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范文参考
篇1
浅谈男性间同性刑法规制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我国男性间同性的案例呈现上升趋势,
同时社会对于男性性权利自由的保护也愈发关注,但是由于刑
法中关于此行为的空白规定导致很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男
性间同性案件并不能得到刑法的规制。纵观世界范围,包
括欧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内,可以看出对于男性间同性
的刑法规制是不可否认的历史潮流,我国刑法对与男性间
通行的刑法规制必然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男性;同性;;刑法。
一、现阶段男性间同性的状况与影响。
在现今文化形态、价值形态多元化的时代,同性间性行为
虽谈不上是普遍、常规的现象,但是也已经被人们渐渐所接收
并尊重,是一种自由的行为,同时其基本已经固化为一种文
化,一类体的象征与外壳。①一种行为能够得到真正的自
由,前提是有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性自由权利是与生俱
来的,是人权的一个侧面,而人权是不应有男女之分别的。但
在现阶段,与我国对女性的性自由权利有着较为完备的刑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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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作比较,我国对于男性的性自由权利的刑法保护可谓是极度
缺乏,这导致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男性间同性行为得不到应
有的法律惩罚,形成了刑法规制上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近年来,发生过不少引起社会、媒体关注的男性间同性强
奸的案例:2007年12月,郑州16岁男性钱某,被一中年男
性李某以艺校内部招生的名义骗至住处,并且以暴力手段强行
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09年3月,石家庄一打工青年被两男
子抢劫后被迫与他们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2月,太原一外来
打工青年被男性工友灌醉后强行发生了性关系。2010年10
月,深圳一名保安被其两位男性同事醉酒后强行发生性关系。
2011年3月,厦门一初二男生被两名社会青年抢劫后强行与
其发生了性关系。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案例资料,发现类似案例的几种常见救
济方式:其一是被害人没有诉诸法律,仅以自身力量进行事后
的反击、报复,如纠集亲友殴打行为人等。其二是行为人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比如、行政拘留。其三是行
为人受到刑法制裁,如以故意伤害论处,但其前提是被害人受
到了轻伤以上的身体伤害。
男性女性的行为固然恶劣,可男性男性难道不是
一种更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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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对于恶劣的男性男性的行为,刑法并没有
给出合情合理的、让人满意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对于性自
由的保护,刑法至少应该给与男性以女性同等的保护。
二、刑法关于男性间同性的立法空白以及原因。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妇女,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而男性被排除在本罪的犯罪对
象之外,亦即男性的性自主权并不受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
保护。那么是否刑法在其他条款中对此另有规定呢刑法第二百
三十七条第二种情形猥亵儿童罪,包括对男童的奸淫行为。男
童是指14岁以下男性,也即刑法默认为14岁以下的男性的性
自主权受到保护,而14岁以上男性的性自主权则不受保护。
但是从刑法对于涉性犯罪的规定来看,其把保护对象分为两
类,即女性和儿童,而儿童是包括14岁以下的男性及女性
的。
所以从刑法的逻辑上来看,男性并不包括14岁以下的男
性,即不包括儿童。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其实也没有对
男性的性自主权进行保护。
刑法对男性性自主权的保护缺失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原因导
致:第一,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影响。刑法对女性性权利的严
格保护是传统观念中对女性贞操关注的体现,而在传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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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男性基本无贞操可言,更无保护之谈。第二,同性间合意
性关系的法律保护缺失。如果认为男性间同性是违法且有
责的行为,那么在法律逻辑上则应该认为男性之间的通过合意
的性行为、产生的性关系是合法的,也即受到法律所保护的。
但是我国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上却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解
决办法,导致刑法作为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并没有保护基础可
言。①第三,对法律上性交含义的理解。首先是指男女之
间的性交行为,性交行为是罪的结果行为。我国立法界对
于性交的方式仅局限于阴道性交,其根据是作为人类而言,性
交的本质功能是繁衍后代的一种生殖功能。而实践中出现的男
男之间的肛交、口交等方式的性交行为并不在此范围,因此男
男之间的奸淫行为不构成罪中的奸淫行为。
三、对男性间同性进行刑法规制的应然性。
对男性间同性的刑法规制有宪法及人权保护上的基
础。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
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具有普适性及道义
性,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安全的权利,即有关禁止
犯罪行为,如谋杀和;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显然,刑法上对于男性性自由的保护缺失
是与宪法规定相冲突的。另外,据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2013
年中国人权失业的进展》白皮书中指出,人权事业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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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②保护男性性自主权,将
男性间同性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有利于我国人权事业的
推进、发展。
对男性间同性的刑法规制是刑法原则的体现。罪刑法
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强调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主张以实在法之
外的标准衡量和检测法律,寻求法律的实质合理性。③但是刑
法关于罪中对性交的默认定义并不具有合理性,因为实践
中即使是男性对女性进行行为,其多数也只是为了满足性
欲而为之,并不是为了通过强迫性行为实现生殖的目的。如果
仅以生殖为目的定义的性交来理解罪中的性交,那么据此
逻辑推演出来,实践中很多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了。显然,
将男性间同性性行为包括在性交中更为合理。同时,男性间同
性对他人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伤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不容置疑,并且造成对社会风气的破坏。根据刑法的谦抑性,
当此行为不能够受到治安条例,民事法律的妥善处理时,就应
该受到刑法这一最后防线的规制。
对男性间同性的刑法规制有利于防止艾滋病等传播疾
病的传播。根据首都医科大学调查显示,中国MSM人(men
whohavesexwithmen,即男性性接触人)是主要HIV及乙
肝病毒传染源,将HIV及肝炎病毒传播给性伴几率较高,也有
较高的危险受到肝炎病毒感染。④另据((2009年全球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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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报告》显示,性传播已成为中国艾滋病传播主要途径,其
中同性性行为传播已占到总数32.5%,呈爆发式增长。
如果者自身携带艾滋病毒,那么当他的对象是一
名男性时,其传染病毒的概率比一名女性时更高。打击男
性间同性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有效减少艾滋病毒在
男性同性问的传播。
四、对男性间同性进行刑法规制的可能性。
国外相关立法对我国刑法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并
且在类似问题上做出了样例,给我国刑法对男性问同性进
行刑法规制提供了可能性。目前国外对于男性间同性的规
定有将其归为罪、单独成罪以及归为猥亵罪三种模式。将
其归为罪的典型国家有美国、英国。
美国将男性间同性纳入到强迫性交罪中,扩大性交范
围,包括了口交和肛交。英国法律同样在扩大性交范围的基础
上规定了男性也能成为罪的对象。将其单独成罪的典型国
家有俄罗斯。据俄罗斯2007年修订的新刑法典,男性间同性
行为可以构成暴力性行为罪或强迫性行为罪。将其归为猥
亵罪的典型国家有德国和日本。其刑法典中均规定,罪不
包括同性之间的非常态性交行为,对于男男之间的口交、肛交
等非常态性行为都属于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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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其他号陛相关犯罪时已经将男
性比照女性按照罪名认定。如2013年2月613,南京秦淮区
人民法院在得到最高院向全国人大会汇报答复后以组织罪
对李宁组织男性青年的男性一案做出了判决。在此案中,
组织男性向男性同等比照与组织女性向男性,构成组
织罪。另外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
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
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
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
当依法处理。
对于男性同性间性自主权利的保护,刑法可以先于民法先
行。有学者认为,在当前同性婚姻保护缺失的情况下,要对男
性间同性追究刑法责任并无根基之言,因为如果法律不给
予男性问同性性关系以合法地位,就不可能去追究侵犯这种性
自主权行为的责任。笔者认为,虽然对于同性婚姻民法保护为
空白,但是刑法对于男性间同性行为的立法完全可以先
行,这是符合我国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的。并且若要等民法对
同性性行为进行合法化而后再去刑法中打击同性行为,岂
不是将刑法这一部门法摆在了民法之下,况且对于男性间同性
行为的规制还是有宪法基础的。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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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情况的出现对法律的适应性不断提出挑战,对于对男性
间同性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对于法律的完善以及人权的保障
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应该首先在刑法中明确性交的定
义,将性交方式扩大到包括口交、肛交等可以满足性欲的行为
范围上。并且以修正案的方式,将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
人,这样既能对男性间同性行为进行规制,又能保证刑法
的相对稳定性,并且赋予刑法与时俱进的特性。
篇2
试论婚内的罪与罚
摘要:婚内的罪与罚,是刑事司法领域中争议最激
烈的问题之一。本文首先对肯定论和持相反论调的否定论两派
观点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婚内的定罪与量刑提
出了个人见解。
关键词:;婚内;定罪。
一、对婚内的质疑。
在我国通常是指一种违背妇女(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
幼女)意志的性暴力犯罪,实施的男子与被侵害的妇女之
间通常都不具有亲密的关系。而对于处在热恋中的青年男女之
间的性行为以及合法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如果发生了男性一方
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情况,该男子是否犯了罪,在
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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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情况一般不予判定构成罪。但从法理上说,丈夫
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的性行为与夫妻之间正常的性行为
有着明显的不同:丈夫违背了妻子的意志,其暴力行为对妻
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相反,我们看到婚内
与罪具有更多更内在的相似性,但在法律条文上并没
有婚内罪一说。
如果从道德层面来看,婚内显然应受到公众的谴责,
因为这种行为表现了一个男子对妻子的人格缺乏应有的尊重,
其暴力行为更是对妻子人身权利的粗暴践踏。对是否能被认定
为罪,学界历来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而且否定论始终
占主导地位。依我看,这场争论其实没有胜者。否定论者看似
胜利了,其实它使这一问题陷入了一个误区,即婚内是不
是罪是一个问题,婚内是否有罪又是一个问题。前
一个问题的争论掩盖甚或抹杀了后一个问题的存在,似乎婚内
行为不构成罪就是无罪的。随着法制观念的普及,人
权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婚内免于惩罚的现象本身产生了更
多的质疑,有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婚内明显是一种暴力
侵权行为,即便不按照通常意义上的罪论处,也绝不能听
任这种行为的泛滥而不予惩罚。正是在这种舆论呼声下,司法
界开始对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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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性质和惩处方式进行法理上的研究和探讨。笔者搜
集了一部分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拟在本文中对其进行集中
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种见解和处置方法。
二、婚内罪与非罪之争。
婚内的罪与非罪之争,其争论的中心议题是罪成
立与否的争论。在这场争论中,基本上形成了肯定说、否定说
两个针锋相对的派别。其中否定说中又可根据否定的依据不同
可以细分为婚内自由说和自然意义说两种。以下我们将对这两
派观点分别予以介绍和评析。
(一)肯定说之评析。
持肯定说这一派的基本观点是:婚内与一般意义上的
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同样是对妇女人身自由权利尤
其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非法侵犯,都是对妇女意志的粗暴践
踏,因此,婚内完全应该认定且必须认定为罪,以捍
卫婚姻中妇女神圣的性自主权利,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统一
性。具体来说,肯定论者认为,我国刑法关于罪的法律条
文,并没有特别的专项条款规定在正常婚姻存续期间,婚姻
中的男性(丈夫)虽然以暴力的方式强行与其配偶(妻子)发生性
行为但不构成其妻子的犯罪主体,或者规定遭丈夫强暴的
妻子不构成罪的客体。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排除婚内
行为不属于罪的判罪范围。所以,既然法律没有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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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类型的暴力性侵行为于罪的范畴之外,那么,如果丈
夫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妻子与自己发生性交行为,就可以罪
定罪,并予以罪的刑事处罚。
对于肯定说,笔者认为它主要是基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性
和法理上的统一性的考虑而提出来的。肯定论者认为,在婚内
上如果对丈夫的粗暴性行为不予认罪,那无疑就是宣布未
婚女性的性自主权受法律保护而婚姻内女性不享有性自主权,
丈夫可以肆意践踏妻子的性权利而妻子无权提出申诉和抗争。
这对婚姻内的女性显然是不公平的,它事实上暗示了女性体
中的一种尊卑划分:未婚女性的性权利高于婚姻内女性的性
权利,其最有力的一个证据是婚姻中的女性可以任由他们的
丈夫肆意性侵而无处投诉。另一方面,既然罪是法律为
了保护妇女的性器官为标志的身体权利免受非法侵犯以及自由
意志不受暴力戕害,那么,如果对于婚内这一粗暴践踏
妇女个人意志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不予追究和认罪,则
罪就会因自身的分裂而名存实亡。正是基于以上两点的考
虑,肯定论者才强烈呼吁应当对婚内定罪,而最合适的
罪名无疑就是罪。但是,肯定论者忽略了一点,那就是罪
行法定原则。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
非法的性关系。在这里,非法的性关系是罪的法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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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这表明原则上法律已将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
妻子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罪之外。
(二)否定说之评析。
否定论是一种传统的观点,它的基本看法是:婚内中
出现的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显然有别于一般的行
为,不能也不应该认定为罪。对于这一有别于一般的
行为,不同的否定论者给出了以下不同的解读来为他们的观点
做注脚。
其一,婚姻自由应当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性自由,否则,
即便男女自由地生活在一起,却又被社会律法戴上了性的紧箍
咒,这显然是对男女婚姻关系的束缚与干涉,也是对夫妻之间
性本能的一种桎梏。这种婚内性自由说固然有一定的道理其唯
一的道理就是认为婚姻内的性生活属于个人的私生活范畴,不
应当拿到公众舆论的强光下审判,可是它的纰漏之处显而易
见。婚姻内夫妻两人如何来过性生活,这自然是社会公众不应
当干预的一个私生活话题,但夫妻之间和谐的性生活是建立
在人格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这却是一个可以拿到阳光
下和桌面上探讨的问题。人格和人身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
分,作为与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人权,不仅应当受法律的保
护,同时还应当首先受舆论的监督和道德的审判。在性的话题
上,人权这个根本点同样是无法绕开的。换句话说,夫妻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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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性自由首先要排除掉和性暴力。如果纵容性暴力的存
在,性自由一说也就没有丝毫意义了。所以,对于想以婚内性
自由说来为婚内行为开脱罪责的说辞,笔者认为是站不住
脚的。
其二,罪本身具有双重含义:一是对妇女本人人格尊
严和身体的侵犯;二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挑衅和破坏。法律之
所以把罪规定为一种暴力犯罪,就在于它不仅是对个人
基本权利的进犯,更是对社会秩序的威胁和破坏。他们指出,
如果罪仅仅是对妇女本人的性侵,那完全可以用伤害罪论
处,但事实上罪最大的危害是它威胁到了社会秩序的稳
定,所以才给予了它重罪的惩处。论者在此基础上分析认为,
婚内只是对妇女个体的人身权利和性选择权的侵犯,而并
不对社会正常秩序构成侵害,他们由此得出结论:罪的
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侵犯妇女性权利及社会的稳定秩序两个条
件,而婚姻内部夫妻之间的强行性行为仅是一种自然意义上
的性活动,它缺少后一个条件而无法构成罪。这一自然
意义说有很强的思辨性,观点既新颖又深刻,它通过否认婚
内的社会意义的方式消解了这类的社会危害性,从
而认定它有别于对社会构成严重危害的罪,进而得出婚内
罪名不成立的结论。简单地说,这是一种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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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隐性辩护方式,它将婚内的暴力性通过分解转移
而降低了它的能量,从而使婚内逃离了罪的论域。这
可谓是一种机智的论证,然而它在法律上却是有害的。从本质
上说,自然意义说其实不过是一种逃避法律制裁的障眼法罢
了。
三、婚内定罪和惩处之我见。
笔者认为,不应当将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丈夫强暴妻子
的行为定性为,既不能以婚内命名,也不宜以罪
论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罪只有
两种法定类型,即第1款妇女行为和第2款奸淫幼女行
为,前者是一般形式,后者是特殊形式,此其一。其二,对于
罪,应紧紧抓住罪的本质特征来认定。①如前所述,
罪的本质特征是强行发生的非法性关系,而夫妻之间的性
关系不属于非法性关系。正是基于以上两点考虑,我们说夫
妻间发生的强制性行为不在罪的论域之内。那么,这是否
就意味着婚内行为是无罪的呢当然不是。根据我国法律
的规定,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除了第236条规定的罪
以外,还有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据此,我
们认为,所谓的婚内行为可以依据第237条的规定来判
罪。即如果丈夫强迫妻子与之发生性行为造成妻子人身伤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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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或有虐待等严重情节的,可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制亵
渎、侮辱妇女罪等论处。
具体办法:一可以走组织调解之路,即夫妻双方通过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以教育和规劝的方式
实现夫妻关系和谐;二可以走诉讼之路,按自诉的原则来处
理。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强迫自己的妻子与其发生性行为,妻
子觉得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换句话说,妻子不
上诉的婚内暴力性行为不被视为犯罪。至于婚内的量刑,
可以依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给予适当的惩罚。若被告有
悔改表示,并得到原告妻子的谅解,则可以酌情减轻刑罚。又
或者妻子经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协调工作之后而
撤诉的,也可不予追究。在此,笔者也提一点自己的看法,由
于婚内与家庭暴力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对婚内的
量刑要与防止家庭暴力结合起来考虑。惩处婚内的一个重
要目的,正是要遏止家庭暴力,使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之间
的和谐融洽的关系真正建立在平等、互爱的美好人性根基之
上,使整个社会都能从根本上捍卫人与人之间的基本道德秩
序。
综上所述,婚内问题是一个颇有探讨价值的问题,也
是一个很能凸显学者法学修养和治学理念的有趣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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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想说的一点是,在婚内相关研究中暴露出很多
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那就是学者的研究
态度问题。我想,在法律层面上探讨问题,学者们不仅要掌握
翔实的科学资料,提出新颖且具创意的观点,更重要的是,
他应当始终牢记他所肩负着的社会责任他的观点要中肯而富有
建设性。
注释:
①袁登明。刑法48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26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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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2〕冀祥德,刘科科。对婚内的理性分析与思考[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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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封志晔。婚内的刑法学理论分析[J].中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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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的诱惑[M].北京:法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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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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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页共17页
〔6〕张洪占,陈凯歌,李庆珍。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
律陷阱[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第17页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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