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域前沿
InfosecSpotlights
间接个人信息安全及法律保护
文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邓建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石立坤
伴随着中国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快
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滥用成为日益严重
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
的各种信息。另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三审稿)》
第六章第八百一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
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
的社会问题。自《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
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之后,个人信息问题
成为法学界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2019年8月22日,
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
《民法典人格权编(三审稿)》(三审稿)通过审议,
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
其对个人信息的范围给出了详细定义,其它法规对
此亦有某些相应规定。但是,对于该定义中个人信
息尤其是间接个人信息问题,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相比较还有可讨论的空间,笔者尝试对其作一阐述。
号码、地址、行踪信息等。
总结上述规定,当前我国法规对个人信息的定
义如下:1.通过电子记录或者其他各种方式记录的
相关信息,包括在个人数据中记录的个人信息。2.该
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即能够通过该信息从而识别特
定自然人的身份。可以看到,在个人信息的规定中
具备可识别性是重要的构成要件之一。但现有的规
定对“可识别性”的描述还较为笼统,即仅仅能够
单独识别的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结合其他信息可以识
一、现行法规中的个人信息涵义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信息安
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17)》的
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
2020.01/107
C
I
T
S
E
C
本文发布于:2022-08-05 18:12: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5841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