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

更新时间:2024-11-06 20:28: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广州出租拒载)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

分析(9)

物权案例分析1.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

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2)乙的质权效

孳息的

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

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

力范围如何?为什么?

马驹是马所生的天然孳息,

答:1.(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的所有人。

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163条也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所有权应该归原物的所有人,《合同法》第

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所以小马驹属于甲所有。

归买受人所有。但是该条文只是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

定,不适用于质押合同。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质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

(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

91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

90条A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

问题:既然本条文规定动物不是物,那么是

答:德国民法在1991年1月1日以前,将动物视

90条A规

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依照《担

保法》第68条及《担保法解释》第

马鞍、马鞭。

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所以乙的质权的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

2.德国民法于修正的第

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

在未有特别规定时,

否意味着动物就不是客体而是主体呢

为物。由于长期受指责此种物的性质忽视了动物的特殊性,德国民法在修正的第

条规定动物非物,那么动物是什么呢

不是客体,不是客体就只能是主体。

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在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既然此

?我国有学者依此规定认为,既然动物不是物,动物就

此种认识显然是荒谬的。此项规定并不是将动物人格化

动物的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动物。或者当成是权利主体,而是旨在表明对有生命之物的尊重,

在民法上,动物仍然是物,只是对动物的支配,应该受特别法的规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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