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论文|高中政治小
论文2000字
从而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人们都去遵守法律,自觉的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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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论文篇一
法律信仰危机法律价值的缺失
摘要: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律之所以能在社会生活中起作用不
仅仅是对强力的屈服,也不仅仅是因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
现,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法律体现了整个社会基本价值评判标准,
是因为在法治中法律具有其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法律因此而在社会生活中有较地运行,并扮演着秩序的维护
者和正义的守护着的角。
但是,现在的中国社会对法律却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冷漠、
不尊重,甚至是蔑视!中国出现了法律信仰危机!这种情况是前所
未有的。在专制集权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是因为法律是
少数统治者为其利益而制定的统治工具,在那样的社会中向强力
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
,因此对法律的服从是出于一种畏惧而非自愿。并且至少在
强力之下,法律的运行相对而言还是较有效率的。但是,现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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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的情况与以往不同人们不仅不相信法律,甚至连对法律最起
码的尊重与畏惧都没有了,所有的只是冷漠与蔑视。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重的。有转形时期社会变革的原
因,也有对外开放制度变革的因素,但是最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
律的形式价值(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的缺失。作为
法的一种形式价值,权威性指的是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无条服
从法律的支配,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普遍性指的是不因人设
法,用一般性规则来调控所有人的同类行为;统一性指的是保持法
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消除矛盾和混乱;完备性指的是实现有法
可依,在应由法律加以调整的行为领域消除法律空白和漏洞。
在中国计划经济的影子尚未消除,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备;经
济体制改革迅速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落后的社会环境下,法
律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所剩无几。
一、法律权威性的缺失
1、宪法的软弱无力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是有至高无尚
的神圣地位的。如果把法律体系比作一个王国,那么宪法就是一
国之君,其神圣的地位是无可争辩的,其权威性不可被否认。但
是在我国宪法的形式意义多于实质意义,政治意义多于法律意
义。宪法就象是一个被夺了权的君主,有其名而无其实。而追根
究底就是因为我们的宪法缺乏可诉性,且没有一套完备的违宪审
查制度。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要被触犯的,是要被实施、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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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而不能被实施、执行的法是毫无意义
的。这是基本的法律规则,也是常识。但是在中国,其他法律都
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惟独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效力最高的宪法却
不可以,从1954年宪法至今都是如此。
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奇怪的现象。也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仅成了一种摆设,在平常人心中宪法不过是个空架子
摆了,而在权力阶层之中它更是一纸空文而已。而从另一个角度
来谈,宪法之无可诉性也正是源于其形式性和浓厚的政治性。因
为其形式性,宪法的实质内容就被忽视了;因为其政治性,宪法成
了一只烫手的山芋、棘手的刺猬没人敢碰,即便有人敢诉,也没
人敢受诉,即便有人敢受诉,多数情况下也会被上层否定,且会
惹得一身骚。如此宪法的权威性何从谈起?!
2、立法机关的作用被弱化
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但同
时也是最高权力机构,监督国家生活的运行。立法本是十分复杂
的工作,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但是,作为我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开会时间一年极其之短不说,其代表的组成人员的
素质也并不高:甚至曾有不识字的劳动妇女连续担任几届全国人
大代表,我们竟以此为骄傲而用为表现我国民主的典型加以大力
宣扬。但是,作为一个国家法制建设队伍的重要生力军的律师却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销声匿迹多年。也正因如此,我国立法机
关的立法及其对法律的监督审查作用被大大地削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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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的非大众化(诉讼成本高,执行不力)
法律的非大众化是造成法律权威性缺失的又一原因。由于法
律的非大众化,法律无法在平民阶层中扎根,以至无法在社会中
形成一种法律文化。法律在百姓中的权威也就无从谈起。
法律非大众化的原因有二:诉讼成本高,执行不力;法律服务
资源的稀缺
就我国阶段而言,诉讼成本由三部分组成:正常成本、非正
常成本和额外成本
a、正常成本:诉讼费用、律师费、车马费、误工费
这些成本是普通诉讼中一般所需付出的。
①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人民
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受理费、申请
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受理费用又分为财产案受理费和非财产
案受理费。其中有关财产的案是根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按规定比
例征收诉讼费用,非财产案则按收费。若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
行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或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等还要交纳一定的申请费。此之外,在实际财产案
的诉讼中当事人还要负担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
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时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助费以
有其它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②律师费:当前,中国的律师收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国家限
定,而是各地区根据当地的情况自行定价的。拿浙江杭州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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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为例,一般案的代理费用是1800元起,劳动争议案50元
/。
③车马费、误工费:这是当事人因处理与案相关事宜的需要
所必然要付出的成本。
b、非正常成本:这种成本不是法制建全的国渡所存在的,但
却是我国不少地区当事人在打官司时必然要付出的成本,主要表
现在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及与案有关的权力人员的吃拿卡要行
为。当事人为此所付出的成本可能远远大于打官司所需的正当成
本。
c、额外成本:在当前的环境与体制下,诉讼效率低下、案久
拖不决的情况较为普遍。同时,错案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因上
诉、申诉而不得不承担的误工费用、车马费用也相当可观,而由
此给当事人所造成的精神压力更是使当事人畏而怯步。
高额的诉讼成本已成为阻怯当事人进入司法救助的高门砍,
寻求司法救助不仅没能使当事人得到利益,反而使其产生更大的
损失。而当前对案判决的执行不利更是使当事人雪上加霜。除此
之外,我国现阶段各种法律服务资源的稀缺使法律服务的价格居
高不下,使得寻常百姓很难接近。这都使得法律与普通大众越来
越远。
二、法律普遍性的缺失
1、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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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司法、行政体系,使得司法地方化现象严重。而立法
权的下放与违宪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缺位导致因地
设法,因地执法,用区别性规则来调控不同人的同类行为,导
致了法律普遍性的缺失。
2、身份立法(所有制歧视、国别歧视特别是对内歧视)
由于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都是实行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制
度,在政治上标榜人民民主专政,对除公有及集体财产之外的其
他性质的财产都毫不掩饰地实行正向歧视。即便是改革开放二十
多年后,在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今天,在政治经济生活
中仍然实行对非公有财产实行区别对待,而形成了国内立法司法
执法上的实际不平等。
此外,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发展本国经济,我们就一直把引
进外资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由此出台了一系列的对外资的优惠
政策。各地方则在中央的基础上推出了更为优厚的待遇。直至今
天出现了有些地方的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不惜“赔本赚吆喝”。如
东部某地,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买给外商的价格仅为10-20万/
亩,而买给国内开发商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则达100万/亩,从差
价中弥补损失。
基于上述两种情况,形成了一个特别的情况。因所有制的关
系,国家在行业中对外资实行歧视待遇;因发展经济地需要,政
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内资实行歧视待遇。这种双向歧视则是因
人立法、执法的结果,也导致了法律普遍性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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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之外的特权阶层
除上述的不平等外,还存在着一种隐性的不平等权力阶层的
存在。
虽然法律的规定是平等的。但是法律赋予了社会的一定阶层
以一定的权力,但是又没有为这种权力的行使设计一个合理的监
管制度。权力和资本一样,也具有聚集效应,只要有寻租的空
间,就会最大化地转化为利益。现行制度中的监管漏洞就为权力
寻租提供了一个极佳的环境,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现实的特权阶
层权力阶层。
法律与现实的巨大反差在人们心中形成了一个概念“法律无
用”。
三、法律统一性的缺失
1、地方立法盛行立法战国时代
我国的地方立法权是比较大的。由于数字考“官”制度的存
在使地方政府与当地企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
联系,形成了共同的利益集团;同时也由于不存在违宪审查制
度、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并且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法律监
督职能也形同虚设。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国的立法也进
入了战国时代: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或为了本地方利益或为
了本集团利益,不惜违背全国性的基本法律争相立法,相互抗
衡。这使得到不同的地方办案、打官司都首先得熟悉当地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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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打官司成了打“管辖权”。法律的统一性遭到了极大
的破坏。
2、新法与旧法的冲突
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
计划经济的影子尚未消去,市场经济的体制也尚未健全。我
国加入WTO后,法制转型速度虽在加快,但新法与旧法的冲突尚
未完全消除,同一个案,由不同的法官采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审
判,其结果可能就是完全相反的。这不仅使法律缺乏了应有的稳
定性,也造成了法律的不统一。
四、法律完备性的缺失
虽然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框架,但是总得说来
还是粗细条的。我国的法制尚在发育期,谈不上完备也就更谈不
上成熟了。
从总体上来看,未形成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宪法中未
能较全面地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子法中也就更谈不上保护
了。不仅如此,我国各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甚至有对宪法公然
的违背,但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对此进行纠正,现实对经此
也无可奈何。
局部而言,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较全面地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
面面,在不少的新兴领域或次新兴领域都没有相应的法律的规
制,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进一步造成了社会生活的不公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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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所述都是从法律的形式价值来分析我国现阶段法律信仰
危机产生的原因的。总结而言,目前我国法律信仰危机的产生是
社会转型时期的必然产物。但是这种产物的规模是可大可小的,
关键在于我们怎么去看待并处理这个产物。对于法律信仰危机我
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并且必要视其为洪水猛兽。法律是一个社会
最后的一道防线,如果连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严都荡然无存在的
话,那么这个社会以岌岌可危了。
法律的形式价值归根到底在于法律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
性和完备性最终都是为了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而服务的。由此,我
们则有必要并且应首要地确立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并且使其
具有可诉性,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统一全国的法制,建立起以宪
法为中心的宪政法律体系,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宪法的实施。同
时还要加快
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建立健全部门法律体系,建立一个廉
洁廉政的司法、行政体系,降低法律的准入门槛,切切实实地把
法律送到人民众的生活中去,重树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形
象。
参考文献: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214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9页。
第9页共10页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214页。
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第一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199、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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