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更新时间:2024-11-07 16:52: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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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论文提纲………………………………………………………………………1

论文摘要………………………………………………………………………1

关键词…………………………………………………………………………2

正文……………………………………………………………………………2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2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3

三、如何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

参考文献…………………………………………………………………6

论文写作提纲

论点的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阐述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分析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那么,怎样才能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呢?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

1、法律人格的平等

2、法律权利的平等

3、法律义务的平等

4、法律对待的平等

(三)坚持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的意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状

1、从法制建设的发展史,看我国由“人治”走向法治。

2、用事实说明建立法治社会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

三、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的几点建议

怎样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抓好三个环节

摘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原则。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之时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

1

什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法律人格,权利,义务,对待的平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

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有着“形式平等”和“事

实平等”。

三、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的建设

关注弱势体和外资,民营,个体等。

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对执法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抓好法律制定,内容,实施的平等。

关键词:公民、法律、平等

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都是一个人们耳熟能

详的古老原则。“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中国当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先驱法

理理念。尽管这一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包括我国的宪法,但现实生活

中的种种现象仍然使我们对这一原则在生活中的适用产生困惑。那么,如何做到公民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就这一问题谈谈粗浅看法。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本人认为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

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虽然同

时使用了“公民”和“自然人”的两个概念,但它在本质和概念上是有区别的。该法所

使用的“公民”概念和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是完全一致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3条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显然,从法律的角度看,在一个国家生活的自然人,不等于就是该国公

民;“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的范围。

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

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

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

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和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

进行民事活动。《民法通则》还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

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我们说的“人人平等”是一种能力上的平

等,行为能力上是不平等的。那么,怎样才能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期间,

2

这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

并被再次写入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

则。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

本义就是没有差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那么,什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呢?本人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

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在宪法和法律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

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

特权,如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生育

权等。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当然,宪法和法律做出这种

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

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

据自已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情。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是法律无

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才出现了公

民享有权利的千差万别,公民不能因此而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实现的条件。如果公民不

履行平等的义务,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平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

在内,因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

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

法和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身份有多特殊

(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例外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由于每个人在具体情况、关系和属性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平等对待不可能是绝对

的,毫无差别的。平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则所允许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它能充分地显示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

人民众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使得国家公务员特别

是司法人员保持廉洁;第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岐视,有利于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第四,它要求人人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享有宪法权利和履

行法律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

从1954年新中国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到1982年

这一原则重新写入宪法,到党的十六大把坚持这一原则作为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加

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标志着中

国共产党人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了长期的艰苦的探索和不懈的努力之后,终于到了一条

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功之路,标志着我国社会将从此由“人治”走向法治。

应当肯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我国全体公民的法律

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各级政法机

关以公正执法、执法为民为目的,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

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得以很好的贯彻执行,从成克杰、陈希同,胡长青等高官的伏

法,到重庆“大大“谢才萍,韩桂芝、马德之流的落马,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查

处,到红塔集团董事长玉溪烟厂厂长褚时健的入狱,不仅反映了党中央进行反腐败的决

心和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平等原则正在被重视和正在被贯彻执行。还有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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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林冤狱的平反,给人们更加强烈的震憾。人们从这些事件中看到了中国民主法治建设

的曙光,看到了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的希望。但是,勿庸讳言,当前我国在贯彻执行法

律平等原则方面还存在许多弊端。因此,我们所谓的法律平等还只是表现为“形式上的

平等”,这种平等与“事实平等”在现实中仍有很大的差距,导致这种状况发生的原因

有两个:

一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法律平等的

原则并没有被严格执行。有时候,某位领导一句话,该立案的案件被迫搁浅了,该追究

刑事责任的嫌疑人被强令放掉了,不仅使法律遭到严重亵渎,也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

影响。就犯罪分子而言,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没有得到追究,对另一些被追究了刑事

责任的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平等,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绝不是个别现象。更有甚者,个

别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看人下菜碟”,该重处的轻判,该从轻发落的从重处罚,不是“以

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而是看当事人地位的高低,身份的尊卑,金钱的多寡。在

这种情况下,“法律平等”便名存实亡了。

二是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地表现为政治地位的平等,

一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在这种“平等”之下,所有的权利、机会、利益都平等地向所

有人开放,人们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去竞争这些权利、机会和利益。这便是一种通常

意义上的机会平等,但机会平等只能保证在竞争时的起点相同,而不能保证实际结果的

相同,即结果的平等,因为要使权利、机会成为现实的利益,还需要一定的手段和途径,

而个人所具有的手段和途径是受其自身素质影响的。这说明要实现“形式平等”和“事

实平等”的一致还需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它告诉我们,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民

主政治进程的加快,我国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用法律

手段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各级政法机关以公正执法、执法为民为目的,采取强有力

的措施,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得以很好的贯彻执行

三、如何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

会指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出法律之上的特

权。”这不仅对法学领域或学术研究的深入开展起了推动作用,而是对健全社会主义的

法制实践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那么,怎样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一是抓好法律制定的平等这一环节。

前文谈到在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中,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其中一个原因就是

法律本身的不完善。这就需要经常不断地制定和完善法律。如何确保法律制定的平等,

关键是使全体公民都有权平等地参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定的平等,其目的是为

了保证法律内容的平等。如果真正做到了如卢梭所说“法律是全体公民对全体公民的规

定”的话,那么无论是法律制定的平等还是法律内容的平等都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因为

由于全体公民的参与,使得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克服了难以避免的偏颇,更趋客观、平等、

完善和公正。二是抓好法律内容的平等这一环节。这是指法律规定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法律内容的平等是法律平等的核心,没有法律内容的平等,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就是一句空话。试想,法律本身是不平等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怎么可能平等地保护每

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说,离开了法律内容的平等,孤立地去谈“在适用法

律上人人平等”,这样的“法律平等”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三是抓好法律实施

的平等这一环节。法律实施的平等,是指司法、执法和守法上的平等,主要是指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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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的平等。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不论对什么人,在保护和惩罚上都应平等对待。这是法

律内容平等的客观要求。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等等都只能通过法律实施的平

等来实现。如果法律得不到平等的实施,则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将无从谈起。

法律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其法律制定的平等,法律内容的平等和法律实施

的平等这三个环节紧密相连,其中,法律内容的平等是核心,法律制定的平等是前提,

法律实施的平等是保障,这三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法律平等都是不完整的。

同时,要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应该做到。一要对全体公民包括享有法律

平等权利的所有人,进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使之学法懂法。只有掌握了法律,才能

够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二要对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只有执法者树

立了以民为本的观念,只有在这种观念支配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做到情为民所

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在执法过程中秉公办案、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

出现冤案错案,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毫无疑问,这是法律平等得以实现的前

提和基础。三要关注特殊人体。在“中国公民”之外,还应包括外国人。我国宪法规

定,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字面上看,法律平等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不包括

外国人在内,而事实上,法律平等并不限于本国公民,外国人也享有平等权利。随着改

革开放的加快,对外窗口的加大,来我国经商旅游者每年数以万计。比如,绥芬河作为

一个口岸城市,每年有大量俄罗斯人来绥芬河经商、务工、旅游、购物,他们一踏上中

国领土便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享有同中国公民平等的权利。而在“中国公民”中

有部分人应该受到特别关注。第一是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体,如下岗工人、

农民工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以及老弱病残者,他们应该享有在法律面前与他人

(相对于弱势体的人)平等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不平等”的

法律冲突。湖南郴州香花岭锡业有限公司600多名原始股东,代表1000多名股东与职

工反映的对受贿10万元。并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公司负责人予以严肃查处一事,为这一

话题提供了鲜活的注脚,也凸显了这一简单而复杂问题的严重性和代表性,尽管此案目

前还没有结案。但它反映的问题,关系着企业的命运,关系着职工的前途,关系着国有

资产的流失与发展。因此,我们呼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公平公正执行问题,

也是政治体制和制度建设问题。如何规避集体受贿现象?如何防止这一现象对国有资产

的侵蚀?如何防止官商勾结,如何不让职工利益受到侵害,这些都是至关重要问题。第

二是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商贩等,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与国有企业、独资企业、

上市公司等在市场竞争中往往不能够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因此其合法权益能否获得法律

的有效保护,应该受到特别关注。但是我国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根据赵相林,齐湘

泉所著的《国际私法》论述“我国法律”,及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外国

人可享有与我国公民基本相同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一般民事权利,投资权,知识

产权等。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我国先后制定《海关法》,《进出口关

税条例》及我国同一些国家签订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等法规都对外资企

业进行了法律保护。对于个体商贩,已不是像“十年内乱”时期,割资本主义尾巴那样,

而是鼓励他们积极创业。今年,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绥中支行,在县财政的担保下放款100

万元,为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小额贷款,鼓励他们经商或办民营企业,而不是鄙视,这就

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生活中绝对化。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更体现为权利,能力的平等,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例外。这一原则又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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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理想因素,其最终实现仍然有待于社会的向前发展。在行使这一原则时,我们既

不能主张平均主义,又不能主张理想主义;既不能放弃对这一理想的最大化追求,又不

能以理想的态度等待这一原则,这样有助于我们以平和的态度正确分析与处理现实生活

中的诸多问题,以科学的观点认识这些发展中的问题。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

创造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

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

月十二日通过,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3、漆国生:《法学概论》,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赵相林、齐湘泉:《国际私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

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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