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优秀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
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优秀范文一:
摘要:我国在民法体系的研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完善,但是针
对补充债务的问题研究,现在还存在着许多未知的因素。补充债务的实践形态可以
分为两种,即完全补充债务和不完全补充债务。补充债务在侵权法领域的扩张使其
与传统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发生了竞合。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补充债务一
般要比不真正连带债务更加合理和经济。本文就民法上的补充债务问题进行分析和
研究。
关键词:民法;问题;补充债务
债务关系是现实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民事诉讼关系,由于债务的关系中债权
人和债务人分类比较细化,导致现在的民法通则中,相关的细节还未完善,针对这
种状况的出现,应该制定相关的补充债务条款进行说明和分析,以此来保证法律相
关的权威性和一致性,维护当事人的相关利益。
一、补充债务的一般规则构成
针对我国现实的状况中显示,补充债务的相关法规还未完善,我国只能借
鉴其他国家的文献进行分析和研究。在瑞士法典的第5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侵权补
充的两方面的内容:
(一)责任人的个数不同在承担相关责任上有先后的顺序安排。
(二)不同的责任人之间的追偿关系类推方法适合在有关共同致害人的责任
相关规则中。
根据瑞士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债务民法的补充说明上,可以分析出在我国
的民法补充债务说明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多数人承担同一债务的问题在民法的补充债务中,由于是不同承担人
承担债务的关系,所以,就存在着同一主体不同财产之间的债务划分状况。对比我
国现在的民法状况,由《合同法》举例说明,在合伙人的债务出现还款项目时,应
该先使用合伙人自身的财产去清偿,如果还有遗漏的状况,才可以使用合伙人合伙
产业中的自己份额进行偿还。
(二)多数债务人处于不同的债务等级之中这种债务等级的分别主要是根据
各个债务人同债务之间的关系进行区分的,债务人与债务关系比较近叫做主要债务
人,其余的债务人成为补充债务人。针对以上等级的划分应该遵守规定的方案:由
于债务人的等级都有不同,所以,债务人在偿还债务的过程中,也是有孰轻孰重之
分的,应该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债务的偿还;如果,债务人的顺序没有划归明确,
则应该按照各个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性质进行债务偿还的划分,并将各个债务人分为
各项不同的等级要求。
根据上述的.说明和对别的国家的分析可以明确,在没有规定的顺序债务
状况之下,多数债务人承担债务或者责任的原因性质存在以下两种区别之一:
(一)针对同一种的损失,故意直接的伤害等级应该高于非故意偶然的伤害
等级。
(二)针对同一种的损失,直接致害的行为等级应该高于按照合同行事,但
是由于不得已的过失承担责任的伤害等级。根据现实状况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状
况有以下四种使用情况:
(一)辅助债务人自身愿意承担债务的相关连带责任。
(二)在侵权案件的产生中,受害人的财产由于各方的原因不能向第三方进
行财产转移。
(三)在侵权事件中,有雇佣,委托或者代理的关系触发了侵权责任。
(四)在侵权事件中,有其他相关的法律要求债务人承担的其他责任状况。
二、补充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关系
补充债务与真正不连带债务的关系,在相关的功能要求上有一定的认同
性,但是两者在法律效益的约束上又有些许的差别性。在我国的法律现实实践状况
中,同传统理念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之间有着明确的相似性,所以,在现实的要求
下,有时也将这两者进行互融。因为它们都有与之相关的特点:多数人针对同一损
害需共同承担相互的责任,但是按照每人的侵害形式不一致,导致最后债务的等级
状况也是有差别的。多数人一般会有一位主要债务人,其他的债务人分为辅助债务
人,主要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会比辅助债务人承担的多很多,并且,在正规的诉讼
中,辅助债务人还有可能将问题追溯到主要债务人的身上。但是,只要是细论这两
点之间的关系,还有会有差别性的存在,就上述的问题而言,根据补充债务的要
求,应该将债务人按照规定的位置进行排序,但是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中则指出
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位选择为主张权利的对象。经过多方的探讨和研究
可以发现,补充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在使用上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一)债务事件中,主要债权人和辅助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债务事件中,相关部门解决该类问题的效率划分
(三)债务事件中,民事责任的道德评价功能状况
一般来说,发生债务事件时,补充债务与不真正债务发生相互选择的过程
中,补充债务的选择会比不真正债务的选择更加具有经济效益也更加符合债务事件
本身的状况。
三、结语
针对民法上的补充债务相关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在现实生活和法律纠
纷中,法律的使用,虽然已经尽最大可能的去完善和改进,可是,还是有不可避免
的疏漏,这种疏漏需要在现实生活事件中进行完善和借鉴,使得今后的法律有更加
细致的要求。民法是现在比较普遍的一种法律通则体系,每个公民应该适时地了解
相关的法律知识,保证自己和他们的经济活动不受损失。
参考文献:
[1]陈政.破产债权清偿顺序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2]李中原.论民法上的补充债务[J].法学,2010:78-91.
[3]李中原.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补充债务理论的梳理与重构———兼论多数
人债务体系[J].私法研究,2010:197-234.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优秀范文二:
一、民族法科教育的现状
(一)学生现状。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多语种交汇的地区,除了汉族和回族使用汉文字
以外,其他少数民族民族都有自己通用的语言文字。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普遍不
高,多数无法用汉语熟练交流。学生对专业教材能全部理解的仅占25%,70%以上
的民族学生对汉语授课的部分课程基本能听懂,但让他们用汉语口述所学到的知识
是很困难的,久而久之,对专业课程丧失兴趣。民族学生根据个人兴趣选择专业课
的仅占52%,多数学生缺乏学习耐心和持久性,专业课考试通过率明显比汉族学生
低。新疆少数民族大多数来自于农牧区,其在语言、心理、文化、价值观等方面具
有本民族特质,有别于其他民族的思维方式、知识结构、价值观念。大部分民族学
生民族身份自尊感很强,交往范围狭窄,易形成小团体,只与本民族学生来往的较
多。
(二)教学现状。
1.教学方面
以课堂讲授方式为主,实践课较少,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探
究式教学方法运用较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不高,被动教学现象突出;
注重法条讲授,但对其法理讲授较少;用模拟法庭方式上课的占12%。司法考试作
为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估要素之一,对法学教育内容产生一定影响。调查发现,16%
的教师在民族班上课完全以司法考试为主线。
2.法学教师的教学态度受到民族同学的肯定
访谈发现,多数法学教师在民族班上课语速减慢,与学生沟通频繁。多数
民族学生认为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比较认真负责,教师会帮助学生解决一些生活中的
问题,学生都很感谢老师。
二、民族法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缺乏民族特和针对性。
目前,民族法科课程设置主要依据国家课程标准,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
展相结合的民族法学欠缺,学生所学的知识与其生活的民族地区的生活环境不相适
应。民族法科学生毕业后基本上都在本民族地区从事法科工作,是民族地区法制建
设的维护者和推动者。因此,教学方式应当突出针对性和特性,以满足民族地区
法制建设的需要。
(二)教学方式不能完全适应民族特质。
由于学生语言水平参差不齐,任课教师能力有限,为帮助其顺利通过考
试,灌输式授课方式最常见。此法的优点是可以帮助学生在较短时间内系统掌握基
本法律知识,缺点是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缺乏,极易出现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
到法院旁听、律师实习等非常少,实习时间太短,实习制度不太严格,流于形式。
僵化的教学模式培养出的民族法科学生,不能顺利融入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实践,
影响就业。
(三)语言困境。
1.基础汉语水平偏低
民族法科学生学习中最大的障碍是语言。MHK考试虽然对提高汉语言理
解、使用和表达能力有一定帮助,但多数学生汉语实际运用水平不高,缺乏汉文化
底蕴。MHK考试形成应试教育的模式,不适应提高少数民族汉语言素养和素质教育
的需要。而法学课程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大多数少数民族学生很难掌握。
2.专业汉语课时太少
随着汉语预科教学的不断加强,专业汉语教学被逐渐淡化,甚至停止专业
汉语教学的呼吁声音渐高。基础汉语的学习通常是针对日常生活、人文风俗、社会
文化等方面进行锻炼,而法科涉及内容广泛的专业性词汇,基础汉语无法完成这项
任务,严重影响专业教学质量。目前,虽开设了法学专业汉语课程,但课程课时太
少,很难全面、充分、透彻地讲解专业词汇,对专业课的学习和学生综合素质的培
养十分不利。
3.课程设置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民族学生法学教育选用的教材一般是教育部法学专业本科核心课程
的规划教材,内容的深度与民族学生的学习能力不相符,学生对教材的理解程度不
高;适应民族地区的法律课程设置较少。因此,有必要在必修或者选修课中增加民
族法律的课程。其次,理论课程较多,缺少培养职业技巧和职业技能的课程。
4.缺乏用双语撰写的法学专用教材
少数民族法学教材的适用对象有限,编写资金相对缺乏,少数民族法学教
材建设相对落后。所使用的教材与汉族学生一样,阅读起来有一定难度;没有专业
汉语教材,难以满足学习需要。
5.与司法考试衔接存在一定困难
少数民族法学学生的专业课程都是用汉语讲授的,但是因为他们的语言文
字表达能力和汉语理解能力不足以用参加汉语司法考试,所以只好用少数民族文
字。民族语系的司法考试,又不知道各种法律词汇在民族语言中相应的称法,所以
不得不通过参加本民族语言的辅导班的方式重新学习法律。
三、民族法科教育需采取的措施
(一)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及内容。
少数民族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应该在全国相对统一的前提下,增设符合
本地区需要、有民族特的专业课程,从而有利于学生更好地服务于民族地区法制
建设。增设特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培养学生获得知识、沟通交流的能力,以及调
解、谈判、辩论、法律文书写作等技能,使民族法科学生熟悉少数民族风俗及宗教
信仰习惯,支持并熟悉党和国家的,这样才能为民族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教材建设。
1.修订、编写民族法学教材
应尽快编写少数民族法学通用的专业教材。民族语言法学教材使用数量有
限、编写资金缺乏,民族教材建设严重滞后。解决方法有:一是由中央或地方财政
布置专项教材资金,扶持双语法学教材的出版;二是鼓励专业教师充分利用民族教
育发展基金;三是积极利用政府和社会资金出版双语法学教材。
2.编写民族法学课程的教学参考书及辅导资料
目前还没有一套适用于少数民族法科教育的案例教材。大部分民族法科教
育是为民族地区培养人才,学生毕业后绝大部分会留在到当地。因此,案例的选用
除了要考虑国情之外,还要考虑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现状,考虑到党的
民族工作方针政策,这样才能真正为民族地区培养法律人才。因此,可以立足于党
的,依据于民族地方法制建设特点,编写一套适合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案
例教材。
3.加强专业汉语的学习
首先,少数民族学生可以利用课内外丰富的汉语信息资源,发挥自身学习
的主观能动性。其次,专业汉语教学应巩固学生的专业词汇,强化听力和翻译能
力,提高学生的口语和应用文写作能力,为写好毕业论文打下基础。这就要求教师
革新、丰富教学方法,因材施教,课堂加强说、听、写训练。再次,笔者认为应当
为每一门专业课编写一本专业汉语课本。最后,应当加大专业汉语的课时量,放在
要开设专业课的上一学期,并且由双语教师教授,有利于学生学习与理解。
(三)丰富课堂教学手段,加强实践教学课程。
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种法律实用
主义倾向虽然遭到不少学者的批判,但我仍然赞同经验对于法律比逻辑更根本。培
养民族法科人才过程中一定要大力加强实践性教学,注重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培
养,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相促进,重点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
力,使民族法科教育适应民族地方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1.案例教学法
应将本地区发生的经典案例在教学中加以讲解和剖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
抽象的法律理论。这样的教学方式更贴近民族地区的实际,少数民族法学教育也才
能真正提高人才质量、提高科研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为民族地区和中国的法
制建设作出贡献。
2.分层次教学法
民族法科教育实践中普遍存在学生需求差异大、教学层次多样的特点。在
日常法学教育过程中,除要做好常规教学外,还应采取多样化措施以应对民族地区
法学教育实际。为此,应采取教学大纲、教材、课件、习题、考试“五不同”,对
民族学生和非民族学生分班教学、分层次教学。这样做的最大益处是结合不同层次
的民族学生,因材施教,做到以人为本。
3.建立民族法科教育教学实践基地
除了在校内建设好模拟法庭和鼓励学生在校内外进行普法宣传外,还应与
学校周边的司法、执法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学生的实习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实现
“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双赢结果。一方面,学校可以通过建立教学基地为民族
学生的司法实践活动提供相对稳定的平台,对学生进行职业训练,延伸课堂教学内
容,弥补案例教学的不足。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实践中缺乏大量的双语人才和应用
型法律人才,教学基地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改变当地法务部门人手不足的局
面,为当地法制建设提供人力支持。
4.重视少数民族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首先,建立一支来自民族地区、熟练运用民族语言、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
法学专业师资队伍,针对民族法科学生的特质,加强其法学理论同法律实务之间的
联系。其次,发达地区或国家名校应培养少数民族法学教师帮助民族自治地方高
校。
5.民族法科教育适当结合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对于学生就业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民族法科教育应适当强化与司
法考试的结合,分析历年真题,以帮助民族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结合司法考试进行
民族语言培训,为民族地区输送合格的少数民族法学毕业生。
6.双语教学
重视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教学,引导民族学生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和
信仰。教学中适当使用民族语言。双语教学的目的是培养“民汉兼通”的少数民族
和汉族人才。这样的人才越多,就越有利于和谐的构建,有利于民族地区
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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