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优秀法学理论论文范文十篇
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法学理论专业,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
面发展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高层次法学理论人才而设置
的专业。法学理论专业的研究对象为民间法、法学方法论、法哲学、
立法学等。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
大家推荐一篇法学理论论文,供大家参考。
何谓证券监管和解制度,学者们对此问题基本不存在争议,除去
(一)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概念
一、证券监管和解制度内涵分析
优秀法学理论论文范文篇一
表述上的略有差异,其内涵并无太大的出入:譬如有学者认为证券监
管和解制度,就是在证券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通过与被监管者进行
相应的协商,就被监管者某些行为的处理形成合意,并最终以达成和
解协议结案的一种制度;更为具体表达的话,证券监管和解制度是指
在证券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通过与被监管者协商对话的方式而就相
对人正被调查的行为达成和解,以被监管者自愿缴纳和解金等一系列
作为方式或被要求不为一定行为的方式取代目前监管实践中的主要
行政处罚模式。因而,以协商为主要内容的证券监管和解制度实为行
政和解在证券监管领域的具体运用,以体现现代行政法由非强制转向
倡导契约自由的理念。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和解包括行政诉讼过程中的
和解和行政复议当中的和解,笔者认为在《行政强制法》规定出台后,
其执行中的和解也应该归入广义的行政和解范畴。相较而言,行政和
解的程序会显得比诉讼程序来的灵活多变,相对的,行政和解的程序
不如诉讼上和解来的具体且富有可操作性。通过前面关于我国目前行
政法领域和解制度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于行政法领域的和解
一直采用一种审慎的态度,经过多年的努力才逐步从制度层面上将其
确立下来;而民事领域和解制度的确立显然在完全意思自治的范畴下
展开。
……….
传统诉讼法领域的“和解”概念并没有特别规定所应考虑的原则性
(二)证券监管和解制度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因素,不可否认,当和解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只是需要通过民法中的
意思自治限制机制来实现。同样的,由于行政和解的标的是行政行为,
基于对行政法领域和解制度的慎重态度,如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就明确了只有在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之
时,行政复议机关才能予以准许。证券纠纷调解程序的启动依当事人
对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提出纠纷调解的申请,由申诘人
和被申请人井同协商选定调解员;而在和解制度至中,翻阅国外相关
资料,其对和解条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有规定需要的积极条件,诸
如耍求被监管方放弃一定的权利,提交所有已有证据,保证不得通过
转嫁债务等方式获得补偿;而消极条件则是将一些不适用和解的情况
排除在外,例如涉及公共利益处分,影响政府政策等问题不能进行和
解,较之调解制度,需要考量的因素更多。证券业协会与地方协会建
立了证券纠纷调解协作机制,因而地方协会工作人员可以对属于其地
域的纠纷进行简易的调解处理,以保证调解工作的高效进行;虽然在
我国证监会的改革中也增加了地方派出机构的稽查人员数量,但是放
到和解制度的大环境中,这些地方机构主要负责对案件的调查工作,
如在我国推行该制度的试点工作,和解制度的启动相对的仅局限于这
些地区。
我国的证券监管发展至今,形成了以《证券法》、《行政处罚法》
(一)我国证券监管现状剖析
二、我国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
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为主要法律授权和依据,建立起审
查分离、两局分工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然而,由于证
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在我国目前的证券监管中,仍出现了诸多不和谐
的因素,作为市场监督主体的证监会在应对这些因素时明显缺乏相应
的有效手段,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平衡现状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
繁荣。我国证券行业的飞速发展最直观的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
一方面,证券公司通过多年的经营,积累了雄厚的资产,对本行业乃
至整个经济社会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在看到股票市
场的巨大生命力和高额回报率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数量也随之增
多。据资料显示,截止2012年末,到证券公司开立投资者信用账户
超过50万户,较年初增加30万户。伴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证
券领域的各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在巨大利润效益的催化下,加上越来
越多国内竞争对手的出现,以及不断涌入国内的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
投资银行的双重压力下,使得有些证券公司走入了利用不法行为谋取
高额利润的违法行为当中,诸如关联交易、恶意收购、虚假陈述、非
法经营、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层出不
穷,严重危及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根据表2—1显示,从被证券监管
部门发现并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数量来看,2011年,证券市场发
生了81件违法行为,2012年违法行为略微减少,为77件,2013年
违法行为有所增加,为86件,当然我们不排除仍然存在一些没被发
现的违法行为。从违法疗为的种类来看,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这三种违法行为共计190件,占
总数的77.87%。其中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多,从2011年的
10件到2013年的51件,达到将近.5倍的增长。
证券行业自实行集屮统一的监管体系尤其是在证监会成立证券行
(二)我国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价值
………..
政处罚专职机构以来,证券期货市场的执法效率得到显著提高。然而,
由于公司活动的频繁多样化导致一系列新型递法行为的出现,加上其
他市场主体的增多分散了一部分原有的执法资源,很难保证原有的监
管模式仍然能发挥其最大功效。一方面,考虑到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
制度的重要地位,证券违法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如不能很好地处理好
每一个案件,就有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不小的波动,进而影响到整个经
济体系的稳定繁来。在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情况,必然要求监管机关
运用有限宝贵的资源,优先解决危害性极强、影响恶劣的案件。表2—
1主要表明从:2()11年到2013年间不论是证监会接到违法违规案件的
线索,涉入调查的案件还足最终移交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种类都
在增加。不难犮现,证监会所收到关于述法违规的线索远远多于其实
际立案进行调査的案件数量,这里面也就可能存在因为很难准确的判
断并认定违法事实导致最终案件的《证券法》第一条规定:证券法的
宗旨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调查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的情况。同时多如牛毛的线索抑或是案件全部
堆到证监会手中,就算我们坚持“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但在证监会有
限的人力物力条件下,我们也就不难预见执法效率并不能尽如人意。
把表2—1与表1一2相结合,我们就会发现,2011年,证监会违法
违规线索受理了290件,行政处罚仅57件,查处案件仅占受理案件
的19.65%。2012年,证监会违法违规线索受理了380件,行政处罚
仅56件,査处案件仅占受理案件的14.74%。2013年,证监会违法
违规线索受理了611件,行政处罚仅79件,查处案件仅占受理案件
的12.93%,从2011年到2013年,证监会受理的案件是逐年增加,
而查处案件的比例却在降低,我们很难排除这里面不存在执法效率低
下所导致的问题。
(一)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27
四、我国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27
2.国外证券监管和解实践提供了借鉴..........23
1.国内行政和解制度实践提供了基础..........22
(二)我国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实践分析..........22
(一)我国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20
三、我国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19
………
1解决法律授权问题..........28
2.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28
(二)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原则..........29
(三)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31
(四)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程序设计..........34
四、我国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
行政主体在证券行业推行监管和解制度的前提必然建立在有法可
依的基础,因而出台该项制度,首先就应解决相关法律授权问题,建
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以此约束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前
文有关于国外实践经验部分,笔者已经就世界各国关于证券和解制度
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行了一个阐述,在此仅简单点出其三种模式:以美
国为代表的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授权,以英国为代表的金融立法概括
授权监管机关的模式,最后是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的将和解制度规
定在具体的金融立法当中。因而,建立我国的证券和解制度仍应先解
决法律授权的相关问题。本着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笔者在研读了相关
的论文后,整理归纳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因为我国
的法律没有对和解制度作出明令的禁止,使得行政和解以及证券监管
和解制度拥有可能的存在性,而这种情况与香港地区在没有确立证券
和解制度的情况非常的相似,若从这一方面看,学习香港在实践中逐
步积损构建我国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规律和经验,然后再制定制定相
关规定;也有学者认为,鉴于我国拟将推进证券和解制度的试点工作,
在试点过程中应注意认真总结经验,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首先
出台有关证券监管和解工作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不断
向有关部门反映试点运行情况,并据实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以此推
动证券立法进程。“
结束语
…………
由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发展处于一个关键时期,而法律法规的
相对滞后日益凸显,我们亟需思考如何解决证券监管手段的局限性与
越来越多新的证券违法行为之间的矛盾。作为一项良好的制度设计,
证券监管和解制度展现出了巨大的生命力,诚然在我国建立该项制度
仍然需要经过诸多的努力和实践,这也需要我们不懈的努力。笔者在
写这篇文章时也尽可能的将相关文章和资料做了整理和研宄,但仍可
能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就好比我国的制度建设一般,虽然过程艰辛
曲折,需要经历漫长的探究,但在将来一定会构建出比笔者目前所思
考的更为完善的制度,也期待那一天的到来。
优秀法学理论论文范文篇二
参考文献(略)
…………
绪论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在项目前期,即1996年期间,东亚海洋协调机构请求援助,联合
国环境计划署向全球基金建议提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等与水有关项
目的无偿援助。在项目的准备阶段(1997-1998年)七个参与国每个
国家均从负责环境的部委中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国家联络点负责统
筹其他个人和机构的优先级别,并对有关海洋环境问题和国家审查筹
备工作负责。涉及的国家联络点,从该地区邀请专家组成专家会议,
在专家会议期间审查国家报告草案,并确定干预的优先领域。七个参
与国国家报告在1999年基本形成,主要为跨界诊断分析(TDA)的编
制,以及一个战略行动计划草案(SAP)。这个项目是复杂的,因为它
要解决三个主要的环境领域(海岸栖息地的退化、渔业资源的过度捕
捞,陆地污染)的跨界诊断分析。在这三个主要的的环境领域,第一
个是海岸栖息地的退化,这是最重要的部分,与此相关的为四个子项
目: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和沿岸湿地。经过前期较为充分的准备,
2002年开始,南海环境合作项目正式启动。对于该项目,联合国环
境规划署借鉴了波罗的海区域环境保护的经验,强调南海环境保护不
仅仅应是控制陆源污染,更应该引导沿岸国的海上合作,尽量避免各
国在此区域的主权争议和划界冲突,为本区域内经济发展与环境合作
做最大努力。
在国外,有较多关于南海环境保护的研究,最新的研究主要集中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在对UEP/GEF南中国海和泰国湾项目的经验总结和法律制度梳理,
以及对此项目中某一特定环节的具体分析。SulanChen在其
Environmentalcooperationinthesouthchinasea:factors,actorsand
mechanisms—文中细致分析了南海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困境,并对区
域合作参与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关系,并对该项目中的主体角
及其作用进行了分析。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对南中国海环境
保护关注最多的是ta,作为UEP和GEF南中国海项目
的专家,他在outcomesoftheSCSprojectandtheirapplicabilityto
multilateralcooperativeinitiativesforthemanagementofcoastalseas
andmarinebasins禾口TheUEP/GEFSouthChinaSeaProject:lessons
learntinregionalcooperation等文献中认真分析了UEP/GEF南中国
海和泰国湾项目中合作的一些具体细节,以及这些合作取得的良好的
效果,对框架性制度的构建并未有所和进展。MohdizamBasiron和
d在文献Reviewofthelegalaspectsof
environmentalmanagementintheSouthChinaSeaandGulfofThailand
一文中分析了南中国海沿岸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同时对加强
南中国海环境保护区域合作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建议。除了以上这些
主要外文文献,其它国外关于南海环境保护的文章关注的焦点主要集
中在陆源污染和跨界污染防治上。
南海环境合作项目是由联合国环境署主导,由全球环境基金提供
1.1南海环境合作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其评析
第一章南海环境合作项目概况
………
支持,该项目题目为“扭转了中国南海和泰国湾环境退化趋势”,这是
七个沿岸国进行的合作项目,包括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
西亚,菲律宾,泰国和越南,并于2002年2月开始全面运作。在项
目前期,即1996年期间,东亚海洋协调机构请求援助,联合国环境
计划署向全球基金建议提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等与水有关项目的无
偿援助。在项目的准备阶段(1997-1998年)七个参与国每个国家均
从负责环境的部委中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国家联络点负责统筹其他
个人和机构的优先级别,并对有关海洋环境问题和国家审查筹备工作
负责。涉及的国家联络点,从该地区邀请专家组成专家会议,在专家
会议期间审查国家报告草案,并确定干预的优先领域。七个参与国国
家报告在1999年基本形成,主要为跨界诊断分析(TDA)的编制,以
及一个战略行动计划草案(SAP)。从2002年开始进入正式合作阶段。
项目开发阶段,在联合国环境署与全球环境基金的引导下,东亚海洋
地区国家间的各个部门积极协调合作,同时,政府间希望项目的进行,
其管理模式应有别于东亚海域的合作机构(⑶BSEA)及其秘书处的模式。
该项目的实施与美国国家环境规划署建立了联系,并与南海七个沿岸
国一起协调统一。项目的资金来源于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这比预算
是全球环境基金成立来最大的项目预算为3400万美元,最终全球环
境基金赠款1640万美元,占预算比重的48.2%。但是,在项目关闭
的时候,全球环境基金实际支出总额为3610万美元,占最后总项目
支出的44.1%,这种变化反映了各个参与国及其其他组织的积极参与,
增大了该项目的现今和实物支持。
……….
1.2南海环境合作项目的宗旨及目标
这个项目是复杂的,因为它要解决三个主要的环境领域(海岸栖
息地的退化、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榜,陆地污染)的跨界诊断分析。在
这三个主要的的环境领域,第一个是海岸栖息地的退化,这是最重要
的部分,与此相关的为四个子项目:红树林、珊湖礁、海草和沿岸湿
地。在南海环境保护合作项目中,有一部分是关于区域协调和国家间
执行标准,从而确保跨国项目的有关事项能够达成协议,协商解决,
这一部分包括对沿海栖息地的经济评估和法律事务以及未来的区域
合作事务。UEP的SCS项目具体细节可以在其上查询。?这是联
合国环境署海洋环境保护项目中迄今最为复杂的一个项目,七个沿岸
国的参与需要在政府层面和地方层面积极协调,从而保证这一区域合
作的实现,困难度可想而知。管理这样一个有七个参与国(柬埔寨、
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越南)的庞大复杂项
目,这个综合项目分为四个子项目,其中,子项目中又有各自的子项
目,层层相扣,每个环节处理不好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区域合作。同时,
针对不同的子项目,各国专家和联合国环境署的专家要对其发现特定
问题并积极协调国家和区域两个层面进行协商解决,由于系统的庞大
和复杂性,组建一个联合的管理机构用以引导和协调是中肯的,不仅
可以满足意见交换被充分的机会发挥,各个示范点的经验和数据可以
在每个子项目和其它项目中交汇借鉴。在每一个参与国内,主管机构
或组织被专门用来执行该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或者重要的海洋示范
站点之于每片海洋。
3.5.1国际法上的第三方权利........28
3.5第三方权利的处理........28
3.4建立信息交换以增进政治互信........26
3.3促进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发展........25
3.2构建有效的法律实施机制........22
3.1区域法律文件理念的转变........21
第三章未来南海环境合作的建议........21
……….
示
3.5.2第三国的主权和主权权利要求........29
3.5.3对第三方先存权的处理........29
3.5.4小结........30
第四章结论........31
4.1南海环境保护任重道远........31
4.2南海合作项目的借鉴意义........31
4.3中国应完善自我,彰显大国风范........32
第三章未来南海环境合作的建议——基于南海环境合作项目的启
3.1区域法律文件理念的转变
任何法律文件的签订都离不开先进理念的指导,南海环境保护合
作有其自身的特点,特别表现在未有整体的、统一的框架制度,这既
是南海合作项目问题的主要体现,也是未来南海合作的优势,摆脱以
往不合理制度的束缚,可以更好的构建和完善。因此,区别于其他海
域环境保护制度的理念,或者说优秀的海洋保护制度的理念必须确定,
即由目标导向型法律文件向过程导向型法律文件转变。这一转变既是
国际环境法发展的趋势,也是南海环境保护区域法律文件构建的要求。
过程导向型法律文件是区别于目标导向型法律文件的。目标导向型法
律文件具体是指,相关法律文件应该包括实质性条款,从而在相关法
律文件签订后,签订的双方或多方能够就某种法律行为达成一致,从
在相关法律问题上而取得实质性进展。过程导向型法律文件则不同,
过程导向型法律文件更加注重制度设计的法律效力。具体是指:制度
设计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应建立起以科学知识为基础的决策机制、
反馈机制等机制,在管理上要具有区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往,法
律文件的签订往往是目标导向型的法律文件,但是目标法律文件制定
的难度是非常大的,还是法律效力上都因为一些实质内容未能满足所
有成员,成员国家间没有回旋的余地而经常流产。与此不同的是,过
程导向型法律文件的包容性和可操作性为促进区域合作保护环境行
动有效性提供了替代解决方案。
……….
目前,在世界重要海域的环境保护实践中,只有南海所在的海域
结论
和另一个中国毗邻的海域未能构建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合作框架亦
或是重要和详尽的谅解备忘录。南海的沿岸国之间因为主权争议和政
治分歧,未能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构建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间
的海洋环境保护协定和合作协议。另外,该区域的合作多为双边和多
边协定,之间存在着区域的缺失和重叠,故而未能在各国间形成有效
的约束和统一,使得沿岸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上浪费了大量的资金和
人力资源。在先前形成的有效的沟通机制,由于在南海合作项目结束
后示范站点撤销等原因,未能在各国间形成长期的有效的交流。在现
实方面,南海现今存在管辖权真空和跨甲污染的存在。具体来说,由
于存在边界争端,各国对南中国海都声称有主权。即使各种证据表明
中国对该海域拥有无可辩争的主权,但是现阶段并未对该海域拥有有
效执法。所以,现阶段该海域相当部分存在执法真空,即管辖权真空,
这一现实是不利于保护该海域环境和生态的。由于南中国海是较封闭
的水域,沿岸国家又多且大多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一些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相当严重,例如海上钻井平台等,一旦污染形
成,对周边国家同样是相当不利的。从长远发展来看,合作原则是国
际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更是未来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趋势。相
互合作是未来海洋环境保护的趋势。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纠纷的解决是一个极具挑战性而且恒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和创新点
绪论
优秀法学理论论文范文篇三
参考文献(略)
…………
久弥新的话题,时至今日,纠纷的解决不仅是一种消除社会矛盾和冲
突的手段,而且也是一种具有政治属性的社会治理方法。自从法律制
度出现以来,形形的审判方式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从神明
裁判到宗教法庭再到现代诉讼制度,纠纷的解决过程常常依循着法律
程序的约制,法律不仅宣示着某种神圣的权威,而且提供了精心设计
的规范,人们一度相信这种权威和规范能够为他们带来公正和正义。、
然而,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和社会政制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技水平
的飞速进步,社会关系也呈现出某些新的特点,各种新型的矛盾和纠
纷不断涌现,传统的纠纷解决制度和方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正
如德国学者朱克曼所言:“民事司法制度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已经成
为一个普遍现象。这一现象似乎超越了国家和文化的疆界,出现在许
多不同的国度——无论是普通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毫不夸张
地说,许多国家的民事司法制度都在经受着某种危机。”可以说,在
当今世界,围绕着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一场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嬗
变正在进行,它所带来的不仅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而且是制度性
的深刻变革。在西方国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②的构建
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这些传统
的纠纷解决机制相互之间壁鱼森严的界限正在以不同的方式逐渐瓦
解,取而代之的是各种传统机制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ADR制度最
初用于美国劳动争议的解决,至20世纪70年代,ADR方式在美国全
面铺开,其具体形式已不限于调解,而是包括了谈判、仲裁等,并且
受到法院的推崇,直至1998年美国制定了《联邦替代性纠纷解决法》
(TheFederal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ctof1998,汉译又称
《ADR法》),鼓励联邦地区法院推行ADR方式解决纠纷。ADR发展
到今天,已经成为主要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及其派生形式在内的纠
纷解决方法体系,而且,其影响所及,使许多西方国家纷纷效仿,并
使其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如前文所述,在有关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中,学者们关注较多的
二、国内外相关课题的研究现状
………
是形式意义上的运作性机制,即和解机制、调解机制、仲裁机制和诉
讼机制。在实质意义上的机制方面,裁判性机制由于诉讼机制理论的
相对成熟与制度的相对完善,其体系化的建构工作可以说已经基本完
成;对于合意性机制而言,虽然众多的学者在有意或无意之间有所问
津,但由于关注点的局限,其理论的触角还未能充分展开和深入,一
个完整的合意性机制的理论体系还远未形成。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
和解机制、调解机制、仲裁机制和诉讼机制中或多或少地看到合意性
机制的倩影,但它基本上只是以一种附属物的性质而存在,还没有形
成一个完整的、能够充分展示其自身价值的领地。然而,随着全球性
的司法改革运动的兴起和推进,传统的裁判性机制正在受到来自实践
领域的频频挑战,合意性机制作为一种替代性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
正在不断扩大自己的领地,并由此引起了纠纷解决机制思想领域和制
度领域的革命性嬗变。
纠纷(dispute)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常见现象,可以说,只要是在有
一、纠纷与纠纷解决
第一章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
人类聚集的地方,就必然会有纠纷发生,它就像疾病与机体的关系,
是人类社会无法摆脱的一种共生之物。数千年来,在人类社会的治理
进程中,纠纷的解决始终是一项庞大而持续的社会工程。时至今日,
关于纠纷与纠纷的解决仍然是人们极为关注的一个社会性话题,也是
学术界努力探讨的重要领域之一。或许正是由于纠纷与人类社会的共
生性和天然联系,关于纠纷的性质的探讨几乎是所有相关理论研究中
的一个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我国较早关注“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
问题的顾培东教授曾经对“社会冲突”的本质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
“任何冲突都是既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识所不相容的”,“无
论冲突主体的主观责任如何,冲突本身内涵着反社会性。”有学者将
顾教授的这一观点解读为:“纠纷的本质是主体的行为与社会既定的
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的不协调或对之的反叛,与既定秩序和制度
以及主流道德意识所不相容,具有反社会性。”?笔者注意到,尽管顾
教授所使用的主词是“冲突”而不是“纠纷”,但从其“社会冲突与诉讼机
制”的同名著作的通篇内容来看,至少可以说这两个词在顾教授那里
是没有严格界定的。因此可以说,按照顾教授的观点,纠纷(或冲突)
现象是一种负面的,应予否定的现象。应当说,这种观点不啻在学术
界,而且在社会上也是普遍存在的。在人们看来,“纠纷隐喻着对现
存秩序的破坏,恶性、无序、大规模的纠纷如战争、通常与鲜血、
苦难和泪水相伴而生。”
“机制”(machine-made)—词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泛指
二、纠纷解决的合意性机制与裁判性机制
………
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或方式”。?由于这个
词反映了事物的结构原理和运行规律,能够为理论研究者提供科学的
思维方法,因此在社会科学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纠纷的解决需要
借助一定的方法,和这些方法相关的某些理念、原则、制度以及运作
方式的综合体就构成了纠纷解决的机制,有时也被称为纠纷解决的方
法或方式。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内容,学界有不同的理解。如
有学者认为:“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争议当事人用以化解和处理纠纷
的手段和方法。”②有的学者则表述为:“一个社会为解决纠纷而建
立的由规则、制度、程序和机构(组织)及活动构成的系统。”通常
而言,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是按照主持纠纷解决过程的主体来划分的,
即由当事人直接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纠纷的被称为自决机制或
和解机制,主持者为调解机构的被称为调解机制,主持者为仲裁机构
的被称为仲裁机制,司法机关主持的则被称为诉讼机制。从救济方法
的角度也可以将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归纳为自力救济方法、公力救济方
法和社会救济方法。和解机制或自决机制就属于自力救济;诉讼机制
由于是通过公权力实现纠纷的解决,被称为公力救济;相对而言,调
解与仲裁由于具有社会属性而被合称为社会救济。
……….
第三章合意性机制的基本问题..........47
一、“合意”与“合意性机制”的区分.........47
二、合意性机制的问题范畴.........50
(一)合意的价值和意义.........51
(二)合意的目的与动机.........54
(三)合意的过程与形式.........55
第四章合意性机制的历史类型.........57
一、自发型合意机制.........57
二、压制型合意机制.........63
三、自主型合意机制.........68
第五章合意性机制的理论基础.........77
—、道德理性学说.........78
二、自力救济学说.........83
三、“博弈论”和成本理论.........89
四、交往行为理论.........98
第七章合意性机制的运行过程考察
通过合意解决纠纷,或者说经由合意的纠纷解决,这一概念与其
说是一个理论的命题,不如说是对一种实践过程的描述,它不是一个
静止的或纯粹形而上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的范畴。之所以强调这种
动态的特性,是因为所有纠纷的解决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运用一
定的方法和技术。因此,所有关于纠纷解决的命题都必须建立在对其
相关的实践模式进行动态考察的基础之上;只有对合意形成的过程进
行细致而全面的观察和了解,才能真正领会合意性机制在纠纷解决中
的真正价值和效用。不像人们通常所能够直接体验到的和可以直接利
用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协商、谈判、调解、仲裁、诉讼,合意性机制
更注重于纠纷解决的实质内容的描述,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实质意义
上的当事人自主意志的体现,而不论形式上的表现如何。为了合意的
实现,可供利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协商、谈判、调解、仲裁、诉
讼均可以作为合意的媒介,只不过其表现形式和运作方式不同而已;
但无论是通过哪一种形式解决纠纷,只要其解决纠纷的过程和实际结
果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志,我们就说这是一种合意性机制的表
现。因此,从实践的意义上说,合意性机制可以分为直接交涉型的合
意和第三者促进型的合意,在这两种类型的合意当中,自主性的强弱
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应当是在当事人可接受的限度之
内,只要遵循了这个原则,合意的本质就不会因之而改变。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谈及法律与现实生活的关系时说:“法律
结论
……….
只能在其毫不脱离民众生活实际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其效力,否则民众
生活就会拒绝服从它。……法律的具体创新基本上只是要
尽其所能地作出这样一些规定,它们在没有任何附加其他影响的情况
下,发展了与人民生活现实紧密相关的习惯。用马克思主义的话说,
法律将只构成社会现实的‘上层建筑’。”?法律究竟是现
世的还是超然的,在法律学说发展史上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
但无论如何,法律的实践性意义和价值都是不容质疑的。法律从本质
上说只能是一种实践理性,法律制度只有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才能
到最终的合法性依据,“实践理性不仅关注行为的正确性(有效性),
而且还必须关注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因此,现实中的法律总是
与人的实践活动密切相关,与人的行为的具体表现密切相关的,只有
与生活实践紧密结合才能真正领悟法律的精髓。纠纷的解决是广义上
的法律实践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着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关系,纠纷
解决的研究脱离不开对社会现实的考察,同时,现实中的纠纷解决实
践也为纠纷解决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灵感。
优秀法学理论论文范文篇四
参考文献(略)
..........
进入新世纪以来,世界人口仍在不断增多,经济规模正在不断膨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绪论
胀,能源过度消耗现象也比较明显,对于一些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浪
费现象仍在持续。人类生产生活产生的化学物质、酸雨等的危害日益
加剧,温室效应仍在延续,全球气候正在逐步变暖,这些都导致了人
与自然关系的失衡,不仅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也直接威胁到人类
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鉴于此,人们开始关注生产生活的低能耗、低
排放、低污染,在此基础上的“低碳经济”也就得到世界各国普遍追捧
和认可,并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热点与焦点,与之相关的“低碳技术”、
“低碳发展”、“低碳生活”等新概念应运而生,相关新政策也逐渐颁布
出台。为解决全世界共同面对的这些难题,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率先积
极地发展低碳经济,以此来取代过去资源消耗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的
传统经济模式。英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已经在发展低碳经济
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并且为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低碳经济法律
体系来保障低碳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纵观我国的低碳经济建设,可
以说才刚刚起步,有关低碳经济立法的工作也尚且处在摸索的过程当
中。如果我国能大力有效地发展低碳经济,就能在不久的将来顺利步
入“低碳”时代,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但要想有效发展低碳经济,首先必须有法可依,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
律作为制度保障。遗憾的是,我国目前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不尽如
人意,尽快为发展低碳经济进行立法、建立完善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以此为低碳经济的实施保驾护航就显得迫在眉睫。因此,当前从法学
角度入手,对低碳经济进行深入、全面、系统的研究,不仅具有重大
的理论意义,也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
从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外目前有关“低碳经济立法”这一
1.2文献综述
……………
主题的专门研究比较少,但是,“低碳经济”一词首先是从国外引进过
来的,该词来源于2003年的英国政府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
创建低碳经济》。虽然国外有关“低碳经济立法”这一主题的理论研究
较少,但在实践中,各国的立法活动却进行得如火如荼,并为我国提
供了参考与借鉴。英国是低碳经济的先行者。在2008年,英国政府
正式通过了《气候变化法案》,这也使得英国成为了第一个“吃螃蟹的”
国家,以法律手段约束企业的发展,有效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
发展的过程中努力适应气候变化。而美国政府更是颁布了三个与发展
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2005年国家能源政策法》、《固体废弃物
处理法》、《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与我国相邻的日本,作为一个
资源稀缺的国家,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
近年来,日本先后制定《21世纪环境立国战略》、《建设低碳社会的
行动计划》、《绿经济与社会变革方案》等一系列宏观指导法案或者
文件,阐明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念,提出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和应对低
碳发展的有关技术创新、制度变革和生活方式转变方面的具体措施,
形成了清晰的低碳发展战略,为本国低碳经济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效
的法律支持。在西方所有国家中,德国的法律精神是最具传统的。这
也决定了德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立法上的表现。在短短几年内,德国依
据其国内实际情况,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废弃物限制及废弃
物处理法》、《循环经济与废弃物处理法》和《节省能源法案》等四部
法律。
………………
2低碳经济与低碳经济立法概述
2.1低碳经济概述
到了2008年,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影响,
导致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退步和滑坡,也导致了很多国家工人的失业,
就业率出现大幅度降低等诸多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有效应对
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很多国家都想法设法来刺激经济的发展,采取的
主要办法就是进行新能源开发,在生产过程中采用节能减排技术,当
然也有的国家涉及到了智能电网等领域。目前,新能源产业已经成为
新一轮国际间竞争的战略制高点。根据国际能源署的相关统计数据显
示,当前世界上共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逐步制定出了一系列激励可
再生能源发展的政府性政策措施,预计在未来几十年内世界各国还会
逐步加大对新能源的投资总数,甚至预计每年投入总数会超过5000
亿美元。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统计数据中也表明,全球范围内与环
保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市值也在逐步增加,目前甚至已经达到约1.3
亿美元。在此背景下,低碳经济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
可。近些年,各国都已经或快或慢地开展了以低碳社会和低碳消费为
基本目标的实践活动。低碳经济理念正是因为适应了当今时代“发展
阶段—发展观—发展战略”的新变化,才得以迅速地获得普遍认可。
所谓低碳经济法,就是指根据当前的国际国内发展形势和发展低
2.2.1低碳经济立法的概念
2.2低碳经济立法概述
……………
碳经济的新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在投资、财税、信贷等各
个方面对发展低碳经济进行支持,最终形成一套与发展低碳经济相适
应的完整法律体系,实现由“高碳”时代到“低碳”时代的跨越,真正实
现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低碳经济法具有生态性、科学性、
超前性、公益性、综合性等特点。现在来看,必须要有一套基本法性
质的法律来为低碳经济法实现保驾护航,该法律应该具有更高的战略
高度,应该具备统摄全局的眼光,应能够完整而准确地促进经济社会
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低碳经济法不是各种法律法规的简单相加,
而应该是所有有关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的总和,应该包括将《清洁生产
促进法》、《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
一系列具体法规进行累加,还应该涵盖其他相关法规,如税法、政府
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世界上第
二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也是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我国现
在也很重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还有环境资源等问题。如今,我国的
经济发展已经明确了实施“低碳经济”的目标,并正在努力实践,努力
付出。我国政府正在努力实现向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过渡,实现人与自
然环境的和谐发展,以此来强化对上述问题的具体应对,正在逐步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以实现节能减排的终极目标。如《节能中长期专
项规划》、《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
快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政策性
文件的发布,都在客观上,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或是促进了低碳经济的
发展。
3.2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立法存在的缺陷.........13
3.1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现状.....12
3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现状及分析.....12
……………
4.2主要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对我国的启示.........17
4.1.4日本低碳经济的立法现状....17
4.1.3德国低碳经济的立法现状....16
4.1.2美国低碳经济的立法现状....15
4.1.1英国低碳经济的立法现状....15
4.1主要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现状.......15
4低碳经济立法的域外考察与启示.......15
3.2.4缺乏关于公众参与低碳经济的法律制度....14
3.2.3发展低碳经济的能源领域出现法律空白....13
3.2.2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内容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13
3.2.1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不完善....13
5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立法的完善
5.4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应建立的基本法律制度.........25
5.3.4构建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机制....25
5.3.3完善与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24
5.3.2制定统领低碳经济的基本法......24
5.3.1根本法层面的构建....24
5.3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24
5.2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22
5.1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20
5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立法的完善.....20
主席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深刻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5.1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
他认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发展过程中要
注重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其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该报告中胡锦
涛同志还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2012年11月8日,胡锦
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
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我们应该重视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严峻问
题,认清社会发展的实际形势,有针对性的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
生态文明理念,在发展的过程中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地位,并将
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
方面中,融入到整个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中。建设魅力中国,实现民族
的永续发展。”从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我们得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
整体价值观和和谐方法论,依据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理念具体实施
和实践。其中,科学发展观强调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同整个世界经济
社会发展整体的关系,应该是一种融入和并存关系,同时,也强调了
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立性和整体完整性,以此来认识评价我国的
社会发展、进步;而生态文明理念强调了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应该
是人源于自然而依赖于自然,所以人类改造自然,发展经济的过程中
也必须充分尊重自然环境,按规律办事。发展经济也要从全局出发,
依照生态系统恢复力,有效发展,满足人类需求,维护整个生态系统
的平衡、有序,和谐发展。
在资源日益匮乏的今天,低碳经济成为全球热点。欧美很多发达
结论
……………
国家都在进行“低碳革命”,都在努力推进以高能效、低排放的生产变
革,努力开发和发展“低碳技术”,努力实现对产业、技术、能源等政
策的调整和改革,从而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实现国际化的市场
竞争力。低碳经济的争夺战,已在全球悄然打响。我国作为世界上人
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环境资源矛盾更为尖锐,因此,大力发展低碳
经济将是协调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保障能源安全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基
本途径,同时也将是建设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的必然选择。然而,大
力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社会,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
要运用科技、经济、文化、法律等多种手段的全力配合才能实现应有
之效。在这诸多实施手段中,法律无疑是保障低碳经济发展最为有效
的工具。只有发挥法律的“令行禁止”,才能“定纷止争”。荀子云:“人
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
乱,乱则穷,故先王礼制,以定纷止争。”有效实施低碳经济,在一
定程度上就是要有效限制人类无度的欲求,要实现对资源的合理、高
效的利用。在实现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实践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有效的
“开源”,同时借助法律法规对人的约束力,对人欲实施“节流”。这样
才能双管齐下,才能真正有效的利用有限的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
谐发展,实现经济发展的长久性和可持续性。
绪论
优秀法学理论论文范文篇五
参考文献(略)
……………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理论作为建设中
0.1选题意义
国特社会主义国家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
国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不能
脱离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的指导,研究马克思、恩格法学思想对
当今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理论及现实意义。本选题具有重要理
论意义。第一,本选题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著作及其代表
性法学思想的梳理,有助于在建设中国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更好的继
承与坚持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第二,有助于不断将马克思、恩
格斯法学思想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第三,有助于将马克思、
恩格斯法学思想贯穿到中国特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中,从而不断丰
富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使思想理论转化为物质力量,赋
予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顽强的生命力,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
复兴。本选题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通过本选题有助于党和国
家在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指引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八大
精神,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实现对社会的管治向法律管治转
变;第二,有助于中国共产党实现向“依法执政”治国方式的转变;第
三,有助于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正在实现法
的价值,发挥法律调整社会矛盾,惩治犯罪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
以及有助于解读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列入宪法,削弱
了人权阶级性,增强了人权普遍性的现实意思;第四,有助于确立“以
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及其重要意义,中国法律的建设正在实
现向“人本法律观”的转变。“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践行,都渗透着马克思、恩格斯法学
思想的精髓。综上所述,从历史、理论与现实三个方面的统一来看,
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
想的指导地位。当然,这里是指科学理解的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
科学的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以物质生产实践为基础,将人民性与
科学性、求价值与求真理统一起来,即在尊重客观的社会发展规律基
础上,为占世界人口大多数的穷苦大众牟利益。从而增强我们坚定不
移地走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定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信心和决心!
0.2.1对马克思、恩格斯三部代表性文献的研究
0.2研究现状
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研究。形成的主要观点:第一,《黑格
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的政治学及法学思想代表性著作之一,它是
马克思法学思想转变历程中标志性的丰碑,它为马克思迈向唯物主义
哲学观铺平了道路。持此观点的有李龙、李志明等人(2008)。第二,
这本著作中揭示出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具有跨时代意义的法
学思想,实现了法学史上伟大革新,在唯心主义法学占据统治地位的
世界里,开创了唯物主义法学,从而使法学成为了一门科学。持此观
点的有朱哲、马晖慧、熊颖敏(2011)、和郭丽兰(2009)等人。对
《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研究。形成的主要观点:第一,1844年,马
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问世,马克思、恩格斯首次
系统地阐述了他们的主要法学基本原理,所以,这部代表性著作标志
着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石的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雏形的出现,从
此马克思、恩格斯正式沿着唯物主义哲学观的法学思想路线继续探索
下去,持此观点的易有禄等人(2009)。第二,马克思、恩格斯在这
本具有革命性的著作中,从唯物史观方法论出发,对当时社会环境中
的法律现象进行了透彻研究,论述了他们关于法的起源、作用和发展
规律的理论,以及法与国家、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关系的思想理论,
持此观点的有李龙等人(2005)。对《共产党宣言》的研究。形成的
主要观点:第一,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是马克思、恩格斯
法学思想完整体系形成的标志。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
深刻完整地揭示出法的本质,隐含在资本主义法律的欺骗和虚伪被曝
光。持此观点的有郑启福等人(2008)。第二,《共产党宣言》从阶级
角度入手分析和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及其特征,这对研究阶级社会
中法的本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共产党宣言》明确为无产阶级指明
了奋斗目标。具体而言就是,无产阶级坚决革命到底,将资产阶级所
有制彻底铲除,为达到这一目的,无产阶级革命的首要目标是争取民
主,夺取政权,持此观点的有倪正茂、杨海坤等人(2004)。第三,
在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出现之前,西方资产阶级法学以唯心主义
为哲学基础的,他们的共同点将法悬空、脱离地气、头足倒置,没有
将法视为根植于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而是把法看作是独立封闭
的体系,与经济活动无关联,将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彻底掩盖,将资本
主义法包装成“正义”、“自由”、“平等”、“博爱”的化身。马克思经过
艰苦的探索后指出“法的的本质如同国家的本质,不能仅从它们的表
象来理解它们,也不能以人们的思维逻辑抽象理解它们,而是应从它
们所处的时代相应的生产力水平下的物质生活实践出发来理解它
们。”①“社会不是因法律的规制而存在,法学家认为法是社会的基
础是荒谬的;法应以社会为基础,由一定社会物质生产发展的需要所
产生的,而不是每个人个人意愿的简单叠加。”②持此观点的有程燕
萍等人(2000)。
1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历史发展轨迹
过去千年中,马克思、恩格斯是人类文明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思想
家之一,他们对世界产生的影响不容低估。他们研究的范围极为广泛,
包括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唯物主义“实践观”赋予
了他们哲学思想顽强的生命力;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本质的揭露,使
广大穷苦大众得到的救赎;他们的共产主义理论,为人们描绘了未来
高度文明社会的景象。我们在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哲学、经济学和社
会学等人文科学领域思想的同时,不可忽视他们的法学思想。马克思、
恩格斯法学思想经历了从萌芽、形成直至自成体系的渐进发展完善的
历史过程。
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之所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根本原因是
1.1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的萌芽
马克思、恩格斯彻底改变了以往唯心主义法学的研究思路,不是从精
神、理念或是自然法则出发,而是从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解
释和阐释法的现象和基本原理,将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其法学理论的基
础和根本方法,最终,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法
学成为了真正的科学。
3.1.1坚持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的指导.........24
3.1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遵循的法则......24
3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的当代启示........24
2.3法的本质.........20
2.2经济与法的辩证关系.....19
2.1.2“主权论”思想的内容....19
2.1.1马克思对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观”.......18
2.1“主权论”思想........18
2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法学思想........17
3.1.2坚持“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25
3.1.3坚持“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27
3.2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遵循的路径......28
3.2.1建设“和谐社会”以改善民生为重点.........28
3.2.2坚持“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29
3.2.3坚持“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30
结论
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是在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国家现代
化建设实践中不断进步的科学,它的每一步重大成就,都是经验的总
结和理论的创新与升华,它始终体现时代的精神与要求。自马克思、
恩格斯法学思想的创立,到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每一个重大事件,例
如1848年发生的欧洲革命、第一国际的建立、巴黎公社、直到俄国
十月革命的胜利都成为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发展的重要契机;尤
其是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使马克思、恩格
斯法学思想进入全新阶段。在东方这块神圣的土地上,马克思、恩格
斯法学思想和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丰富完善着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
想,并与之相映生辉!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凝结着人类文明和法
律文化的精华。马克思、恩格斯以他们盖世的才华,令人折服的思辨、
令人敬慕的毅力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审视东西方千年来法学家的
名著和学说,既不全部接受,也不全部否定;集法学文化之大成,集
法治兴衰之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实现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他们当之无愧为法学文化遗产的继承者和新时代法学文化的开创者。
今天,我们学习他们的法学思想,不仅是对这一伟大学说的敬仰与继
承,更重要的是要与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紧密结合,增强我们
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信
念,更是增强我们实现“中国梦”的信心和决心!实现国家富强、民族
复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
参考文献
民出版社,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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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只规定故意杀人罪一个罪名,从立法意图上讲,是想将
1.罪名单一
(一)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故意杀人罪立法之问题
优秀法学理论论文范文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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