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论刊・2012年第8期 民主法制
我国独立学院发展的法律困境及其解决方法
万灵娟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摘要】按教育部的要求,J,,k2012年起,全国的独立学院将实现对毕业生自授学位,而独立学院现有的相关法
律制度不健全、独立程度不够等问题,给独立学院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诸多障碍,必须加快专门针对独立学院的
政策法规建设,使独立学院走上一条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良性发展轨道。
【关键词】独立学院;性质;法律困境;解决方法
独立学院,作为近年来普通本科高校与社会力量相 相关的行政法规、教育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和各地方制定
结合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有着其“独”特的特 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纳入其中。虽然有上
征,它既不同于普通高校建立的“分校”,也不同于 述相关法律作为支撑,但这些法律规章对独立学院的规
按照公办机制建立的二级学院,独立于母体高校,也 定属于间接调整,教育部26号令在其效力等级上也明显
独立于投资方,具有独立的软、硬件办学条件。这种灵 偏低。
活的、民营化的办学模式给高等教育办学注入了新的活 (二)法律地位不明确
力,实现了高等教育资源更加有效地配置,但当前独立 教育部26号令虽对独立学院的设立标准、组织活动
学院的发展尚缺乏正常化的法律制度保障,办学过程中 标准、管理监督方式等做出了规定,但对独立学院的办
也出现了一些束缚发展的瓶颈现象,加快相关法律制度 学机构、教学条件以及母体高校、投资方与独立学院之
的完善,成为实现独立学院长足发展之当务之急。 间的权责关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此类法律漏洞为不法
利益的谋取提供可乘之机。此外,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
独立学院性质 并不高,基于独立学院“民营非企业”的性质,法人
首先,独立学院具有民办属性。独立学院按民营 属性呈现“四不像”的特征,非企业非事业,税收、财
机制办学,在办学过程中要遵循《高等教育法》、《独 务、人事等诸多方面都存在隐性问题,独立学院与公办
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民办教
高校在法律中的平等地位并未得到根本贯彻。
育促进法》等法律规章,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
(三)产权不明晰
一
、
制。其次,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性。独立学院拥有独立的 法律一方面要求独立学院真正“独”,对其财产和
校园、独立的教学管理部,实现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 管理享有全面的支配权,自有产权的土地、教学用房数
业证书,独立财务核算,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再次,
量需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但实际中独立学
独立学院投资方的社会性。独立学院除依托母体高校的 院独立程度值得怀疑。投资方不进行资产过户、不履行
品牌、师资力量等资源之外,较大程度依赖社会企事业 法定出资义务,母体学校投入的无形资产的产权未得到
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及其他社会机构的资金、实物、 准确评估,资产大量流失,出资方操纵独立学院财产和
土地等资源。最后,独立学院具有公益和营利双重性。 管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现象屡见不鲜。
独立学院属于准公共产品,一方面它承担了缓解高等教 (四)办学不自主
育发展财政压力和实现大众化教育的使命,另一方面, 独立学院主要依靠社会民间资本的投入,讲究竞争
基于社会出资的投资性质,它又具备了天然的营利性 与合作,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市场经济的特征,虽然国家
质,以达到投资收益为目的。总的来说,独立学院目前 保证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主确
大多被定位于“民营非企业”性质。
认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在实践中,独立学院的
录取工作均被置于公办高校之后,生源质量并未得到有
二、独立学院面临的法律困境 效保障,在权限范围、指标数额和收费标准等问题上仍
(一)立法现状不乐观 受较大限制。
以2008年教育部发布的26号令为标志,我国独立学 (五)违规办学不合法
院法律体系的雏形基本建立。这个体系以《宪法》为根
部分独立学院在发展过程中,不顾校园容量和软、
本,以《教育法》为基本法,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 硬件条件盲目扩大招生,教学质量和教学设施得不到保
依据,由《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 障,有的盲目承诺发放母体学校文凭,有的以“五年制
法》、《就业促进法》等共同构建而成,同时将国务院 本科”、“专本连读”、“线下点录”、“赞助建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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