宪法也是法,那么就应该有法律效力,而且是最高的法律效

力。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司法效力,如果没有司法效力,所谓的法律效力就是

空话。因此宪法必修进入诉讼。宪法本身也有自己的实体内容,具有可诉性。

宪法的实体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关于公民的权利义务,即民权或叫人

权部分。第二部分是国家机关权限的划分和行使方面的。这些都是很容易产生

纠纷和诉讼的地方。即使是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部分,也是可以进

入诉讼的。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正好可以弥补具体法律的太过具体

性。在法治国家,宪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弥补一般法律的漏洞,避免出

现法律真空。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一定意义上正是指在一般法律的后

面,还有一个最高法即宪法把关,可以避免法律漏洞的发生。总之,宪法是国

家的根本法、最高法,它也是法律,是关于“宪事”的法律(constitutional

law),同“民事”法律(civillaw)、“刑事”法律(criminallaw)和“行

政”法律(administrativelaw)一样,和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是息息相关的。所

以,宪法应该进入诉讼。这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完全是常识,是不言而喻的。

在这个问题上,现在人们的注意力都集中在设立专门的“司宪”机关即宪法诉

讼机构,例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庭上,希望在机构设置上有所

突破。在此之前,大家干脆坐等,什么都不用干。能够建立这么一个机构固然

是很理想的,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是很困难的。我们何不把目光转向目前

的“司法”机构──人民法院?实际上尽管有1955年关于不能引

用宪法的“批复”的存在,但是人民法院确实适用宪法判过不少案件,我可以

举出一些例子来。有许多案件实际上就是宪法案件,例如关于侵犯公民人格权

的案件这几年发生不少,但是很少有宪法学家去研究,好像这些是民法学家和

刑法学家的专利。似乎只有宪法法院处理的案件才是“正宗的”的宪法案件,

现在没有宪法法院,我们就只有坐等。我的意见是,我们应该关注普通人民法

院处理的这些宪法性的案件。即使是其他案件,也可能和宪法有关,这也应该

是我们研究的范围。任何案件在它发生时,其本身并没有给自己限定“我”是

刑事的、宪事的或者是民事的,这完全是人为的、事后的划分。因此我们在处

理案件时就要能够综合利用多种法律,我们的法律知识面必须广。尤其不要忘

记,当私法上的救济穷尽的时候,应该考虑公法主要是宪法上的救济。我想这

也正是取消法律本科分专业的一个重要原因,长远来看,人民法院里边的各种

专业法庭的设置也应该淡化乃至取消。

总之,希望我们的宪法能够真正被用起来了,“有用”了,才会转变它给人留

的印象,才不会被当成“理论法学”而沦为法律家族的“二等国民”。香港回

归后,香港特区法院已经多次运用宪法和基本法来审理案件,不管判决内容如

何,这确实使我们破天荒看到了“运动中的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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